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院复印病历流程
医院病历复印流程
1.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4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同意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5 .复印/复制病历流程:
5.1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5.2出院当天和五天内申请复印本次住院病历,申请人告知护士站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联系发送部工作人员传送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6.复印/复制病历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收取工本费
7.病案室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0,国定假日除外。
第二篇:病历复印流程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复印流程 1.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4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同意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5 .复印/复制病历流程:
5.1 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5.2 出院当天和五天内申请复印本次住院病历,申请人告知护士站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联系发送部工作人员传送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6.复印/复制病历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收取工本费 7.病案室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点: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楼二楼病案室 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0,国定假日除外。
第三篇: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第四篇:医院复印病历委托书
委托书
本人 特委托 前往 办理本人病历复印手续,作为 用。 住院号: ; 住院次数:第 次; 出院科别: ;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复印份数: 份
委托人签名:
第五篇:直机关医院住院病历复印服务指南大全
住院病历复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住院病历复制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任城区红星中路20号)
四、申请条件
曾在本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的患者,及正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者向本机构病历备案室或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后:备案室人员核实申请者身份后,由指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院办公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
3.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本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 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同一病历第一次复印不收费,第二次按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当日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全科门诊(红星中路20号)
2.电话咨询:0537-2967737
十、其他事项
1.本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本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