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2022-04-12

小编精心整理了《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本研究在研究新时期基础治理法治化推进的现实意义和逻辑要求基础上,分析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對应的创新路径。研究方法以采用层次分析和问题分析法为主,尝试探讨基层法治化治理水平提升路径,以理论指导推动基层治理实践。

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篇1:

构建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

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2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在“四化”建设中,法治化建设是根本。推进法治化建设,核心是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法治化指标体系。

一、构建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是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工商工作法治化从何处着手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选好了切入点,就能为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开好头,激励广大工商行政公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取得社会的理解与人民群众对工商工作法治化的支持。笔者认为,工商工作法治化,应该从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人手。将构建全面的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作为工商工作法治化的突破口。第一,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能够为工商工作法治化的建设提供考量标准。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本身,就是对工商工作法治化这一相对抽象事物的具体化。有了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才能够将抽象的法治化建设具体化为对不同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要求和考量指标。第二,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能够为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引,让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照指标体系的具体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行为。第三,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能够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工商行政执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基于行政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侵略性、易被滥用性、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性,近代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即充分贯彻了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政府原则,形成了控权模式的行政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保护行政相对人,一般通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等手段。“近代行政法的产生是以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标志的”,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质是通过法院司法权来控制行政权力从而保护公民权利”。然而。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滞后性,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自有其局限性。因而依照法律和法规构建行政权行使的具体规范即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就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所以,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虽然其直接的目的在于限制工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间接上保护了工商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而这种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使得人民群众对工商工作法治化能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综上所述,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应该将构建指标体系作为切入点与突破口。

(二)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是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工商工作法治化的核心,是要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为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这种指标体系,既是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也是工商工作法治化考量的依据。这个指标体系通过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将抽象的工商工作法治化具体化,分解为符合法治原则与内涵。具有高度逻辑性的一系列看得见摸得着的指标值,从而为工商工作法治化的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与具体指导。“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一个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正是工商工作法治化这一抽象范畴具体分解的结果,它既可以为社会评价工商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提供参照,又可以为上级机关与政府部门考核工商行政机关提供准绳。更是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管理,考查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手段。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指标。强化了工商行政执法的流程。规范了工商行政执法的过程,节省了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的时间,客观上起到了使工商行政执法标准化的作用。不这样做,所谓的工商工作法治化可能就会流于形式,难以深入。

(三)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是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任务

工商工作法治化,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将普遍存在的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纳入法治轨道。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行政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本来就是行政权的独特品质,构成了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成为真正的、实质性的行政权力。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政府组织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法的涉及,从而使得行政机关拥有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约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因而现代行政法一方面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另一方面也强调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但是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通常限于比较抽象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般约束,存在着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来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则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就工商行政机关而言,面对日益庞大的市场和为社会提供管理和服务。在工商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以及工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过于宽泛,缺乏统一的衡量与限制的尺度。也使得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行为进退失据。工商工作法治化,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将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纳入到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规范与限制之下,从而使得工商行政机关和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构建法治化指标体系是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任务。

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是由反映工商行政执法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依据。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依据应该是宪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的概括和总结,对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设计了行为模式,反映了法治政府的实质要求。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应当成为构建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重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规章也应该成为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2004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适应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法治江苏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因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也应该成为江苏省工商部门构建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目标。工商工作

法治化指标的基本目标在于推进工商工作法治化,即依照法治行政的原则,建设一支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工商行政执法队伍,在工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等诸多方面达到法治政府的要求,从而使工商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权限分明: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管理规范;工商行政行为于法有据,裁量合理,程序合法。这样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包括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内部管理等全部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第三,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具体架构。(一)组织领导体制。具体包括:1、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工作法治化机制。2、制定年度推进的工商工作法治化安排方案。落实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要求,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以适当形式开展工商工作法治化的知识教育培训。4、工商工作法治化的机构建设以及机构的工作条件。(二)工商行政执法机构与职权划分。具体包括:1、工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设置、撤销、调整工商行政机构的权限、原则、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2、人员编制法定化。工商部门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工商部门录用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三)严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具体包括:1、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预算法的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3、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4、对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规范工商行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四)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并公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规划与制度。2、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提交审定、审查、通过。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3、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进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4、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即时进行测评。5、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6、建立专家参与决策制度,重大规范性文件与重大决策咨询专家意见。7、实行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公众意见。8、建立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违法的行政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1、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充分确凿。法律依据充足,相关证据依法进行保存固定。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完善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调查取证、告诫等各种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3、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4、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案卷制度。5、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制度。6、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7、行政处罚案件中无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情况。8、杜绝行政处罚不作为。9、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率分别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六)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具体包括:1、行政许可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足,程序合法。2、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3、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4、杜绝行政许可不作为。5、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营业执照,并实行监督管理。6、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7、依法进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组织对其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8、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9、依法进行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七)严格市场监管。具体包括:1、结合政府依法行政阶段目标,即时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2、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管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3、杜绝市场监管不作为。4、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室内无照经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其它市场竞争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开展市场整顿,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负责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八)热情提供行政服务。具体包括:1、行政服务事项及实施法定化。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服务事项的确定、服务的实施、对服务的投诉及处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2、简化工商行政服务的程序。3、杜绝工商行政服务乱收费。4、即时结合依法行政的实际对工商行政服务的事项依法调整。(九)建立工商行政公开制度。具体包括:1、公开工商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2、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成、联系电话与监督电话。3、依据条件设立相关的工商行政执法网站,利用网络发布相关行政执法信息。4、依据条件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5、按照法定要求办理行政相对人要求工商部门信息公开的申请。(十)建立严格的行政绩效考评制度。1、结合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绩效考评制度。2、结合工商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部门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3、严格实施绩效考评制度,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奖励。(十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具体包括:1、确保上级工商部门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2、下级工商部门对上级部门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正。3、健全对工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4、建立健全工商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5、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法》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布。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内部审计。7、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有效地予以改正。8、建立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认真履行接受行政监察的义务。9,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十二)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具体包括:1、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2、合理考虑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十三)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公民监督。具体包

括: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应得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2、依法执行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制度,对群众的举报及时受理和处理。3、执行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

三、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运用与完善

一般而言,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应该确保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执行的客观公正性。政府包括工商部门虽然可以主导甚至组织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运作,但政府尤其是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包办这一工作,应该采用政府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如专家委员会的方式设计、运作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政府治理的过程,不仅仅是政府自主性的扩张和能力的展现过程,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一般认为。由政府自身特别是由工商行政机关自身主导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运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公正度与可信度。因此,在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引进由非政府组织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一定的职能。从保障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公正客观的角度看,由中立的第三方独立客观地收集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施行中的数据,独立客观做出评介,较之有政府自身特别是由工商行政机关自身收集相关数据,作出判断更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当然,这一过程仍然应该在政府的指导下来进行。中国当下的社会与政治现实,决定了非政府组织在短期内不可能有独立设计及实施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能力与权威,政府尤其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参与甚至直接组织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是当下的国情与政治经济状况所决定的。离开政府的参与与配合,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运用一定不会成功。

第二,要结合各地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实际。灵活运用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一些观点认为。依照法治的本质内涵,法治应该是一种普适的价值。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偏颇。从一般的意义上,法治固然具有普适性。但法治的地方性并非完全不存在。美国文化人类学学者吉尔兹提出的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可谓早已被法学界所熟知。法治的地方性决定了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也应该结合各地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灵活地掌握与运用。

第三,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要在依法行政的一般原则的指导之下进行,不能机械刻板地执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是法律具体化的产物,是为了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依照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而科学设定的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其基本依据还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不能完全脱离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施行需要接受一般行政法治原则的指导,需要参照行政法律法规,要在严格遵守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弹性。一般而言,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需要照顾的依法行政原则包括: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4、制约与激励结合的原则。5、导向性原则。6、系统性原则等。

第四,施行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需要及时对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结合工商依法行政的实际做出调整。如前所述,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是一个开放的指标体系,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充实的指标体系。初定指标时,难免存在不完善,但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与制定指标的初衷有偏差,应有相应的纠偏手段进行调整,否则就会使得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陷于尴尬境地,当然也无法发挥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因此,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运用,其实也是一个完善指标体系的过程。只有在不断的运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指标体系的不足,才能结合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对具体的指标进行修订。在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完善上要有适度的前瞻性。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完善,固然要基于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建立在对现有工商行政执法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的基础之上,但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完善,决不能完全是对现实的刻板反映,而应当结合公民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心理期望值,结合不断发展的工商行政执法的理论和不断深入的工商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规范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工商工作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

作者:刘海东

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篇2:

新时期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路径探析

摘  要:本研究在研究新时期基础治理法治化推进的现实意义和逻辑要求基础上,分析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對应的创新路径。研究方法以采用层次分析和问题分析法为主,尝试探讨基层法治化治理水平提升路径,以理论指导推动基层治理实践。研究显示,在当前基层治理活动开展中,还存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较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队伍建设水平较低、群众基础薄弱、宣传氛围缺失等问题,因此强化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治理;法治化;法治建设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基层政府依照宪法法律来开展各项管理事业,确保基层治理活动在遵循法律制度前提下,达到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要求。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是依法治国在基层政务活动的具体实践,在受到传统治理理念和法治建设滞后等诸方面因素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元负面因素影响,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强化这方面理论研究,对具体实践活动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新时期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理论研究体系中,通常将基层治理分为城市社区基层治理和乡村治理两种形式,在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治理体系中,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实践问题,但是就本质层面而言,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滞后有着明显关系,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应强化对基层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切实提升自身法治化治理能力,以自身实践创新基层治理法治化形式。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既是新型治理体系构建的实际要求,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重要驱动力量[1]。构建常态化的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能够有效革新传统治理模式运行的不足,将基层矛盾置于法治体系监管层面,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手段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以此不断强化法律公信力,提升基层治理信誉,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新时期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逻辑要求

(一)以规制权利为关键点

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复杂化,要求多元主体之间能够基于法治前提下不断提升合作共治水平,在合理把控政府权力边界前提下,构建完善的协同治理体系。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政府职能在直接性经济事务方面的作用已经明显削弱,更多职能体现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层面,实际工作开展也逐渐由治理向服务方向发展[2]。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忽视权力程序和边界的问题,从而导致权利越位或错位现象。如何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有效规制基层权利,确保将公共权力行使限定在法治轨道上,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二)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

基于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国家权利存在是以为公民权利服务为前提的,在党的十九大中也明确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1]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社会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和社会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权利和利益的诉求不断提升,公民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明显变化。对于基层政府而言,保障公民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已经成为基础治理的基本要求,要确保这些要求真正实现,就必须要推动基层治理朝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以彰显法律权威为价值追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完善的基本保障,是基层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导向,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背景下,基层政府和社会公众群体的守法意识依然有待提升。在基层政府治理体系中,首先做到自身尊法守法,将法律条文应用于各项管理事务,才能够确保公众群体自觉学法用法,尊重法律权威,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限制公权滥用。因此在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基层政府必须要从自身出发,将具体工作与法治化建设有机结合,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彰显法律权威,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三、新时期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面临现实问题

(一)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

基层行政机关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参与主体,机关人员的法治素养对法治化实施效果具有直接性影响。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依然有部分基层干部群体没有能够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将行政权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凭借主观意识和主体经验对行政事务进行决断。在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处理事务时,习惯性采用“土政策”或请示上级领导等方式进行解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未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导致矛盾现象无法化解,甚至进一步加剧。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要确保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深度落实,必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基层政府没有立法权限的情形下,必须全面、深入地依托上位法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但是在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适用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健全,针对社区教育、社区文化及纠纷处理的法律内容不够完善,不同地区的立法情况明显不够对应。部分法律内容修订不够及时,规定过于宽泛,不具备良好的操作性,给实际应用留下较大操作空间。不仅影响到依法行政的实际效果,甚至造成基层治理不稳定因素增多,对法治化进程推进造成负面影响。

(三)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水平有待提升

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需要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化的法治队伍,需要不断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社会公众群体的普法教育。虽然各个地区基层立法部门不断加强这方面工作,但在实际运行中,法治队伍配备明显较为滞后,多数地区执法和宣传工作同时由基层行政部门兼任,派出所、司法所、食药监督单位等部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队伍建设明显滞后[3]。部分司法工作、执法工作人员由其他岗位转岗而来,不具备对应的专业背景,法律知识欠缺,文明执法、依法执法意识不强,难以承担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这不仅造成执法和普法工作流于形式,还使得工作人员压力不断加大,出现较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缺乏群众基础

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推进过程中,社会公众群体是基本主体之一,也是行政事务活动的对象,基层群众对法治化的认识,对法治化建设实效具有直接性影响。相对而言,城市地区群众较之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要高,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背景下,这一界限已经逐渐模糊,基层群众对法治化的整体认知水平依然有待提升。在出现社会矛盾时,依然采用过激的、违法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土地、房屋及经济纠纷事务出现时,虽然能够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是最终多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由此进一步导致基层政府法治化公信力降低,对法治化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

(五)基层治理法治化宣传氛围较为缺失

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理氛围,提升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知水平,是新时期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活动中,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法治宣传不够深入,宣传内容针对性不足,宣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整体宣传效果明显欠佳。在宣传内容组织方面,没有能够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及民间借贷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水平明显较为滞后,无法达到法治宣传的效果。

四、新时期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的创新路径

(一)以党组织为核心提供领导保障

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整体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已经成为整体工作开展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成为影响建设成效最为关键的部分。要切实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必须要以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推动各项政策的执行落实。在各个基层治理活动开展中,都应当将法治化理念灌输至基层党组织活动中,充分利用党员群体分布广泛、先进带头作用显著等方面优势,将党的引领作用充分转化为基层治理法治化资源。在基层党组织活动开展中,应当结合法治化进程推进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执行落实。在基层工作具体事务开展中,还应当强化干部群体的法治教育,推动党组织成员逐步形成法治化思维,提升法治化素养,为提升法治化建设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二)增强干部群众法治化建设合力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需要各个主体、各个层面全方位配合,需要在社会层面产生高水平的建设合力。在基层治理工作开展中,首先需要从领导干部层面入手,以遵循法律制度为前提,加强各个岗位干部群体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基层群众法治教育工作开展中,必须要结合城乡基层社会运行特征,在不断拓展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的基础上,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案例教学模式,针对不同地区基层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教育,增加普法工作的实用性、趣味性,引导群众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选择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4]。在做好基层普法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加强青少年犯罪高发群体的法律意识培养,将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纳入法治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逐渐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三)完善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保障

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是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必须以完善的制度为基本支撑。针对制度建设和运行方面的不足,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在符合立法权限要求的前提下,省级和部分市级立法部门应当强化社会调研,针对性地在各个层面完善社会治理细则,确保各项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在社区和乡村治理体系中,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深入征求居民意见,构建完善的公约、规则和章程体系,提升居民对制度的认可度,有效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最后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行政机关要强化与社会各界的对接,鼓励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各项社会事务决策中来。

(四)优化基层治理法治化人才保障

工作人员是基层法治化治理工作开展的主体,也是实际工作成效的关键影响因素,针对当前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中的问题。需要从如下方面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一是要构建多元联动协调机制,整合法治队伍力量,形成层次性的工作队伍,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提升基层应急事件处理能力;二是在编制体系层面进行优化,在适当扩大编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法治队伍质量建设,完善持证上崗制度[5];三是对于不符合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合同工、工勤人员等,要完善对应的清理辞退制度,完善证件管理体系,以此确保队伍建设呈现良性发展状态。

(五)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良好氛围

良好的基层治理法治化氛围,不仅能够让群众更加直接、高效地学习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条文应用能力,还能够规范基层行政人员执法行为,确保法治化进程有效推进。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可以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宣传活动与群众文化活动结合在一起。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制作一些带有案例内容的宣传节目,丰富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化宣传的灵活性,有效性。在宣传活动开展中,还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法治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推动法治化建设奠定更加坚实基础。

五、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但在实际运行中与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在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活动形势更加复杂背景下,基层行政部门必须全方位革新自身工作理念,优化各项治理活动模式,推动法治化进程加快发展,形成良性发展格局,有效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 刘德东. 基层政府治理责任及其法治化困境[D].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20.

[2] 原成成.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J]. 公关世界,2021(10):192-193.

[3] 马俊. 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路径探讨——基于对合肥市部分街道的调查[J]. 行政与法,2021(04):54-60.

[4] 余倩. 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背景、要义及其困境超越[J]. 荆楚学刊,2021,22(01):91-96.

[5] 李懿. 基层治理法治化视域下的公民参与研究[J].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3(06):91-94.

(荐稿人:田雄,陕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作者:吴疆

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篇3:

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基本内涵、问题分析与实践路径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努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最大化的公共服务。显然,这是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精准发力,推动当前经济提质增效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中,政府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化的核心要求。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其实质就是完善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应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坚持法制与法治并重、相互促进,要从静态的制度层面上升到能动的实践层面,使经济职能步入以法制引领法治、法治推进法制的良性循环的法治化轨道。

一、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规范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法规,完善以政府经济职能为核心的经济法律体系,从而实现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发展目标。

第一,坚持有限政府的理念,完善经济法律体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范市场,加强政府的经济职能。首先,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只有依法有序地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实现调控政策对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的引导,使政府从经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公权力的膨胀对市场私权利的侵害。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明确相互职责,防止权力超越法律,干扰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同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依法保障经济安全,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

第二,坚持法治政府的理念,完善行政法律体系,规范政府经济职能。细化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实行分级立法;原则上规定总的政府组织、编制、机构设置、运行程序、管理体制等,对不同级别、种类、层次的政府部门分别立法,实行通则与单独条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坚持责任政府的理念,强化政府经济职能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政府经济职能的全面履行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对政府责任的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和私权保障的关键。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就难以有效推行。但是,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党内领导干部问责的规章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细化措施,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迅速前行。

二、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问题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努力,我国不仅在民商事立法方面成绩斐然,而且在政府经济职能立法方面亦成果卓著。这些立法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分配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初步具备了政府经济职能运行所必备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存在结构性缺失,在实体与程序上以及运行体系方面难以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一,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程度不高。在深化市场改革的阶段,政府经济职能还没有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经济关系的变化,经济职能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不高。首先,组织法建设不完备,仅限于粗疏的一般性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结构、职能、职责诸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政府在行使经济职能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还不成其为单行的法律,而只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一章,其内容也显得过于简化粗疏。此外,中央各部、委至今也尚无组织法。其次,经济立法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一方面,还存在很多经济立法空白或经济法规范不到的真空地带。由于在市场秩序与弱势主體保护方面,政府权责职能未能清晰明确,加上有些本应由政府管理的社会领域,却无人管理,导致政治经济管理缺位,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具有扩张逐利的一面,如果没有立法来明确政府经济职能并保障企业责权利相统一的法律地位,政府往往会在利益驱动下以隐形或变相的方式做出超越经济职能范围的行为,这又出现了政府经济管理的越位。再次,行政立法尚未完善,其基本法规和程序都十分欠缺,造成政府在行使经济职能时行政随意性相当突出。最后,行政监督相对疲软,行政随意现象的普遍和行政责任的追究疏于严格,也严重影响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进程。传统治理体制之下,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人治化的非规则传统,使政府经济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弹性,政府经济职能的运行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监督与约束,严重影响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法治化的进程。

第二,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疏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有关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视。但不能否认,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规范化与法治化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尚有某些政府经济职能没有纳入法治化与制度化的轨道。宏观经济调控程序和微观市场规制是政府经济职能的核心,但是其运行的程序相当欠缺。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少有法律对其程序进行规范。即使是在微观市场规制层面,也还存在其程序法治化的许多空白。比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但是没有规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遵守的合法程序。其次,有关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规则绝大多数由行政主体自定。由管理主体自己制定程序规则,可能会使程序规则更容易操作,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政府主体也是利益主体,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考虑,管理主体往往不太愿意在立法中制定一些约束自身权力的程序性规范;相反,它们更为关注的往往是自身的程序权力,而较少关注公正和民主的要求,忽视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再次,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规定了政府发挥经济职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但没有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但该法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督机构违反这些程序性条款的法律责任。类似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最后,有些法律虽然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但责任形式不明确。少数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全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的程序违法的主要责任形式是行政处分,较少有关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行政处分属于行政主体内部的一种责任形式,因而较难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运行不畅。法律的运行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由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权力工具色彩还较为浓厚。首先,过分依赖政府干预,权力超越法制。这不仅表现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主观认识上过分强调干预的强制性色彩,习惯于认为凡事都需干预,以致矫枉过正,而且表现在一些市场主体身上,也是过分依赖政府的经济干预,遇到问题习惯于找政府而不是市场,凡事都寄希望于由国家出面来干预解决,缺乏一种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人精神和能力。其次,不注重经济民主,轻视程序性法律规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把经济干预直接等同于单方面的强制和服从,不体察社情民意,在干预者和被干预者之间缺乏交流协商,忽视法定程序,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指令。再次,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可预测性较差。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不注重维护法律可预测性,随意干预时有发生,突击干预的现象还较为突出。从根本上讲,维护法律包括维护政府经济职能的可预测性,这不仅仅是法制健全的要求,而且是由市场经济活动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维护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可预测性,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经济职能获得合法性支持的基本前提。最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强。一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控,以致蜕变成地方的干预机构,在行使干预权力时,需要听命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指令,根据地方政府的意图行事,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同时,一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受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驱动,执法犯法。此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权限不清,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在不少地方和领域盛行的“联合执法”“临时工作组”“临时办公室”等,实际上暴露出干预过程中权力资源配置不当。对于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可以弥补市场的失灵,但是政府也会失灵,而第三部门的介入会有效缓解这种两难困境。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失灵的补充,能够监督和纠正政府不当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吸纳综合相对人的利益诉求,降低政府干预的运行成本,保证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合理方向。但是,这些作用在我国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实际运行中远未充分发挥出来。

三、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宏观政治框架与基本制度环境,构建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应该以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制建设为起点,特别是完善立法,逐步健全经济管理的法定程序,不断改进整个法律体系运行的绩效,持续推进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进程。

第一,完善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制建设。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基本态势下,目前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既有宏观构造上的松散与杂乱,又有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首先,要科学界定和配置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理顺经济职能法律体系。为使政府经济职能具有合法性依据,同时制约政府经济行为,使政府经济行为的作用切实落实到弥补市场失灵的范围内,以便最终实现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的目标,我国应当在立法中对政府经济职能的范围做出界定。为了保障政府经济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完备性、逻辑性和协调性,应当制定一部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法律,可称之为“政府经济职能法”。政府经济职能法是政府行使经济职能的基本法,是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对政府经济职能的主体、范围、职权、职责、方法、程序等基本问题做出规定。其次,调整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中失当的制度安排。比如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中,超范围经营等不当的法律规定,都应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予以调整。目前,我国对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无效的立法态度尚未完全改变。此外,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执法机构分散,权威性不足。因此,确立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国家干预立法尤其是反垄断立法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最后,健全政府经济职能的立法及其相关制度。政府经济职能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当然也不能忽视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切实将政府经济职能立法限制在市场需要而非主观臆断上。着重构建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所必需的一些基本立法及其相应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平、市场秩序、第三部门等方面的立法,适时颁布详细的专门法律。

第二,提升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法治化水平。政府经济职能的程序法治化,对于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有效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客观上要求把政府经济职能的程序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根据政府经济职能程序法治化的强度次序,针对前文所述程序法治化不足的分析,我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升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法治化水平。首先,继续完善直接影响特定主体利益的政府经济职能程序的法律制度。尽管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依法规范那些直接影响特定主体利益的政府经济职能程序,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比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招投标程序等,都有了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但是,不容否定的是,还有一些直接影响特定主体利益的干预程序,比如行政征收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没有纳入法治化轨道;有些干预程序,比如调查程序,包括调查所需履行的手续,调查程序中的鉴定、勘验,调查程序中的询问、讯问等,法律的规定还很不明确,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有必要继续细化和完善。其次,重视宏观调控程序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事关国民经济整体,其调控措施是否得当,对社会公共利益将产生巨大影响。宏观调控法治化包括调控权法定化、调控手段法定化、调控程序法定化等内容。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水平非常低,许多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如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分税制的建立与完善,既没有相应的实体法,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有些宏观调控措施有了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但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宏观调控程序虽然不会直接影响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但与全体国民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将其从内部工作程序转化为法治化的外部程序。最后,建立健全政府经济职能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違法救济制度。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必须要有合理的违法救济制度,否则,这些程序就不会被人们所遵守。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经济职能的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违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而,其实际履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为此,必须改变那种只注重由干预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机关追究程序违法责任的做法,赋予司法机关程序违法审查权,建立合理的程序违法救济制度,这是我国在政府经济职能程序法治化层面的重要保障性工作。

第三,改进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运行绩效。在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的运行中,既要保障政府经济职能具有足够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又要切实保障国家干预法的执行和遵守,以防止和避免政府经济职能法蜕变成干预者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首先,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的作用。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比较可行的一个办法,是在现有的行政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建立和发展独立型经济管理机构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发展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法官制度。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思路和办法,既能符合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促进司法制度的长远发展,又可以保障政府经济职能法的有效运行,加强和改善对政府经济职能的监督和制约。其次,强化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提高政府经济职能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独立性,是当前完善我国政府经济职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借鉴英美国家的成熟经验,由人大来设立独立的经济管理机构,将其从政府行政体制中分离出来,使之直接对人大负责,这不仅符合独立经济管理机构独立于行政控制的本义,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经济民主,有利于制约政府经济权力的过度膨胀,对于防止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蜕变成政府的权力工具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对独立经济管理机构自身也需要加强监督。再次,建立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控权机制。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政府治道变革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推进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政府经济职能和市场发展的良性互动无疑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西方发达国家在治道变革中所取得的一些善治经验,如以绩效考核和社会评估为准则,使政府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根据经常性的“公民

意向”的民意测验结果来及时调整政策等,这些举措从精神实质上讲,正是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中新的权力控制方式的转型,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最后,加快社会经济的民主参与进程。完善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改进法律体系的运行还应当注重保障民众的广泛参与,提高政府经济职能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等的经验,建立和发展法定调查制度。此外,还需要加快第三部门的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经济协会等民间经济自治组织的作用。例如,将某些经济问题交由第三部门处置,赋予第三部门一定程度的经济管理权,这不仅能减轻干预机构的工作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处理好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而且能增强行业的自我管理能力,有利于社会的自主化进程,防止和避免国家的过度管制。此外,在政府经济职能法律体系运行的过程中,政府过分强调其强制性并不能有效促进法律的实施,还容易使权力行使产生扭曲,从而忽视权力关系中可能存在的互利互惠。从这种意义上讲,减弱国家干预權的强制性,增强其互惠性,对于防止国家干预法蜕变成权力工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矫海霞)

作者:刘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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