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2022-04-21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篇1:

我国频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及效用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直接融资和非存款机构的占比增大,资本充足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中央银行调控目标、方式及技术的转变和完善,我国把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现象将会逐渐改变。

关键词:存款准备 效用分析

1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背景

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三大货币政策措施之一,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而后,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形成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在过去近100年里,美国一直在不断强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制,同时也不断采取措施完善法定存款准备金管制的手段,如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应当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负债项目;根据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金额大小实行累进的法定准备金比率。1935年美国《银行法》颁布之后,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便成了美联储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调整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可描述为:为抑制(刺激)经济增长,减少(增加)货币供应量→调高(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减少(增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全社会投资规模缩小(扩大)→货币乘数缩小(扩大)→市场货币供应量减少(增加)→市场利率提高(降低)→投资、消费支出减少(增加)。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最终引起货币乘数的变化,通过乘数效应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变化。

因此,这是一个给经济可能会带来较大震荡的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理论中,普遍认为该政策手段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过于猛烈,被称之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一把“猛斧”。因此,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运用该政策时,慎之又慎。即使用也只是作为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补充,或只是在宏观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才采用此项政策调节宏观经济形势,并不是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2 我国中央银行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历程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恢复建立的。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将其制度化。从1984年至2008年,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了29次调整。在2006年至2007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次数就多达13次,足见该政策工具对我国中央银行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性。如表1所示,详细列示了每次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的调整有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即以2003年为界,1985年至2003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幅度比较大,最低也是1%的幅度(仅有1次),调节次数并不频繁,每年仅进行1次调整,其中在1987年由10%直接上调至12%。在1998年3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直接由13%下调至8%,可见每次调控幅度非常之大。自2004年至2008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幅度较小,调整次数频繁,仅2007年和2008年两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次数多达19次,每次上调的幅度以0.5%为主。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可以说是中央银行使用的比较频繁的政策工具,尤其是在最近两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次数非常之多。这不禁使我们思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原本猛烈、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不常用的政策工具”为何在我国成了“常用工具”?

3 我国频繁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原因

我国中央银行一直把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主要手段之一,且近年来频繁、大幅度地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2006年7月到2008年7月已经调整19次,其水平从8%到了17.5%,创历史新高(1984年除外)。这不禁使我们思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原本猛烈、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不常用的政策工具”为何在我国成了“常用工具”?

3.1 由于我国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操作技术局限以及再贴现市场的客观约束,中央银行只能依赖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中央银行取消或弱化法定准备制度,那么,它就必须迅速地调整其他货币政策操作体系。我国自1998年以来,尽管恢复了公开市场操作并使其在中央银行日常操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增加而被动式地操作。此外,由于我国货币市场仍然存在着金融工具供给的结构性缺陷,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也常常有力不从心之感,这直接降低了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再者由于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导致市场利率大幅上升,当前我国3%左右的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比之1.89%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的成本远高于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且到期赎回的压力也在增大。加之我国再贴现市场交易因利率关系没理顺以及中央银行的被动地位也在逐年萎缩。因此,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所能采取的操作相对简便、主动且经济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3.2 近年我国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过剩,银行超额准备较多,又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有效操作工具。在我国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多的现实条件下,商业银行还持有大量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变现能力很强的高流动性资产,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回收流动性仅是浅层对冲,因公开市场操作的数量和进度还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购买意愿,中央银行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一次性紧缩数量庞大的流动性,具有“深度”冻结流动性的功能,从而恰当地利用了其“巨斧”作用。按货币理论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一剂“猛药”的情况对商业银行超额准备少而言是成立的,一旦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要想在较短时间内满足新的法定准备金比例要求,就必须收缩信贷、债券等其他资产,市场利率必然显著上升,对经济的影响是直接而巨大的。但在我国当前流动性过剩的情况下,利用存款准备金工具是此特定条件下中央银行最为主动直接和有效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且在我国持续不断积累的流动性过剩情况下,每次小幅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也并不是一剂“猛药”,而是属于适量微调。当然,我国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在技术上留有一定的间隔期,以便于金融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在头寸管理上做准备。和加息这种调控工具比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既有助于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投放,又保护了银行的经济利益,且可避免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而诱发热钱入境的现象。

3.3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资本充足要求创建目的之一都是防范金融风险,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兼具资本充足和存款保险的职能,因而是我国当前较为有效的可选工具。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时间最早,资本充足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但在2000年后才真正逐步发挥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还在探索中。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资本充足制度都不成型或不完善的背景下,存款准备金制度则是约束银行贷款扩张的相对可行制度。而2004年实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货币政策调控与金融机构经营之间的联系,可以达到金融调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综合效应。

4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带来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其缺陷

根据凯恩斯主义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中央银行通过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得货币供应量减少,如果总需求不变的话,使利率上升,即资金的使用价格提高,投资信贷的难度增大,信贷的成本变高。与此同时,由于此时银行的利率升高,人们有可能将手中原本想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用来储蓄以取得利息收入进一步带来投资的减少,从而使总支出和产量减少。同时,由于产量的减少使货币需求减少,当货币需求小于货币供给时,会导致利率的下降,这是商品市场对货币市场的作用。接着,利率的下降又使总需求增加,产量增大,进一步导致货币需求的增加,利率又会上升。这个过程的循环往复,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点,这一点同时满足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均衡要求。

根据对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体系的了解,尤其是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之所以没有发挥其理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够灵活,没有区分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自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只有在开始实行时,按存款的类型确定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985年开始统一了所有开展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西方国家普遍根据商业银行所在区域,负债种类,流动性种类的不同规定有差别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值得我们借鉴。第二,法定存款准备金数额的计提不合理。我国目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以旬末的存款余额为计提基础,没有考虑考核期间的存款余额状况,这也为金融机构漏缴、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提供了条件。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将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5 存款准备金率不应当长期作为经常的货币政策工具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处在“稳步推进”阶段,汇率也尚未浮动,资本流动仍然受到一定管制,加上金融市场的不健全,从可控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来分析,利率无法扮演中介目标的角色。而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央行经过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尽管能够控制一定的流动性,但其实际目的在于警示:①商业银行要控制贷款增速,注意放贷节奏;②机构投资者要谨慎入市,减小投资力度;③新增固定投资项目要把握市场走向,确定需求强度。

央行多次使用准备金政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直接融资和非存款机构的占比增大,资本充足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中央银行调控目标、方式及技术的转变和完善,我国把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现象将会逐渐改变。

作者:刘 琳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篇2:

浅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最新文献中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

总结各国的情况,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财务独立性等几点。

二、世界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以美国和欧洲为例)

美国的中央银行为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由于联邦储备体系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因而其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人组成的,对有关货币上的政策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需总统的批准。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对美联储发布任何命令。因此,发挥美国中央银行作用的联邦储备体系,其独立性较强。

欧洲中央银行(ECB)根据1991年《马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作为执行机构的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组成两个层次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欧洲央行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来看,欧美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对独立,且独立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潜在问题及部分解决途径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央行属于相对独立型,央行是和财政部共同直属于国务院的部门单位,央行行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总体上隶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独立性受制于国务院等行政机构。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及解决途径

第一,重新确定央行于国务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人事与组织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可见,在人事关系上,央行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部级单位,各项政策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务院,政策独立性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错开,降低央行行长随政府换届而变动的可能性,解决人事独立性问题。在政独立性方面,在保留现行行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央行部级单位的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央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负责,更好地进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第二,中央银行财务独立性通过制度性改革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这就改变了已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出纳和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财务独立性性明显增强。但例外责任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又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解决途径可以是,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多地倾向于贴现政策而非贷款手段,以降低央行由于贷款而受制于政府财政的可能性。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性制度,也能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增强央行财政独立性。

第三,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国情,辩证理解并逐步推进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和国家管理上的混乱,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由一国国情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进入经济转轨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平稳过渡,作为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利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就要求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应过大。但应当看到,我国中央银行改革已顺应时代要求,独立性在低调中平稳提升。央行独立性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切不可操之过急。唯有如此,中央银行才能更好地进行以货币政策为手段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且不受短期因素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亚男,孔得建.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中国证券期货,2010(1).

[2]卢婷.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商品与质量,2010(6).

[3]尹继志.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国际金融,2010(4).

作者简介:陆草(1991-),男,汉族,福建宁德,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双语财务会计 。

(责任编辑:赵春晖)

作者:陆草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篇3:

存款保险制度迎来曙光

编者按: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市场呼吁需着手解决:机构设置和基金来源;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保险费率;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金融安全网中的重要一环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这也引发了外界又一次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猜想,今年能否完善并出台这一期待已久的行业制度,再次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早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公司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到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久意味着我国金融环节中缺少了重要的一环。

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初,全国第三次金融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2012年元月,第四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明确指出:要加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在2011年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魏加宁表示,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贷款保险和巨灾保险三大保险。

魏加宁表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行,有可能出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破产,此时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他还认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和民间借贷风险一旦集中爆发,有可能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上升,或导致个别金融机构出问题,因此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他认为,2007年前后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最佳时机,虽然这一最佳时期已过,但目前也不是最坏时机,应抓紧时间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要等危机来了再去动手,那样成本会更高,损失会更大。”

他表示,一旦试点成功,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应单纯依赖放松银根,而应依靠金融创新,贷款保险就属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

此外,魏加宁还表示,中国应早日推出巨灾保险,以化解不可抗力风险。

“从国际金融业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能够比较有效的来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天龙在接受采访时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居民和企业的存款更加安全,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得以稳健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融资便利。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也在今年“两会”上表示,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减轻政府负担和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杨子强建议,一是加快制定完善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援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风险处置职能,并明确职能定位及其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协调机制。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建议在积极参考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分级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实施强制保险。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备,银行自身主动防范风险意识还不够,建议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等所有具有吸收居民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同时,建议存款保险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

最后,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银行实行低费率,反之,实行高费率。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存款及存款人结构等多种因素,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推进改革的条件已成熟

今年2月3日,瑞银证券发布报告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瑞银的报告预计,中国将采取强制的、限制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排除初期采取全额保险过渡的可能,初期实行简化分类差别费率的可能性较大。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伴随利率市场化得进程逐步完善和建立,为了防范风险维护安全,存款保险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早于利率市场化得最终实现。在经历多年的探讨和研究后,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2012年或者2013年推出。但是该报告也称,存款隐形担保消失以及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可能较长。

现阶段,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保险制度,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临时全额保险的计划。瑞银证券认为,中国将推行限额保险制度,但为了现实隐现全额保险向显现保险的平稳过渡,不排除先实行全额保险作为过渡的方案。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5倍左右的人均GDP水平,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瑞银证券因此认为,人均GDP在4—6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由于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总账户95%以上,因此,瑞银证券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元—30万元。

保险费率主要包括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类型,依照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瑞银证券的报告认为,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等条件成熟后再过渡风险差别费率的可能更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0.04%—0.12%的差别费率水平可能较为合适,如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5%、0.08%和0.11%的费率水平。

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后,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初,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会议,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谈到将择机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前后近15年的时间,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成型,《存款保险条例》也经起草完毕。

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就存款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此前的准备工作大体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专家表示,作为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存款保险的理念在国际上已是共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显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

魏加宁介绍,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公认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起点。此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

“如果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的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但也有权威人士建议,本着“稳健、稳健、再稳健”原则,我国应分步推进,首先宣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设想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其职能设置类似于“中间型”。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未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存款保险机构。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否需加入存款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大银行“大而不能倒”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一直拥有国家的隐性担保,使它们加入存款保险的动力不足。

专家表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占全行业存款的51%,资产质量相对较好,这是建立在国家多年大力扶持的基础上。近年来,国家通过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以及税收减免、再贷款等扶持政策,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投入了巨额资金。仅2003年以来,国家就为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了2万亿元左右的不良资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从国家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中受益非浅。

与中小银行相比,尽管大银行的总体经营实力相对较强,但并不能说它没有风险。大银行尚未经受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不能完全排除将来出现风险。未来大银行如果出现风险,显然不能完全由国家承担其经营失败的损失,而应首先寻求市场化的解决机制。从国际经验看,解决大银行风险应有三道防线。

郭田勇表示,从公平性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提出的保费要求会提高银行经营成本,大银行如果不参加存款保险,会使本来就弱势的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促使小银行冒险经营,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还会给中小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不在于收取的保费有多少。”分析人士表示,“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的数目会很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也不必担心出现保费不足无钱兑付的情况,问题的关键是引入一种新的机制以稳定存款信心,具体的操作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当农信社的储户存款面临损失时,储户可以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兑付,这样储户就不会急于挤兑,从而切断银行倒闭的风险传染链条”。

有关专家强调,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设计时应牢牢守住为存款人提供充分保护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底线,这是制度发挥作用和保持我国金融业长治久安的基石。

作者:周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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