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法学教学论文

2022-05-08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实践性法学教学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教学中,依旧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这种形势的作用下,不仅给法学专业学生整体的学习水平造成影响,还会一定程度地增加学生今后的就业难度,进而也会给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基于这种现状考虑,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反思我国法学教学的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教学问题进行深入性分析,才能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实践性法学教学论文 篇1: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是由案例教学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和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它适应我国法学院系的实际情况,遵循认识发展规律,是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法。但各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不足,合理协调其内部关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学教学;法学教育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部门很重视引入实践教学,但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仍不容乐观,很多流于形式,各种实践教学形式的功能发挥不够,也有其固有弊端。如何改革我国传统的教学模式,整合现有的实践教学形式,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为了改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借鉴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此为开端,实践教学不断创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相继出现,加上传统的法律实习、毕业论文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初步形成。各种实践教学法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的受到资金等条件的限制,不能普遍推广,如法律诊所;有的管理方面有困难,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如实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等;案例教学虽说是一种应用极广的良好教学形式,单纯的课堂案例教学显然无法承载法学教育的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各种实践教学形式没有根据学生认知发展规律,结合客观条件,进行适当的优化组合,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实践性教学形式并不应是杂乱无章的,而应有一个规范的体系。构建这个体系的依据要符合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特点,遵循认识发展的规律,依次按照“认识一模拟一实践”的顺序开展,前后有序,不能颠倒。另外,采用何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形式,还需要考虑到国情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如司法制度、师资、经费等。

清华大学的章程教授最早提出“五位一体”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由于这种教学方法紧扣法律实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把它称为“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我们认为,“五位一体”教学法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也顾及我国法学院系的现实情况。但我们认为,这五种教学法仅仅是代表,是典型性的教学方法,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教学法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1、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案例教学不等同于举例说明教学模式,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举例说明教学模式过分强调知识讲授的所谓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轻视,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研究人才而不是应用型人才;而案例教学法既要注重系统化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又要注重实践性的应用能力的训练,还要兼顾职业道德水准的完善和提高。传统的举例说明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和动机过于显露,无法有效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案例教学法中老师起到“引导”、“评价”、“矫正”的作用,摒弃了举例说明教学中老师过于主动的做法,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自主讨论和思考为主,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最大特点是能够将直接的抽象理论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以案论理,直观形象。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研究,使参与者的认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从而掌握事物内在的规律性,符合人们的认识发展规律。

2、案例分析。从广义上讲,“案例分析”也可纳入“案例教学”的范畴,但“案例分析”更多的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案例教学”则主要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为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如果将“案例教学”看做是学生认识的第一阶段,“案例分析”则可以看做是学习的第二阶段,因此“案例教学”与“案例分析”是互相配合的。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学生自主“案例分析”,实现“由法设案”,“以法论案”,进一步强化所学知识、原理和技能的掌握,检测、评判学习效果。

3、观摩审判法。“案例分析”和“案例教学”往往因为教学的主观目的性和课时的限制而对案例进行了“加工”、“裁剪”,呈现的并非案件事实的原貌,这样的案例运用于教学中,对学生的能力培养、思维训练和职业伦理的养成颇为不利。而“观摩审判”是把学生置于一种真实的审判情境之中,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从而认识到“书本上的法律”和现实的法律的区别,这无疑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对法律和现实的思考,锻炼学生活学活用法律的能力。这种很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使枯燥的法律知识更具有立体性,使得在课堂上不容易讲清楚的技巧通过观摩而使学生深刻地体会。通过观摩,便于学生了解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案件所含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知识的运用及证据规则的运用,因而是一种综合性的认识过程。另外,真实的法庭审判情境和法庭上各主体的行为给予学生强烈的感官刺激,对学生职业伦理、职业信仰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

4、模拟审判。“模拟”是连接“认识”和“实践”的重要环节,同样,“模拟审判”也能克服从理论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过大反差。模拟审判环节一般安排在观摩审判之后,与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观摩审判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不仅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体验法律的实际运用,更能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的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检验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5、法律实习。法律实习是学生的初次法律实践活动,目的是通过在司法部门的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该体系课程的特征在于将学生置身于一种完全真实的情景中,使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来面对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并与真实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交往。这种参与是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综合训练。

以上几种教学方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种教学方法各自发挥其功能又可以达到功能互补、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共同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对于转变教学观念、优化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均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课堂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应当

是主线,侧重法律原理、理论的学习,观摩教学、模拟审判侧重于学生司法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实习则是综合性的实践训练。各种教学形式可以互相结合,如在讲解相关的疑难法律问题,对学生不一定真正理解,通过司法实习,在实务中的操作中加深认识;同样,模拟法庭、审判观摩中的疑惑也可以在课堂上进行案例探讨。

二、“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体系合理、严谨,看起来很美,但能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还有赖于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环节的设计等。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挑选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针对性。案例服务于教学目韵,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案例。二是趣味性。趣味性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将学生引入案例情境中,从而调动互动参与的热情,为此,尽量选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少用虚构的案例。如果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等事务,则亲身经办的案件更为理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尽量选用贴近学生生活环境或经历的案例。三是综合性。案例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过于简单的案例无法发挥案例教学的功能。

有了好的案例,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教学导入环节,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方式设疑激趣;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鼓励互动,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定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思维和参与积极性;课堂教学的组织也很重要,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分组辩论、提问等多种形式。

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同样要求教师提供有分析价值和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应当与课堂教学内容相联系,但不应是简单的重复,可以是先前所学的知识的综合,给学生充分的思考空间。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指出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都要注意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多采用启发式、辩论式教学,使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

3、观摩审判。审判程序知识是学生观摩活动很重要的条件,“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程序法之后。首先,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既要案件有看点、有价值、有对抗强度,又要短、平、快,以便于教学观摩时间的控制。其次,观摩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让学生熟悉案情、了解争议的焦点、证据的法律问题以至对案件的初步看法,带着问题去听、去看。再次,观摩之后要进行总结和研讨活动,同时要和观摩前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形成呼应,事实和法律问题则要和理论联系起来。在总结发言中,既要充分肯定学生的长处及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以全力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又要有重点、有层次地结合审判活动,释疑解惑。

4、模拟审判。模拟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缺乏实效性,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例选择的问题。很多模拟法庭案例是经过“剪辑”、“加工”的,有的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编造虚拟的案例,还有的直接从网上下载而没有经过筛选,这些案例无法提供真正的司法“情境”,在模拟审判中也无法开展“举证、质证”和“询问、讯问”等环节,因而学生在模拟庭审中多半是念“标准答案”。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是真实的案例,要保证有经常性的、典型的案例来源,就要加强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或从其他途径收集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充足的案例来源,避免教师为了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而闭门造车的现象。

模拟法庭的组织尽可能按照真实的审判过程进行,每一次模拟审判中,各个小组如审判组、控方、辩方都事先互不交流、通气。为防止在模拟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学生辩论程序出现重大问题、辩论跑题,教师事先要检查各个小组的准备情况,要求学生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5、法律实习。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律师行业与法学教育部门之间不具有紧密的联系和协作关系,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很难得到真正的实习机会,中国实习单位普遍不发实习工资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积极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也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那里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难以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极易使得司法实习流于形式。由于实习基地建设滞后,很多法律院系很少要求学生集中实习,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有鉴于此,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实习过程的监控,尽量安排集中实习;改革实习评价机制,不仅仅是依靠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应采用多元评价方式,既有教师的评价,也有学生的自评、互评。

三、若干要注意的问题

前述各种实践教学形式共同构成了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整体构架,实践中也同样面临妥善处理其相互关系,达到综合提高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处理好理论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采用与课外实践环节的关系。由于课时的限制,课堂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与课外实践环节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要求教师要妥当地配置教学的时间资源。“案例教学”、“案例分析”的一些准备工作可由学生在堂下进行,并且,在课堂教学当中,不必讲得面面俱到,更应当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中适当把握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在不影响教学内容的完成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让学生进行一些课外实践活动,审判观摩、模拟法庭需要经常性举行,法律实习不限于毕业实习、暑期实习,甚至可以与课余实习相结合;观摩审判更要协调好课时计划与司法部门审判日程安排的矛盾,尽量挑选短平快的案件观摩,以节省课时。模拟法庭也需要从案例的选择、程序的控制等方面合理安排。

第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比传统的课堂教学要求有更大的物质投入。因此,要想有效地运作“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学校方面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持。“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要求大量的复印资料,“模拟审判”就要求有基本的硬件设施,如模拟法庭设施、服装、多媒体以及相关的审判道具等。

第三,“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同时也要求教师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法学实践性课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甚至形象、气质和人际交往能力也是很重要的素质,因为教师要与司法部门进行经常的联系、交往。

第四,实践教学开放性、实践性的特点决定了评价的复杂性,传统的作业、实践报告、指导教师评分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首先,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学生们往往比较关注结果,但笔者认为结果固然可以在某方面反映同学们的水平和努力程度,但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科学地评分还是要看学生在原有的知识体系和能力水平上,通过参加实践性课程学到了哪些新知,增长了哪些才干,实现从对结果的考核向对过程的考核转移。其次,评价主体多元化,既有教师测评,还包括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实践单位的评价等;评价内容不仅是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包括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的收获和感悟;考核方式多样化,实践教学形式、内容的丰富多样,决定了考评形式应多样化,不限于传统的笔试,还可以采取口试、实践报告、现场操作等等。

作者:章红华

实践性法学教学论文 篇2:

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教学中,依旧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这种形势的作用下,不仅给法学专业学生整体的学习水平造成影响,还会一定程度地增加学生今后的就业难度,进而也会给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基于这种现状考虑,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反思我国法学教学的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教学问题进行深入性分析,才能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再于此基础上,将“实践性教学”这一理念充分地融入进去,使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能够完美融入,均衡发展,从而为学生整体素质能力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学课程过度流于形式

其实法学教学是一项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但是,在实际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却存在着实践性课程无法落到实处,课程教学过度流于形式的状况。例如,教师采取模拟法庭审判模式进行实践性教学时,教师不重视对学生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能力的培养,只是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单词。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时,将会一点点磨灭学生对学习的激情,最终使实践性教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学生实践能力无法得到提高[1]。

2法学教学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法学教学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不齐,与学校的硬件设施不齐两大方面。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并没有法律执业经历,以及学校没有设置实践性教学的环境与场地,将会导致实践性教学无法顺利的实施。

3法学教学的范围界定较为模糊

第一,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从法学的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教学类型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性教学以及职业技能性教学两大方面,这种形势下,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自然就会有学术型人才与实践型人才两种。但是,当前我们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却不能真正、正确地界定到底该怎样培养人才,是以单一型目标为主,还是以双重培养目标为主,这一重点无法确定,就会导致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最终无法充分地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第二,教学内容方面的模糊。法学教学内容方面的界定模糊,主要是指将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性教学概念的混淆。例如,将不属于实践性的法学内容归纳到实践性教学当中,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摸不着头脑,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实物的操作与训练。再或者,将实践性法律知识归纳到了理论教学内容中来,学生只能得到对课程内容的片面性理解,无法了解其真正操作时的意义,最终会导致所学知识不切实际。

4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比较紧促

从国外一些国家法学教育的情况来看,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均是建立在四年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由于学生在入学之前就对法律方面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理解,在入学之后便可很快地学到法律专业的精髓,为培养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而学生法学专业的学习时间也大多在6、7年之间。但是,从我国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分析可见,其只有4年的学习时间,学生在4年期间,不仅要完成通识教育,而且还需要完成专业技术训练。这样一来,就显得时间比较紧促,导致很多法律知识,尤其是实践性法律知识无法深入的开展,最后给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带来影响。

5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过度泛滥

重理论而轻实践,一直是我国教学行业存在的通病,当然,在法学教学中也不例外。教师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均是一味的给予学生,通篇大论地讲解,却未能给学生提供更多实践的机会。这种现象下,就会使学生很难记住那些生涩、难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其也无法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学习效率。当学生学习起来力不从心,长此以往,自然会打击其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给整体的学习水平带来负面作用[2]。

二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策略

1加强对法学教学课程的优化

基于目前教师在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对教学效率带来影响,我们应该适度地改变和优化法学教学模式,使教学更加生动、有趣,能够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至于太过流于形式。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合理应用案例式教学法,通过丰富的教学内容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教师利用各种案例,引导学生对诸多类型案件进行探索、分析、交流、讨论等一系列的学习,并在这一过程中,教会学生灵活地应用法律条例来解决实际案例,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实践探索能力,并以此来规避死记硬背带来的弊端,促进法学教学的效率。

2强化法学教学的配套设施

首先,加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高校教师需在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具有充分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加科学、充分地向学生传授法学技巧,使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够得到均衡培养。其次,加强对学校与法学相关硬件设施的完善,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期,能够利用模拟法学环境以及场地,充分地开展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法学活动。通过法学硬件设施的充分提供,使法学实践活动更加真实,进而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再次,学校还应该提供给学生校外实习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便能拓宽学习渠道,得到实践性活动的机会,保证实践性效果的良好性,最终为学生今后就业打好基础。

3清楚界定法学教学的范围

针对具体的法学教学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具体的对策进行解决,而对当前法学教学范围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笔者建议主要通过以下两点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加强与解决:

第一,明确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基于我国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大力需求,笔者建议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应该优先以实践与研究型双重的培养目标为主。例如,在本科阶段,可主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尽最大程度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务实型人才,也就是指将学生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而当学生经过本科学习之后,想要更深一层学习法学时,便可主要以培养研究型法学人才为主。侧重对学生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等方面的教学,使学生对法学知识有全面、充分的掌握与理解。当然,笔者以上所述,只是指于每个阶段主要侧重培养学生的某一方面能力,而另外一方面的培养目标也需顾及到,在不过度侧重另一培养目标同时,使两个培养目标能够互相结合,使学生在具备较高专业技术的同时,也能够拥有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从而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才”[3-4]。

第二,增设实践性法律教学课程。由于在实际的教学中,容易出现将法律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弄混淆的现象,特别增设实践性的法律教学课程,便也显得尤其重要。例如,相关高校可以充分地借鉴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此外,还可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增设律师实务课程、模拟法庭课程等,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比较真实、严肃的法律学习环境,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利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等多种实践性手段,充分地应用与理解理论知识的深层含义,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效融合,理论与实践不混淆的效果,进而对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打好基础。

4适当延长学制以促进实践性教学

通过对国外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分析发现,其之所以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学专业高水平人才,与学制有着重要的关系。例如,很多欧洲国家,先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为期4年的法学教育,在学生毕业之后,还需于参加律师考试或正式执业之前,花费大约2~5年的时间进行实践能力培训,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所学时间就会在6~8年左右。再如,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学生实践花费的学习时间平均在7年左右。而这长期的学习与实践训练,学生自然就会打好基础,使自己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基于对国外先进、有效经验的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也应该在考虑实际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教育学制,才能促进实践性教学的有效开展。将目前由4年学制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状,可适当增加到6~7年,通过学制的延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学生在充分消化、理解海量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保证技能训练的有效性,最终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5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均衡发展

虽然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教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实践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在当前法学理念知识教学过度泛滥的情况下,将实践知识充分的掺杂、融入进去,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能得到均衡的发展,也是目前能够促进法学实践性创新教学的有效策略之一。例如,在当下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具有实践性特征的教学课程。在此基础上,也应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同,选择最适宜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才能确保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例如,针对高年级的学生,可将其所学的大量理论知识与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充分地应用已经掌握的诸多法律知识,并在实践过程达到综合训练的效果。而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其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充足,在进行实践课程教学时,则可优先应用观摩审判、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参与实践的同时,加深自己对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并进一步消化所学的理论知识[5]。

总之,实践性创新策略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新兴途径,因此,我国各高校中相应的法学专业教师,应该意识到实践性教学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应该针对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用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解决与加强,才能保证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完美结合,并在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效率的同时,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全能型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永福,张继恒.“三位一体”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中的运用[J].南昌高专学报,2011,32(4):118-119.

[2]魏秀玲.情景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4):91-93.

[3]冯子轩.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J].群文天地, 2012(12):215-217.

[4]包冰锋.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274-275.

[5]赵丽艳.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目标反思[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175.

作者:吴美娜

实践性法学教学论文 篇3:

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探讨

摘要: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当走培养应用型人才之路。但是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不应当与知名高校的法学教育同质化,应当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践性教学。在分析比较了多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后,认为法学课内实践教学更加适合独立学院,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应当突出设计性和综合性。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可是,伴随着法学教育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话题摆着了我们的面前,即法学教育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对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专家学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学生培养质量不高,实践能力不强等,导致法学专业就业不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同时,针对法学教学严重与实际脱节的尴尬,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并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出具体措施,希望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可见,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然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教育,事实上,还存在大量的法学普通教育。以笔者所处的三本院校为例,此类院校大多经历了从依托有高知名度的母体学校,到逐步建设形成自有力量,最终独立的过程。此类院校在课内设置上甚至授课模式也是几乎是照搬母体学校,没有也无法体现出自己的特色。目前在我国大部分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讲授占据主导,方法简单,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欠缺,学生的主动意识、创造意识得不到发挥,学生课堂表现消极,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奢谈。事实上,现在很多“985”或者“211”高校提出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研究型人才,但是三本院校在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力量、科研实力等诸方面与母体学校差距巨大,因此,培养的学生质量也就不能相提并论。笔者以为,应当避免与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同质化,对于三本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探索强化的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进行法学的职业培养为一条可行之路。

2对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反思

2.1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为了了解学生对于实践课程的看法,我们针对本校大二和大三的法学专业学生做了一份关于实践教学的问卷调查,共发放了15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15份。其中,促进我们思考的有以下几个问题:(1)你觉得开展实践性教学必要性有多大?85人人觉得很有必要,占73.9%,25人认为一般必要和较少必要,占21.7%,仅有1人认为没有必要;(2)你参加这些实践性教学的原因是什么?100人选择了自己感兴趣和想学点东西,占87%;(3)你认为自己从实践性教学中学到了多少知识和能力?31人选择了很多,占27%,而选择较少、没有以及不好说的则有81人,占73%;(4)你所学的专业知识对实践性教学有多大帮助?55人认为很有帮助,占50%,而50%的人则选择了较少帮助、没有帮助。很多学生都认为,实践性教学存在以下问题:学生参与度不高,草草应付;学生的基础知识不牢固,不全面;教师没有精心设计实践性教学,导致实践性教学的内容缺乏吸引力,以上多种因素导致实践性教学大多流于形式,无法收到预期良好的教学效果。可以看出,学生们普遍认同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但是却不认同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成效,与我们当初进行实践性教学的初衷还大有差距。

2.2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比较

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包括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庭审观摩、影像教学以及法律援助等。我们以为,实践性教学中是否以教师为主导为标准,上述诸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以及“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但是对于独立学院而言,是否所有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都能够有较好地条件和有效运用,是个疑问。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简略比较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寻求具可操作的路径。

首选分析“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包括了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庭审观摩以及法律援助等。对于模拟法庭而言,其固然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够主动了解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综合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法律文书书写能力,但是模拟法庭存在下列问题:第一,模拟法庭应当建立在学生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如至少已经学过或正在学习某一实体法(如民法)和某一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换句话说,低年级的学生无法也没有必要模拟法庭的演练,否则无法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实践的直观体会。第二,未必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模拟法庭的演练,未参与的学生知识无法得到深化。第三,模拟法庭需要耗费大量的课外时间进行排练,高年级的同学在各种考试压力下参与度不高也显而易见。第四,由于学生的知识有限,简单的案例效果不佳,而复杂的案例又力不从心。再如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众所周知,其模仿了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方式,让学生临床实践,从而确保医学知识的运用。法律诊所设计的出发点同样是为了让学生能够亲历社会实践,接触真实案件的当事人,问题是,有多少人需要会咨询没有律师资格的学生?况且,很多知名高校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那么又有多少人会寻找到独立学院的法律诊所?基于同样的原因,在法律咨询的实践性活动中,学生自己的基础知识都不牢固,不仅会影响法律咨询的效果,严重的话可能有损本校本专业的声誉。最后关于庭审观摩,对于学生来说,这是最有效的视觉冲击,也最能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的教学方法,学生不仅能近距离地观察到法官的审判行为,也能观察到其他各个诉讼主体的种种诉讼行为,但是不管是学生到法院观看,还是法院到学校来进行审判,都需要很多经费支持,而且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学生庭审观摩。

其次分析下“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其包括了案例教学及影像教学。在问及参与哪种实践性教学的收获最大时,问卷调查显示,共有55人选择了案例教学和影像教学方式,占调查比例的50%。案例教学法最早由哈佛大学法院引入,因其注重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参与能力,从而迅速流行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中。我们以为,案例同样在大陆法学的教学模式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与英美法系的判例不同,大陆法系注重法典化,讲究法律的逻辑性,而对于案例教学来说,就是让教师能够运用具体的案例去启发学生,使学生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抽象的法律条文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得以直观化,得以形象化。因此,在问及学生参加哪种实践性教学收获最大时,92名学生选择了案例教学法,占调查比例的80%。相对来说,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更加符合独立学院实际情况。当然,影像教学也有自己的优势,不过考虑课堂教学是一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授与学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影像教学不应当取代教师的讲授,只能在课堂中偶尔为之。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独立学院的教学背景下,“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应当作为独立学院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主要方式,而“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应当作为独立学院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辅助方式。

3我们对于独立学院法学课内实践性教学的探索

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尝试。以《公司法》的教学为例,结合真实案情,我们设计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的案例,在课堂内进行实践性教学。此案例为:甲先生与乙女士结婚10余年,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价值200万元的两套房屋之外,甲先生还曾投资了两家公司,出资共计500万元,分别享有两家公司50%、70%的股权,其余股东分别为甲先生的两位朋友。此案例不仅需要公司法、婚姻法的基础知识作为铺垫,对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些难点问题也有涉及。我们让学生分成小组,自主地搜集整理资料,包括股权的性质、特征,股权能否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等,然后让他们根据自己搜集整理的资料制定诉讼策略,是提起股权转让款的分割之诉还是直接要求分割股权,最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或辩论。学生们普遍参与意识很高,也对这次实践性教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次实践活动案例设计有新意,将公司法与婚姻法较好地结合起来。当然,我们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浅显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和积累经验。

作者: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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