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2022-07-09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粉尘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富升达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粉体喷涂车间(岗位)。

三、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四、职责和权限:

4.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五、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富升达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和车间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富升达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六、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主任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七、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八、附则

8.1 本制度由公司(工厂)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安全主任和车间主任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富升达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第二篇:家具厂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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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防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粉尘爆炸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企业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检查管理。 3.2现场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程序及要求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2.通风除尘: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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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防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注:具有爆炸性粉尘,是指金属(如镁粉、铝粉、钛粉);煤炭(如煤粉);粮食(如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干奶粉、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茶叶粉尘);林产品(如纸粉、木粉、纤维粉尘);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第三篇: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点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包括粮食加工及储运、饲料加工、木材加工、轻金属粉末加工、煤炭储运、煤粉加工及使用、纺织、硫磺制粉、粉末静电喷涂等企业,不包括矿山、烟花爆竹和火药制造企业。

基础管理

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提示要求。不符合本提示的现有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的,要停产整顿。

2、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防爆机构。

3、企业是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企业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程度进行危险识别,定期进行评估。

5、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7、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粉尘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7)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8、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10、企业应针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险辨识,预测潜在的紧急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评审和更新预案。

11、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

12、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防火防爆技术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粉尘防爆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控制系统使用技能;对在易爆场所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防火防爆技术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13、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要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4、企业必须制定运行检修维护细则,并定期对生产系统的粉尘及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检测,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5、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具有粉尘爆炸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各类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16、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行为。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企业主要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并根据企业现状制定安全检查的频次。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17、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18、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9、 企业应定期检查除尘系统的泄爆、隔爆装置,使其性能保持完好;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系统内配置的任何设备,如需改造,其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

20、车间内应杜绝明火作业。如确需在车间内使用电、气焊时,应将该区域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将设备、管线等及工作场地清理干净。制定防火措施并经企业防火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动火证),在严密监护下和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焊接完毕,由防火员认真检查并继续监护一段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21、 企业应设置粉尘浓度测定仪,随时对车间和除尘系统的空气含尘浓度进行检测,并定点定时对温度、湿度、压力等进行检测,或请有关部门协助定期监测,并建立档案,及时了解系统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改进措施。

22、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23、 企业应每年对尘毒作业岗位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篇:粉尘爆炸场所安全验收指导意见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

技术服务指导意见

一、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技术服务工作流程

(一)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粉尘性质进行确认,确定粉尘不具有爆炸风险的,出具相应结论。

(二)确定粉尘具有爆炸风险的,编制检查表,对企业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及涉爆粉尘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列出隐患和问题清单。

(三)根据企业实际,帮助企业制定隐患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符合《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经双方认可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安监局。

(四)企业按照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整改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对整改难度较大或整改时间较长的问题,帮助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防范事故措施。

(五)企业整改完毕后,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编制《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涉爆粉尘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隐患清单、完成隐患整改清单、未完成整改清单原因及防范措施、企业整改方案、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管理意见、评估结论等。评估报告经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监管权限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金属涉爆粉尘企业的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增加检查项,提高隐患排查的针对性,企业应按照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技术服务机构对本次隐患整改的准确性和评估结论负责,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不合格结论。

二、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评估报告的必要条件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凡能够立即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必须停产整顿;对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限较长、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和隐患,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导企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计划实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企业全面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结论,尤其要突出与预防粉尘爆炸密切相关的关键制度、关键工艺、关键设备、关键人员等方面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凡以下方面有一条未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评估合格的结论:

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应当

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安监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覆盖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的所有岗位。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4、新上岗职工应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企业必须制定粉尘爆炸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定期清扫制度,并形成记录。

7、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应及时检查维护,确保运转部件间运转灵活。

8、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粉尘爆炸场所动火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9、产尘、运输管道、除尘设备必须有泄爆装置。

10、工、库房屋顶不能漏水,同时应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1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1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照明灯必须符合灯的表面允许温度低于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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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14、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用防静电装置。

15、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和电力设计必须按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6、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生产及维修工具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17、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禁止使用不适用的灭火器材,可采用消防砂或灭火毯等灭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18、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19、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附件1:安全管理检查表

附件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第五篇: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 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 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 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 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 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 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 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3.4 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 物。 3.7 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 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 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a)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 (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 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 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 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260℃。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 于 100℃。 5.12 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 6.1 通则 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 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 GB15606 中 7.4 的要求。 6.1.3 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 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 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 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 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 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6.2.2 管道系统 6.2.2.1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 放时的最大压力。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6.2.2.3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2.2.4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 接口应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 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 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 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 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 大值。 6.2.3 机壳和机罩 6.2.3.1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 入。 6.2.3.3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6.2.4 风机 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壳体的设计强度 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2.5 除尘器 6.2.5.1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 强度应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6.2.5.2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6.2.5.3 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6.2.5.4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6.2.5.5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6.2.5.6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 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内; c) 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 d) 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 e) 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 布置在室内; f) 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 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 3 /hr; 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6)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 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 也至少为 6m; 7)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6m。 6.2.5.7 除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以外,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 内: a) 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 路已配备了与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 b) 处理能力大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 了火花探测系统,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内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 况,且运送循环空气到建筑物的排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手动复位的高 速截止阀时; c) 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 允许由管道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6.3 机械输送系统

6.3.1 所有设备在安装及运行中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润滑。 6.3.2 设备的轴承应采用防尘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6.3.3 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6.3.4 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6.3.5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难以接近的区域内设备的轴承宜安装轴温报警器。 6.3.6 不作为泄爆口使用的设备出口及可移动设备的盖板,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 可靠固定且防尘,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时的最大压力。 6.3.7 具有爆燃危险的封闭式输送系统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3.8 具有火灾及爆燃危险的输送系统应采用高速截止阀等机械类隔离方式,或火花 探测系统与化学抑爆系统联动的方式与其上、下游系统进行隔离。 6.4 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 6.4.1 热油加热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防护应符合 SY/T 0524 的规定。 6.4.2 热油加热系统不应使用铜、铸铁或塑料管道。 6.4.3 油溢出时应及时清理。 6.4.4 应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积聚。 6.4.5 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热设备的助燃空气应由建筑物外面直 接用导管导入。 6.4.6 易燃燃料管线应设置紧急截止阀。截止阀的位置,应在火灾发生时便于人员接 近并将其关闭。 6.4.7 以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回火装置。 6.5 粉碎设备 6.5.1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6.5.2 当设置于一个独立建筑物内或当建筑物与毗邻的隔间采用了 GB50016 中的防爆 设计时,允许设置于室内。 6.5.3 粉碎设备的外壳应采用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造,其强度应足够承受所加 工的材料可能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

6.5.4 由非燃烧材料制造,且设置有泄压导管延伸至室外的泄爆口、或安装有火焰熄灭 装置的粉碎设备外壳,其设计强度应高于泄放后的最大爆燃压力。 6.6 人造板机械 6.6.1 应使板类成型机封闭空间内的粉尘云最小化。 6.6.2 轴承、辊和轴衬应符合 6.3 的要求。 6.6.3 铺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6.6.4 压机周围应设置废气强制排放系统。 6.7 干燥系统 6.7.1 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 料处理设备之间。 6.7.2 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如采用了非直排方 式,则应对旋风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6.7.3 干燥管道应采用水平方向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弯头数量。 6.7.4 干燥介质的含氧量应控制在 17%以下。 6.7.5 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6.7.6 干燥旋风分离器顶部应设置泄爆装置。 6.7.7 室外干燥旋风分离器及铺装机顶部的旋风分离器,若高出附近建筑物的屋面时, 应按 GB 50057 的要求设置防雷系统。 7 储存设施 7.1 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储 存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屋顶。 7.2 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7.3 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 7.4 储仓的结构应尽量减少水平边棱。 7.5 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7.6 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 设置阻风门。 7.7 具有潜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储存于室外或独立的建筑内。如储 存在室内,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设计。 7.8 储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储仓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8.1 防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除尘系统部件; b) 电传感器,开关装置,电机等; c) 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部件,当喷水器被沉积物堵塞或腐蚀时,应进行更换; d) 润滑系统; e) 旋转式机械(如:剥皮机、刨片机、研磨机、精磨机、烘干机及滚式压机); f) 产尘设备内部和周围电气装置的缺陷(如:电弧、闪电、电线损坏),电弧开关; g) 传送带及轴承的完好情况,损坏的导线以及偏心的部件(齿轮、滑轮、防护装置 以及整流罩等)。 8.2 对防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8.3 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动,应重新进行检测,保证各项性能符合 防爆要求。 8.4 应确保所有的泄爆口处无任何障碍物。 9 清理 9.1 应对粉尘及其它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种管道和现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 b) 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口周围; c) 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 石蜡; d) 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

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 9.3 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废料应放置于有盖的金属容器中,每天移至安全地 点。 9.4 应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扫方式,清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在存在能够点燃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热表面,或易产生火花设备有明火或火花的情 况下,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c) 采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或强力清扫时,压力不应大于 103kPa,且清扫时应将电 力或其他点火源关闭或移出该区域; d)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爆 型。 e) 应将金属从清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木屑或可燃废料中分离出来。 10 管理及培训 10.1 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 AQ/T 9006 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2 应按 GB 15577 的要求制定防爆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检查。 10.3 应按有关消防规定建立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度。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10.4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厂房及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 10.5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防爆专篇,并定期组织演练、总 结并保留记录。 10.6 除进行一般安全培训外,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木粉尘防爆的专业培训。 10.7 当工作条件改变时(如设备、工艺、防爆设施变更或材料储存、传送方式变更 等),应对培训计划和程序进行检查更新。 10.8 员工培训应有记录并存档。 10.9 应对防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存档。 10.10 对防爆设施的故障、检修、维护、变更应进行记录并存档。记录应包括:故障 记录、检查程序(例如:安装、检查、测试、培训、维护)、组织机构、执行结果和 工作日期。所有需要保留的记录都应保留到其效用结束。 10.11 有可燃粉尘或粉尘云存在的区域不应使用气动工具。必须使用气动工具时,应 关闭该区域内 AQ 4228―2012 9 的所有产尘设备并清理所有的设备、地面及墙壁的积 尘。 10.12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及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13 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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