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预验收

2022-10-02

第一篇:煤矿复工复产预验收

XXX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

2、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矿长和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1~2名;(提供包含学历、职称情况的花名册)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提供包含学历、职称情况的花名册)

4、《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矿井采掘工程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6、矿井巷道布置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采用木支护;

7、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

9、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掘进作面,具备“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导切”,灵敏可靠;

10、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1、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

13、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及所有避灾路线,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4、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2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5、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6、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7、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8、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19、矿井劳动组织管理规范,不存在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现象;劳动用工符合规定,并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20、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2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提供制度及相关记录)

22、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情况(提供权威机构鉴定结果);

23、“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2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救护协议签订、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二、复工复产验收表(附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二篇: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方案(范文模版)

五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保障全县非煤矿山节后能够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把好全年安全生产第一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改、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

二、验收依据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

定。

三、验收范围

非煤矿山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证照及审批手续齐全的申请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

四、验收程序

1 企业按照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向 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安监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五、不予验收的情形

(一)审批手续不齐全; (二)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

(三)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

质范围,未在市、县安监部门备案的;

(四)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层 或分台阶开采的; (五) 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六)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 井工矿山未进行人员核定的;

(八) 法定代表人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的。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是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的重大意义,复工复产验收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年,引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加强主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抓紧抓好。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复工复产领导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督查;验收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

2 序,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自检验收工作。

(二)安监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把复工复产验收与安全生 产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保障工作质量。 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执行力,严 格标准、严格验收。对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要帮助和指导其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尽早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批准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和事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

(五)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山的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巡回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六)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予验收通 过,要实行挂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直至消除安全

3 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

1、忻州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 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及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管〔2014〕14号)文件精神,多局切实加强春节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我市2014年非煤矿山企业春节节后复产(含复工)验收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早安排部署,切实提高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春节前,市安监局专门发文对节后复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由安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到aa等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停工停产工作,并将节后复工的有关文件精神传达至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督促执行,确保节日期间安全。春节过后,由于受春节期间停工停产和雨雪天气的影响,非煤矿山各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明显下降,甚至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抓好非煤矿山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尤为重要。。企业申请复工前,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对各部位、各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自查,重点检查电力设备、破碎装置等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现场做好记录,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迅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作为复工申请的附件,报送乡镇安监办、县安监局备案。

四是要确保复产验收的质量和效果。对复产验收合格的,及时下达复产通知书;对验收中发现存在一般隐患的,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验收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严格实施挂牌督办;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复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还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工作,对排土场、高陡边坡及配电房、火工品储存库等各类危险源要建立动态监管台帐,明确定期巡查和管理责任人。实行日常隐患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按照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整改期限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构成重大隐患的,按规定立案整改并报我局备案。要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器材,落实隐患治理资金,认真实施整改,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安全生产。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8家非煤矿山通过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检查,其中14家地下矿山、2家露天矿山复工复产,1家地下矿山、1家露天矿山进行整改,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正式下达了同意恢复生产、建设的批复文件。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对矿山企业联合检查工作,我局抽调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进行检查,找准问题、查摆事实,收到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矿山企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拖欠历年各项规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二是矿山企业用地申报滞后,用地在前,申报在后;三是矿山用工人员登记不能及时上报,个人信息采集内容不全等。四是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小、乱、差”问题突出。我市非煤矿山均为小型露天矿山;尾矿库均为五等以下尾矿库。大部分矿山业主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意识差,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专业技术力量普遍薄弱,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农民工,文化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较低,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回头看”活动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六市安〔2014〕4号),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作业场所、关键部位和重要设备实施,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回头看”督查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做好复工前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各类安全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特别是对新入职员工,未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一律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篇: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通 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函(2009)13号

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

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的同时,在2009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补充规定: ‘

一、明确复工、复产矿井的区分。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整顿(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限期整改,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严格标堆、严格把关、严格验收,不抢时间、不赶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为确保验收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结200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在继续执行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条件的,即: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的;县营以下地方煤矿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二)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末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敢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三)生产矿井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的;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四)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的;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陡患未能得到彻底整改的。

(七)未落实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

(八)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股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连续两次复工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矿井要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产前复工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在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如井下确需施工需火工品的,必须经市煤炭局批准后,方可由公安部门供给。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2009年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标准、要求及分类强化安全检查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已批准复工复产的或者春节期间未停产的煤矿,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篇:复产复工验收申请

富源县老厂煤炭分局:

舍乌煤矿副斜井于2012年8月31日严格按照局的停产通知要求安排全矿井下一律停产进行职工培训和隐患整改,停产期间我矿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组织矿各部门对井下采、掘、机、运、通、防尘系统认真仔细进行隐患排查,并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足条制定了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通过近期的努力,现已将存在隐患整改结束,敬请局领导安排给予我矿验收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舍乌煤矿副斜井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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