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023-01-01

第一篇: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4 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除外。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由本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证书。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九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设立从事文化艺术、自然资源等特别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设立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

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级别 警员职务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转载)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

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

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第三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2号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2.将审批本市辖区内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等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会计报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国有小企业出资主体确认、国有小企业改制方案确定和产权转让中土地采取租赁事项、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国有资产同一部门内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除对财政投入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必要的监控外,不再管理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直接管理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将大量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本市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订本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政、税收、补贴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

(二)研究制订本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编制本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本市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确定本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本市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办理和监督本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七)拟订和执行本市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八)管理本市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管理本市会计工作,拟定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本市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本市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一)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综合处

编制本市中长期财政计划;提出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立项和标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研究财政政策,牵头组织调研工作;监管有关票据工作。

(四)税政处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本市的具体办法;参与涉税政策的研究;监督本市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议;处理税政争议案。

(五)预算处

编制本市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地方预决算;负责本市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络工作;拟订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汇总审定本市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六)国库处

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管理预算部门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批复的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市级总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银行开户;拟订金库管理制度。

(七)行政政法处

负责制订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办法;负责行政、公检法、监狱、劳教等部门的经费、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八)教科文处

负责制订贯彻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办法;管理文教、科学等部门的经费;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

(九)经济建设一处

管理粮食储备部门的事业费和本市粮食、副食品等专项储备经费;管理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等政府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贴;拟订基金收支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经济建设二处

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投融资政策;制订财政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含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负责与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管理本市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土地收益;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一)农业处

研究拟订财政支农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预决算;管理本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事业经费;办理有关支农专项资金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指导农业企业财务;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负责编制、审核本市社会保障预决算;管理本市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拟订职工待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三)企业一处

监督、指导本市工业、交通、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规范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工作;负责监管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市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

(十四)企业二处

监督、指导本市商贸、旅游、外经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规范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工作;负责监管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财务;办理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市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研究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五)金融处

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市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及各类基金公司等单位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分管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

(十六)外事处

负责拟订外事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本市地方外事经费;对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项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本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本市会计委派工作;制订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和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八)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本市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拟订本市清产核资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本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财政监督处

研究制订本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分局的业务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本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一)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起草本市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提出本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建议;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等项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市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协调直属各学校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十三)工会

参与本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负责本机关的工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79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8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在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承担。可以市国资办的名义对外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国资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另设常务副主任1名(副局级)。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全市和市本级预

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9-01-08

(2009年1月7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2009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议会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全市财政收入完成7913097万元,为预算的108.1%,比上年增长24.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769100万元,为预算的109.3%,增长27.2%。全市财政支出预计为4622215万元,为预算的98.8%,比上年增长19.2%。

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403096万元,为预算的105.9%,比上年增长26.7%,其中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16.1%。市本级财政支出预计2718009万元,为预算的97.9%,比上年增长23.1%,其中对于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未达到市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实际增长要求的部分,市财政部门已按规定补足,专项结转到2009年安排使用。

2008年市本级财政收支平衡预计情况为:总收入4110697万元,总支出3969134万元,收支相抵,累计结余141563万元,其中:按规定专项结转结余82559万元(含法定支出专项结转8569万元),净结余59004万元,实现了收支平衡。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增补法定支出增长不足后,按规定结转下年。

2008年,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积极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健全,财政在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财政工作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供求矛盾依然突出,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能力有待提高;有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不够突出,对产业的引导放大作用有待增强;政府性基金年初分配到项目的到位率仍比较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建议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09年的预算安排,全市财政收入9713870万元,同口径增长13%(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2009年将土地成本77.2亿元纳入金库管理,相应增加全市、地方及市本级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规模,下同),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027269万元,同口径增长12.9%。全市财政支出5867606万元,比上年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数同口径增长20.2%。

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3513793万元,同口径增长14.1%,其中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8%。在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中,一般预算收入1760383万元,增长11%;基金预算收入1753410万元,同口径增长20.1%。市本级财政支出3795239万元(含中央、省固定性转移支付),比上年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数同口径增长20.4%。其中:一般预算支出2031513万元;基金预算支出1763726万元。

2009年市本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是:市本级总收入4647619万元,其中:(1)当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3513793万元;(2)中央“两税”返还481643万元;(3)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167183万元;(4)预计中央、省固定性转移支付343437万元;(5)上年法定支出专项结转8569万元;(6)上年按规定专项结余73990万元;(7)上年净结余59004万元。市本级总支出4647619万元,其中:(1)当年市本级财政支出3795239万元;(2)上解上级支出293489万元;(3)中央“两税”对区返还62614万元;(4)所得税基数对区返还87988万元;(5)补助下级支出408289万元。市本级财政收支安排是平衡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9年预算草案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预算收入安排比较稳妥,预算支出统筹兼顾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保证了农业、教育、科学等法定支出需要,提请人大会议审查的40个部门和5类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编制符合规定,政府为实现预算所提出的措施可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包括提交大会审查的40个部门预算草案和5类专项资金预算细化草案)。2008年市本级决算待正式编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为更好地完成2009年预算,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大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力度,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两型社会建设。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引导产业发展。要加强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加强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管,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动效应,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合力。

(二)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会议、接待、出国(境)等支出,降低行政成本。要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继续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工程建设,推动农村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着力研究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难点热点问题。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制度改革

要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经验基础上,加快研究建立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加强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等工作,构建项目管理平台,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立项,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围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继续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推进社会保障预算的试编工作,加快建立完整的财政预算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要大力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强化支出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加快节约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大综

合预算力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认真开展会计执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审计。在2008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要重点报告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提交大会审查的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对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逐步扩大审签范围,强化部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2009年1月7日

第五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

{一}、知识目标

(1)知道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了解财政收入的形式和我国财政支出的具体用途;懂得如何确定财政收支的合理关系。

(2)识记预算、决算、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赤字的含义,

(3)领会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

(4)理解财政的巨大作用。

(二)、能力目标

(1)通过分析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

(2)通过分析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通过分析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具体数据、大型工程的投资等资料,归纳财政的作用。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分析与综合的思维方法。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1)通过教学,明确财政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参与经济生活、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认同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政策,增强主人翁意识。

二、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

1.教学重点

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支出的前提,讲清财政收入需要把握筹集财政收入的具体渠道和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财政作用(B)我国财政支出更加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是通过财政的作用表现出来的,而且消除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也是要发挥财政的作用。

2.教学难点

财政政策,特别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财政政策和学生生活实际有一定距离,而且理论性较强。

三、教学背景分析

1、课标要求

内容目标:评议一个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工程项目,说明政府的财政支出对大众生活、经济发展的影响。 学习要求:了解财政收入的构成,说明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了解财政支出的种类;根据统计数据,描述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状况。评析财政赤字现象;结合实例,评析财政支出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影响。

2.教学内容 本课课题是高一政治必修1《经济生活》第三单元第八课第一框内容。它在本单元中起

承前启后作用,因为国家财政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就整个经济生活而言,在学生了解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后,本课要解决的是“为谁生产”的问题。

3.学生情况

知识背景:学生已经学习了个人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有关知识,了解了我国的分配制度,但对国家如何参与社会分配还缺乏了解。

生活背景:本框内容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遥远,再加上高一学生对政治课不够重视,学生学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就成为教师在备课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四、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64页材料:。那下面请大家想想个人有财力兴建地铁项目,如果不能‘应该有谁来建设?钱从哪里来?

1. 若回答个人可提醒这类工程投资巨大,成本收回周期长,是追学生可能的回答:○

求利润的个人无力也不愿投资的。

2税收或财政收入。可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

有关国家财政的知识。

进行新课

财政及其作用

(—)国家财政含义

【板书】国家财政

那么,什么是国家财政呢?国家要想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就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叫做国家财政。

【板书】收入和支出

财政收入和支出对国家来说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每年财政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国家都要做计划,上一财政收支的情况怎样,国家还要做总结,接受人大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第三项议程:审查和批准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中央预算。

这种由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收支计划,称作国家预算;上一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称作国家决算。

需要说明的是,预算和决算又都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决算、地方预算和决算。比如河北省的预算就是地方预算。

(二)国家财政作用作用

1、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

请看P65最上边的例子思考财政的作用?你能想出关于这一作用的其他例子吗?

1到2015年我省将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教育,财【举例】义务教育免费 (○

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高于省里核定的比例,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高于地区生产总

2中央财政再次下拨特岗教师2010-2011学年工资性补助经费12.2亿元,截至目值增长。○

前,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经费30.5亿元已全部下拨,比2009年增加8.3亿元,全国14.8万特岗教师年人均享受补助20540元。) 先从农村开始,促进社会

3国家财政部日前已会同民政部对今公平。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种粮补贴,家电下乡等。○

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会同民政部指导各地采取适当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或补助水平、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补贴等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4学校保持食堂价格稳定 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 ○各大中专

5中央财政拨付123亿元助力地方医改 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归纳】根据学生回答,分别归纳出财政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财政可以改善人民生活。

【板书】作用

1、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

2.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过渡语:国家为什么要花大力气搞预算决算参与到社会财富分配中来呢?也就是说国家财政究竟有何作用呢?第四课我们将会学到市场调节的缺陷,市场在调节中作用是基础性的价值规律作用很大,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由于个人企业的追逐利益很多行业不原投资或者容易唯利是图而危害消费者的权利或公共安全,你比如说三鹿奶粉,假疫苗,楼歪歪等现象发生,因此需要国家调节而财政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上面说的地铁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周期长、风险大,投资回报周期长。

【提问】请大家回顾思考,在实际生活中,还有那些工程或项目涉及到国家财政。

【讨论】学生发言,教师总结。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场馆建设,

(四大工程,大家知道新世纪的四大工程是什么吗?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四项工程。此四项工程是2001年3月,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四大工程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 如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会导致一些行业、一些地区资源严重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生活。国家投入这么多资金,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通过地铁项目建设,归纳出财政投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新世纪四大工程,进一步概括出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然后引导学生分析财政还可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板书2.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作用3.财政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在“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之后,“糖高宗”和“苹什么”又浮出水面。而随之10月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速达4.4%,也创下24个月以来新高。11月20日国家出台16项措施其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等都与财政部有关因为需要国家财政拨款来实施。

请大家看P65中间的两个镜头(补充知识:长期国债是指偿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国债,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一

般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

回顾之前的4万亿

4万亿元投资属于财政支出,目的就是要刺激国内需求。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运行并不平稳,那么从图中看,经济平稳运行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保持基本平衡。(看P66名词点击)

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经常会不平衡,表现为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或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

【思考】如果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从经济现象看,表现为经济萎缩或通货紧缩。请大家思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通货紧缩?回顾通货膨胀、通货紧缩

扩大财政支出、发行国债、减少税收,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叫做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也叫积极的财政政策。

【思考】反之,如果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从经济现象看,表现为经济过热或通货膨胀,国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应对?

【讲解】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这种抑制总需求,给经济降温的政策叫做紧缩性的财政政策,也叫稳健的财政政策。

刚才大家提到的还有一些政策,我们把它叫做货币政策。

【板书】3.财政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三)财政收入与支出

过渡语:财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钱”,这“钱”从何而来?又用向何处?这就是财政收入与支出的问题了。其中收入是前提,要花钱首先得有钱是吧?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看看财政收入。

(一) 财政收入

1.【板书】财政收入含义 2.来源

请同学们看看P66的相关链接

财政收入的形式有哪些?

【归纳】形式有税利债和其他收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什么?(看p66相关链接 强调)税收占90%以上,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可见,税收对于国家来说是多么重要,我们应该自觉纳税。

【思考】请大家思考,非税收入可能包括哪些收入形式?

非税收入包括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及其他形式,如收费、罚款等。

【板书】财政收入的形式:税、利、债和其他收入

2.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

过渡语:我们知道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有税利债和其他收入那么如果要使2010年的中央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大家有什么建议?

【板书】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

【回答】征税,提高利润,债务收入 归为一类即分配比例所以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之一是分配政策【板书】。

【点拨】还有没有其他因素,在分配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什么因素会影响财政收入呢?今年我国财政税收入预计达8万亿, 那大家想一想建国初1949年的财政收入与现在相比哪个多,为什么?对,显然是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当时由于连年战争而且生产力水平显然不如现在所以影响财政收入的另一个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板书】,而且这个因素更重要是基础性的,为什么这么说,经济不发展,没有钱,你国家再怎么提高分配比例也没用(把书翻到p66看最下面一行画出“基础性的”一词。)

财政收入越多越好?

我们再回到刚才同学们提到的增加税收的方法,请大家思考一下能不能一味增加税收呢?显然不可以,我们回顾前面的课程便知道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有个人企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创造的总财富是一定的,国家要的多,企业和个人的分配收入就减少;反之,企业和个人要的多,国家收入就减少,它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只有按照一定比例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才能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下半年预期,2010全年可能将实现8万亿,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成为全球第二富裕的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应伴随着劳动者收入的普遍提高,让劳动者感受到国富带来的好处。老百姓上不起学了,看不起病了,退休生活没有保障了,生活在江南水乡的人竟然没水喝了,电、气、水都要涨价了。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福祉的提高不成比例。如果说以前老百姓尚能理解自己在个人福利方面的牺牲是为了国家富强的话,现在就不得不问一下: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究竟给公众带来了什么?)

国家财政收入也不宜过少,因为它会影响国家职能的有效发挥,降低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如可以比较2010南非世界杯场馆建设进展缓慢和我国大型场馆建设速度之快。

【总结】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是基础性的。如同我们“要把蛋糕切好,首先要把蛋糕做大”,做大之后考虑如何切好也就是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

(二)、财政支出

财政收入有了,下面就看怎么花了,也就是财政支出的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财政支出的具体用途(P67相关链接)【板书】财政支出的含义 具体用途

从图中可看出财政支出的具体用途有经济建设支出、科教文卫、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保障和债务支出等。目前在我国,经济建设支出居于财政支出的首位,这是我国特定的历史阶段的政策的反映,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公共服务类和保障类的支出将越来越大。(财政社保“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级财政加大社保投入,将目前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0%提高到25%左右。同时,要将“各类未纳入社保制度的群体尽快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真正的全民社保”。)(可以和三个作用相联系)

(三)、财政收支对比关系(A)

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前提,但财政支出也会影响财政收入,二者之间的大小关系会是怎样的呢?大家把书翻到66页

【板书】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

财政收支关系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 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有节余-----财政盈余;

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收支相等(几乎不存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有赤字------财政赤字

其中收支平衡是相对的动态平衡: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都属于收支平衡。{补充:略有节余的状态,一般认为财政以财政节余数占财政总收入的3%为度。根据历史经验,财政节余占财政收入的2%以下可视为财政收支完全平衡。略有赤字以财政赤字占财政总收入的3%为度。}

【本课小结】这节课我们学习了财政的含义和作用,知道了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了解了财政收入的4种形式和财政支出的5个主要用途,懂得了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重点探究了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三个巨大作用。

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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