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2023-02-17

第一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务必坚持原则

以人为本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就要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案件检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为此,必须坚决落实中央要求,自觉做到坚持原则、以人为本。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具有治本功能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案件查办工作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办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工作成效

1 明显,人民群众总体满意。但我国当前正值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根除,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突出,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自觉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方面,要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要严查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案件,严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商业贿赂案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一查到底,依法严惩。按照《党章》关于纪委承担反腐败组织协调的要求,建立执纪执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疑难会商、力量互助、手段互补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另一方面,要有效预防腐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坚定的理想信念化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行动,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开展政治纪律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坚定政治立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与人

2 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守法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把廉政要求融入岗位工作中,切实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防止权力滥用。

维护《党章》和《宪法》,保障党员干部的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既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案件查办工作的对象是人,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稍有不慎,便会损害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要牢固树立查实问题、惩处腐败是成绩,澄清问题、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执纪理念,既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依纪依法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注意坚持八个原则,把握好四个环节。

在整个案件检查过程中,包括各个阶段和环节都要严格遵守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力;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等八条基本原则办事,不得违背,以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正确把握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重要方式。处理信访举报,要综合分析,认真甄别,还原事实真相,依纪依法处理。对经不起逻

3 辑推敲、明显反映不实的,或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甚至可能是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直接采取存结的方式处理。对反映党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的问题,更多地信任党员干部,采取信访说明书、信访谈话、警示函等方式处理,只要被举报人能够说清楚问题的,就予以了结。对查无实据的信访件,或者经核查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件,及时向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反馈核查结果,解除其后顾之忧。要正确把握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调查方案,综合分析案情,加强对证据的收集、鉴别,形成准确完整的证据链,严防伪证、错证。要从严掌握“两规”、“两指”措施,严格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文明、人性化办案,坚决防止逼供、诱供、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要正确把握定性处理。定性处理是正确、恰当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关键,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分析违纪违法人员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态度及一贯表现,定性意见要准确,处理建议要恰当,尽量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的处理。对严重违纪的,坚决予以惩处;对一般违纪的,立足教育和挽救;对轻微违纪或者涉案不深的,尽量予以解脱。要正确把握案件查办的手续和程序。案件检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手续和遵

4 循法定的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庆阳市纪委 李会军 (13993469883) 赵长青

第二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同意,现就全县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办案领导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贯彻从严治党、依法行政、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严肃纪律、惩治腐败、优化环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案件检查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大局查办案件的意识,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使教育更有说服力,制度更有约束力,监督更有威慑力。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检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案件检查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案件检查工作,分管案件的领导要深入案件检查一线,其他领导要严肃查办分管范围内的案件,积极协助案件检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能力不强不会办案,顾虑太多不愿办案,胆子太小不敢办案”的问题,切实树立案件检查人员铁面无私、一身正气的形象。

二、严格办案要求提升办案质量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案件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执行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正确处理好案件检查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握好遏制腐败与保护改革的关系,掌握好惩处违纪违法人员与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关系,运用好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两种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件检查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注重案件质量的提高,把办“铁案”作为案件检查工作的不懈追求,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重事实,重证据,使案件能够经受历史的检验。

三、突出办案重点发挥办案效益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案件检查工作,把案件检查工作融入到全县工作大局之中。要着力查办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各种公共事务管理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破坏全县发展环境的案件,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各种新农村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惠农资金的案件,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群体访、重复访等涉及社会稳定及违法建设、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案件,违犯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案件,工程建设、商品购销等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认真落实案件“三个报告”移送审理制度,即:案件在移送审理时必须将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总结报告同时移送审理部门。要把案件分析纳入到案件检查的重点工作内容中来,加大案件查办后相关工作的力度,对案件中出现的规律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提出治理对策,全面发挥案件检查的治本功能,促进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健全体制机制理顺办案体系

进一步明确领导体制,认真落(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加强反腐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县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县纪委监察局认真履行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方案出台的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各部门之间的协

第三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抓重点促全局,抓典型上水平,抓特色聚亮点,抓落实重实效”的四抓方针,确立2010年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

抓自办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抓基层办案稳定案件数量,抓案件管理确保依法依纪办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途径和方法,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进一

步提高案件质量,优化案件结构,同时程序和实体并举,确保依法依纪办案。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抓重点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力争年内查处1-2起在全县影响的大案要案。

2、完善对基层的量化考评办法,确保在特殊年份案件数量相对稳定。

3、改善案件结构,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办案工作。

4、强化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办案基本功,提高办案人员依法依纪办案的能力。

(二)抓典型

1、开展全县-2010优质案件,办案能手评选活动,促进案件查办工作的整体发展。

2、深入剖析3-5起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通过办案查找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

3、在乡镇和县直局委各抓一单位的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总结推广1-2起基层查办案件的经验,从而以点代面促全局。

(三)抓创新

1、建立案件预审制度。每起案件查结后,指定主办人以外的人员,对案件查行预审,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室内,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案(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卷质量,提高办案能力,增强大审理观念。

2、建立案件主办人竞争制度。对案件线索,实行公开竞争制度,根据竞争人办案计划的可操作性交办案件,调动查办案件的工作积极性,克服线索资源流失,增强办案的责任心。

3、建立一案一总结制度。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结办案中存的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四)抓落实

1、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针对年终考评中我县在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增加业务学习内容,提高案件查办整体工作水平。

2、建立全县办案人员人才库。本年为各级党委换届的特殊年份,建立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办理,可以开展办案月等活动,根据办案人员届时不足问题,可抽调人才库中的办案人材,参于到县纪委所办案件中或实行交流办案格局。

3、严肃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工作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4、强化程序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办案,不断提高依法依纪办案水平,做到文明办案。

5、每起案件查结后,案件主办人要负责写出案发单位在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一个月内反馈给发案单位,实现案件“资源”的再利用。

6、下半年召开一次全县案件交流会和优质案件办案能手评先活动,以至2010年所办案件为素材,探讨总结好的办案方法和技巧,取长补短,相互学习,推动整体办案工作。

7、全年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纪检监察刊物上发表1-2篇案件剖析或经验材料。

8、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篇:如何保证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体会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狠抓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如何保证案件检查工作质量浅谈几点认识。

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三、做协调工作严把质量标本兼治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信访、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依法规制度履行程序接受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为此,要提高办案质量,就要做到遵守执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尤其要制定和完善与具体办案工作有关的各种程序性规定。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流程》等等。使查案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规可循。其次要高度重视履行程序,在“合法”上下功夫。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首先要合法,绝不能有违反法纪规定的行为出现,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执行程序性规定。要通过制定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使执纪执法活动每个工作环节相互联系制约,任务职责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科学、合理的有机整体。同时,对程序审核权限要有明确规定,对程序是否合法要加强审核把关。再次,要加强监督。俗话说,越是监督别人的人,越要接受监督。因而作为办案人员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观念,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乐意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内部工作监督机制和执纪执法活动公开机制,规定案件检查工作部门的权力配置,对执纪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在一定层次和允许范围内公开,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 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 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 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

(一)迅速及时;

(二)突出重点;

(三)细致完备;

(四)保守秘密。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予以信访了结;

(二)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核报告的内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节 立 案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被立案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三、立案决定要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四、调查组可视情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上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每月20日前上报)。

第四节 调 查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调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1、组织好调查组;

2、熟悉案情;

3、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实施后,要适时同调查对象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一、调查取证的措施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三)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二)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四)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五)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取得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该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任何可能。

(六)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三、调查基本结束后的工作

(一)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经查证后认定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

2、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意见时,应让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说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四、调查时限

一般案件为三个月,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节 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材料包括: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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