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23-03-30

第一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取代住房公积金:众业达、特锐德

亿纬锂能:部分缴纳公积金

六、关于发行人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 2005 年-2008 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

发行人2005 年和2006 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 保费。股份公司成立后,2007 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发行人2007 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 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 583.86 万元转作对兴民集团的负债,拟由兴民集团在时机成熟时为公司员工补缴2007 的社会保险费。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二)发行人2005-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原因分析

发行人在2005 年-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如下: 发行人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农民工”),生 产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截至2009 年4 月30 日,发行人在册员工共计1,165 人,

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员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 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社会保险部门都在执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标 准,地区与地区之间均存在缴费基数的差异,导致社保费不能跨地区转移和支付, 因此仅为地区统筹或省级统筹。由于公司的生产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来自不同的 地区,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在当地已缴纳的社保费仅部分可以自行提 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 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 的风险(即使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发行人在强制为所 有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坚决不同意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员工,发行 人也只能代其缴纳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因此,2005 年至2007 年,公 司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只为生产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 险。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发行人已强行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 2005 年-2008 年,发行人假定按全员口径、以各年末员工数为基数核算,有 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三)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发行人2005 年和2006 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 保费。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2007 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 工社保费。发行人2007 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 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 费差额583.86 万元划至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由兴民集团承担因2008 年以前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 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 承继。2009 年6 月1 日,前述五名自然人股东为2009 年4 月30 日登记在册的 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补缴金 额共计 310.10 万元。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发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外,还包 括以前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

本次补缴以前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鉴于部分员工现已离职,补缴

已离职员工欠缴的社保费存在困难,其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 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四)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 年6 月 1 日出具证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为我市企业。公司主 营业务为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为城镇居民及农村进 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公司员工构成中,农 民工较多、外地员工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部分员工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 愿。鉴于上述客观情况,2008 年以前,公司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2008 年开始,公司已强制为所有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本证 明出具日,公司已为目前在册的所有员工补缴了以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本局研究决定,公司2008 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 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五)发行人股东承诺

为妥善解决发行人以前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避免因此对发行人 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 特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 及以前有关职工社会 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 及以前任何的职工社 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 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 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六)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05-2007 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 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但基于:(1)发行人外地职工多,流 动性大,发行人员工无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意愿;(2)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王嘉民及其他主要股东均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5-2007 年期间未足额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因此, 该等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法律后果,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 年11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 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 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 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 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 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 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在2005-2007 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但发行人以前未能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费存在一定的客观情况,并且发 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于2009 年6 月1 日补缴 了2009 年4 月30 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对于已离职员工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 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2)发行人社保主管部门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证明,公司于2008 年 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并且不会 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3)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诺:“本人保

第二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介绍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每年3月(核定医疗基数)、4月(核定养老基数)社保中心进行调整,其他月份基数不变(除调入人员养老可按新单位基数参统外)。

二、相关知识

养老保险: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退休后达到领取条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

领取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个人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退休领取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金额、时间长短挂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依法按月领取相当时限和金额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办法: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规定。2008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低保标准为390元。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

职工因工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完毕后,根据工伤的等级依法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参保员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可根据发生的金额获得相当比例的包销。

个人账户支付:办理医疗保险两个月后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医保存折。每月按照不同年龄层不同比例将医疗保险的一部分钱按月汇入本人存折帐户内,用于平时就诊看病使用。员工持身份证原件和医保存折到任一北京银行均可办理取款。

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就医(中医医院无科别限制,外农工户口类型有两家定点医院:

1、北京市海淀医院;

2、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2)就医时出示蓝本(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

(4)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5)因户口类型原因,没有医疗蓝本(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定点就医医疗机构为: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和安贞医院。

报销范围(大致):

(1)门诊、急诊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4)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生育)等 (5)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

报销标准:

(1)一个年度内(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2002年为1300元,第二次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表

一级医院

支付段/比例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1万元 90.00%

10.00%

87.00%

13.00%

85.00%

15.00%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万以上-3万元

90.00% 3万以上-4万元

95.00% 4万以上-封顶线

97.00%

10.00% 5.00% 3.00%

87.00% 92.00% 97.00%

13.00% 8.00% 3.00%

85.00% 90.00% 95.00%

15.00% 10.00% 5.00% 申报时间:每月1日-20日(节假日顺延),为申报结算时间;

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12月15日-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 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参保人员在怀孕、分娩时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

就医须知: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的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

城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建立员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费基数每年7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其他月份基数不变(除入职新单位可按新单位基数参保外)。

参保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或支取公积金帐户余额。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缴存:

·缴纳标准: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新一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企业和个人自各12%。(新入职员工按照入职首月工资基数办理参保。)

·住房公积金公司缴存部分与个人缴存部分均归个人所有; ·缴存金额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不变;

·公司依法为正式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入职员工,15日前入职当月缴纳,15日后入司的下一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同月缴纳

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 :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77%,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5.22%。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

其他相关事项可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 http:///查询。

第三篇: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保险缴纳比例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住房公积金

●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内企业可根据单位条件和承受能力,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掌握。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的上限为5000元,下限为620元。

2.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苏州市区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资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状况,适当调减企业缴费比例。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纳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

3.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4.工伤保险

●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各用人单位均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责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篇: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共)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

“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

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

1、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

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

3、

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

4、

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

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

以北京22岁担任教师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试算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

1、

养老保险金:4,000 X 8%=320元

2、

医疗保险金:4,000 X 2%+2=82元

3、

失业保险金:4,000 X 0.5%=20元

4、

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

1、

养老保险金:4,000 X 20%=800元

2、

医疗保险金:4,000 X 10%=400元

3、

失业保险金:4,000 X 1.5%=60元

4、

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5、

工伤保险金:4,000 X 0.5%=20元

6、

生育保险金:4000 X 0.8%=32元 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

1、

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假设不考虑工资调整,到张小姐60岁退休时,个人帐户大约有119,040元,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仍然为4,000元,则张小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000 X 38%+ 119,040/139=2,376元。

2、医疗保险金: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3、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

工伤保险金: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则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有以下保障:

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因工死亡待遇:

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5、

生育保险金: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期间每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资每月4000元。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检查费最多1400元,难产2100元,顺产1900元,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第五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申请书

(2012HR-07)

人力资源部:

本人按照实际情况,特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按以下缴交基数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以元/月作为社会保险缴交基数;

2、以元/月作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

特此申请,敬请按本人所填金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员工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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