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规划设计合同样本

2023-01-26

第一篇:概念规划设计合同样本

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

规划方案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乙方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规模:

2.4 设计阶段:

2.5 设计范围及内容:

2.6 设计费:

序号

设计项目

用地面积

(㎡)

设计单价

(元/㎡)

总价

(元)

备注

本合同设计费按上表所列设计项目,采用分项总价(含税)包干。实际设计费用按乙方实际完成的设计项目分别结算,上表暂定面积与甲方实际委托设计的面积误差在±5%以内的,均不调整该分项设计项目的设计费总价,如误差超过±5%时,按表中单价按实结算该分项设计项目的设计费。各分项设计费包括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所有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进度要求所需的加班工作、设计技术人员到本工程现场参加设计成果交底会议的交通费、餐费及正常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正常设计工作,各分项设计费不得调整。当设计完成并经甲方批准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做出修改或需要重新设计的,当修改量不超过 30%的,修改费用已含在包干价内,不另增设计费用,修改量超过 30%的,超出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修改费用。另外,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变更上表中部分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按实际完成设计项目进行相应增减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设计费用作为付款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本项目立项的政府批复文件,设计任务委托书

1

发 包 人 应在 正 式 设计 开 始 前提 齐 上 述资料。

2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

3

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2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

2

5

有关管线坐标、标高等其他基础资料

1

第四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及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1 常规服务 4.1.1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合理要求,履行乙方职责,设计成果需要符合现有国家、河北省及项目所在市规划之规范及要求以及甲方的设计验收标准(详见附件《设计委托书》)

4.1.2乙方在每阶段明确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和指示后方可进行该阶段工作或下一阶段的工作; 4.1.3 对已批准的设计,乙方只可按甲方书面意见才可修改; 4.1.4 与甲方紧密配合,按与甲方商定的时间表完成各阶段之设计工作; 4.1.5 与甲方另行发包的第三方合作一方(以下简称“他方一方”即具有国内相应设计资质、承担本项目规划报建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单位)紧密配合,协助其完成报建报批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4.2 设计阶段 第一阶段:规划方案设计 主动咨询甲方有关本工程市场定位情况,明确项目参数、甲方目标、开发理念、分期开发原则及其他要求,制定设计工作计划、设计成果提交日期等;分析和评估现场环境,并预测其对设计的影响。制备解说图册,提供总平面规划概念图及各种分析图、典型住宅单体平面草图、技术经济指标及概念设计报告。

在概念规划阶段,乙方须提供两个规划方案,一个主选方案和一个比较方案,乙方提供概念设计讲解(不少于两次),然后按照甲方的意见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出相应的修改。

在设计方案获相关政府部门及甲方的书面批准后,乙方才进行下

一步设计工作。

设计成果:

(1)初步规划概念方案阶段:

项目策划及概念性规划方案规划文本、说明书(一式 3 份,色彩彩色,大小 A3)及相关图纸如下:

a. 概念方案(包括彩图和蓝图各一份)

b. 用地现状分析概念图 c. 规划总平面方案 d. 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和概念设计说明 e. 环境及绿化分析概念图 f. 组团分期分区开发规划概念图 g. 道路及交通规划概念图 h. 主要节点设计意向图 i. 部分建筑单体设计意向图 j. 总体空间设计意向效果图 k. 总体景观设计意向效果图 l. 坡度利用分析图 m. 用地剖面分析图 n. 工作模型(1:1000)

l-n 仅适用于山地设计。

(2)最终规划概念阶段:

a.修改后之总平面彩图(A1 大图)、蓝图 b.修改后之 A3 方案本,包括总平面、单体平面及指标说明 c.上述“初步规划概念方案阶段”其它设计成果的修正本。

以上成果提交予甲方后,需待甲方签署本阶段设计认可函后方可

进入下一阶段之工作,如甲方未在 21 天内签认或提出异议(自签收上述设计成果翌日起计),亦代表甲方已同意上述设计内容。

第二阶段:规划报批阶段 按照甲方同意之总体概念规划方案,乙方将协助甲方向当地审批部门进行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介绍,协助甲方完成总体规划的报建工作;该阶段乙方将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提出能够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相应规划设计文件,配合并协助他方进行规划报建设计及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规划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设计成果:

a.1:500 总平面蓝图和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b.地形图三份 c.道路规划图、绿化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平衡图各一式三份 d.总平面彩图三份 e.其它配合他方一方提供满足当地规划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审要求的图纸和资料。

本项目的规划报建报批如未能通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复而需修改的,乙方应及时配合他方一方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当地规划部门批复同意。

4.3 经甲方通过的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认可,甲方有权对设计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

4.4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按 4.2 条要求提供,同时提供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光碟 2 张(电子文件与图纸同时提交)。

4.5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附件双方确认的《设计进度》另行约

定。

第五条

本合同的设计费(含税)按设计项目分项总价包干计算,数量按实际完成设计项目结算,各分项设计项目设计费(含税)包干总价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总设计费用(含税)暂定:

元(单位:人民币,下同)。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支付设计费比例%

付费条件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的25%

乙方提交初步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全部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并签署本阶段设计认可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的35%

乙方提交深化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并签署本阶段设计认可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的20%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在政府相应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说明:

1.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作为设计费。

2. 设计工作分别分区进行,上表设计费的支付按分期分区设计费用的比例分别支付。

3. 乙方在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前五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以顺延付款且扣除税金后支

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严重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当修改量超过 20%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经甲方核定的乙方所耗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6.1.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应尽力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根据经甲方核定的乙方因此多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适当赶工费。

6.1.4 甲方应为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6.1.5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无关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

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并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出席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汇报。

6.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的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行政和经济法规,应以最新或更高的标准为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文件及设计成果。每阶段须交付的资料、文件及设计成果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在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进行下阶段工作造成该阶段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风险由乙方承担。

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内容设计材料及文件按审核部门和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内进行修改,直至合格,甲方不需为此支付额外费用。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并有权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求偿。

6.2.7 乙方应指派具有专业设计资格的乙方员组成设计团队位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服务,并指定本项目的总设计师(设

计团队名单及简介详见附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总设计师和主要乙方员,如需更换,应与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保证更换人员的资质不低于原乙方员,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乙方不得更换上述乙方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逾期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6.2.8 乙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纠纷或争议。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项下甲方支付全部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财产权利均归属于甲方。乙方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设计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否则,乙方除停止侵害外,每次应当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同意在不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及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将该知识产权运用在乙方的市场宣传、学术讨论及参加相关奖项评选,但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和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非乙方的原因,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乙方应在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损失,乙方除负责自付费用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已收取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退回,并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7.4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并将已完成工作成果交予甲方。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7.5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最终未能通过规委会审查的,甲方有权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尾款;并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并将已完成工作成果交予甲方。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7.6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7.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7.4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

8.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广州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 盖章 )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40-148 号南方证券大厦 290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0620

话:

话: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城支行

名雅支行

银行帐号:3602 2015 0910 0135

764

日期:

日期: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第二篇: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样本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编号:

合同编号: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篇:房地产广告设计及推广合同样本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

广告主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发布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外广告,发布期为______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若甲方在合约到期前有续约的意向,须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告之,否则乙方有权自行招商。

二.户外广告媒体形式、规格、地点等要求

1.媒体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发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付时间: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样稿和MO盘;乙方需在收到样稿和MO盘后,______天内向甲方递交喷绘小样,以便甲方确认。

5.喷绘画面有效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材料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质量要求:灯布喷绘清晰、颜色均匀无色差(至少保证一年不褪色);画面拼接处平整、对齐,没有明显的画面拼接痕迹;有足够的亮度、整体亮度均匀。

8.乙方保证每天夜间亮灯_________小时。

三.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画面最终以工商等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五.广告验收:甲方接乙方发布通知单后,甲方须在________内对广告位进行验收, 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如广告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按合同条款二内所有条款要求),乙方须重新制作,若甲方未按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广告费用:RMB________元/年(),此款项包括一年的广告发布费、画面制作费、电费、维修费、日常保养费等。

七.甲方每年分________期支付乙方广告费用,付款方式如下:

1.第______年

(1)第一期,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______天内支付乙方第______年广告费用总金额

的______ %,计人民币______ ();

(2)第二期,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支付乙方广告费用总金额的______ %,计人民币______()。

八.乙方负责广告的安全、养护和维修。一般故障的,乙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修复(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较重故障的,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如遇画面更换或发生故障等情况引发发布时间损失的,在合约期满后,乙方同意照实顺延。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按《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所必须的文件和有效证明,乙方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各类审批手续。

十一.乙方不得在广告发布前擅自将甲方提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告知与发布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十二.因广告牌脱落、损坏等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支付广告费用,除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外,并应支付乙方拖欠天数的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天计。

2.乙方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对广告进行修复的,广告发布时间顺延,无法顺延的按延误时间抵扣退还甲方相应的发布费。

3.乙方承诺该户外广告除不可抗力的因素(遇市政动迁等政府干预或自然灾害等,而影响广告发布)外,不存在拆除的可能性。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已发布广告天数,按日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甲方有权监测广告发布情况。

十五.乙方需在每月的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监测报告。

十六.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七.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第四篇: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变更: 1)广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2)狭义——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转让概念: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特征:(1) 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2) 是合同主体的变化。(3) 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要约: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 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具备要约条件的)

2.索赔的特征 (1) 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2)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可向承包人索赔 (3) 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 ,才可索赔)(4) 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5)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合同生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达真实。(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五篇:合同法重点概念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

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

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价: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心智标: 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 无精神疾病(完全)

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含义: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 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 (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问题 :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概念: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A根本无权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 ,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 概念: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特征:

1.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2.处分人没有权利处分 无权处分成为有权处分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财产处分权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 :1.迟延履行构成违约 2.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 : 定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处理 :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5.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中约定生效要件,生效自条件成就生效,约定生效要件未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主要责任,对方表示接受的和合同生效。 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人保、物保、金钱保 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 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4.原担保和反担保(定金、留置不适合) 担保合同 1.概念: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法》第5条: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4)涉外担保 (5)主合同无效 无效担保的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 a.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

a.担保人无过错的,人免责;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保证的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分类标准:保证人是一人主体还是二人以上的主体。 2.补充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分类标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有限保证无限保证 分类标准: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证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相同。

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保证合同的内容 尤其注意数额、期限和保证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种类

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抵押:不动产(登记)保护第三方责权人的利益。质押:转移交付,如没有转移无效力 抵押物的财产范围 1.不可抵押的财产 a.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b.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抵押的财产 e.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抵押物登记: 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如果没有登记,不产生抵押的效力。 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二)动产质押 特征:

1、仅限于动产

2、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赔偿的权利。 注:责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该转让合同只对原债权人跟受让人成立,此时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债务人只能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只是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的内容的变化。 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的关系的消灭的后果 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合同转让的条件; 所转让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债权债务是必须有转让性,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接忙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为表明不履行主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有合理的预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自己以避免责任,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具有不能预见性,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才可以免责 违约金特征: 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 违约金具有预定性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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