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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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规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法规科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应报送法规科审核整理归档。

第六条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规科核审人、主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 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

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

(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城管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一案一卷,也可一卷多案,但每卷不得超过8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件。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执法程序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篇:运管局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各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 大队配置的通讯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 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大队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案设备,主要用文书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的防病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车辆由各执法大队使用管理,大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队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执法车辆由执法大队办公室统一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九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的维修需填写《维修项目申请单》,说明具体内容和损坏原因,报执法大队领导批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认可报销。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

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凡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设立驾驶员安全考核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二十四条 每年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2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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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归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适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不得分散在执法机构和个人手中。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实行一案一立的原则,结案的案件都应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

第五条 立案案卷,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通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需要有其它证据、文书等材料的,也要收入。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六条 现场处罚案件,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副本、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

第七条 案卷从立案到调查取证阶段由案件承办机构保管。

第八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由承办机构将案卷交案件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案件审理办公室自收到案卷起三日内对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全的,退回承办机构进一步补充调查。

第十条 案件经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后,案件审理办公室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案卷一起交由案件承办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后,报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予以结案。结案案卷由案卷承办机构整理装订,装订后的案卷暂由承办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承办的案卷,在经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查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交接案卷时,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案卷要分类编号保管。类别和保管期限统一用汉字,年代号和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案卷的整理归档应做到以下几点: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应齐全完整;

2、案卷的排列顺序原则上以时间顺序为准,依次排列;

3、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依次排列顺序,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

4、卷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对已破损和无装订线的文字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加边);字迹已经扩散和字迹不清楚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5、案卷内的文件材料用纸和书写格式要规范统一,严禁用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不能用热敏传真件;对文件中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起草的文件和热敏传真件,要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6、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7、案卷归档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8、要有案卷登记本;

9、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大案(货值20万元以上)要按长期保管。其他案卷短期保管。现场处罚案卷保管3至4年,立案处罚案卷货值在5万元以下的保管5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保管6至10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保管11至15年(“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归档案卷如使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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