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范文

2022-06-12

第一篇:职业介绍补贴范文

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

四、申请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

(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

(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

(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援助962110”上岗证明;

(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

(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 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第五条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介绍成功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划分档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可根据财政拨款情况适当降低,但每成功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格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的实际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失业人员”),培训费用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自付。原则上,每项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0%。

? 第九条第九条 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50%培训费(特困失业人员不需预付),其余由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超过培训费用20%部分的预交款;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时,根据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8%的资金额,提出用于支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由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的管理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给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印发《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职鉴发〔2012〕21号)

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的有关要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doc

附件2:陕西省申请鉴定补贴理论计算机鉴定考核操作方法.doc

附件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doc

附件4: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示样.xls

关于申请第 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报告.doc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申请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用好管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鉴定补贴资金作用,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进行。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站)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补贴资金由省再就业资金提供。

第四条

鉴定所(站)对提供的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补贴对象资料的复审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鉴定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享受鉴定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二条

享受鉴定补贴条件:“四类人员”须为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见附件1)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者,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50元/每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鉴定补贴对象考核办法

第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鉴定许可的工种、等级及鉴定范围内承担“四类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标准化考务流程对“四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

第二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鉴定的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机考程序详见附件2)。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理论机考方式推广到其它三类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考生,按照统考的组织方式进行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考生资料,申请鉴定补贴。

第四条

没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省、部属院校,其毕业年度内的学生参加鉴定考核时,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件3),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委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时,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章

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鉴定补贴时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附电子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鉴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经鉴定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考核证明材料;

(七)“四类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附如下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

4、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取得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长训、短训)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或证明。

第二条

申报资料的装订(规格、式样见附件4)

(一)申报材料每100人装订一册,装订顺序按照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4—7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1—3项内容单独装订一册;复印资料时统一用A4复印纸复印,可采用双面复印;

(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三)装订成册的资料封面上须注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本次鉴定考核时间、批次号、本次申请鉴定补贴人数、本次申报材料册数、申报时间,并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第五章

鉴定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补贴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复审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审定,经确认批复后,在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名称、补贴人数和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待公示结束确认后,按照补贴资金拨付渠道,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账户上(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鉴定所站,须提供主办单位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后成绩不合格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鉴定考核费用(以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因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同,收费标准超过鉴定补贴150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原则上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一项惠民政策,各级鉴定机构一定要从服务社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出发,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列支规范,资金流向渠道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凡出现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篇: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

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 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时间界定)。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其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高级(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

三、补贴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对鉴定所(站)未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初次鉴定取证人员的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所(站)已经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初次鉴定取证人员本人。

四、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携带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补贴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拨入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对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相关鉴定所(站)申报的,由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的银行卡内。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于证书核发3个月内进行鉴定补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2012年1月1日起,多次参加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初次取证等级标准申报。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与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取证信息比对、认定和入库管理。为防止重复申请重复享受鉴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受理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

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费补贴。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

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政策

全国首次:打破户籍、城乡限制,对所有劳动者补贴培训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粤仁宣报道:不管是不是广东人,只要在广东参加技能晋升培训,都有可能获得省财政补贴!记者2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广东已经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系列文件,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打破户籍、城乡限制,对所有劳动者给予培训补贴,这是全国首次。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包含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广东的规定,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在广东省务工的省内、省外城乡劳动力,以及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但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这些劳动力先自费在广东参加各类培训,参加相关职业技能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后,在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指标。

这次补贴实施结果导向的培训补贴制度。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享受省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目录在省人 1

社厅网站,补贴标准依据市场需求、技术含量、工种级别和培训成本细分为7大类22档,具体额度从200元至3500元不等。

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每提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可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过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跨工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的培训,不能再次享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此举表明,广东已经着手全面提高劳动人口的职业技能素质。广东目前人口数量第1,劳动力人口数量也第1,提高劳动力素质是广东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广东补贴劳动者技能培训,极具远见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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