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土石方

2022-09-20

第一篇:监理实施细则土石方

土石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开挖及拆除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土石方开挖和混凝土拆除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更好的进行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保证计量支付,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N-QHSKJG-02)、监理合同(合同编号(LN-QHCXJG-01)、监理规划、设计文件与图纸、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编制。

适用工程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7)《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查规范》(SL251-2000); (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1.3 本细则适用范围:清河水库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左右岸泄洪洞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及混凝土拆除工程。

1.4 承包人必须切实贯彻本细则各项规定并按其实施。 本细则未涉及部分仍然执行合同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之处,以监理工程师解释为准。 2 开工申请控制

2.1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2 承包人应在明挖的单位工程开工前14d(28d)以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方法和爆破实验; 3)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4)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6)土石料的利用和弃渣措施; 7)开挖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8)质量与安全环保措施;

2.3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深孔预裂或光面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要的爆破实验。试验前编制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爆破试验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内容和目的; 2)实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实验组数和爆破计划;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4不允许在新浇筑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却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d以前完成爆破实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实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5在任一开挖单元工程开工7d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6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及“修改后重新递交”三种。

2.7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递交”,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期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同意执行。

2.9 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与施工。

2.10 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 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土石方开挖方案和爆破设计方案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纪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收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 4

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至上而下按设计要求坡度进行,上下游左右岸土石方开挖都属高边坡开挖,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发包人(设计代表),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用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纪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线路、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0 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人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条件。

3.11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纪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纪录。 (4)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纪录与统计。 (7)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8)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9)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报送每周施工纪录。 4 施工质量控制

4.1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线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0mm。相应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位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0mm。相应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 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的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 7

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纪录与成果整理。 4.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及发育岩体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 严格控制预裂孔或主爆孔装药量,使爆破振动速度不超过10cm/s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大坝绝对安全。

4.5 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最后一层炮孔不得穿入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4.6 岩体底部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4.8 除非合同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工光面爆破。如果岩 8

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取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圆滑状。

4.10 对于在外界环境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 开挖碴料除有用料按监理指定的堆放场地堆存外,废料、弃渣一律运至发包人提供的弃渣场,防止料场、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碴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杜绝随意堆置,倾倒弃碴。

4.13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4.14 混凝土拆除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向监理部递交混凝土凿除和拆除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凿除或拆除程序和方法、各部分工程数量和进度表、施工临时设施、出碴规则、弃碴处理以及劳动力、 9

材料、设备计划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等,上述图纸和文件未经监理部审批之前,所有凿除和拆除施工均不得实施。

4.15 施工时要保证周围混凝土的完好,应采用人工凿除、液压镐、钻孔楔劈、静态膨胀剂等方法拆除。

4.16 不论采用那种混凝土拆除方法,均不得松动破坏原建基面。 4.17 凡贯穿在凿除或拆除区和保留区之间的钢筋,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4.18 混凝土拆除距边线20cm范围内不应用风镐拆除,而应该用人工钎子、平锤沿开挖边线两侧凿齐、表面浮碴要清理干净。 5 工程验收

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工期、质量、施工违约情况、合同支付情况等)。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纪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6 计量支付

6.1土石方计量支付

(1)土石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场地清理、石料场的勘察、取样实验、地质描绘、爆破试验、开挖过程中弃料和废 10

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工程完建后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每立方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2 混凝土拆除计量支付

混凝土凿除和拆除的支付以m3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量测应按施工详图或由监理工程师规定修正的需完成的凿除和拆除边线进行工程量计算。所有为支付而进行的开工前测量和完工后的量测成果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混凝土钻孔和凿除或拆除、弃碴的运输和堆存等都不单独进行量测和支付,均应包括相应单价之中。

6.3干砌石拆除计量支付

干砌石拆除应以施工图纸和监理指示的拆除建筑物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6.4房屋拆除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规定的立方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6.5金属结构拆除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规定的每吨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二篇:土石方开挖监理细则

大洼灌区疙瘩楼水库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土石方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14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 1 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明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碴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1)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2)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3)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4)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任一开挖分部工程开工7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相应的A类表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二份。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等内容。

2.6除非接到的审查意见为"同意",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 2 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8除非已经得到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设计(包括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引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和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与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报业主有关负责人及有关处室,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员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 4 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0m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3)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0mm。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纯角或圆滑状。

4.3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4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5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4.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5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第三篇:路基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路基工程包括场地清理,路基挖方与填方(含改移道路),路基防护及排水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控制,保证路基施工质量。

一、施工前准备阶段的监理

1、工程测量。首先进行导线点、水准点复测,联测。然后对控制点进行加密,加密点应通视良好,不受外界扰动。利用校验合格并经批准使用的控制点,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恢复路基中线,根据设计图纸尺寸及施工规范要求,放出路基边线,边沟及红线界桩用明显标志标识、加固,并对原始地面进行复核。

2、填料选择及试验

、按照规划的取土场,清除土料中的树根、淤泥、垃圾、冻土、腐殖土,有机质含量大于5%、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

、填筑材料应按规定的频率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量与密实度、液限和塑限、有机质含量、CBR试验和击实试验。

3、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自检人员配备的数量与质量(资质证件);

、工地试验室功能与试验设备配备的规格、品种、数量与质量能否满足正常施工要求及合同的规定;

、便道、便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等的供应情况;

4、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承包人在现场施工组织机构中,应明确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且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交叉路口等经常有车辆来往的地方,应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和标牌,保证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开工报告的上报与审批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上报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中应附有人员、

机械的配备情况,原材料的试验报告、合格证书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1、原地面处理

(1)清理与掘除

1)除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要保留的植被和保留物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树木、树墩、树根、灌木、围墙和垃圾应予清除运走。其中胸径大于15cm的树木,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长度锯成树段,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原地面的表土、草皮,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深度和范围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备用或废弃。废弃物应堆放在不妨碍施工和不影响农业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地方。

3)公路用地范围以内所有的树墩、树根、竹根和其他有机物都必须彻底掘除。

(2)拆除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因施工影响必须拆除迁移的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拆除。同时做好对指定材料的收集及因拆除而产生的洞穴的回填和压实。

2)对原有道路、桥梁、涵洞、路面、人行道、缘石等的拆除,承包人应在做出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安排后方可进行。若监理工程师没有特别指示,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河床以下30c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则至少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c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本合同工程新建结构物的界限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范围内。

(3)场地清理监理工作要点

a、复核承包人路线放样,检查放样线与征地边界线是否一致。注意路段内是否有超高或加宽路段在放样时被遗漏。

b、地面树根、拆迁建筑物后的残渣或遗留的不适宜材料,承包人必须组织力量彻底清理出场。

c、检查沿线是否有隐蔽的水井、坟坑或洞穴,对此,必须认真回填夯实。 d、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清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填土前路堤基底的碾压工作。

2、填前压实

(1)路堤填筑前,应清除路基范围内杂草、树根、垃圾、淤泥、有机质土等,弃土堆放在指定地点;一般路基清除地表30cm后进行原地面整平碾压处理,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0%。

(2)对零填及土质挖方路段(0.75m<填方高度H),在填前进行翻挖80cm,并进行填前碾压,回填95区填料,压实度不小于95%;对低填路段(1.58m≥填方高度H≥0.75m),在填前应超挖至路床底,并回填合格填料,回填土压实度要求达到95%。

(3)地面自然横坡或纵坡陡于1:5~1.25时,在原地面应开挖成宽度不小于2.0m的台阶,并在台阶底部开挖向内倾斜4%的反坡;

(4)路基范围内的沟塘处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如设计无规定,首先应进行排水,然后用推土机配合挖掘机清除淤泥,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弃,污染环境。

3、路基填方试验路段

开工前,用经试验合格的路堤填料铺筑长度100-200m(全幅路基)的试验段,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土料的松铺厚度、松铺系数;土壤含水量的变化情况及翻晒粉碎遍数、时间等试验结果,作为该种土料填筑施工控制的依据。

4、填料的开采及运输

(1)土料开采一般分为集中取土和沿线取土。集中取土开采起来比较集中,对于自然生态的大面积破坏也较轻。沿线取土最大的优势,就是运距短,速度快;

(2)根据取土场尺寸划定取土场界线,并埋设明显界标,用推土机清除取土场表土杂物,厚度一般为30cm,被清除的杂土规则地堆放在指定地点;

(3)取土场外侧边缘开挖截水沟、排水沟,并与附近水系联通,设置排水设施,降低地下水位。

(4)土料开挖时,挖掘机应分层开挖,料场底部应及时整平,形状规则,外 3

侧留1:1坡,内侧(靠路基侧)留1:1.5坡,以保持稳定,特别对于地下水丰富的地区,一次取土深度一定要适中,避免含水量相差太大的土混填,以免碾压时产生“弹簧”。

(5)石方填料一般为利用挖方, 石方开挖除满足设计参数要求,还应满足以下几点:

1)开挖石方要根据岩石的工程类别及其风化程度、风化节理发育程度选择合适的开挖方式。对于软石和强风化岩石,能利用机械直接开挖均应采用机械开挖,如果石方数量不大,工期允许也可以采用人工开挖。凡不能采用人工和机械开挖的石方,则采用爆破法开挖。

2)任何爆破方案必须保证架空线缆、地下管线和施工区边界外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为此,应在制定方案前对爆破法开挖的路段进行祥细调查,查明缆线、管线的实际位置、高(深)度等以及建(构)筑物类型、位置和完好程度,以避免事故,保障安全。

3)具有重要缆线、地下管线等的有关爆破设计方案资料,除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并报送地方公安部门查核协助外,还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爆破作业必须具有从事该专业执照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专业证书的人员施爆。

5)本项目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采用普通松动爆破,严禁使用抛掷爆破。

6)石方爆破开挖区内要注意排水,应开设纵横向排水沟,将水排出路外,防止土石填料受水浸泡不利于填筑。

7)严格控制填石填料的最大粒径,当超出路基施工规范要求范围时,应进行解小后再行填筑。

5、路基填筑

(1)在路基全幅上用石灰线布置一定尺寸的方格网,根据每层填土厚度、宽度及预定的干密度计算每方格网需土料数量,以此确定倒土数量,派专人指挥倒土;在路基中心和边缘处,每隔20m断面设置高程指示桩,指示桩上用红漆标明土料松铺厚度及压实厚度,并用尼龙线连接,采用推土机沿尼龙线方向及高程平铺土料,路基宽度比设计路基每边宽50cm,以保证边坡压实。每层填土松 4

铺厚度一般为30cm,压实后的厚度一般不超过25cm,并用平地机整平,修好路拱,局部土料不足处应配合人工及时补平,每层要测松铺厚度,每三层测一次中线及高程,防止中线偏位及填土超厚。

(2)土料破碎、翻晒

当土的含水量偏大时,应使用带耙推土机翻松凉晒;当土料粒径大于10cm时需进行破碎,检测土料粒径、含水量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如果含水量偏大,应继续翻晒,保证含水量均匀,表层和底层含水量偏差不应过大,以保证碾压时有相同的最佳含水量,一般碾压时的含水量控制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以内;翻晒时应注意翻到底,不得漏耙,以免出现局部弹簧。

(3)土料精整、碾压

对含水量、粒径合格的松铺土层进行高程恢复,沿松铺高程控制线用平地机由两侧向中心刮平,修出路拱,在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刮平,整平后,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一遍,紧接着用平地机由两侧向中心、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刮平,然后用18t压路机在直线段由两侧向中心,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碾压时必须遵循由慢到快,先边后中,先轻后重,轮迹每次重叠1/3,均匀碾压至密度达到要求为止,一般情况下92区碾压4-5遍,94区碾压6-7遍,95区碾压8-9遍;为了避免整平时表层水份过分损失,在最后一次翻晒后进行粗平。

每层填土最大松铺厚度应根据试验路确定,性质不同的填料应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合填筑。每种填料压实后的连续厚度不宜小于500mm。当填筑路床顶最后一层时,压实后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土的压实度宜控制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

(4)施工缝、纵坡、弹簧土处理

路堤填筑,分几个作业面施工时,各工作面应尽量均衡施工,两作业面接头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以保证路堤承载的均匀性,两相邻作业不能同时施工时,则先填筑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路堤填筑应采用全幅分层均衡填筑。

路堤分层填筑时按路线纵坡即竖曲线要求,提前逐层调整填土厚度,使其形成路基设计要求的竖曲线。

路堤填筑碾压时,若出现“弹簧”土,主要是由于局部含水量不均匀,偏大 5

引起的,处理方法一般为挖除弹簧土,换填合格土料或者掺灰处理。

三、路基施工监理工作要点

(1)监理人员应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了解全路线纵坡、弯道、超高、加宽路段及沿线地质情况,熟悉取土坑位置等。

(2)复核承包人的放样资料及复测中线桩位置和高程,复核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增加的水准点和控制点。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中线及高程的复测,导线、水准点的复查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所有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人员签字,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监理应留有测量记录资料及资料的副本。

在施工测量完成以前,不得着手施工。施工时,遇非适用材料必须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之前重新进行测量。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核对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以证实承包人所提供的线位、坡度、标高和横断面是否符合实际。在核对工作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和辅助人员。

(3)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对工程沿线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取代表性土样,送中心试验室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试验室按国家规定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天然含水量、最佳含水量和土的CBR强度值试验,以确定土料性质。若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在开工前更换取土场。若土样能用于工程应进一步做最大干密度试验(重型击实)并经总监办批准用以控制路基压实度。

(4)检查承包人开工前工程准备情况,包括承包人的人员到场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机械、材料、试验设备进场及调试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所有开工前准备工作均已就绪,满足开工条件,可批准路基分项工程开工。

(5)承包人为取得经验数据,在被批准开工后,首先应做100-200m的试验段。确定松铺厚度,机具组合和最佳碾压遍数,取得经验数据指导生产。监理工程师可以将其合格的试验段作为工程的一部分验收,并进行计量支付。

(6)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与检测:检查承包人路线范围内场地清理情况, 6

是否已按规范要求清除了垃圾、杂物、树木和不适宜材料;洞穴、坑塘是否已回填夯实。检查承包人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原地面压实。如设计图纸对原地面未提出要求,施工时至少要碾压到表面无弹簧现象及无明显轮迹。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复查后签字认可并允许上土。路基填料不应混有杂质和不适宜材料。填料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以内,松铺厚度误差不宜超过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可以进行平整和碾压。承包人应逐层自检碾压后的路基填土,合格后填写工序报验单,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复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的24h内安排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签字认可,允许承包人进行上层土铺筑。

(7)路基填筑达到各区区顶标高或路床顶面标高后,应按规范要求对路线中心线、高程、纵坡、横坡度、平整度、弯沉、宽度及边坡坡度进行一次验收(路床应会同路面施工单位联合验收)。检验合格后,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检验不合格,则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整直到合格为止。

四、路基挖方工程

1、路基挖方施工质量监理主要内容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无论工程量有多少,土层有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开挖时,均应自上而下,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定边坡坡率进行分层开挖,不得乱挖超挖。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其指示办理。

3)如果在预定的地方设置弃土场不能满足堆积弃方数量时,承包人应提前选择弃土场,否则应停止开挖,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后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路段和其他地方按设计要求,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选择可行的施工方法,防止造成废方侵占良田、河道,损害民房和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构造物。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和其他构造物的保护, 7

并应妥善保护文物古迹。

6)居民区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有效的临时便道或便桥。

7)按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应挖通的洞穴或采空区,均应一直挖至底部,并重新按路基回填的有关要求,分层填筑到要求的设计标高。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变好。

9)土方开挖地段,路床面以下30cm的压实度要求达到95%,材料最小强度CBR值不小于6%。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按重型击实法进行现场检验,检查频率为每1000㎡一次。如果不符合压实度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挖开并重新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若路床土不能满足最小强度CBR要求,应清除、换填或采取掺石灰等其他处治措施。

(2)石方开挖

1)在石方开挖中亦应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石方开挖的要求。

2)所有的石方开挖不得采用大、中型爆破,除非获得监理工程师的特别批准。当石方开挖接近边坡坡面时,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保证边坡坡面平顺,尽量避免扰动和损坏边坡岩体。对于软石和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

3)爆破作业之前,承包人应对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技术及安全教育,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验,制定有关安全、试验、检查的规程及维护施工交通的方案,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4)每次爆破后必须及时清理废渣,按预定计划作为材料堆放或者废弃。 5)必须按照典型断面所示,准确地修好边坡,绝不允许在边坡上有松散石、危石。路堑边坡开挖超过规定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自费修补。

6)石方路堑的路基顶面标高,应挖至设计标高下至少15cm,并以最大粒径不超过7.5cm有适当级配的砂石混合料填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7)在石方爆破作业区,承包人应以明显的标志标出危险区域,并在爆破时发出安全信号。如发现瞎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引爆或处理,保证施工安全,由于爆破作业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8)爆破材料的管理和安全施工。

①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炸药装卸、运输、储存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令、规章和条令。

② 承包人应在当地政府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修建合适的仓库,按批准的方法保管允许数量的爆破材料。

③ 爆破使用的全部炸药应有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④ 爆破的时间及在现有构造物或正在施工构造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均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2、路基挖方监理工作要点

(1)路基土石方开挖放样必须认真细致,按要求正确放样,不得有误。若外边坡放线距离超过设计规定,则不仅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造成边坡度不一致;若外边坡放线距离不足设计要求,则造成二次开挖或爆破。

(2)路基开挖出来的土石方,凡适于用作筑路材料的,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于路基填筑工程。对于土质路基若上下层土质不一致,应水平分层挖掘,不同土质应分层用于路堤填筑。

(3)路堑开挖弃方或不适宜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废弃。弃方尽量不占用农田,且要做到弃土堆边棱顺直,表面平整。弃土堆的边坡不应陡于1:1.5,顶面向外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其高度不宜大于3m。

(4)对于土方开挖,若开挖断面准备用做临时运输道路时,应在其表面预留30cm厚度,待到路面施工前挖槽。若挖方路基的路槽底面位于过湿土或翻浆土上时,则应换以透水性好的土,其厚度应按设计规定或不小于80~100cm。为换土所挖的路凹槽底面,应适当整平,并设置纵向盲沟以利排水。

(5)半挖半填施工路段,常遇到局部有较大缺口,施工中必须把缺口处树木、杂草及不适宜材料清除后,方可开始分层填筑。

半挖半填的半侧填方处,必须先放出坡脚线,山坡挖成台阶,然后才能分层填筑、碾压。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内外侧挡土墙或护坡,一定要按设计要求落实在坚固的地基层上。 (6)土石方路堑上下边坡要稳定,边坡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且边线直顺,曲线圆滑,边沟底平顺,雨天无积水。截水沟位置、方向、结构符合地形要求。

五、防护工程

1、防护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挡土墙

1)挡土墙开挖后,应及时采用轻型触探试验方法检测基坑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施工挡土墙基础。

2)挡土墙每隔2~3米设一泄水孔,孔径为10cm,上下排错列设置。 3)浆砌圬工强度达到70%以上方可进行墙后填土夯实,夯实时应注意勿使墙身受较大冲击,以确保墙体稳定。

(2)浆砌片石护坡

1)浆砌片石护坡、锥坡,必须在稳定的基面或坡面上进行,并且必须在基面或坡面夯实平整后,方可砌筑。

2)对于严重潮湿的土质边坡,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治理坡面后,方能砌筑浆砌片石护坡、锥坡。

3)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设置垫层、反滤层和泄水孔。 4)沿河路基的浆砌片石护坡、锥坡采用的基础型式和深度、砌筑片石的厚度、碎石或砂砾垫层等应按图纸规定及要求进行施工。

(3)浆砌片石护面墙

1)护面墙除自重外,不担负其他荷载,其所防护的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极限稳定边坡的要求,并不陡于1:0.5。

2)实体(满铺)护面墙用于一般土质及破碎岩石边坡;窗孔式护面墙用于边坡不陡于1:0.75的坡面防护。

3)护面墙较高时应按图纸规定的断面尺寸分两级或多级砌筑,并设平台和排水沟。

4)每隔10~15m应设一道伸缩缝,并严格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做泄水孔及反滤层。

(4)浆砌片石框格护坡

1)土质或风化岩石边坡,在较高边坡或表层易发生溜坍的边坡,采用浆砌片石框格护坡,框格内采用植物防护或其他辅助防护措施,要求防护的边坡有足够的稳定性。

2)框格防护的骨架平面布置形式、尺寸、砌体的宽度、厚度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施工。

3)浆砌砌体的其他一般要求尚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2、防护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1)外观形象

1)浆砌片石护坡、锥坡表面平整,无垂直通缝。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 2)护面墙砌体牢固,边缘直顺。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 3)窗孔式护面墙窗孔大小均匀,整体外形美观,辅助防护材料质地均匀,铺设牢固无松动。

4)浆砌片石框格护坡表面整齐,线条直顺,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草坪与骨架顶面齐平。

5)砼挡墙表面应平整,无蜂窝麻面现象。 6)泄水孔排水通畅,无淤塞及流泥浆现象。 (2)砌石施工

1)用于工程的砂石材料及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规范规定。

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施工砂浆进行抽检,作为对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3)所有基础工程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地基承载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底是否土质均匀和未受到扰动,平面尺寸及高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任何不符合要求之处,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基础施工。

4)基底必须是由承包人填报隐蔽工程验收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后才有效。

5)干砌片石必须镶嵌密实,任何一处均不应有活动石料。

6)浆砌片石必须砂浆饱满,表面平整,各处几何尺寸均须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外观达到直线段顺直,曲线段圆滑。

7)冬季施工中砂浆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受冻(已掺外加剂除外)。

(3)砼施工

1)用于工程的砂石材料及砼配合比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

2)监理员应对砼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抽样工作和旁站记录。

3)基坑承载力必须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方能进入基础施工。以保证墙身的稳定性。

4)砼施工应注意振捣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现象。

六、路基排水工程

1、浆砌片石边沟、排水沟施工质量监理 (1)浆砌排水沟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承包人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和施工计划安排。

2)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砂浆配合比,对其进行对比试验。有必要时对片石、料石的强度、外观进行试验与鉴定。

3)审查承包人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检查其劳务人员组织情况和施工的外部条件。符合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

4)施工前,须对测量放样进行抽查,频率为20%以上。 5)施工阶段监理抽查,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 基槽的检查;

② 石料的厚度、颜色、大小; ③ 砂浆的配合比;

④ 砌石的铺砌厚度、基础垫层厚度; ⑤ 砂浆的饱满度。

⑥ 表面平整度,轴线顺直度。 (2)浆砌排水沟监理工作要点

1)浆砌排水沟放样后的线形要流畅,出口处与自然河沟、洼地,相接要顺畅,沟底纵坡符合设计要求且无积水。

2)按设计要求进行伸缩缝施工,伸缩缝不能渗漏,不能对排水沟造成损坏。 3)排水沟的侧墙要符合设计的坡度,且表面平整、美观、线性好。 4)浆砌排水沟要保证砌体的厚度、砂浆的强度、饱满度,不能有老鼠洞。

2、盲沟与渗沟施工质量监理 (1)盲沟与渗沟施工质量监理内容

1)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盲沟与渗沟以及检查井分项工程施工图纸、测量放样 12

内业计算资料。

2)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进行复核性试验。 3)对用于盲沟与渗沟以及检查井施工的原材料、预制构件进行抽检。 4)审核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的准备情况。

5)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测量放样进行检查,抽检频率20%或取代表性的点位行抽查。

6)施工阶段监理检查,其主要内容有:

① 基槽的检查(深度、底部高程;断面尺寸;平面布置);

② 基础(底部不透水层)强度、纵坡的检查;管式渗沟基座强度、纵坡的检查;

③ 浆砌片石侧墙的检查(垂直度、斜坡度;砂浆配合比、砂浆的强度、砂浆的饱满度;纵向顺直度);

④ 渗水材料填筑检查(渗水材料的级配;渗水材料含泥量;渗水材料填筑密实程度;不同透水材料的填筑层次);

⑤ 上封层、盖板或混凝土现浇封层的检查。

⑥ 雨水井砌筑质量检查(圆井的直径、方井的长宽尺寸;轴线偏位;井壁砌筑或混凝土浇筑的强度、平整度、垂直度;检查井与盲沟、渗沟进入口衔接情况;检查梯设置;井盖与相邻路面的高差。

7)施工中各项质量检查合格,签认隐蔽工程报验单。 (2)盲沟与渗沟施工质量监理重点

1)盲沟与渗沟设置的目的是降低、拦截地下水并将拦截水排放至路基外的低洼处,因此基槽开挖后,认真检查基槽的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盲沟、渗沟的平面位置及出水口是否正确;盲沟与渗沟设置是否起到降低水位和拦截地下水的作用。

2)盲沟与渗沟属隐蔽工程,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困难,因此施工检查、验收时,应特别注意设施内部的牢固有效。

3)沟底纵坡应在规定或允许偏差范围内。 4)反滤层应层次分明,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

第四篇:水工建筑物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坝基、坝肩、岸坡、隧洞、等基础的开挖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和旧建筑物拆除等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岸坡及其它开挖工程开挖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其壁面的防护。

⑸出碴(土)、弃碴(土)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 ⑹施工排水措施。 ⑺安全作业措施。

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 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基础、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并在清理就绪后,承包人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3.2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

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

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 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3.3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承包人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5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

4.2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

基础开挖宜采取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或井),层层下挖并做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泄水。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在挖方两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稳定。

4.3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法。高度较大的永久或半永久性边坡,应分台阶开挖。如采用其它方式开挖,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4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4.5岩石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4.5.1对于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⑴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

⑵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的一个台阶坡脚的位置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其开挖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6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⑵爆破参数试验。 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4.7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4.8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内。

炮孔方向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4.9一次性爆破法开挖

4.9.1如果采用在紧邻水平建基面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必须是在申报批准方可进行。

4.9.2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⑵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⑶炮孔底应设置用柔软材料填充或由空气充任垫层段。 4.9.3无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法。 ⑵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⑶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10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

4.11隧洞开挖,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泄洪洞、发电引水洞,超挖不得大于20㎝,放空洞开挖,超挖不得大于15㎝。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承包人商定。

4.12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

4.13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土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

4.14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后续要填筑的区块(或衬砌的分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5.2基础和隧洞开挖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有建筑物的实际基础面的平面位置、分块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⑶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⑷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⑸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⑹开挖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⑺《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⑻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后,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挖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出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报价中,不再进行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一直到最终开挖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施工地质方,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6.5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6.6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次月1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第五篇: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润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

责 任 表

批准: 审核: 校核: 编写:

1.1 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如采石场、土料场开挖等可参照使用.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2)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3)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4)SL23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5)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其他设计文件。

1.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施工承建合同签署之后,承建单位应抓紧时机,尽早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送给业主,由业主签发,承建单位及监理机构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3)在施工放样前28天,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测量措施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加密工作,其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

(4)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测,并呈报业主备案。

(5)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并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施工措施应包括: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爆破试验。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开挖分层、分块图。

6)一般爆破、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设计成果及参数选定。 7)场内风、水、电供应措施。

8)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场堆置设计。 9)边坡及基岩保护措施。 10)质量和安全、环保措施。

11)施工防汛及排水措施,通讯及照明措施。 12)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6)土料场和石料场采挖的28天,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除应包含第(5)外,还应包含料场规划、土石方平衡等,报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

(7)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基岩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要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爆破试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

(9)承建单位在完成所有施工准备后,即可向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所有准备工作满足开工要求时,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指令。

(10)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1.3 施工过程监理

(1)爆破作业前,由业主及监理单位指定承建单位在合适的区段进行必要的爆破试验,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2)每次钻孔爆破作业前1天,承建单位应根据爆破试验成果,向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爆破设计,经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实施。爆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条件、岩石分级、爆破位置、爆破方量。

2)预裂及光面爆破的孔径、孔探、孔距、炸药类型、线密度、装药结构、单孔装药量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3)梯段爆破的孔排距、孔深、孔径、炸药,类型、单耗、装药结构、单孔装药量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4)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起爆网络。 5)周边环境及安全措施.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

3)月收方测量资料(报业主)。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5)为确保测量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与校侧,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测量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6)岩石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三检”制的要求,对爆破孔的放样测量、钻孔、装药,爆破网络连接、爆破振动监测、爆破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控制,监理工程师按要求进行旁站及抽检,爆破前各工序(放样、钻孔、装药、联线)验收合格,经承建单位质检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证并签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

(7)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8)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9)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

(10)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1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不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2)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调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13)趾板特殊部位的开挖应分两次进行:

1)第—次趾板的基础剥离至基岩面时,若为完整坚硬的岩石,承建单位应对清洗干净的基岩面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给业主和监理机构,以便量测支付及设计单位对趾板的基础进行核实,绘制趾板基础二次开挖图。

2)第二次趾板的基础开挖,基础小面积开挖的深度不得超过20cm,在坚硬岩石面大面积低于图纸设计开挖线高程时,必须经项目部、监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对趾板开挖复核定线。

(14)石料场的开挖:

1)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挖措施和爆破设计参数施工,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或地质条件变化,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2)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石料质量进行复查与检验,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措施。

3)开采料场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的储备数量。 4)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

5)石料场的开采必须采取控制爆破作业措施,承建单位应通过试验优选爆破参数,使开采的石料符合各项用途。

6)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和底面作必要的整治,设置必要的排水措施,不稳定的边坡应按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批示进行必要的处理。

1.4 施工质量控制

(1)开挖轮廓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详图所示的开口线,坡度和高程的要求。 2)如某些部位按施工详图开挖后,仍有岩石不能满足稳定,强度要求,或设计要求有变更时,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业主、设计商定的要求,继续开挖到位。

3)最终开挖超、欠挖值满足规范要求;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需采用钻爆法开挖的周边爆破,均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以上。

2)相邻两炮空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5)整修不得造成岩体进一步破坏和损坏,整修后开挖面的起伏差一般不应超过20cm。

(6)爆破震动需按下列要求控制。

1)在建筑物附近,距每个建筑物最近点半径为6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100mm/s,在半径3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50mm/s。

2)对浇筑不到24小时的混凝土或灌注不到24小时的灌浆,不应在30m内进行爆破。

3)混凝土浇筑不足24小时或灌浆不足72小时,在混凝土面测得的最大质点速度不得超过25mm/s。 4)除以上悄况外,爆破震动质点震速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8)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1.5 工程验收

基础及边坡开挖验收详见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1.6 其他

(1)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等,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2)承建单位在每月上报月价款结算单的同时,还应上报月工程量结算质量签证表,投项目明确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部位、桩号、高程、单元工程及设计图纸、联系单编号等。监理工程师只对验收合格的单元、分部工程量进行质量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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