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困扰及应对方案

2022-09-14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建筑法第32条) 。我国为了促进工程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制定了对工程建设活动更全面、更完善的建设监理制度;并为了使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执业规范化、制度化, 由此走上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的道路;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目前, 在我国需解决大量的跨流域引水工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解放后建成并运行四十多年的中小型灌区的更新改造和发展节水农业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私人和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工程;这些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一个重点。但是这些工程也存在着一些普遍现象:

一、项目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投资者不熟悉水电工程管理。施工单位无自检能力;水利工程每年开工都较迟缓;

二、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低, 相应的技术水平也较低。

三、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甚至一些基层的水利部门缺少对监理制的了解和认识;认为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质量的责任者;出了质量问题可以推卸责任;监理是我雇来的, 叫你做什么就做什么等;行政干预、传统模式的思想影响较大。

笔者系一名水利监理工程师, 先后参加了治淮骨干工程-涡河近期治理工程 (三期)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除险加固工程、霍邱县高台排涝站更新改造工程等若干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依据相关法规和自己的工作体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 水利工程建设不管是大型, 还是中、小型都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建设程序一般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因此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 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定标, 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 现场施工准备或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开工要求。所以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早作打算, 笔者认为每个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在当年的上半年既要完成, 在枯水期前完成招标任务, 否则经过施工准备到工程实体建设时必然赶至冬季, 甚至临近年底, 这对中小型工程实体防冻、农民工春节假期要求、下一年梅雨季节对工期影响, 甚至对防汛要求都造成很大压力。而盲目赶工不是质量控制困难, 就是施工工艺差或者增加施工成本, 进而造成纠纷、索赔等不良结果。

二、目前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工作, 通常是由不完全具备设计资质条件的相应地区基层水利部门设计的, 其自身挂靠在能够满足资质要求的水利设计单位, 因此工程设计不规范, 差错较多;最常见的是设计图纸是凭局部工作经验或照抄其它地方的设计图纸, 又未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总工程师等的认真审查和会审。因此需要监理方较早介入建设项目, 并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核, 如果施工和监理方不认真审图, 将会对工程带来诸如工程量增加, 合同外项目多、建设项目功能减少等诸多“后遗症”。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关键性基础产业;

搞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 推行建设监理制对规范建设市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水利水电投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建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履行本职工作之余, 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促使法人和建设相关方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具体的如: (1)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建筑法第33条) , 让施工企业明晰监理基本概念。 (2) 、监理是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 不是项目法人 (业主) 的技术员;监理要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 且质量责任是终身制的;因此不能一味按照业主的思维监督管理项目;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科学合理的方案建设项目。 (3) 、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 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施工承包单位作为质量自控主体必须要承担主要责任, 监理方只负监理的责任;并且即使监理有监督责任, 也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是一些业主理解的有质量问题找监理, 或施工企业理解的质量最后有监理把关, 项目部人员从不履行质量自检程序。

总之,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参建各方一定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按照建设程序, 摆脱旧体制时期传统观念的影响, 明确责任,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道路, 以适应新时期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摘要:文章分析阐述了中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比较常见的现象, 以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公正独立的第三方

参考文献

[1] 《建筑法》第30条、第32条、第33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3] 《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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