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开放的重要意义

2023-03-02

第一篇:论改革开放的重要意义

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中进一步强调了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总动员令”。进一步阐述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充分肯定了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全面分析了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为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1]

文化体制改革的首要价值,是实践、丰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理论体系。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建设实践,我们逐渐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培育“四有”公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去粗取精,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文化体制改革的进行,正是对这些思想的积极实践,同时也是对这些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

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之一,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我国多年来的文化建设,固然成果丰硕,但就文化学意义上的建树而言,并不理想。政府主管部门一度重视的是文化的政治功能,或者经济效益(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便是其典型思路)。已经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文化学论著,往往重视的是文化的起源和性质、文化的发展、文化的分类、文化的动力等等,而轻视甚至忽视了文化管理、文化环境、文化主体、文化秩序、文化市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等问题。从我国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建设的角度看,文化体制改革所面对并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的丰富。

文化体制改革的又一理论价值,是深化了人们对于文化生产力的认识。文化是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明确认识,而这两年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深化了人们的认识。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营性文化单位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文化单位和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文化单位,从而按照不同需求发展文化,是文化体制改革带给人们的明晰认识。同时,也是对过去很长时期把文化简单地等同于意识形态的认识的一种超越,一种进步。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在这场变革中,文化建设,特别是文化产业的振兴,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必须通过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来落实和保障。我们要正确、全面地理解新形势下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我体会主要应把握以下五点: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创业。我们必须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大批合格文化市场主体,构建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扩大内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性、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显著增强经济发展中文化含量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经济与文化越来越融为一体。我们必须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力度,激发文化发展创新的活力,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高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只有实现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才能为我们在文化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我们必须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大力推进文化与现代科技的结合,利用先进技术培育、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必须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大力推动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以上认识是基于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过程中,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推进我国文化发展的规律性认识。那就是必须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基本思路。一方面,按照“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以基层为重点,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方针,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现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和便利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另一方面,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消费需求。这个思路,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形成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结果,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出发得出的结论,充满了辩证法。前一段有文章议论所谓“中国文化的产业化和市场化问题”,我要明确地说,这个提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不存在整个文化被市场化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要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在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同时,大力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拉动居民文化消费,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贡献

第二篇: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 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三篇:浅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综合治理”这个词是针对社会上的治安问题提出的,根据中央精神和多年的实践,社会综合治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体系。所谓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综合治理的开展,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新的形势下,综合治理会产生经济效益,可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来分析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节约损耗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创造,二是节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就其所达到的预期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来看,其为国家

节约损耗是极大的。犯罪分子之所以敛财或人身伤害,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假如我们能预防某些犯罪,则国家和社会会减少损失。

二、综合治理的资源利用效益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有关资料显示,失业率增长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增长,失业率增长1%,犯罪率将增长5%。失业率高,社会问题包括刑事案件就会多,这是所有现代国家都面临的难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恰是解此难题的好方法。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快速发展,近年来下岗人员激增,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入社会需要就业的人员,这三方面的人员加起来是个庞大的数字,这一部分人如不能得到很好的就业,就等于这部分资源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而且是不稳定的因素。社会治安的实施,可以为他们提供一部分就业岗位。这些人员加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基层组织,既维护社会治安,又减少相应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将不稳定因素转化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需求,相对闲置人力资源是基于这种需求而配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综合效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的安全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每个人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分割,是其他利益的依附,没有安全做保障,其他利益都很难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也是基于社会综合效益指定的。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接触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实施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重新犯罪率有所降低,有的得到了政府安置,有的自

谋出路,有的走向市场,竞争就业;其中大部分人给社会还作出了贡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制定,目的是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可塑性较强,对他们进行早期法制教育,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它的社会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篇:论大学生军训的重要意义

学生军训是指地方高校和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依照国家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军事基础理论教育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的活动,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学生具有文化程度高,接受能力强,知识更新速度快等特点。让大学生参加军训及接受军事理论课,可以使大学生掌握一定的军事基础知识,这是做好兵员储备和预备役军官培养工作的重要措施,可以实现寓兵于民,寓官于校,同时也让大学生提高自身整体素质。青年学生的国防观念和意识将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安全与发展。通过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的学习,可以进一步加深当代大学生对党、对祖国,对人民军队的感情,培养大学生的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责任意识,是他们明确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为国家和民族尽职履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对于国家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意义。

《国防教育法》中单设第二章学校的国防教育,主要考虑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国防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该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学生通过军事

训练,增强国防意识,掌握一定的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依法履行兵役义乌的自觉性,有利于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可以为国家储备大量高素质的军事后备人才,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可见, 大学生军训对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另外,根据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一规定表明,公民的兵役义乌市普遍的,所有公民都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乌的主要形式有三种:服现役,服预备役,学生军事训练。现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兵役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由此可见,大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的表现,是法律赋予大学生的神圣义务,是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学生军事训练同时也有利于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一方面,军训培养了大学新生团结与协作的精神,在军训中,每个人都是集体中至关重要的一份子,个人的利益与荣誉关乎着集体的利益和荣誉,经过军训的磨合,让大学生更容易适应大学的集体生活,及时调整个人生活习惯和集体生活的矛盾,以适应大学四年的集体生活。这对于大学

生今后的寝室管理和班级管理很有益处。另一方面,军训使大学生养成了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军营中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规律的生活作息,对于大学生今后的大学学习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辅导员的学风管理和学风建设提供了方便。

对于个人发展而言,学生军事训练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军事训练不仅对国家有利,对学生个人也是有很大好处的。我国古代学校教育就强调要学习“六艺”。当代青年更应该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学生通过军事训练,不仅可以丰富知识,强健体魄,而且可以培养爱国奉献的责任意识,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扎实奋斗的拼搏精神。这些优秀的品质,良好的素质,能使学生们的成长发展终身受益。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大学生军训不仅是对体能的锻炼,也是对思想的磨砺。学生军事训练是为国家培养人才,壮大我国国防力量的有效手段。

第五篇: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范文模版)

辽东学院信息技术学院

形式与政策

题目: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姓名: 葛晨阳 学号: 0913120419 班级: B1204 专业: 网络工程 层次: 本科

2015年6月

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摘 要:国家前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支撑,依法治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保证。只有社会处处充满了和谐,国家才能够繁荣昌盛,才能够长治久安,这些都离不开中国法制的建设,而中国法制的完善建设是从依法治国开始的。

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 第三,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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