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对策论文

2022-05-03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行政执法监督对策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未检部门检察建议覆盖面广,实效突出。目前未检检察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范围单一、没有形成综合司法保护合力、制发程序和建议内容有待完善、外部配合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应不断拓展检察建议的范围,通过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行政执法监督对策论文 篇1:

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摘要】 农产品“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登记保护。“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主要是指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包装标识合法有效使用的监管等。目前,随着我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多,市场占有份额的不断扩大,品牌公信力和美誉度不断提升,“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加强 认证后监管 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企业年度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市场监察等。企业年度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品控制体系状况,特别是生产投入品使用状况、生产记录档案留存等;产品抽样检查是指对已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监督性抽查检验,产品抽样检查的重点是产品质量重要指标的检测与评估;市场监察是指对市场流通中的“三品一标”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有效标志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1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农产品生产法制法规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指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认证单位要对其认证实施跟踪调查,对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要追究责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包装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到执法管理工作范围,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将全面促进各项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农产品起着重要的督导作用。

1.2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大力推进

实现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组织模式,实施“全程质量监控”的生产加工方式,建立了“环境有检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质量有标准,用标有监管”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从“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建设入手,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通过“三品一标”的品牌效益,带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就是严格按照“三品一标”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法对“三品一标”产前、产中、产后过程的全面监督控制,激励生产者积极、自觉地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强生产者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3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不容忽视、日趋重要的一项工作,成为农业部门无可推卸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义无反顾地担当起来。从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从执法监督角度看,农业部门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职能,主要是依托各级“三品一标”管理机构工作体系来执行,包括产地环境监督、生产标准化督导、产地准出、包装标识使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等。强化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2.我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现状

吉林省自199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以来,吉林省相继于2003年、2007年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工作。目前,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785个,有机农产品271个,无公害农产品209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8个,环境监测面积3900万亩;2009年,全省“三品”产量达到3340万吨,实现产值487亿元,带动农民增收58亿元,带动农户278万户。

我省始终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全面加快事业发展步伐,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程”为主线,扎实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先后制定了产品抽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属地监督、分层管理”的工作格局。从监管组织看,吉林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主要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年度检查计划、产品抽检计划和市场监察方案,由各地管理机构按照计划要求,具体主抓落实。目前,全省具备“三品一标”行业自律监管资质人员15人,并且都集中在省级管理机构中,基层管理机构监管队伍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监管依据看,“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主要遵循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部分管理机构得到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授权,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监督;从监管实效看,全省大部分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行业自律执行,监管措施还很薄弱,监管实效性不强。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吉林省“三品一标”市场影响力不够强,包装标志使用不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面对新形势、新时期和新问题,吉林省的“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3.1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既是是长期性的工作,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性的工作。做好“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实施。目前,“三品一标”工作机构覆盖了60个县(市、区),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认证、生产监控、证后监督工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区)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实效性不强。这些问题极大制约着“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鞭长莫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三方面入手,产地准出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基础环节。“三品一标”产品生产前沿是证后监管的关键点,生产者能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要依靠基层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和督导,基层管理机构在“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应及早确立并理顺“三品一标”基层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完善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能并落实工作职责。

3.2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明确授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管理范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律职责,然而,在依法监管过程中,我们还缺少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细则,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够显现。吉林省大多数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部门的明确授权,监督管理层面存在执法空白,监管实效和工作力度呈现较弱的态势。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依法监督农产品,特别是“三品一标”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依法监管至关重要。应尽快对各级管理机构明确法律委托授权,积极协调法制部门,指导监督“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对口统一监管”的工作格局,督导“三品一标”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详实记录生产档案,合法规范使用标志。此外,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还要继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3.3证后监管资金经费不足,有待进一步增加投入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要内容。目前,吉林省对“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有一些资金补贴,对证后的监管工作,还没有建立资金补贴制度,各级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短缺、人员偏少、效果欠佳的现象;从办公设备看,“三品一标”质量监管重在生产基地的实地检查,主要是生产投入品使用检查、环境现状考察、生产档案记录检查、走访农户等,监管人员需要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场院、厂房车间。然而,“三品一标”加工企业分散在各个乡镇,种养殖基地座落在各个村屯,现场检查需要配备便利的交通工具,才能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生产状况抽查。此外,基层管理机构的办公设备极度老化,个别机构还没有现代化办公工具,以至于消息闭塞,信息滞后,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有效实施;从产品抽样看,“三品一标”质量监管重在产品质量追溯,对风险高、隐患大的鲜活产品,要做到随时抽取样品跟踪检查;对“三品一标”产品,要做到生产环节控制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要做到随机监察抽检检查。无论是在生产现场抽样,还是在市场流通中抽样,产品抽样点布控越宽泛,抽取的样品才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才更有说服力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大量的产品抽样,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我省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到各级财政预算中,解决基层管理机构实际工作困难,保障“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李蔚

行政执法监督对策论文 篇2:

加强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研究

摘 要:未检部门检察建议覆盖面广,实效突出。目前未检检察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范围单一、没有形成综合司法保护合力、制发程序和建议内容有待完善、外部配合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应不断拓展检察建议的范围,通过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关键词: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

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制度,拓展未检检察职能;有利于促进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围绕未检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升未检检察建议的质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立足四大检察监督职能,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要坚持以办理司法案件的标准开展和评价检察建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策建议适当、程序合法规范,以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争取建议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实现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一、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的特点及取得的实效

(一)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特点

未检部门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1]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未检部门检察建议覆盖面广。覆盖面广与未检部门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未检工作涵盖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所以覆盖了所有检察建议的类型。

2.未检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分布不均衡。再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极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占比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较多,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制发后,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的重要环节,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数量少,说明未检工作中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短板,相关工作没有完全开展,未检部门没有发挥统一集中办理的特色与优势,集中办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3.检察建议实效突出,相关部门积极纠正或整改,对检察建议没有回复的情况少。说明未检部门能够立足检察职能,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二)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成效

1.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无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没有女性侦查人员参与,讯问、询问笔录出现同一人在所有讯问、询问笔录签字的情况,成年人案件中未重点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规定,对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予以切实落实,积极推进“少年警务”建设,促进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警务机构的建设。

2.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问题的整治力度。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和刑执部门积极配合,针对未成年被羁押人员未进行单独羁押、单独管理的情况,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看守所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3.通过检察建议,全面监督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扫黄打非·护苗2019”等专项行动。未检部门针对查访中发现的“一号检察建议”传达不到位,女生宿舍管理不严格,部分学校在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对教职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对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现象,向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深化打击非法少儿出版物及有害信息,集中整治涉未网上网下文化环境突出问题,对于有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或者存在监管漏洞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治意识、强化学校管理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对套路贷、校园贷的特征、危害性进行宣传。

4.积极开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流动人口户籍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将被告人户口予以注销,并针对户籍和流动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在民事监督领域解决监护侵害和缺失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的,向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人的监护人资格,妥善处理被害人的监护问题。

6.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经济困难,子女辍学,向区教育局发出解决两个孩子转学的检察建议,向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发出帮助解决公租房的检察建议,均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并帮助解决了相关问题。

7.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探索。各地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等”外领域探索,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烟酒销售、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出版物及网络信息安全、娱乐场所整治、校车安全管理、校舍及其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相关基地场所设施免费或优惠政策的落实、非法招收童工、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控辍保学、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不依法履行救助保护职责等领域,取得良好效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范围单一,没有形成综合司法保护合力

涉及未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建议极少,工作存在短板,办案能力不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和线索,敏感性不够,缺乏担当精神,不能适应新时期未检专业化的需要。有的符合公益诉讼案件条件,却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代替,监督缺乏针对性。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的信息通报、线索移交、衔接配合等分工协作机制也不完善,尚未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合力。

(二)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建议内容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做成刚性的要求

部分检察建议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被建议单位不知如何纠正和整改。有的问题分析不深入,未能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依据与违法作为不具有关联性,提出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说理不充分,论证、语言不简明。建议文书格式不规范,编号混乱,发送监督对象错误,没有履行备案职责,没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录入等问题仍存在。

(三)未检工作外部配合衔接机制不完善,影响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有的检察建议发出后就认为工作已经结束,主动会商、实地走访的不多,存在视回复为采纳,视回复为落实的现象。发出检察建议后没能与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落实效果,整体工作衔接还不够顺畅和紧密,配套机制缺乏,未检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三、未检部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办理,拓展检察建议工作的范围

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脱管漏管、落实特殊矫正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检察建议为着力点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稳步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补强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短板”,加强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精准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二)積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对制作传播网络违法及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管控,宣传报道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及文化市场整治,娱乐场所、网吧、宾馆及其他场所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等重点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推动长效治理。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妥善解决涉案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原因和趋势的分析,及时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高质量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三)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质量、效果、效率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的对象要有法律法规依据,要做到准确无误。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准确,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策建议要具有明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告知回复的期限。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的格式规范,认真编写编号。要严格落实检察建议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四)及时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对于已制发的检察建议,定期回访,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未依法纠正或整改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送达时,要进一步规范送达程序,积极开展宣告送达,确保送达效果。

(五)要加快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

发挥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履行责任,确保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

(六)加强学习,提高检察建议工作能力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强化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队伍检察建议工作业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及部分省院出台的实施细则,熟悉掌握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制发程序、督促落实等工作要求。加强类案总结分析,注重案件收集,提升总结特点、问题、原因和规律的能力,找准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深刻的社会问题,帮助堵漏建制。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作者:李颖

行政执法监督对策论文 篇3:

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摘要】在阐明了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之后,本文着重论述了基层中央银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中央银行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基层中央银行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基层中央银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就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其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检查监督权部分内容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难度增大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以下三项权力,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中国人民银行实际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1.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了如下之规定,那就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遭遇到比较严重的支付困难,也就是说,这种支付困难已经有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时,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拥有对上述那种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检查与监督的权力。如果只是单纯地从法律形式上考察,这的确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一种全面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这种全面检查监督权的办法,金融法规也没有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这样,在现实中如果真正发生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采取行动之前首先得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同时还得协调各方面的配合措施,所有这一切,无疑会使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权力无论是在救济性上,还是在及时性上,都会大打折扣;至于基层的中央银行,在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中,问题就更为突出,严重地阻碍了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履行。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行政执法的界定较为模糊。虽然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中国人民银行都拥有对其多达九种的行为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力,但是在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中,除了对其中的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了详细的法律责任界定外,对其他八种行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则较为模糊。这种模糊性势必导致基层中央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实施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有的基层中央银行虽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是由于法律责任界定得不清晰,致使其在检查以后难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最终导致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很难收到实际效果。

(二)基层中央银行与社会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面临严峻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这两项新的职责。其中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是无法有效地实施的。举例说明如下:按照实施的先后顺序,整个洗钱活动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放置阶段→离析阶段→融合阶段。不仅这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拥有不同于其他两个阶段的特点,而且这三个阶段所发生的领域也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反洗钱工作也随之不仅会涉及到一些与反洗钱本身有关的方面,如反洗钱打击、侦查或者反洗钱控制、预防等等方面,同时还要涉及到一些其他部门,如司法、执法或者财政、金融等等部门。在我国现阶段,真正意义上的、专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的机制在大多数的基层中央银行中尚未建立起来,统一负责对信息进行甄别及收集的机构还极度匮乏,而且无论是银行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海关以及财政等部门,也无论是就其情报交流工作而言,还是就其信息收集工作而言,都还没有全面地开展起来。上述这种局面,不仅对打击及预防反洗钱体系的建立非常不利,而且对反洗钱工作合力的形成也是非常不利的,最终会对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开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基层中央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行了新的调整之后,和央行新职能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对比,无论是从知识结构方面考察,还是在人员配置等方面,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差距。多数基层中央银行虽然按照上级行的要求设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但是却都只是挂靠在办公室,法制工作也只是由一名同志来兼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由于缺乏专业人员,法制工作仅仅停留在文件的收发和对文件精神的传达上,力量更是亟待加强。显然,在这种状况下,基层央行现阶段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很难得到有效的满足。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構建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体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规、合法、有效地开展

1.構建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体系。要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基础之上,在基层中央银行成立法律事务办公室,配置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针对各执法职能部门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条法人员,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从而在系统内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金融法律工作网络。

2.建立和完善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体系。在执法内容上,基层中央银行要结合监管职责分离的实际,实现以行政审批管理为主向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主的转变,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确保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在执法程序上,基层中央银行要制定和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规范性的文件审批制度、行政处罚法律部门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等一系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完善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其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监管分离后,基层中央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到位,关键在于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起来。为此,基层中央银行在加大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始终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作为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环节,相应的检查与监督机制必须建立起来并逐步加以完善。

1.检查及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机制首先要在基层央行得以建立起来。借助于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跟踪管理和对执法对象的调查、核实,确保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的公正、公平、合法。

2.建立对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对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审核和再监督,促使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有关金融法律理论、规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律及重要司法解释,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准确界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事实,做到定性准确、法律运用适当、处理依据充分,从而提高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树立起基层中央银行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促进其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基层中央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自身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力度,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作为规范金融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狠抓落实。

1.改进和完善法律文书,以此规范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操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其行政执法活动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行为,它是金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中国人民银行即金融执法的主体作出的,它还是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用来证明应该有的法律效力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是否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都要按照文书法律的约束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及文字解释的单一性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操作行为的规范化。

2.加大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规范其行政执法的处罚行为。要严格监督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格把好以下“三关”,一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程序的审核关,保证检查程序的合法;二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中违法事实的定性确认关,确保违法定性准确、法律运用适当、处理依据充分;三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处罚关,做到处罚适当、合法合理。

3.加强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档案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管理行为,建立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主任审核、分管行长审批的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行为,同时做到执法检查资料齐全、准确,促使基层中央银行执法资料的档案管理科学化。

(四)加强基层中央银行的金融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切实改善其金融执法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执法者的素质高低对于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基层中央银行要紧密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特色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宣传和学习培训,培养守法精神和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理念,这是推进基层中央银行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的基础工作。首先,基层中央银行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重点对其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执法行政水平。其次,基层中央银行还要下大力气宣传金融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基础知识,以促使全社会无论是在金融的法制意识方面,还是在风险意识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强。最后,基层中央银行要向地方政府积极宣传各种金融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五)基层中央银行要建立起与社会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增强与社会执法部门的联动效应

基层中央银行承担着维护一方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当前基层中央银行急需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事关金融监管及其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各项金融业务的开展或者政策的实施加以协调,还对一些综合性的监管问题,即事关整个金融体系是否稳定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共同预测、分析、判断和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在履行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新的职责时,要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解释工作,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与配合的联动网络,共同打造社会环境,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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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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