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汇编

2023-02-20

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

2018-01-02无讼阅读建工法务第一部分:诉讼主体及相关人员行为效力

一、一般情形

(一)发包人

【法释25】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09安徽】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申请追加)

【00广东】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转包)

【15四川】“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

【00广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

【法释2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的范围认定

【15四川】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12北京】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11山东】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06深圳】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劳务报酬的,不予支持。

【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虽自己签名或盖章,但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以建筑单位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以自己名义”

2.实际施工人起诉条件

【12浙江】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15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转包违法分包

【15四川】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12北京】【11山东】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09安徽】【00广东】一般不追加为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15四川】【10杭州】【08江苏】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10江苏】【12-广东】可以【11山东】【10杭州】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挂靠

【09四川】【09安徽】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

【12北京】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11广东】【10杭州】【08江苏】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12北京】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

1.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2.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3.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00广东】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07重庆】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

5.发包人举证责任

【15四川】【12北京】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4安徽】【10杭州】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08江苏】【10杭州】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6.发包人给付责任性质

【12北京】【08江苏】【25杭州】发包人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1山东】承担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5四川】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

1.【10江苏】以下情形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第15条):

(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无权代理权;

(2)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

(3)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帐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

(4)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

【10南通】建筑单位#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5)实际承包人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企业授权而以施工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

(6)实际承包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

2.【10南通】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

3.【10南通】以下情形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1)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符合要求的相关印章;

(2)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者建筑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

(3)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4)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5)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其他情形。

4.【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或符合第9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责任主体等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依职权追加。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无争议的,为查明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相关事实,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第三人。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即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5.【10南通】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仍然存在重大争议,难以准确认定建筑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相对人对“合同标的物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举证证明已将借贷资金通过转帐、现金解款、票据等方式交付于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的,可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应证明所借资金的确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资金来源、数额及工程所需资金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数额较大的借贷资金未进入建筑单位或项目部帐户,直接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的,建筑单位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不应直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所借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承担举证责任,且所举证据间应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基本达到所借资金与用于工程开支资金系同一资金的证明程度。

相对人举证证明已将买卖、租赁合同标的物交付至项目部有关人员和工地相关地点的,可以认定买卖、租赁合同标的物用于工程项目。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买卖、租赁合同标的物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应证明合同标的物的确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该种标的物的来源、数量及工程所需该种标的物的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10南通】建筑单位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确系无权代理,相对人主张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和“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建筑单位主张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可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进行反驳举证。

7.【10南通】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事实,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构成表见代理的,其行为后果由建筑单位承担。依前款规定,建筑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实际施工人的约定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8.【10南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事实,仍同意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与之发生交易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9.【08福建】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10.【12-广东】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三、项目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为效力

1.【12浙江】【12北京】【10杭州】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2.【15四川】【12北京】【08江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10杭州】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12浙江】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超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12北京】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10南通】与建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建筑单位名义所从事的买卖、租赁、借贷等相关商事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建筑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建筑单位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应按建筑单位有无明确授权、相关人员所处职位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建筑单位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职权终止后以建筑单位名义从事相关商事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

5.【10南通】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中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相关商事行为,相关人起诉要求建筑单位承担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但实际施工人依法取得建筑单位授权委托或建筑单位对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的商事行为予以追认的除外。

四、其他

(一)联合承包、联合开发

1.【00广东】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2.【00广东】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12北京】【11广东】【06深圳】【08江苏】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3.【11广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11广东】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5.【15四川】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09安徽】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二)租赁关系

1.【12北京】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2.【12北京】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06深圳】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

1.【10江苏】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应由承包人享有的权益应予充分保护,对企业要求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失当、责任过重的应予否定或调整。

2.【08江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08福建】【10杭州】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法规调整。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4.【08山东】【17山东】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

5.【15四川】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6.【06深圳】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7.【法释27】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合同效力认定

【10江苏】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展开)

针对具体案件,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可以让当事人提供证据。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

一、认定无效的一般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法释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法释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的一种情形)(实际施工人);

3、【法释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5四川】【05-12北京】必须招标范围的认定,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第3号令)予以确定。

【08山东】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以确定,主要审查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否则不宜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5四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10江苏】招标无效的列举:常见情形主要有: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

2.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7.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应为无效。

4、【法释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转分包)

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违法分包办法7】: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办法9】: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违法分包办法11】: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08江苏】【09安徽】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承包认定方式:

【10江苏】内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项目经理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企业给予项目经理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项目经理上缴利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一定的惩罚。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15四川】【12北京】: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

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即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认定方式【15四川】【12北京】: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12北京】(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12北京】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12北京】周转性材料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

(四)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不收取管理费。

5、【建筑24】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发包的一种情形)

6、【15四川】【10江苏】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06深圳】或土地使用权

7、【10江苏】【12-广东】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12广东】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

9、【06深圳】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视为有效的情形

1.【法释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0江苏】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2.【法释7】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3.【违法分包5】建设单位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但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09安徽】起诉前【06深圳】开庭前【15四川】【10江苏】【12广东】【01-00广东】在审理期间【12浙江】【12北京】【12广东】一审辩论终结前【10江苏】一审庭审结束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12浙江】【12广东】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12北京】【07重庆】【13湖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5.【09安徽】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6.【00广东】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12北京】【10杭州】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15四川】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12北京】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8.【06深圳】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

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一)是否判定黑合同效力

1.【11山东】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2.【10江苏】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1.【15四川】【12北京】【10江苏】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不一致”。

2.【14安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15四川】【12北京】【12广东】【09安徽】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09安徽】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

第二篇: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对市建设造价管理站颁发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2006]06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庇合同备案表》(原件)(各一式六份,一个施工合同填写一套);

3、应担保的工程,须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证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授信额度及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附电子光盘);

6、填写《合同备案管理信息》。

二、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协商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进行备案。未能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1、无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2、规费、税金、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必须按标准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应按规定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

[2007]403号)合同应按规定约定预付比例或金额,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建设部建办

[2005]89号)

4、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当前标准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

5、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长建发[2004]54号)

6、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与与施工合同备案一并进行,凡中标单位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一律要与有资质的劳务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 [2007] 11号),合同范本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

[2008]88号文件)}

7、不得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不得设置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8、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9、严禁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定案后工程尾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1、合同必须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

12、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土建、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其它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均要调整价格;(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

1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及相应工程款的计算; (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14、合同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的;(《招投标法》)

15、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三、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六、我市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办理备案手续,在长沙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联系电话:5145090,监督电话:2819819)。

七、为了加快备案时间,节约纸张,减少排队现象,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开展网上合同备案咨询服务,凡已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将备案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先行发至“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将根据规定对电子文档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备案人根据修改意见协商修改合同备案资料后,打印文本资料,加盖印章后送到窗口备案,以节省时间和减少往返次数。

八、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解释本须知。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自然人)乙方:(自然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施工地点:

2.主要合同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施工完成框架结构房屋,单价240元/㎡。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材料由甲方自购,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施工结束后甲方不得拖欠工程款。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程造价:

人民币(大写):

三、工程承包方式:

双包。

四、工程质量(规格)要求:

严格依照本工程施工图、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工期:

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30日完工。

六、付款方式:

1、进场施工付工程造价的35%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款100%

七、其它事项:

1、乙方负责施工地段的水、电、路通畅,其直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施工场地的治安安全,施工安全。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元¥:元

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

负责代表人:负责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五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 (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7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在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约定,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关帝、郑家、鲍鱼)小学幼儿园、教学楼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点:校园内

(三)工程规模:改造面积 平方米。

(四)工程立项批准单位及文号:

(五)资金来源:2013年标准化建设资金10万元。

二、工程承包范围 :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执行。

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2013年7月 日,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中已包含的费用主要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装卸车费用;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误工费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

2在合同履行期间,除基础超深、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少项以及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以上可调整合同价格外,其他因素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3.本合同中价格调整统一按照《湖北省2008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与郧县造价站发布的同期市场材料价格执行。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2.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等交底工作。 3.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负责“三通一平”的施工环境,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但乙方每月应根据实际用量,按水费 2.0元/m3和电费0.96元/KWh的价格计算水电费,并支付给甲方。甲方可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4.甲方负责向乙方发布书面开工通知。负责与县教育局、监理工程师、设计、勘探、质检等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甲方委托湖北新理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县分公司刘荣贵工程师为该工程监理。并指派 丁一 为现场施工管理员,负责本工程进度、质量监督等工作。

6.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7.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9.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10.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等交底,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2.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乙方必须于2013年7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进场,并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4.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7.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 8.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9.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11.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及县教育局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县教育局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县教育局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1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13.乙方确认 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14.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5.本合同完工后,乙方必须对施工期间甲方提供辅助设施(如道路、地平等)的损坏情况进行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要求:

(一)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及投标书要求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合格标准。

(二)质量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应承担的义务。

4 2.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甲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教育局、设计、勘探、监理、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7.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三)质量保证

1.本合同质保期工程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装饰装修2年,水电保修2年,屋面保修5年。时间从完工通过验收之日算起。

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总造价的5%。

八、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

(一)计量原则

1.甲方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对乙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计量。隐蔽工程部分,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方可计量。

5 2.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责任。

(二)工程量确认

1.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2.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要求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现场代表校核,经项目办审核,经教育局批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九、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方式:

本合同执行按比例分期结算工程款。

(二)支付方式

1.采用分期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本工程分三年支付工程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年起,至工程竣工后第三年,原则上逐年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40%、20%;本工程经审计机关或教育局审计后工程款与合同价款差额于第三年工程款支付时一次性结算。

2.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金,必要时,甲方可从乙方结算款中扣缴。

3.本工程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十、工程变更:

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6 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竣工验收:

1.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在5日内组织验收。若由于教育局、监理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但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

2.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时,由甲方组织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由甲方组织人员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免责条款:

若教育局未能按时拨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教育局的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三、争议与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按以下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四、特别约定:

1.按照《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履约期间,未经教育局批准,甲方不得擅自与乙方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否则协议无效,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教育局批准确需增加的施工项目,必须坚持“先签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签订协议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索取县教育局批准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或教育局

7 主要领导签批的书面文件后,方可签订协议并组织施工,否则协议无效,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违反本款约定的,教育局将其列入教育基本建设项目“不诚信”单位名单。

2.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合理进行竣工决算,凡经审计机关或教育局审计审减金额超过10%以上的项目,审计费一律由乙方承担。 十

五、其他:

本合同文本共8页,一式六份.双方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法人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

1、建筑施工安全协议;

2、质量承诺书;

3、保险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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