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2022-07-24

第一篇: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XX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你不太了解吗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篇: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农银借合字___号

借款人___

住址______

借款金额___

人民币

(大写)

借款用途___借款种类___利率(月息)___

借款期限______

从一九九

日起至一九九

日止

还款记录

借款人签章

(预留印签)

农银借合字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借款金额__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

借款用途______

借款种类______

利率(月息)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

从一九九

日起至一九九

日止

还款记录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

(预留印签)

还本金额_________

还息金额_________

经办员_________

经借贷双方充分协商,愿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2.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指定用途使用,如转移用途,贷款方有权进行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3.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期归还。未经批准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4.上列借款,借款方如无力偿还时,贷款方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贷款办法,有权处理借款方的资产,以此收回贷款本息。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联,借款、保证人各持一联,贷款方持联。

借款人印章

经办人印章

保证人印章

经办人印章

贷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印章

信贷员印章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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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农户联保贷款

发布时间:2009-06-28 13:37:05.0

农户联保贷款

基本概念:农户联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农信社同意的其他用途。

贷款对象:联保小组各成员

组成联保小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已成为农信社的社员;

(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六)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授信额度: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已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包括在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之内。

贷款期限: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贷款利率: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农信社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设立农牧户联保小组---贷款的审批---贷款的发放---档案管理---贷款检查及回收。

来源:计划财务部

第四篇: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符合《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二)遵守联保协议;

(三)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 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别、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 释、修改。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反映借款人的借还款情况,减少农村信用社贷款集中度风险,促进信用建设,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登记管理是指在一个经济区域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地区,实行贷款登记管理。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单设机构的地区按行政村、嘎查或居委会划分服务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贷款机构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

不在贷款发放地使用的贷款均为跨地区贷款。

第二章贷款登记管理职责

第四条贷款登记部门凭贷款人填列的贷款登记管理表,签发贷款登记管理卡,并负责贷款登记管理卡的发放、收回和更换工作。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不得对同一借款人重复发卡或多头发卡。

第五条对遗失补办贷款管理卡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原贷款单位备案,并由原贷款单位签注还清贷款本息的意见后,补办新证。

第六条贷款登记部门不得擅自为借款人变更贷款单位。借款人主动申请变更贷款单位时,应到原贷款单位明确债权债务,由原贷款单位签注意见后,收回原贷款管理卡,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及贷款人的承诺,颁发新卡。

第七条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自主审查、发放贷款,杜绝向未经登记的借款人或非本机构受理的持卡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应遵重借款人的选择,在借款人还清原欠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贷款登记管理卡的注销手续,为其获得其它信贷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与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勾通机

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经依法收回贷款的借款人,二年内贷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贷款,贷款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管理卡。

第三章贷款登记管理卡与贷款登记管理表

第十条贷款登记管理卡由借款人保管使用,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应填列法人全称、企业代码证号、经济类型。贷款受理机构全称、贷款登记管理卡号、发卡日期、发卡机构名称、经办人员签名;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以上由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填写。

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信贷员签名。由信贷员填写。

第十一条贷款登记管理表一式两份,贷款单位和贷款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要填列法人全称、机构代码证号、经济类型、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贷款受理机构全称、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名。由贷款人填写。

二、贷款登记管理卡号、贷款登记审查意见、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经办人员签名。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贷款单位对未经登记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或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对直接放款人处以贷款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贷款金额3%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本条适应于单设信用社机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贷款登记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重复发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鄂旗信用联社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银监发[2004]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范本)

农村信用社: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 县(市)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范本)

借款人姓名 小组编号 成员编号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借款

金额 用途 期限

家庭总人口 家庭年收入

申请理由

借款保证人(其他联保成员)

在信用社存款帐户号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在他行贷款余额

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贷款合同(范本)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序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章 备注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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