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构建论文

2022-04-17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构建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加大农资打假监管力度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构建论文 篇1:

构建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模式执法新模式

福建省南北两侧的珠三角和长三角近年来发展态势强劲,极为抢眼。面对这咄咄逼人的阵势,作为福建省所辖的泉州市、漳州市等地市,蓄势而发,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将资源优势转为竞争优势,实施“港口兴市”战略,把港口的优势化为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通过项目带动,大力发展临港工业等相关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以物流带动人流、资金流、信息流,推动区域梯度跃升,使泉州、漳州等闽南地区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最有活力和后劲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福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不过,在“以港兴市”的过程中,有个“小插曲”尚需注意,那就是如何科学构建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这对以港兴市的深入推进无疑有着长远的意义。

综合性港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如何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加强行政立法。在国家目前尚无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法规的情况下,首先应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途径制定综合性执法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并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作出调整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法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颁布或批准。三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合理设置机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和机构管理体制的定位这两部分内容。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或代管机构集中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这三种运作模式的选择和管理体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门实行的垂直管理和渔监部门实行的由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的体制现状、权力和利益的平衡与折中等因素考虑,综合性港口综合行政执法模式采用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和实行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为宜,即产生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海事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名称可以是“某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大队)”。另外,为充分调配港口资源、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科学配置职能。科学配置职能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科学划定管理范围、执法权限。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包括动态执法和静态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动态执法。综合性港口在配置动态管理职能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上面提到的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中存在的体制弊端问题,如对航道、锚地和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对处于“中间地带”船舶的日常监管等等。二是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科学地剥离并转让一些分属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既不属管理主体不明又不属管理职能交叉的监管职能。可剥离并转让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两部门的日常监管项目,如船舶的一般性检查;二是许可、核准后的现场监管项目,如水上作业、港内安全作业、防污染作业的现场监管;三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期性调查取证工作,如海事调处的初步证据收集等。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综合执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及时制止、纠正,不可无限扩大处理的权力。二是根据理论界的观点,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权应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附属在这两项权力之中的行政检查权,而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权力并不能转让。

健全保障体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整合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船艇、车辆,减少重复投资。

规范队伍建设。执法机构的新设立势必要建立一支新的执法队伍。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为保持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连贯性,运行之初首先要抽调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人员并进行有机整合,加强业务培训,使被抽调的海事、渔监执法人员互通双方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招聘公务员的方式招收所需人才。同时,考虑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海事、渔监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也可探索建立长效的用人机构,加强与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执法人员轮岗制度。至于在队伍规范化建设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一样,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职业培训、执法监督、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末位淘汰等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跨部门的系统工程,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国内尚少,也没有实践可以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稳妥慎行,确保成功。

(泉州海事局)

作者:吴丽珊

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构建论文 篇2:

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探析

摘要: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加大农资打假监管力度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文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文件精神,基于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对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发布、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6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法和路子,整合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执法效能,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作者:韦冬兰

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构建论文 篇3:

关于“农业综合执法”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科学界定了“农业综合执法”的法理内涵,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价值。指出必须强化综合执法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实现行政积极控权。行政机关应该围绕着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其参与程序提供便利,并且对其申辩予以保护和认真对待。

关键词:行政效率 程序参与 知情权 申辩权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agricultur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Pei Lihua Qin Tiezheng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和法律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伴随着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条款对此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意义。这一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过去分散在几个部门的执法权;第二,统一执法人员,严格从各部门遴选专业执法人员,建立专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件、执法标志等,并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身份,以提高综合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第四,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不同领域的具体的执法程序,以强化和完善综合执法行为的制度性和规范性。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最早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试点,最近几年在农业执法领域被广泛推广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村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推行新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可以相对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能力,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重要价值目标在广大农村的实现。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谁管理谁执法”的权力格局,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执法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必然带来执法权力和违法责任明确化,也必然会进一步带来行政执法行为的明确化。再次,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和救济也会明确化,对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更多的现实的可能。[1]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以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制约

所谓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政府机构(不仅仅指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可能对相关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时,都必须经过公平、合理、正当的惯例和方式,这些程序业经立法、判例、政策确立,并为公众所共知。政府机构不得枉处擅断。判断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上“正当程序”的要求,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还容易导致新一轮的权力滥用,使这一制度创新与“控权主义”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法治的实践精神在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制约,“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价值和目标将难以实现。所以,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作的规范程序。

现实的执法行为运行中为了牟取一己私利或者所谓的政绩,“漠视法律程序”的现象还很突出。特别是当行政主体的利益与行政行为的效率直接挂钩时,便会导致行政主体“自利性”的更加变本加厉的恶性膨胀。实践中漠视正当程序的突出表现是“野蛮执法”与“暗箱操作”,另一种典型表现则是铺天盖地的“运动式执法”。这类执法模式的表面特点是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是一种应急性和临时性的执法行为,而深入分析这种执法模式所体现出的深层的本质则是忽略了执法活动所必须遵从的程序性要求,漠视法律所设置的程序性的规范的制约,其结果必然是破坏了稳定的行政执法秩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和努力产生了不小的阻碍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农业行政执法中屡屡出现的“暴力抗法”、和高发性“群众上访”的情况即是由于现行的执法形式以及执法过程让农民群众难以接受和不满而引发的矛盾激化的结果,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不无关系。“漠视程序”不仅会导致行政执法混乱,法律尊严受损,而且还容易引起相对人的误解、抗拒。很多社会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E·艾伦·林德(E.Allan Lind)通过采访了与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人发现: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正性的评估反应特别强烈,这其中突出的表现为执法者对待自己的态度。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由此不难理解,如果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程序,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使相对人感受到被平等、公正对待,那么很多误解和对抗便会减少。

“农业综合执法”是法的执行的具体形式之一,提高法的执行的社会效果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素质,强化执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知晓和运用。由于固有的全方位的城乡差异,中国的法治化推进的难点首先表现在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上。从“三农问题”的大背景看,这也是理顺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2]

3.行政参与权对“农业综合执法”制度的意义

尊重程序意味着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以及对执法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强调两者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延伸的利益与价值的平等,实现国家与个体的权益通过正当程序的平衡与制约。行政参与权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的监督。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说,行政参与权“是作为一种防卫权是防御国家行政权的侵犯,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拘束力量”。[3]

行政参与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知情权。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知情权是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也是行使后续权利的基础。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知情权其实也就是“告知义务”。法律很大程度上也是从确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的角度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所谓“实体性”内容,主要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是告 知内容不可缺少的四个要素,且四个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正式处罚决定的内容与告知的处罚内容的四个要素之一不一致,即构成未告知。” [4]不告知“实体性”内容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得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所谓“程序性”内容,主要指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何时、何地、何种方式进行抗辩和救济的问题。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失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一经提出听证要求,就必然引起听证程序,因此行政机关有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这一重要权利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二,申辩权。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行政主体提出反驳。《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申辩权的行使方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不同的规定。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里,相对人当场既可以提出申辩;对一般程序而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此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和改善。从结果的角度,现行法律也肯定和保护了申辩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在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我们认为对此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事实和法律上的判断说明。这种说明对相向对人而言,是很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说明陈述、申辩决不是“走形式”、“走过场”,而是切实的被行政机关重视。长期如此,必能有助于形成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良性互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余志伟.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性思考,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2] 朱小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若干问题初探,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3]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4)

[4] 石志勇.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人民司法,2001(10)

作者:裴利华 秦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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