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法学专业的困境与出路

2022-09-10

1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概览

新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 随着政治的变迁起伏, 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历史时期:第一, 初创时期。人称“五院四系”时期。建国后50年代, 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的旧法和大学法律教育体系, 创立了作为司法部直属院校的北京、华东、西南、中南、西北五所政法学院, 它们与当时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的法律系并称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五院四系”, 矗立在世人面前, 显示着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面貌和水平。第二, 衰弱时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 高等法学教育遭到了严重破坏, 全国五所政法院校中仅剩西南政法学院, 全国综合大学仅存留北京大学与吉林大学的两个法律系, 其他的政法学院、法律系都被解散。第三, 恢复与发展时期。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 高等法学教育随之得以恢复。1979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 尤其是1992年底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 高等法学教育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仅从法学本科专业的数量上看, 据有关统计, 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 2005年底发展到559所, 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

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自1977年开始恢复, 迄今已经走过30年的历史发展进程, 初步形成了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现有格局和模式。应当说, 高等法学教育的这种前所未有的发展势态, 符合我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深层需求, 对于弘扬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以及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已经镶嵌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册和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史册。

2 新建法学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我们看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和辉煌的同时, 还应当看到, 随着近些年来法学教育规模的空前扩张, 新建法学专业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正在成为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 也直接影响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进程和水平。最直观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教学组织机构不健全

新建法学专业大多数从学校原有的院、系、部中衍生, 处于刚起步阶段, 有的尚未成为独立的法学院系, 有的虽然名称改为法学院, 但并不纯正, 名不符实, 学院中除了法学专业外, 还包括其他不相关的学科、专业。这样的法学院 (系) 往往组织机构不健全, 甚至连法学教育必须具备的作为教学工作最小的组织机构的各类教研室也不齐全。有的高校主持法学院工作的负责人并非法科出身, 其教学与研究领域也并不在法学专业, 属于典型的外行领导内行。因学科、专业的性质不同, 人员、资源、人事、管理等各方面在实际运行中衍生许多不必要的烦琐与牵掣, 成为进步趋势的阻碍甚至是破坏力。但是, 由于各高校的校情, 尤其是一些非客观的比如理念上的因素, 有的高校并不能自觉认识到保证法学院的纯粹性的重要性, 并不能自觉建立起一个符合高等法学教育规律的纯粹的法学院。

这种“大杂院”、“简作坊”式的混合式的教学单位组织机构模式, 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学院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而且对于引进高层次法学人才也极为不利, 不会被法学人才视为优质平台而愿意就此生根、开花、结果。其最终势必严重影响法学的教育质量。此为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之一。

2.2 教师队伍不健全

新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大多缺乏具有良好专业背景的教师, 一些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非法学专业的教师登上法学专业的讲台讲授法学专业课程, 一些从未撰写过法学论文的教师担当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的现象较为常见。 (2) 专业教师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不合理。高层次学历、高级职称教师明显偏少。 (3) 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困难多。在高校不断提高教师准入门槛的今天, 有的新建法学专业在引进教师方面常常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一方面学校政策上只有博士准入, 硕士免谈, 另一方面则因地理环境、学校环境、专业环境、待遇等诸多原因引进法学博士困难重重。 (4) 专业教师业务不够精深。由于师资不足, 无法实现师资在法学分支学科上的合理分布, 有的教师不得不同时讲授数门法学不同分支学科的课程, 花费大量的时间扮演“百事通”的角色, 严重影响其业务钻研的精深程度。

这种“粗加工”式的教育状态, 的确有“误人子弟”的味道, 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忧虑, 甚至引起法科学生的责怪也不足为奇, 此为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之二。

2.3 教研辅助设施不健全

新建法学专业的教学设施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图书资料、模拟法庭实验室方面的不足。由于新建法学专业没有历史积累, 普遍存在法学图书资料缺乏的状况, 有的法学院系甚至没有法学资料室和专门的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距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 (试行) 》提出的法学专业图书资料建设目标相差很远。图书资料的缺乏, 对于从事法学教学、研究活动的师生而言, 无疑相当于冲锋陷阵的将士缺乏枪支弹药。理论联系实际是法学教育和法律工作的显著特点之一。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实验室必不可少, 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 无论是实体法还是诉讼法教学都需要模拟和演示, 需要学生参加仿真的司法活动, 以便加深、巩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掌握, 以便锻炼、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了解, 有的新建法学专业至今尚未建立模拟法庭或者尚未建立与专业规模相匹配的模拟法庭。

图书资料、模拟法庭实验室等方面的不足, 为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之三。

2.4 教学与科研质量层次偏低

新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不健全的现状, 直接影响着其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反映在教学上, 缺乏理论深度、实践经验或者教学良方, 不利于调动和满足学生求知的兴趣与期望。反映在科研上, 科研成果的数量偏少、层次偏低, 学术研究与交流的水平难以达到一定的高度, 难以营造浓厚的、自由的、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之氛围。

教学与科研偏弱的状况, 是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之四。

3 进一步加强新建法学专业建设的思考

新建法学专业面临的以上问题和困境, 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不同的是或多或少、或重或轻,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应当引起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界高度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措施, 进一步加强新建法学专业建设, 开辟新建法学专业的出路。

3.1 盘整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30多年轰轰烈烈的发展之后, 基本完成了规模上、格局上的建设任务。当前应当根据社会变革的需求, 将高等法学教育与中国法治建设、中国司法实践、司法考试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紧密结合, 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盘整。应当进一步理顺本科、硕士、博士的三级高等法学教育模式, 应当适当控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规模, 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已有法学专业的建设上来。

3.2 自上而下督察新建法学专业

面对全国高校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 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发挥行业宏观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 尽快启动法学院模式标准, 推进法学院的结构性调整和条件性、质量性的提升。尤其应当尽快开展对新建法学专业的实地督察, 督导、促使新建法学专业尽快走上正规发展的途径, 改变其半活不死的应付局面。

3.3 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办学思想

新建法学专业的高校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理工科见长的院校,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从理念上对法学专业建设认识不够深入、从实际工作中对法学专业建设不够重视的现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新建法学专业的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办学思想, 应当本着“既设之则建之、既建之则好之”的态度和原则对待新建法学专业, 应当按照高等法学教育的规律, 在组织机构、资金、教师队伍、教研辅助设施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

在教学组织机构方面, 应当打破不同专业并合的院系模式, 设立独立的、纯粹的法学院 (系) , 为法学教育搭建优质平台。在资金方面, 应当积极投入, 满足专业建设的基本需求。在教师队伍方面,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制定引进法学博士的优惠政策, 在引进法学博士难度大的情形下, 可以考虑引进教育背景好的优秀的法学硕士, 先工作后培养, 鼓励他们报考定向培养法学博士, 避免在短缺教师的情形下出现零进人现象, 以保证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在教研辅助设施方面, 应当从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图书资料建设, 应当建立与教学规模相匹配的模拟法庭。在科学研究方面, 针对相对自然科学研究文科科研经费较少的实际问题, 采取一定的资助、扶持政策, 进一步调动、促进、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应当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总之, 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轰轰烈烈走过30年的历史发展进程的今天, 应当理智回首与展望,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盘整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督察新建法学专业, 使新建法学专业尽快摆脱困境、开辟出路, 促进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均衡发展, 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摘要:近些年来法学教育规模的空前扩张, 新建法学专业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正在成为新建法学专业进一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与瓶颈, 也直接影响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进程和水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盘整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督察新建法学专业, 使新建法学专业尽快摆脱困境、开辟出路, 促进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均衡发展, 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新建,法学专业,困境,思考

参考文献

[1] 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政法论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0 (4) :136~148.

[2] 潘高峰, 王允武.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以比较法学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3 (10) :104~110.

[3] 丁凌华, 赖锦盛.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其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 (4) 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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