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22-07-03

第一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

京建交〔2008〕185号

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臵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程及要件:

(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臵或变更门楼牌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1

1、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新命名的地名还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命名通知。

2、变更房屋地址的,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自派出所受理至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20个工作日。

(三)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的门楼牌。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实测测绘成果备案时,申请人须提交由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四、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

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规范房屋地址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 京 市 门 楼 牌 编 号 证 明 信

(20)公牌证字号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03)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

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

(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

(3)中关村东路(街、路) 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二、证明信部分:

1、编号与存根编号一致。

2、冒号前一栏填写开往单位名称。如某邮局或某工商局等单位。若开往单位较多,也可一信多用。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同(存根3)。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同(存根4)。

5、年月日一栏填写同(存根7),并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第二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建委系统待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13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委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待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建委对协会的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支持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系统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协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负责协会检查的初审;

(四)负责协会人事、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协会对外交往、对外宣传及重要研讨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指导协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八)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协会的性质和职能作用

第五条协会是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由同业会员组成,按行业设立,实行“一业一会”制;协会内部可按业内专业和服务功能设立专业委员会。协会应积极吸收同业中非公有制和在京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入会。

第六条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协会的具体职能,由各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协会实际,在《章程》中予以确定。

第三章协会的培育与发展管理

第七条协会要依据政策法规和规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建委还应根据协会健康发展的需要,适时对协会布局结构和职能配置进行调整(包括充实、合并、重组或撤销),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以为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建委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京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市建委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具备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条件的相关协会。

第九条市建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加强与相关协会的信息沟通、业务指导和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市建委委托协会承担的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协会相就的经费等支持。

第十一条市建委定期组织召开协会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通报市建委工作安排和重大工作部署,听取协会有关行业发展和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年检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法定登记备案事项及其变更、终止等事项,须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市建委应在接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签复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参加年检,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报送有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第五章协会的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有关规定,在市建委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协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

治方向;

(二)支持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协会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50名以下正式党员的,都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3名,尚不具备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协会,经批准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的协会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党员工作人员,以及协会借调、聘用驻会的党员工作人员,在协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都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协会的党组织。

派驻、借调、聘用到协会的党员工作人员,在返回原单位或与协会解除聘约关系时,所在协会的党组织应及时向该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其在协会工作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工作鉴定。

第六章协会领导成员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民主程序产生或罢免。

协会领导干部应实行任期制。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 不得连续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一般应由企业的现职领导担任,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监事长和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

不再提名为协会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协会领导班子建设应注重优化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应由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的人担任。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人)、监事长、秘书长在产生或罢免前,应报经市建委审查同意;产生和罢免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第七章协会的人事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规定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编制方案须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协会应有一定数量和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人员上岗采取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的专职干部中,离退休人员应控制在40%以内。

第二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各种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市建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考评,可纳入市建委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自主聘任。第二十四条协会会费缴纳标准,由协会在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财务,参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03]266号)执行。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立的财务机构和银行账号,须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协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离任时,协会应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应接受市建委监督。

第八章协会对外交往管理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关外事纪委和管理制度。协会组团或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出国考察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市(2002)85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协会接待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来本市考察交流,接受国际组织、境外企业资助和境外相关机构提出的调查研究课题,组织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国情展览、展示活动,应事先向市建委报告。

协会吸收境外成员或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经市建委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系统各类学会、研究会等非行业性协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计规划字[2001]866号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2001-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京计规划字〔2001〕866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已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精神和首都新世纪发展的需要,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完成。该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推进城市化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全市“十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望全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市城市化工作在“十五”时期取得更大的进展。

附件: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1年4月)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是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根据这一战略要求,《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进程,提高市区现代化水平”。本规划是落实这一战略要求的专项规划,主要明确了“十五”时期北京城市化的目标和重点,并围绕卫星城和小城镇发展提出推进北京城市化的重大举措。

一、

一、城市化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一)城市化现状 北京是一个既拥有中心城市(市区),又包括广大郊区农村的大都市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北京的城市化稳步推进。1978年底到2000年底,全市常住户籍人口由850万人增加到1107.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由467万人增加到760.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由54.9%提高到68.7%。1990年到2000年,郊区各类城镇数由77个增加到142个,平均每年增加近6个。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区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由1990年的395.4平方公里增加到2000年的491平方公里。城市中心区也由旧城区扩展到四环路以内。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城市功能得到拓展和完善。北京作为首都,以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国内交往中心功能为核心,又具备了辐射全国的经济、交通、金融、信息、科技、教育等多方面功能。城市功能趋向多元化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城市的辐射力与带动力。目前,北京已成为全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正在向着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迈进。

但是,北京的城市化发展还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郊区发展相对滞后,城市化水平虽然明显加快,但仍低于全市城市化水平,而且滞后于郊区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雷同、单一,功能不全,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尚不完善;卫星城和小城镇发展比较缓慢,缺乏吸引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指导思想和观念认识上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形势;在规划上虽有安排,但规划深度不够;在建设和发展方式上重点不突出,低水平重复建设、分散建设比较多,发展粗放;在城镇管理上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存在一些体制和政策障碍,同时这些障碍也构筑了城乡分割的鸿沟,限制了人口的有序流动,阻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着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并着力解决。

(二)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十五”时期,北京推进城市化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表现在:

1、我国实施城镇化战略,城市化步伐加快。“十五”时期,国家把推进城镇化作为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全国城镇化总体部署中,北京被作为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性大都市重点加以培育。这不仅为我市推进城市化指明了方向,而且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契机,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推动我市的城市化发展。

2、加快推进城市化,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要将北京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到21世纪中叶使北京成为当代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十五”时期要加快推进城市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3、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北京实施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到2010年北京要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城镇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推进城市化的关键。为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完善北京城镇体系,加快城市化步伐,显著提高城市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4、加快推进城市化,是提高郊区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从郊区农村人民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出发,必须加快郊区城市化进程。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推进郊区城市化,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第

二、三产业,从而减少农业人口,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进而扩大消费,提高郊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二、

二、推进城市化的原则和目标

“十五”时期,推进北京城市化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家城镇化的总体部署,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要求,以推进郊区城市化为核心,把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作为带动郊区城市化的重点环节,完善卫星城功能,加快小城镇开发建设步伐,形成对市区人口和农村人口有双重吸引力的城镇体系,促进人口和产业的合理布局,显著提高郊区城市化水平,促进城市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构建起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的基本框架。

(一)推进城市化的原则

“十五”时期,推进城市化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继续坚持“两个战略转移”。城市建设的重点从市区向远郊区转移,市区建设从外延扩展向调整改造转移。促进市区提高现代化水平,远郊区提高城市化水平,使市区和远郊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坚持规划先行。改进规划思想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镇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用规划统揽城市化全局。

3、完善和发挥首都功能。在发挥首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完善和增强经济、交通、金融、信息、科技和教育等多方面功能。

4、坚持以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城市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速工业化进程,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为城市化奠定经济基础。

5、坚持体制创新。要依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进行体制创新和政策调整,逐步排除阻碍城市化进程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为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6、坚持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使城市化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共同进步。

(二)城市化发展目标

“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的目标是:

到2005年,按现行非农业人口统计,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75%,郊区城市化水平达到45%。郊区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市的比重达到25%左右。郊区工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二三产业占郊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重点卫星城初步建设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独立、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新城,人口规模要达到10万~30万人左右。力争基本建成一批经济发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具有较强辐射力的中心镇,常住人口达到2万~5万人左右。

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郊区基本实现现代化;卫星城和小城镇进一步发展,在城市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四级城市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基本形成分工有序、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城市新格局。

三、

三、推进城市化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卫星城建设

“十五”时期,要紧紧抓住推进城市化的历史机遇,切实加快卫星城建设步伐。不断拓展和完善卫星城功能,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展各具特色的卫星城经济,使卫星城发展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增强卫星城的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明确卫星城功能 卫星城的发展要为分担市区功能和带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根据各自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促进功能完善,使卫星城既分担市区的相应功能,又承担本地区的综合功能。“十五”期间,要集中力量,选择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通州、昌平、亦庄、黄村、良乡、顺义6个卫星城进行重点开发建设。

通州、昌平、黄村、良乡、顺义卫星城,要进一步增强作为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功能,注重开发独具特色的功能,并承担市区延伸的部分功能,同时成为市区人口和产业转移的主要接纳地。“十五”期间,力争在功能开发上取得新的突破。通州卫星城,着重开发物流集散功能,发展成为京东地区商品交易及物资交流集散地。昌平卫星城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开发科技创新功能,发展成为北京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黄村卫星城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教育科研基地。良乡卫星城发展成为仓储物流基地和高教及科研基地。顺义卫星城发展成为现代加工业基地。亦庄卫星城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门城镇等卫星城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不断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成为本地区的综合经济中心和旅游服务基地,促进本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发展各具特色的卫星城经济

卫星城的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与市区的经济联系和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力。

“十五”期间,卫星城要立足于自身的功能定位,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比较优势出发,注重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成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辐射力的经济中心。要以开发区和工业区为依托,发展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为市区配套的工业,积极吸收市区转移出来的加工业,有条件的还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附加值高的现代加工业。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显著提高服务业比重。依托中心市区巨大的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旅游、休闲、住宅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根据本地实际,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拓展卫星城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面向居民消费的生活服务业,改善消费环境。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并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对卫星城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按照市区的标准严格保护卫星城环境,确保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同时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提高卫星城的承载能力。

坚持规划先行,大力提高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落实具体措施和方案,以逐步达到并符合现代化城市标准的要求。

加强联系卫星城与市区之间的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及早完成公路一环、公路二环和京密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连接卫星城和市区的快速轨道交通体系,建设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地铁八通线等。加强区域内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区域内交通运输网络,建成功能结构合理、设施较为完善、具有较高服务水准的交通运输体系。

加强卫星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卫星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建设、改造一批自来水厂、变电站、电网;有条件的卫星城推进天然气入户,推广使用天然气;加强集中供热系统建设,发展集中供热。

加快卫星城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铺设一批电信光缆和有线电视光缆,建设卫星城与市区的高速信息网,推进卫星城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强邮电局所建设,提高卫星城通邮能力。

加强卫星城环保设施建设,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能力。加强卫星城生态环境建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完善卫星城绿化体系,加大卫星城城区街道、公园、小区绿化力度,增加公共绿地,建设园林式卫星城。

4、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高质量的生活服务体系,真正使卫星城具备相对独立的较完备的功能,拥有相对优越的人居环境。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市区名牌学校到卫星城办分校,建设一批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高标准示范学校,开展远程教育,为卫星城居民特别是其子女提供就地接受良好教育的环境和条件。

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卫星城医疗条件。特别要加快急救中心、老年病防治、社区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医疗,满足卫星城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要。

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兴建一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满足居民高质量的生活需要。

(二)加速推进小城镇建设

发展小城镇是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全市城市化水平的重要环节。“十五”时期,要以中心镇建设为重点,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发挥农村地域性经济、文化中心的作用,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带动农村工业化的基地和集聚农村人口的重要场所,促进远郊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十五”时期,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增强特色的原则,重点抓好昌平小汤山镇、顺义后沙峪镇、通州宋庄镇、大兴西红门镇、怀柔杨宋镇等33个中心镇建设,建成一批经济发达、规模适度、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心镇,带动全市小城镇的发展,形成与首都城市功能相适应的城镇体系。

1、繁荣小城镇经济

发展小城镇的关键在于繁荣小城镇的经济。要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依据当地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小城镇经济实力。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围绕发挥小城镇功能,兴办各种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旅游业和休闲创业。积极开展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加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镇区集中。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企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在小城镇投资建厂。

2、充实和完善小城镇功能

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逐步完善道路、能源、给排水、供热、垃圾处理、电信等设施,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条件和居住条件。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小城镇的信息化进程。高标准进行小城镇的环保设计与绿化美化设计,大力发展以植树种草为中心的绿色产业,创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村镇环境。切实搞好农村环境整治和村容村貌治理,彻底改变村镇环境脏、乱、差现象。

3、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

从小城镇自然、历史文化特色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整体设计,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小城镇形象,提高小城镇建设品味和档次,形成风格各异的现代化中心镇。

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严格进行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强化运用法律手段对规划、设计、施工进行监管。

要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施工的科技含量,确保城镇建设的工程质量。

四、

四、推进城市化的主要措施

城市化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从全市的角度着眼,需要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

用规划统揽城市化全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重点卫星城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不同级别城镇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城镇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的权威性,用法律手段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快市区产业布局调整和功能完善步伐

充分发挥市区对郊区城市化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快市区产业调整和功能改造步伐,带动郊区产业发展与功能完善,推动郊区城市化快速发展。

1、加快市区产业结构调整

“十五”时期,中心城区要建设成为第三产业密集区,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要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五园”为主体,沿公路一环集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增长的基地,同时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郊区作为市区产业发展的广阔腹地,要抓住市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从各自的资源条件出发,以区县工业园区为依托,将承接市区工业转移,成为现代制造业基地,并围绕产业基地的建设促进卫星城和小城镇的发展,促进郊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加快市区功能调整

“十五”时期,市区要立足于不断增强首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开拓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促进市区功能调整。将市区部分科技、教育、卫生、物流集散等方面功能向郊区疏散。郊区城镇可以分担起这部分功能,通过发挥城市功能,加快自身城市化进程。

要加快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基本完成金融街沿二环路一侧的开发,建设以王府井和西单为重点的现代化商业中心区,建设以前门-大栅栏地区为重点的传统商业文化区等。通过重点功能区建设,使市区特别是城市核心区的功能得到优化和升级,同时将其它城市功能延伸或转移到郊区城镇发展,促进郊区城镇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要在户籍管理制度、城镇用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勇于创新,大胆改革,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制。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以形成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用不同城镇有区别的准入条件取代“农转非”的计划指标,用积极引导替代控制总量,用核准登记制替代行政审批制。“十五”期间,要适当放宽卫星城和小城镇准入条件,放开农民进入卫星城和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凡在卫星城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本市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具有投资移民性质的人员,在户籍管理上实行相应优惠政策。在承包期内不要求进城农民退还承包地和自留地,以使用权的转包或入股方式从原承包地获取收益,以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2、完善城镇用地制度

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是在城市外延发展过程中,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按既有利于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合理发展的方针,调整城镇用地结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重点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中心镇建设必须与旧镇(村)改造、村庄土地整理同步进行,利用土地置换政策和存量用地调整机制,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职能,逐步实施土地收购和储备制度;推行多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大力推行招标拍卖等供地方式,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3、建全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将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延伸到卫星城和小城镇,建立起适应卫星城和小城镇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城农民可参照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交费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积极探索解决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转入城镇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4、实行有区别的消费政策

根据市区和卫星城的不同特点,采取有区别的消费政策。在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适当提高市区的消费水平和公共收费标准。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努力降低卫星城的消费支出水平,使低消费能力和低收入者选择适合于自己消费能力的区域生活,促进市区人口向卫星城流动。

(四)拓宽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城镇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改革和完善城镇财税体制,建立起以物业税为主体的城镇建设资金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土地批租,推行公开招标出让,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出让金用途分解机制,适当扩大重点城镇土地出让金留成比例。合理收缩政府投资领域,加大对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入。推行特许经营权,吸引外资、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股权转让、拍卖经营权等方式盘活城镇基础设施存量,利用回笼资金建设新项目。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引导公用事业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的城镇之间共建、共享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农民个人、本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到小城镇购买住房或合作建房。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五)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要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的管理,突出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基本形成适应首都要求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建设的同时,执行和完善各项管理法规和标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市政、环卫等公益性较强的行业,要强化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价格、服务质量、监督控制机制,以确保以公众利益为主的政府目标的实现;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功能,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水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大会实施方案-北京-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

会议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建设部、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单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测绘局

(三)协办单位: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国家遥感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四)承办单位:深圳市规划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五)组织委员会

主 席: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许宗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席: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闫小培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铁宏

建设部总工程师 委 员:

徐 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 赖 明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杨咸武

科技部高新司副巡视员 陈 伟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辛少华 武 涌 宋 玲 喻永昌 张国成 劳应勋 黄锦奎 高国辉 陈 彪 刘忠朴 乔家华 张士明 李 平 王 芃 许重光 蒋尊玉 陈 威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长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长 国家遥感中心主任 广东省建设厅厅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深圳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局长 深圳市财政局局长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深圳市建设局局长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深圳市规划局副局长 深圳市水务局局长 深圳市文化局局长

郭雨蓉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申庆三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绮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子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毛晓碚

深圳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王有明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罗 莉

深圳市接待办主任 李一康

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许东平

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局长 孙文荣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邹志武

深圳海关关长

刘胜利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章必功

深圳大学校长 黄扬略 深圳市报业集团社长 王茂亮

深圳市广电集团总裁 秘书长: 赖 明(兼) 副秘书长:

黄锦奎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国辉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芃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倪江波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信息处处长

(六) 学术指导委员会

名誉主席: 陈述彭 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干峙 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主席:

崔俊芝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 童庆禧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院长 副主席(排名不分先后):

李德仁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 李衍达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教授 高 俊 中国科学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 叶嘉安 中国科学院院士,香港大学研究学院院长、教授 刘先林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王家耀

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郭华东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秘书长 方

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杨东援

同济大学副校长、教授

M. F. Goodchild 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教授 Mike Batty 英国皇家科学院院士、伦敦大学高级空间分析中心教授 委 员(排名不分先后): 郝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田国良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教授 方天培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王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林东岱 罗洪元 王要武 陈向东 毛志兵 刘叶冰 吴信才 钟耳顺 刘长滨 邬

伦 张智慧 周静海 王笑京 隽志才 李满春 闾国年 保继刚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

国家电子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部总经理 沈阳西东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中国科学院地理信息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遥感所教授 清华大学管理系教授 沈阳建筑大学教授

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 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所长 南京师范大学地理信息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院长

教授

谢维信

深圳大学

教授

深圳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教授 张基宏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教授 郭仁忠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教授 王钦敏

福州大学

副校长

潘利华

华旭金卡股份公司 总工程师

周春山

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詹庆明

武汉大学 教授

林峰田

台湾大学城乡规划研究所所长 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地球与太空科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史文中

香港理工大学

教授 村井俊治

日本东京大学

教授 Alan Kell 欧洲智能建筑联盟前主席

Jack Dangermond 美国环境系统研究所所长

二、会议主题活动

(一)研讨会

本次大会主题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大会将组织国内外专家及行业应用人士就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及产业化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的政策导向、数字城市的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智能交通、数字社区技术、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建设等七个专题进行研讨。

1、 数字城市的国家政策、理论及国内外发展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和各自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角度,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和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情况,交流数字城市发展的道路、方向及模式方法;综合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 城市规划与建设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以信息技术提升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提升管理功能。包括城市规划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服务、小城镇规划与建设信息化、城市房地产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园林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监管信息化、数字景区信息化工程等方面内容。

3、 城市管理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介绍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信息化新技术。主要包括:基于数字城市技术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市政、公用、环卫、废弃物、燃气、供水、污水、公交、供热等)、城市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城市管理数字化发展与城市商业模式、数字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对象空间化管理技术、城市公用设施信息化技术与开发、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平台构建技术、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移动终端系统技术等

4、 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论坛

介绍信息技术提升建设领域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案例及其相关技术。包括建设企业信息化全面解决方案(ERP、协同平台、项目管理等)、建设领域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建设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建筑业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与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与信息共享、建筑业信息化的投/融资机制建立、虚拟现实技术在建筑业中的应用等内容。

5、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与发展论坛

介绍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交通为百姓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新技术和案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及其关键技术、城市智能交通虚拟仿真技术、LBS与城市智能交通等内容。

6、 数字城市共性支撑技术论坛

介绍数字城市的支撑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城市的空间信息获取、处理与应用、3S技术的新发展与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总体技术框架与应用模式、城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城市综合信息平台构建与应用服务、城市信息应用集成技术与解决方案、空间数据网格计算与服务技术、数字城市与城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技术政策、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3G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IPv

6、电子签名关键技术、安全体系、认证制度等内容。

7、 数字社区技术与现代服务业

介绍提升社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新技术和案例。主要包括数字社区建设政策与规范、数字社区服务业运营模式及运营平台、“三网合一”在数字社区中的应用前景、数字社区关键技术(多网融合技术、总线技术、信息网络设施、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管理监控、物业管理、无线数据通讯与终端等)等。

(二)博览会

本次博览会的主要展示内容以 “十五”期间建设领域信息化的重要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形成的科研成果及建设部城市信息化工程示范成果为基础,同时,集合了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和产品,并且展示“十五”期间国家和各地数字城市建设成就。主要包括:

1、宣传展示我国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倡导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新理念。

2、由地方政府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团参展,宣传和展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成果。

3、由国内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及相关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展示和商业洽谈。包括:

 国内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系统集成与开发技术及产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房地产、数字社区、综合业务以及数字化信息服务和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与产品。

 城市空间信息技术与产品。3S(GNNS、GIS、RS)技术基础软件平台、信息采集与集成处理技术及产品、电子地图系统、大面积建筑群体的高效三维建模技术及3D-GIS技术、城市时空变化的动态模拟技术、虚拟现实与城市仿真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城市景观与生态监测系统、城市卫星(航摄)影象应用系统等。

 网络、通信技术与设备。包括:数据通信系统;宽带网络系统;多媒体网络系统;卫星通信系统;ATM宽带交换机和接入交换机;光通信及光、电缆设备;SDH、PDH等传输系统等等。

 智能交通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城市智能化(ITS)交通管理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道路监控及交通违章处理系统、车辆调度指挥系统、交通诱导系统;智能化停车设备等。

社区智能化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住宅小区及智能住宅管理系统;现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筑智能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数字化家电产品;车库管理系统;多表抄收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紧急求助系统;周界巡更系统等。

第五篇:北京重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要求-北京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要求

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照片(含胶片、数码)、录像带(含数字信号)、录音带、影音光盘等声像材料为载体,以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有关工程建设的宣传片、专题片等。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范围: 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一)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1.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审查批准等重要活动内容;

2.工程项目选址、规划方案论证及评审活动;

3.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方招标);

4.工程项目中重要招商引资、签约仪式; 5.工程项目重要合同的签字仪式; 6.工程项目的开工、奠基仪式;

7.工程项目建设前区域全景原貌、拆迁情况及重要历史文物、古建等;

8.工程设计中标模型。

— 1 —

(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1.工程形象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等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2.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或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

3.工程项目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内容;

4.工程质量事故及分析处理情况(事故第一现场、事故指挥和处理措施、结果等重要活动)。

(三)工程建设竣工阶段。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仪式;

2.竣工后新貌,包括工程项目不同角度的重要布局、交通设施、夜景照明;

3.配套工程设施;

4.绿化、雕塑等环境工程。

(四)重要活动、会议。

反映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上级领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要负责人及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视察、考察、检查工作及相关的重要外事活动。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质量要求:

各建设单位负责声像档案的移交工作,移交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一)照片档案。

— 2 — 1.照片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与实际工程相符,图像主题明确、影像清晰、画面完整;

2.照片及底片不得有污渍、划痕和折损,档案装具符合统一要求;

3.数码照片原始文件存储格式为RAW、TIFF、JPG格式,其中JPG格式的数码照片大小需达3M以上。

(二)录像档案。

1.工程录像档案要求主题明确、内容完整连贯; 2.影像画面清晰、镜头平稳;

3.录像带不得有发霉、变形、掉磁、划伤、粘连及折损现象。

(三)录音档案。 1.录音内容应清晰;

2.录音带不得有发霉、变形、掉磁及折损现象;

3.数字信号的文件格式为avi、mpg、vob、wav格式,使用高质量、稳定性强的光盘刻录制作。

(四)光盘档案。

1.使用高质量、稳定性强的光盘刻录制作; 2.盘内内容可读、有效,光盘无划痕、折损现象。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业务指导及验收: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声像档案的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代为编制。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供

— 3 —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对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进馆要求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编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报送。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一并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

六、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要求: 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汇总后的全部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移交书一式三份。加盖移交单位公章,相关领导、人员签字。

(二)照片档案。 1.实体册一套:

照片实体档案由照片、底片、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底片要与照片影像相一致。照片规格为激光扩印5寸光面照片;

2.底片册一套,胶卷规格为135mm胶片(数码照片无需移交底片);

3.电子档案一套,以光盘形式移交; 4.相关数据信息,以光盘形式移交; 5.相关移交目录。

— 4 —

(三)录像档案。

1.原始素材带(数码录像无需原始素材带); 2.编辑后形成的成品带或DVD光盘等; 3.相关数据信息,以光盘形式移交; 4.相关移交目录。

(四)光盘档案。 1.电子档案; 2.数据光盘;

3.其他光盘形式的声像档案(录像素材盘、专题片、宣传片等);

4.相关移交目录。

(五)推迟报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请延期报送,并说明延期报送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报送手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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