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2022-07-27

第一篇: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较长时间以来,许多人大代表乃至领导、人大工作者,往往对人大信访的概念模糊不清。有人不赞成明确人大信访的受理范围,认为人大就是老百姓诉求的天然场所。有人认为接访后转办是人大信访的重要工作,受理群众一切来信来访,不属于人大信访范围就帮“转”给相关部门办理,是理所当然的事。因此许多群众把希望寄托在人大信访上,似乎只要找人大信访就一劳永逸了。其实,人大并不是万能的,人民群众有很多事情人大是“帮”不了的。如果对人大信访的范围模棱两可,或者认为群众所有诉求就是人大的工作,那就真误导了群众对人大信访的理解。

笔者认为,人大信访受理范围还是明确的好。因为,人大信访是关于人大工作范围内的信访。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工作职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可见,人大信访区别于其他部门信访,有其特有的属性。人大信访的重点,是人民群众针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等提出的信访。人大信访办理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信访办理不同。帮助、理顺和疏导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信访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如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党委和政府及其他部门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理的信访事项中,反而削弱了人大信访的监督实质,倒不如与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又何必再有人大信访。

为此,人大信访要做到“字正腔圆”,就应按工作职权办事。不属于人大信访范围的,就应及时告诉并热情引导群众该往何处信访。只有人大信访范围的事,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应该受理、办理,直至转办、督办,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信访工作。

第二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

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是:

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社会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应受理的范围。

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应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也可打印),字迹要清楚、整洁。

第三篇: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许处强裁检(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检查案件) 侵犯经营权(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保护职责不履行(不履行法定保护职责案件) 违法要求义务听(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确认合同各一部(部分行政确认案件、部分行政合同案件) 倾销补贴贸易库(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国际贸易案件) 平等竞争与给付(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行政给付案件) 诉讼范围要巩固

第四篇:涉法涉诉受理范围

涉法涉诉、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诉讼,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指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

1 苦命行政案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如发生以下几方面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信访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信访部门对此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5、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6、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7、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 5 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

4、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

6、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8、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五篇: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为了适应部队建设的客观需要,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于2001年6月26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该函全文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函是法函〔1992〕130号的适当扩大和完善,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军事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部分民事案件仍是试办。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军事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党委会立法规定,虽然军事法院组织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该法的出台仍待时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是对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案件范围作出的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地方法院在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中的困难,更方便军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军事法院只受理部分民事案件,所以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体有严格限定。军事法院只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或者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如果某一民事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如第三人非现役军人,则不由军事法院受理。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即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军队干部离退休后,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都由军队统一管理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离退休干部的政策,部队离退休干部应当逐步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越来越少,将来部队只

负责管理离休干部,而不管理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五十年代初开始,军队为了保留技术骨干,将一部分军队干部和战士退出现役,改为占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这些人就是部队在编职工,他们在部队工作,受军队组织领导和管理,供给国防经费开支。1987年以后,军队不再实行在编职工制度,所以现在军队在编职工人数逐年减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部队改革了劳动人事制度,现在部队在编职工制度被军内正式职工代替。军内正式职工属军队事业编制,是根据年度用工计划,由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事业费开支,纳入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军内正式职工不占军队队列编制,主要从事军事保障、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如装备修理、营房维修、仓库保管,医疗、教学辅助工作等。法函〔2001〕33号号没有将军队正式职工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列入军事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如这部分人间及其与军人间的民事纠纷有必要由军事法院受理,可以在以后的规定或立法中再明确。军内法人是指部队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中,机关法人一般指团以上单位,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须经相应的登记与批准。军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须是当事人都为军内的人,这是原则,但有两种案件例外:一是申请宣告军人失踪;二是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这两种案件中的申请人,无论是军人还是非军人,只要向军事法院申请,军事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军事法院认为受理后,审理不便,也可以告之申请人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军内民事案件的原告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有的当事人离地方法院近而离军事法院远,那么他完全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原告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有关法院不得拒绝;被告不得因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受理而提出管辖异议。原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向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有关法院受理后,如果想改变受理法院而撤销,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撤销的规定处理。但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试行审理民事案件,下列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地方法院已经受理的军内民事案件,能否移送军事法院审理。由于法函〔2001〕33号号规定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因此只要原告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向军事法院移送。二是

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问题。军事基层法院的管辖区域非常广,通常一个军事基层法院至少管辖一个省以上的部队,因而,一审军事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由于绝大多数军事基层法院与其上一级法院相距遥远(在武警、空军、海军部队表现最为突出,武警、空军、海军基层法院在全国各地,而其上一级法院即武警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和海军军事法院却在北京),因此,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二审法院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外,应当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三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虽然军队在军事活动中严格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因其军内职务不同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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