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实施方案

2022-09-09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体检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公务员体检实施方案

昆明市录用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考公务员体检程序,保证公务员招考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的通知》(云人〔2005〕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云人〔2007〕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一般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也可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为具备公务员体检硬件、软件要求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六条 体检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体检采用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由主检医师负责对体检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并在“体检结论及建议”栏中对考生的体检情况做出定性结论。

第三章 体检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医务人员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需作进一步检查的,需经主检医师同意。

第九条 体检程序:

(一)成立体检工作小组,制定体检方案。

(二)联系指定的体检医院,确定体检时间。

(三)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对体检程序、纪律要求等进行培训。

(四)通知考生体检时间、集中地点(不得告知体检医院)及注意事项。

(五)体检当天,由体检组织部门集中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前须查验考生身份,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表格上须张贴照片,并加盖公章)。

(六)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个人不得私自携带。

(七)体检完毕后,由体检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加盖公章后交体检组织部门。

(八)公示。体检结果以体检医院结论为准,体检组织部门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同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体检合格与否的情况对外公示,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应告之其结果和原因。

(九)复检。考生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分别在接收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录用主管部门指定初检医院外的其他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以复检医院结论为准。

必要时,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在公示期内有举报的,属于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以体检医院的结论为准;属于对体检的组织工作有举报的,由体检组织部门负责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后的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和结果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应选派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应当先报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延期体检。

第十四条 在体检工作中,体检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回避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在体检工作中,医务人员有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回避的,视情节轻重,通报医疗管理机构和医院给予处分或解除医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合同。

第十六条 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按体检作弊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可邀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程参加,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

第十九条 录用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公务员,还须符合相关的体检规定。

第二十条 受检人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体检表随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同存入本人档案;未被录用的,体检表由招录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最新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印章)广东省人事厅(印章)[1]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 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工作。 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非指定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六条 各指定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提供良好环境,必要时封闭体检现场,减少干扰。

第七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八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安排考生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准确,避免错检、漏检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体检医院各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职位和体检人数,将考生分成若干小组,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体检前应对参与体检医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每次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不得少于3所。体检人数50人以上时,实际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不得少于2所。

第十三条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要按照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通知考生,带领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体检,并告知体检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考生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采取“双抽签”办法,通过抽签随机确定分组和体检序号,并由各小组代表抽签确定具体体检医院。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七条 考生抽签后,将对应的号码牌挂在左胸前,作为身份标识。体检期间,考生不得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体检前,考生应逐项如实填写《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体检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应按抽签结果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按分组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不得漏项、漏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考生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检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化验项目的检查,采取“暗标识”办法,即考生抽取的血、尿等样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另行随机编号,医院根据抽取样本检查得出结果,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相关对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体检完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将化验检查结果和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第二十四条 体检表集中交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体检结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招录机关,再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本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身高、体重、视力、血压、心电图等可即时给出结果的体检项目或事先服用药物可暂时影响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考生对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体检医院,均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到后至体检结束前不得携带和使用与体检无关的物品,体检结果公布前不得向本组以外人员透露体检序号和体检医院信息,违者取消体检资格或录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体检组的医务人员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广东省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4 13:58:46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

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注意事项

7.3.1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

2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

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

3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篇: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

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五篇:公务员体检检查项目

序号检查类别检查项目名称1 临床检查 常规检查 2 临床检查 3 临床检查

耳鼻喉 口腔

临床意义

诊断听力、中耳炎、鼻炎、鼻窦炎、咽部及喉部等疾病 诊断龋齿、牙结石、牙周炎、牙髓炎、口腔癌等疾病

备注全部 预防保健

通过身高、体重血压的测量,诊断高血压及生命体征的异常 全部

诊断心肺异常、肝脾肿大、胆囊炎症、结石、

4 临床检查 5 临床检查 6 临床检查

内科

腹部包块、神经系统异常

外科 妇科

检测淋巴结、甲状腺、前列腺、肛肠等

全部 已婚

排除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及妇科肿瘤等疾病

女性

检测视力、色觉、远近斜弱视、沙眼、青光眼、

7 临床检查 8 化验检验 9 化验检验 10 化验检验

眼科

白内障、视网膜脱离等

尿常规 血常规

败血病等血液方面疾病

血糖

检测血糖情况,诊断糖尿病 检测肾脏的代谢、排泄功能情况是否正常

检查胸廓、胸腔、纵膈软组织、心脏、肺部等多种疾病 诊断心律失常,对冠心病及其他心脏病有提示诊断作用

诊断肝胆胰脾等器官的癌变、结石及其他病变

(含双肾)

全部 全部 注2全部 全部

11 化验检验 肾功2项 12 化验检验 肝功2项 13 图形图像 DR胸片 14 图形图像 15 图形图像

心电图 上腹部彩超

筛查尿路感染、泌尿系统疾病及结石等 诊断有无贫血、细菌感染、病毒感染、白血病、

全部 注1全部 全部

检测肝脏功能情况,诊断是否有肝功能损害、胆道梗阻等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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