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发展制度创新论文

2022-04-24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行政发展制度创新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但对这些创新的主体、动因、领域、外部参与和绩效,则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为基础,运用文本研究的方法,对近三届159个创新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

行政发展制度创新论文 篇1:

新时期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策略分析

摘要:用制度创新推进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时期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必须采取有效策略,主要是要建立有利于制度创新的权威决策机构、坚持市场化的创新方向、发挥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以及强化用技术创新激发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等。

关键词: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策略

制度创新的实质是用新的更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取代旧的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一方面应以过去制度创新的知识积累为基础,保证制度创新的传承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应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以及国家安全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或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科学的扬弃与修正。在我国国防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远未破除、各种利益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的现实条件下,要通过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推动国防经济全面转型、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使国防经济走上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

一、建立有利于制度创新的权威决策机构,做好顶层设计

世界主要国家在国防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为了实现创新发展和保证新制度安排的落实,普遍建立了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亲自挂帅的权威机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的国防经济制度变迁中也有这样的成功先例。而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不力且举步维艰,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由于相关制度决策部门的权威性不够、职能受到不同程度地弱化所致。因此,在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一轮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切实增强国防经济制度决策部门的权威性,在国家层面上搞好军民融合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领导决策机制。我国《国防法》规定,要建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之间的协调会议制度。但是,现在的协调会议制度仍不完善,难以全面实施协调,从而使军民融合的协调,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稳定的机制,沟通的渠道也不够畅通。为了保证将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落到实处,有必要在国家最高决策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并将其常态化、制度化,从国家层面上加强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对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进行宏观领导、科学决策和战略规划。以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对国防经济军民融合的制度创新进行战略部署,切实消除制度创新中决策部门权威性不高、具体部门执行不力的现象。

其次,建立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宏观决策研究咨询机制。世界主要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和成功,许多关于制度创新的有益建议和构想,都是通过官方或民间性质的“协会”、“研究会”、“联盟”等机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交的政策报告形成的。因此,在新一轮制度创新中,国家要组织军地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有关代表,组成推动制度创新的宏观研究咨询机构,从国家管理的宏观视角出发,以国家利益为重,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做好制度创新的战略规划,对战略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向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

再次,建立健全制度创新的跟踪、监控、反馈机制。最高决策层和宏观决策研究咨询机构一旦制订出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战略规划,就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检验。为了检验有关战略规划可行与否,必须建立健全对有关战略规划的全程跟踪、有效监控和适时反馈的长效机制,确保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即时修正,使战略规划真正能够适时、动态地反映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

二、坚持市场化的创新方向

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美国、日本利用其成熟的市场机制,着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并购、重组,并广泛动员、充分利用民力为国防生产和建设服务,促进了国防经济的军民一体化发展;俄罗斯建国后,也效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急速推进以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国防经济市场化进程,只是效果不甚理想。其实,这不是说俄罗斯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错了,关键在于其进行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时没有有效结合本国国情和军情,没有充分考虑到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度创新的手段和步骤又过于激进。随后,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适合本国特点的改革措施,市场化的制度创新立即就显示出巨大的生机与活力,这充分说明市场化的制度取向符合当今世界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发展趋势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就日益明显并逐步走向深入,至今已形成明确的趋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市场制度尚未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还不太理想,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中,必须继续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防经济发展管得太多,统得过死,几乎完全排斥市场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的作用,结果导致国防经济发展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中,政府对国防经济的管理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以間接的宏观调控为主,避免对国防经济的直接干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由开放的生产要素市场配置国防经济资源。当然,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况且它还经常性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国防经济运行又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加上国防经济制度的刚性存在,因此必须坚持国家指导性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的价格机制,以保证国防经济的健康运行。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壁垒,打破行业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形成与国民经济市场融为一体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加快国防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对国防经济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国家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职能

一般来说,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和国家(政府),其中国家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新中国60年来的国防经济制度变迁表明,每一阶段的制度创新都是在国家的主导下完成并取得成功的。即或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确立以后,国防经济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日益明显和深入,但如果没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和科学引导,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不可能有如此的自觉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价。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发育也不充分的现实社会里,个人和团体的制度创新成本之大足以扼杀所有发自其内心的创新冲动,只有在国家的保护和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成功。况且,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下,个人和团体即使有着一时的制度创新冲动,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现实动力去完成。而国防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产生和创新也只有由国家完成才最有效率。因此,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必须进一步发挥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国家可以从制度需求方面进一步干预和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一是可以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国家为了促进国防经济发展,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比如通过某些大型的国防工程和建设项目积累某种产品和要素,改变其相对价格,引发制度创新,因为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盈利机会,从而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而引发人们重新缔约、订立制度以获取和分配新利润的努力。二是可以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变迁。通过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进行科研攻关,国家可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三是可以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导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使一些与规模经济相适应的国防经济制度安排得以创新。针对当前国防市场和民用市场相互分割的现实,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克服体制性障碍,打破行业、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开放性的、军民统一的市场体系,进而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其次,国家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从制度供给方面进一步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国家可以利用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供给成本。这些成本至少包括:规划设计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以及随机成本。这些成本有时会大到使得一般的经济主体难以进行制度创新,而国家则可以发挥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成为可能。

再次,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动进行国防经济制度创新。通过对国防经济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防经济制度供给的不足,降低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这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显得尤其必要,原因如下:当前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已经进行到了关键阶段,遭遇到了一些无法绕过的体制性和“瓶颈”性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有可能取得突破;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已经从单项改革推进到了整体优化的阶段,必须要由国家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否则将难有大的作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集团使国防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遇到了重重阻力,离开国家的支持和强力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只能流于形式。

四、强化技术创新激发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之间具有明显的互动关系,有效的技术创新是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经济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变迁来拉动的。但随着制度创新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到了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进行制度结构优化的阶段,单靠制度的调整和变迁来拉动制度创新就有大的成效和作为了。而世界范围内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又为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即通过技术创新来激发、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国防经济发展已经主要依靠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来实现,因此,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也应该从过去单纯依赖制度调整来拉动向依靠制度调整和技术创新相结合的制度创新转变。为此,一要创立国家技术创新系统,以提高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地高校的创新动力和能力,促进它们之间的创新互动和知识流动的效率,最终提高我国包括国防科技在内的技术创新能力。二要制定技术创新法,通过将技术创新纳入到法律鼓励和保护的高度,明确技术创新活动的范围,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持久深入。三要深化包括国防科技在内的科技体制改革,落实“科技强军”、“科教兴国”战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发展和规范技术市场,降低技术交易费用,实行技术参与分配的制度,充分调动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四要制定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把鼓励技术创新作为国防经济各项政策的首选目标,并制定扶持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在产权配置和剩余索取权的设计上,要让人力资本和技术产权进入分配领域,给予技术创新者以产权激励。

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国防建设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等。

参考文献:

1、阮汝祥.中国特色军民融合理论与实践[M].中国宇航出版社,2009.

2、姜鲁鸣.论中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制度保障[J].中国军事科学,2005(5).

(作者單位:军事经济学院)

作者:王本文

行政发展制度创新论文 篇2:

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因、特征与绩效

摘要: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但对这些创新的主体、动因、领域、外部参与和绩效,则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为基础,运用文本研究的方法,对近三届159个创新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创新具有被动和倒逼的特征;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和内容分布不够均衡;社会公众、政府自身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促进制度创新中作用不大;创新的外部参与和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此,应从现行教育制度的解释权、政府对公众需要的回应性、教育改革的“硬骨头”和制度创新的绩效分析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教育制度;创新;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文本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从本质上就应当是因地制宜,从各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自下而上的地方教育改革实践和探索,往往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具有生命力。因此,地方政府的教育创新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近年来,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取得了较多的成功经验。各种创新典范,也常常见诸报端。

学界对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也给予了一定关注。曲正伟从宪法秩序的变化、分权改革的实践、改革路径的依赖三个方面论述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并以创新内容和创新过程为载体,指出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论特征;从春侠通过学理和实践的梳理,揭示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具有多元化的结构特征,而绝非仅仅为了“获利”;还有学者针对地方教育行政体制的创新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从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规制型政府四个角度凝练了当前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向。当然,也有学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提炼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若干特点。比如董圣足通过对温州民办教育的考察,总结出了所谓的“温州模式”。

总体而言,我国学界对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得出了一些较有思想深度的结论。然而,客观地说,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理论研究及其结论大多基于逻辑推演和经验观察,缺乏扎实的实证数据支撑。比如上述学者关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与基本路向的研究因缺乏大样本的统计数据,其信度和学术价值就会降低。

从学科发展和知识积累的角度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应该并行不悖,相互促进。过于注重理论研究,可能会将科学研究转变为思辨研究甚至走向“玄学”,进而降低研究的解释力。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方面,在已有一定理论成果的背景下进行实证研究,提供经验数据,不仅可以检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更有助于推进该领域的持续研究。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可能较有基础意义,也是本文着力关注的问题: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到底进行了哪些类型的教育制度创新?哪些地方政府更热衷于创新实践?这些创新的动力从何而来?在创新实践中,是地方政府“孤军奋战”,还是有“外部援军”?这些制度创新的绩效怎样?

二、研究设计与展开

(一)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本文选取“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作为资料来源。该奖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机构发起,自2008年以来,已连续举办3次。该活动的评选对象是“省、市、县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部门制订、实行的制度性变革和政策调整”。组委会始终坚持“非营利、独立、公正、参与”的原则,经过案例搜集、实地调研、网络投票等环节,三届评奖共产生了160个创新案例。根据评选要求,每项申报案例中都包含“创新背景”、“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等三个部分。

为了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些申报材料进行组织分析,得出富有本土特征的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结论,本研究决定采取文本分析法。它是一种将文件中的文字及图像内容从零碎和定性形式转化为系统和定量形式的一种研究方法。按照巴比的分类,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内容分析法。该方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编码将原始材料(书籍、布告、网页等)转换成为标准化形式材料的过程,转化的关键环节是变量抽取和属性归类。笔者认为,只要能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材料中获取教育制度创新的相关变量信息,并将其合理归类,就可以描绘出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基本面貌,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分析框架

戈夫曼首先赋予“框架”一词以理论意义,并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认识和解释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认知结构,它“能够使它的使用者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那些看似无穷多的具体事实”。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案例为基础,笔者设置了教育制度创新的五要素分析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

模型构建的逻辑如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实践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某些群体将其归因为教育制度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作用于地方政府,希望它们进行制度创新,这样就产生了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身条件和对问题的理解,设计、实施相关制度创新并对其进行范围设定。在此过程中,在政府的主导下,某些外部群体也会参与其中并发挥相应功能。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制度创新引发各群体的变化,产生不同方面的绩效。

1.创新的领域。即要了解创新回应了哪些教育领域的问题,哪些领域比较受地方政府重视,哪些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分析创新的领域,可以了解地方政府对于当地教育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可据此判断该地区教育问题的集中点、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和教育发展的大致水平。

出于对文本研究方法的尊重,我们依据并整合了三届创新奖的“评选类别”,共设定了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创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改革、素质教育的制度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其他教育制度创新等11个创新领域。

2.创新的动因。政府创新常常是组织内外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创新的动因既存在于客观的制度环境之内,也存在于主观的内在需求之中。因此,分析创新的动因,就可以据此了解该地区教育制度创新的促发者、制度创新的现实逻辑、教育改革的基本类型和教育改革的主动程度。

我们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与教育制度创新有紧密关系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360。的全方位的审视。很显然,涉及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及家长、各级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各类非盈利性组织(NG0)。这些主体出于自身所受的激励、约束、利益、价值和认知,会采取引诱、强制与谈判等措施提出创新要求。据此,笔者分别设立了上级政府压力、社会公众需要、组织发展需要、管理对象触动、NGO促动等5个创新动因类别。

3.创新的主体。即要了解是谁发起并实施创新制度,它们属于哪个层级、哪个区域。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实际上是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的“外扩度”,也即实施创新的行政地域范围。不同层级的政府对教育承担的责任和自身的行政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有助于理解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而分析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是想探究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制度创新间的相关性。

根据《宪法》对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个层级,而在现实中,这种划分又不是绝对的,比如计划单列市就属于副省级行政建制。考虑到行政层级在我国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意义,笔者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细分为省市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普通地级市、市级区、县市、乡镇等7个类别③。对于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将全国32个省级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4个部分。

4.创新的外部参与。即要了解除了教育系统④之外,还有哪些群体参与到教育制度创新中来。外部参与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也是制度创新的第二动力和制度运行的必要支撑,更是制度绩效的重要保障。设置这一观察点,就是要通过对教育制度创新的分析,检测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执政勇气和智慧解决教育改革封闭性问题。

以利益相关者与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本文设置了7类外部参与主体。从理论上讲,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参与者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学生三类主体外,还应包括社会、市场和学术界。在初步研读了创新奖的申报材料后,结合教育实践,笔者将社会具体化为家长、社区和志愿者三类,将市场细分为企业和社会办学力量。同时,申报材料显示,国外学校也参与到了个别创新案例中,因此笔者也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类别。

5.创新的绩效。即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后产生了什么效果和影响。对于绩效的考察,不仅可以拨开制度变革和主体行为的重重迷雾,直达创新目的,更便于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高度审视制度创新,为政策决策者检讨教育行政理念,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生产理论,从事教育生产活动包含“投入、管理和产出”三个环节。从评估学角度看,三个阶段分别衍生出“投入型”、“过程型”和“产出型”三类绩效指标,用以评价“教育资源的投入能力”、“教育资源的整合利用能力”和“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为了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角度分析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笔者又将“产出型绩效”划分为“教育活动产出”和“教育事业产出”两小类。需指出的是,申报材料信息量有限,出于对文本研究的尊重,本文对创新绩效的评估是以定性的方式展开的。

(三)分类逻辑

人类社会具有无限的复杂性,而单个人的认识能力则是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韦伯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即“通过侧重突出一个或数个方面,并将从属于这些方面的大量混乱、孤立、分布极不均匀的个别现象综合为统一的想象图像而取得的形态”㈣。对于教育制度创新而言,其复杂性可能不亚于人类社会复杂性的平均值。为此,笔者采取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对创新案例进行“逐一解构”。

然而,“理想类型”毕竟只停留在指导思想的层面,缺乏实践操作性。在“分析框架”中,创新的主体和创新的外部参与比较容易分类,而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和创新绩效则不易把握。这种困难不仅源于申报材料执笔风格的个体差异,也来自教育制度本身及实施过程的社会关联,更来自社会科学中完全互斥和完备的不可能性。为了尽可能减少分类产生的“效度污染”,使归类更加科学,标准更为统一,本研究遵循“只回一个家”、“以‘本’为本”、“以‘人’为本”和“边向前摸,边向后看”四种原则。

(四)文本分析的展开

1.案例搜集。本研究的案例均来自三届“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其中2008年首届53个,2010年第二届45个,2012年第三届62个。在第三届的评选案例中,新疆“教育系统‘微博问政’行政注入社会督导”的案例相关信息是错误的。为了严格遵循文本分析的基本规范,笔者决定不进行资料的二次追补,并删去该案例。因此,本研究分析的案例为159个。

2.数据编码与数据库的建立。确立了创新主体、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外部参与和创新绩效等项目的具体类别之后,笔者严格依据创新奖申报材料,开始了精细的编码工作。为了便于数据的整理、统计和分析,笔者建立了较为庞大的案例数据库。当然,由于在本研究的分类过程中采取了“边向前摸,边向后看”的方法,数据库本身也随着案例编码的进行而不断变化。

3.整合统计结果。数据库建立之后,关键的工作就是整合统计结果。多案例研究强调在多案例甚至广案例的情况下,研究众多案例中的规律性问题,它需要对编码之后的案例、编码项目进行基于案例原始数据的统计分析。这既是一种定量统计,更是一种定性的扩展性统计,它比较重视对案例性质、数据的尊重㈣,尽量从“能看到的问题中看问题”,而非“过度推论”。

三、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和领域

(一)创新的主体

1.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

从表1可以看出,县市级政府是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省级层面的制度创新也不在少数,乡镇和校级只有零星分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基础教育确立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负责者,承担了大量教育行政工作,在思考如何利用现有条件,转变理念,调动资源,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区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做出了相当数量的制度创新。

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在全国29个省会所在市、5个非省会副省级市和69个直辖市所辖区中分别有17、4和11个创新案例,而在274个普通地级市中,却只有29个创新案例。很显然,从创新比例上看,非省会副省级市、省会所在市和直辖市所辖区明显高于普通地级市。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决定的。一般来说,这些“中心城市”具有较高的政治支持,较强的财力支撑和较为显著的改革风尚,较之于普通地级市,教育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条件更加坚实。

另外,笔者还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具有明显的“应景”倾向。在原始数据中,2008年和2010年的省级创新奖分别只有10和5项,而2012年的省级创新突然大大增加,达到25项。一个可能的解释是,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并着重指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后,各省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开始更多地采取“统筹”措施,从而形成了2012年省级创新“雨后春笋”式的涌现。

2.创新主体的地区分布

从表3可以看出,从绝对值出发,东部地区的“教育制度创新”最多,其频次超过了中、西和东北部之和,中部和西部相差无几,东北最少。若以省均创新数计算,东部最多,中部其次,东北再次,西部最后。图2展示了各个省市区创新的具体分布情况。159个创新案例分布于27个省市区,东部的浙江、山东、江苏包揽“三甲”,其中浙江省更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而江西、宁夏、西藏、青海和内蒙古没有案例入选。

对于这种“东西规律”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在特定资源禀赋条件下,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导致领导角色的冲突,并因而引起政府绩效不佳,无暇顾及创新。也有学者以浙江为例,从地域文化的角度,对政府创新进行了解读。本文对上述“资源说”和“文化说”并未深入分析,但从四川、湖北等中西部省份的“优异”表现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并非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唯一变量。

(二)创新的领域

从表4可以看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领域分布比较广泛。这既体现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火热场景”,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和形势的严峻性。

第一,从绝对值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义务教育资源分布的“城乡差异”和“身份差异”问题丛生,其中既有管理体制的原因,也有受到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影响的原因。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诸多措施,尽量将这种“差异”不断缩小,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创新案例。

第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也是比较“热门”的创新领域。行政制度改革,既是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更是其他创新的动力和保障。从参评的案例数来看,首届13个,后两届各7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在教育领域内行政制度改革的步伐并未得到快速推进。当然,这也可能反映出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越往后,改革的阻力越大。

第三,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短板。面对行政化和“钱学森之问”等诸多指责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创新案例却仅有两个,这就深刻反映了高等教育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两个创新案例都集中于广东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制度的创新必然是全面的创新。广东作为中国改革的先锋,同时也承担起了高等教育的探路重任。这其实也体现了社会制度的“学习效应”和“传染效应”。

第四,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在2008年的首届评比中,学前教育创新的频次为零,到了第二届,出现了3个创新案例,而在第三届评比中,这一数字升至11,增幅高达266.7%,可称之为“飙升”。这种非正常增速,必然是某种外力强力推动的结果。原来,2000年后,政府决定将学前教育的“接力棒”交给社会力量,而社会力量短时内又无法承担这一任务。于是,学前教育问题日益突显。中央对此高度关切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措施,各地也纷纷开始创新学前教育改革。这可能是2012年创新评比中涌现出十余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案例的重要原因。当然,在这之前的2010年,也有三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的案例,说明有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积极回应学前教育问题,体现了“自下而上”的改革特征。

四、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因、外部参与和绩效

(一)创新的动因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5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到以下发现:

第一,创新是倒逼的结果。从数据上看,“管理对象触动”高居所有创新动因之首。在原始申报材料中,谈得最多的就是下辖学校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资源匮乏、管理自主权不足和办学体制约束等。作为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作出及时的回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形成教育制度创新。这种类型的创新,可将其归类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倒逼”型改革,具有被动型改革特征。

第二,创新是上级压力的结果。从比例上看,四个创新案例中,就有一个创新动力来自于上级政府的压力。从原始材料看,这类创新既有源于“条条”的压力,也有来自“块块”的压力。这既说明了地方政府创新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以积极回应上级的政策要求,也传递出教育工作在一级政府全盘工作中地位不断上升的积极信号。然而,这种创新动力,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教育创新的“被动性”特征。

第三,创新并非源于对公众的回应。从统计数据看,“社会公众需求”只有31个频次,占所有创新案例的比例不到20%。一般而言,在现代民主社会,对公众的回应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是政府生产和修正政策的基本动力。在教育问题上,政府对回应性的追求应该更加热切,因为对教育的终极评价者是学生及其家长。他们将自身对教育的理解、意见和不满表达出来,将这些“呼声”传递给政府,让政府意识到公众的教育需求,进而重新审视现行政策,并作出相应的政策回应。这才是我国教育制度创新的应然动因。

第四,创新和“组织发展需要”以及“NGO促动”基本“不搭界”。实际上,地方教育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育行政部门自身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和定位不清。令人惊讶的是,在申报材料的描述中,即使“行政制度改革”类的创新,也大多是“外部压力”的结果而鲜有“组织发展”的需要。这深刻反映了地方政府教育改革的不自觉性。更令人诧异的是,在159个创新案例中,竟没有一项创新源自于NGO的促动。NGO在创新中所受的冷遇或缺位,确实值得深思。

(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外部参与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6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从数据上看,教育制度创新案例具有明显的“封闭”色彩。在159个分析对象中,只有57个案例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了教育制度中的外部参与主体,且除了4个案例有两个外部主体之外,其他53个创新案例均只有一个外部参与主体。这种“低开放”水平,或者说明外部参与确实寥寥无几,或者说明外部参与不占重要地位,没有明确提及的必要。不论何种原因,教育制度创新中外部参与不足且主体分布不均确是不争的事实。

第一,社会办学力量遥遥领先于其他外部参与主体。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而相应的公共教育投入不足,从而在教育领域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二是,社会资本进入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政策支持,以及教育投资的高额预期收益,使得教育成为新兴的充满活力的朝阳产业。因而,如何更好地将社会办学力量引入教育领域,使社会资本更顺利地转化为教育资源,就成为各地行政部门颇为关注的问题,进而也就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二,企业是另一相对重要的外部参与主体。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而产业界对于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却不断上涨,这种反差使得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我国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课程和硬件尚不能满足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特别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足㈣,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瓶颈。意识到这一问题之后,各级行政部门发挥“桥梁”作用并给予政策支持,不断创新机制,激发校企互动,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第三,其他外部参与主体基本上是制度创新的“圈外人”。从数据上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五类主体出现频次之和只有20次,仅占61个总频次的32.8%。从大教育的角度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主体的参与,可能更能体现教育活动的人本性和实践性。然而,从统计结果看,当代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尚未给予这方面以足够重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教育系统”和“教育战线”等计划经济思维水平,还只是“就教育论教育”。

(三)教育制度创新的绩效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7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第一,教育制度创新并不意味资源投入的增多。从统计数据看,投入型指标只获得54个绩效点,说明大部分创新并未带来资源的增长。从投入的低分值可以推测,教育部门在地方政府资源分配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具体地说,从资源均等到投入增加、规模扩大和资源优化可以看出,“公平”和“效率”是教育资源投入的两大主导价值,且两种价值是基本均衡的,只不过这种均衡是建立在总量较低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另外,从生产过程角度看,投入居于基础地位,没有投入的增加,很难有产出的大幅提高。因此,投入型指标的低分值应引起相当的重视。

第二,教育制度创新提升了多方面的教育管理能力。正如李荣融所指出的,“管理是超级生产力,而中国最缺的恰恰是管理”。同样的资源,经过不同的管理过程,其产出可能大不一样。在“父爱主义”盛行,预算尚未实现硬约束的情况下,提高管理水平尤为重要。从统计数据看,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绩效在于提高了行政部门的调控能力和行政效率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外部参与度。笔者认为,管理水平的进步和提高,将为未来中国的教育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第三,教育制度创新极大促进了教育活动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数据上看,从平均意义上讲,每个创新案例都促进了教育活动或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结果是喜人的。然而,需引起注意的是,这两类产出型指标的得分是不均衡的:针对师生的教育活动产出的绩效点并不高,特别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满意度和学习负担等指标上,结果不令人满意;而指向政策整体的教育事业产出,则有很高的“出镜率”。这就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较之于师生,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对部门政绩关注更多,着力更大。

五、结论与展望

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创新的“作秀”特征;第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不够均衡,中西部地区缺乏应有的创新实践;第三,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过于稀缺,与其改革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相匹配;第四,教育制度创新不是政府主动为之,而是体现出被动和倒逼的改革特征;第五,外部参与不足,教育制度创新几乎演变为政府和学校的“二人转”;第六,制度创新在“硬指标”方面不硬,集中表现为在投入型指标上得分不高,而在“教育事业发展”等软指标上却“成绩斐然”。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第一,要尊重各地教育的特殊性,不能给地方政府戴“紧箍咒”,要鼓励并支持地方的制度创新,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应当更加灵活;第二,要积极回应学生和家长对教育需求的诉求,使他们真正成为创新的动力、主角和裁判;第三,教育制度创新要敢于“啃硬骨头”,不要怕矛盾,不要绕着矛盾走,而应该以解决棘手问题为契机,以点带面,促进教育问题的全面解决;第四,要对教育制度创新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也要进行公共价值分析。

当然,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本文还存在若干不足:首先,由于样本量较大,且受限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笔者不能对159个教育制度创新案例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剖析;其次,对制度创新的持续性问题和后续绩效未予关注,案例研究的纵深性不够。未来的研究也许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将创新的基础条件、阻力因素和公共价值产出引入本文的五要素分析模型之中,进而丰富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解;第二,分析某地区教育制度创新会否对其他地区的创新产生引导作用,也即制度创新的扩散效应,如果存在扩散效应,则应具体分析其内在的机理。

作者:叶杰 包国宪

行政发展制度创新论文 篇3: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的基本特点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结合本国实际,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道路。通过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不仅加强和健全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而且积累了一些带有普适性意义的政治制度创新经验,呈现出一些值得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的特点。其一,制度创新在保持制度结构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其二,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其三,在学习和借鉴中实行开放式的制度创新;其四,在制度试验的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

关键词:渐进式政治发展;政治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

政治制度创新在现代政治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所谓政治发展就是一个政治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从理论上讲,良好的政治制度既是生成的,也是创造的,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制度创新过程。制度创新对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现实国情、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来推动政治发展,但现有政治制度又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在现有制度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政治发展,才能在一个东方大国中完成建设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任务。因此,理论和现实的逻辑决定了中国只能走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之路。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坚持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是比较成功的。通过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不仅加强和健全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而且积累了一些带有普适性意义的政治制度创新经验,呈现出一些值得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的特点。

一、制度创新在保持制度结构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国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要行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变迁的命运。因此,能否维护国家基本制度结构的稳定,就成为制度变迁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首先破坏了政治稳定,动摇了制度变革赖以进行的制度结构的合法性,国家或改革的领导人就不能维护政府的调控能力,也就不能完成建立现代国家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任务。制度结构的稳定是顺利推进政治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上,新的制度安排才能得到有效遵守,人们的行为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政治冲突才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展开,整个社会才能拥有基本的安全和秩序。

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基本制度结构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在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尽管发生了短暂的政治风波,发生了各种争论,但中国的政局在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保持不变,政治制度变迁始终在执政党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有序地进行。“中国的渐进政治改革是在现行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对作为制度外在表现形式的政治体制以及体制内权力结构进行逐渐的、适度的调整。渐进政治改革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基本政治制度的性质的前提下,对制度的运行进行逐步的改良。”制度创新以政治稳定为前提。在现有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创新,使新制度在旧制度可以允许的限度内尽快发展。制度创新的成果又进一步提升政治稳定的层次和水平,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有学者对比中、俄两国制度变迁的经验后所指出的,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中国立足于国情进行了成功的制度创新。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原有的制度体系,肯定、发扬其中的合理内核,同时又批判吸收现代制度的精华,通过制度创新和改造来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

当然,保持基本制度的稳定并不排斥较大规模的改革。中国改革的领导人多次指出,改革不是对原有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原有体制的根本性变革。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强调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指出改革“是对存在弊端的原有体制的革命”。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具有革命性质的变革。中国现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民主与共和精神的,但是它的运行机制却不能保证它的民主精神得到实现。基本制度如果长期在非民主的体制内运行,在人治的轨道内运行,它的基本原则必然会扭曲,逐步背离建立这种制度的初衷。现在进行革命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制度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推动政治制度创新,促进基本制度在民主、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此时,政治发展并不是简单表现为一种新的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旧的政治体系。而是在同一种政治体系之下,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政治体制的创造性转化,由旧质转变为新质,使一种在集权的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体制,以较小的制度成本不知不觉转变为一种在民主的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体制。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连续的制度创新,在具体制度安排的层次上,党的领导方式、人大的运行机制、行政管理体制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这些延续下来的政治制度能够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制度需求。中国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制度结构的稳定,通过制度安排层次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经济、政治体制的转换与更新,不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绩效,也取得了显著的政治绩效。中国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政治控制能力以及对社会的渗透能力都得到了增强,执政党和政府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和政策贯彻于整个中国社会。

党政不分是中国原有政治体制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实行党政分开和合理分工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既定方向,但如果突然放弃目前的党政体制,显然也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问题。中国目前在调整党政关系方面做了一些有效的探索,在尊重现有制度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开始推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制度。经过法定程序,许多地方的党委书记当选为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可能为党的执政方式开辟出新的路径和模式——就是从过去的党委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转变为党委通过人大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党委不再直接对政府发布命令,不再干预政府工作,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这是一种更趋近于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方式。

近年来,在村民自治的推动下。各地先后出现了乡镇长选举制度的重大创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1999年创造了“两票制”选举镇长的新的选举制度。全镇选民先通过一人一票的“推荐票”直接推荐镇长预备人选,全镇选民代表再对得票最高的5位初步候选人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然后,镇党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意测评投票情况,确定镇长候选人推荐人选,并上报区委审批。经批准后,以大鹏镇党委名义将拟推荐人选正式提交给新一届镇人大主席团,镇人大主席团将其提名为正式镇长候选人,由镇人大代表通过正式“选举票”选举镇长。在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中,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区委于1998年底推出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重大制度创新。选举分为提名(报名)、预选、竞选和正式选举四

个阶段。参选者只要获得30位选民联合推荐就可以被提名为乡长候选人,步云乡由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一共有15名。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乡村干部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在听完15名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后,通过投票选出前2名候选人,与政党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成为正式候选人。在选委会组织的竞选活动结束之后,全乡选民于12月31日进行正式投票选举,政党提名的候选人谭晓秋获得了50.19%的选票,当选为步云乡第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

大鹏镇的选举制度创新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选举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也顺利当选。与此同时,大鹏镇也对原有的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进,使全镇的选民都参与到选举中来,选民的意见在选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选举不再是走过场,例行公事,确实做到了尊重选民的意见和选择。步云乡的乡长直选模式尽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不符之处,但应该说还是符合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精神,也坚持了党的领导的原则,党所推荐的候选人也顺利当选。步云乡选举中还推行了有组织的竞选活动,执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与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有公平的竞争,选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比较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通行做法。

二、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

在转轨过程中,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度的规范和调整,但旧的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因而会出现制度短缺,导致制度不均衡。当制度不均衡出现时,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来实现制度供给。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引导。根据制度供给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可以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团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国家通过命令和法律强制性推进,制度创新和供给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大批的新制度满足社会的需求,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国家的力量能够赋予新制度以权威和公信力,克服原有制度体系的惯性和搭便车的行为,降低制度执行的成本,使其在全社会普遍推广并得到有效遵守。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是经常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国家在推进制度变迁时经常面临着是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还是追求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的两难选择,只有在这两个目标一致的限度内,国家才有激励创造和规定有效的制度。但这两个目标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国家往往为了增加统治者的直接利益而放弃最优的制度选择。国家所强制推行的新制度有可能不符合社会的实际和民众的需要,从而使社会学习和适应政府所供给的制度付出比较大的制度成本。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民间自发的制度创新行为,创新主体的多样性促进了各种新制度的产生,在制度竞争的过程中,更有生命力的制度会保存下来。这种新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创造或转化而来,更适应各种利益群体追求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一般能够为民众自觉认同和遵守。运行的成本较低。但诱致性制度创新通常需要较长的自发演变的过程,所以难以产生大量的制度供给,无法及时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而且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用品,因而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缺乏强制性力量的支持,因而难以克服“搭便车”问题,也不能保证制度得到充分的遵守。

可见,如果没有民间个人或团体的自发的制度创新,新的更有竞争力的制度形式很难大量产生:但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和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的普及过程则会相当漫长。因此,制度变革成功推进的最好方式是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国家有意识地放松约束来降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并与有关的制度主体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民间的个人或团体支持国家实施的制度变迁,国家则积极推广民间所产生的制度创新成果。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将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妥当地结合起来,那么不仅有利于新制度的发现和创造,而且有利于新制度的推广和普及。

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经济、政治改革可以说是在国家主导下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制度变迁推进的次序与时机的权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扮演着‘制度决定者’的角色。是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国家的权威性与组织性能够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行为,减少摩擦和阻力,降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实施成本和交易成本,使新制度能够较快地予以推行,并且保持整个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但国家并没有全面限制民间的自主性制度变迁,而是对民间或基层所产生的于自身有利的制度创新的成果及时予以肯定,并赋予其合法性。这使中国的制度变迁在某些方面又表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在村民自治和乡镇长选举等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农民和基层政治精英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开启、推动了这些重大的制度创新。将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民间和基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是中国制度转轨的基本特征和成功的经验之一。中国改革过程中组织、制度的创新是国家与地方、民间双向互动的过程,制度创新既有中央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措施。也有地方、民间自主的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既出于国家领导人的需要,也符合人民的愿望,因而能够成功地推进。在地方自主创新与国家的强制推广两种力量的互动作用下,新的制度形式在全国传播很快,提高了制度创新和传播的速度和效率。

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可以说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一种典型形式。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是在1980年代初期由广西等地的农民首先创立的。1980年春,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农民通过无记名推选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里的自治组织,负责管理全村的公共事务。广大农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推动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创造了村委会直选、以“海选”的方式直接提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设立秘密划票间等制度形式。这些由农民和基层干部所创造的制度很快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在国家的支持下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力量向全国推广。就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形式的产生、完善来说,农民和农村精英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无疑属于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就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和普及来说,国家是主导力量,中央各部委与国家民政部在推广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组织实施和示范推广工作,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权威性在村民自治普及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因而又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国家和民间两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村民自治逐渐在全国推广,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形式。

三、在学习和借鉴中实行开放式的制度创新

现代政治制度文明反映和代表了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和可资借鉴的意义。因而各国在建设现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相互借鉴,需要吸收人类现代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推进本民族的制度创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自己的优势: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的具体的制度形式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在应对现代化挑战方面也有其优点和长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坚持自身的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制度创新的经验和好的制度形式。

邓小平等中国领导人在推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没有拘泥于意识形态的束缚,在制度建设方面展现了宽阔的胸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邓小平作为改革的总设计师,在肯定中国政治体制优点的同时,也能够实事求是地评价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承认西方国家在民主形式、法制建设、人事制度等很多方面比中国做得好。他说:“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他还指出:“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资本主义国家在许多方面比我们好一些。我们的官僚主义确实多得很。……所以,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正是由于认识到中国在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所以邓小平强调中国的改革一定要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并且提出了最具思想解放意义的判断改革是非的“三个有利于”标准,鼓励人们打破意识形态的束缚,大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政治经验和政治制度,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世界各国吸收进步的因素,“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

在改革领导人的推动下,中国的制度创新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在坚持本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也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好的成果和经验。比如,中国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对于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任期制度、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都有许多借鉴。其中,在具体的制度运作方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一些经验,使代议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代表选举制度、预算审议制度、质询制度等逐步完善起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中国也结合实际产生了一些对今后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成果,如协商民主、行政三分、党内三分等制度形式。

吸收别国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并不意味着简单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该国是有效的好的政治制度,照搬到另一个国家未必会成为有效的好的政治制度,有时可能还会适得其反。因为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支持。简单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不可能成为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也不可能获得政治发展的成功,只有结合本国情况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中国的改革领导人坚决反对完全照搬别国的制度模式,反复强调发展民主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创新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变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所进行的制度创新活动,在制度借鉴时采取了批判吸收的态度,使之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而并未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总体性质,但促进了整个制度体系的完善。

民主化成功的关键是结合本国的传统进行具体的制度创新。使所借鉴的制度转换为本土化的形式,使支持民主的各种制度与文化条件逐步生长起来。使民主具备自身生长所需要的土壤,将外生的民主制度转换成本国的、本民族的制度。中国渐进式政治发展取得初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进行制度创新始终从实际出发,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制度经验时,克服了简单照搬和完全拒绝两种错误倾向,既没有顽固地坚持旧的制度,也没有采取“全盘西化”式的制度移植,而是批判继承本民族在历史上和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制度成就,也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所创造的制度文明成果,包括具体的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力求做到使外国制度建设经验与中国现有制度模式的有机契合,尽量以本国国情能够容纳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在制度试验的基础上推动渐进式制度创新

改革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在实施之前都会遇到信息不足的问题,制度创新主体无法预见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制度实施的结果也带有很多不确定性。新制度的确立是一个花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因此制度创新不可能是同时设计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并使这些制度安排得到遵守。制度变迁过程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当制度不均衡发生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同时,原有的制度结构保持稳定。大量制度安排都可以从原有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中国的改革领导人对于制度变迁的复杂性、长期性有深刻的认识,因而在改革中比较重视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在新制度未经实践检验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决不轻率抛弃旧的制度,以防止出现制度真空,引发政治动荡。民主体制的建立成为一个通过试验不断发现和创造新制度的过程。

通过制度试验来推动制度创新是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在制度变迁方面,中国并不是由政治精英设计一种整体性的完美的制度,按照一个理想的路线和严格时间表在全国大规模地全面地推行新制度。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重大的改革措施一般都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开。国家在推动一个全国范围的制度变迁之前,一般的程序是先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进行制度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对原有的制度设计进行修正和调适,使制度更加完善。制度试验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先在部分地区推广,在制度实践中经过再次修正之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也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萧功秦将当代中国的制度演进称为“试错型的制度创新”模式,即改革领导人针对中国出现的具体问题、矛盾与困境,“通过不断地‘试错反弹’来修正决策,并在试错中进行制度创设,以解决面对的各种问题,逐渐自然地演化出一种新的体制。”

试验性的制度创新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能够将新制度的不足暴露出来。以便人们去改进:将新制度优点充分彰显,以使新制度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便于新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减少新制度推广和实施的阻力。试验性的制度创新是一种

增量改革,在尊重既有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在发挥现有政治制度功能的同时推行新的制度。制度变迁因为能够实现利益递增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使其自身前进的动力不断强化。这是一种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的制度创新过程,各地相对独立的制度试验丰富了人们有关制度运行的知识,使其在推广的过程中更能适应全国广大范围内复杂的制度环境。

以制度试点作为制度变迁的重要环节,能够规避整体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全面制度失败的风险。使制度变迁过程具有可控性和稳定性,也可以节约制度创新和实施的成本。这种制度创新模式既是建构式的,同时也可以说是演进式的,因为最后推广实施的制度并不完全是理性设计的制度,而是经过实践所发展了的制度,其中包含了来自于制度实践主体的经验、知识和智慧,并且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更加容易推广和实施。

干部任前公示制这种新的制度形式就是通过制度试验、模仿创新、逐步推广的方式而成为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1997年8月,江苏省宿迁市在全国率先采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该市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将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任命的职务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公示后各界群众所反映的线索清晰、有据可查的问题,组织部门组织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党委根据调查核实后的情况和各界群众的意见再正式决定干部的任用。江苏省委及时肯定了这一做法,迅速将干部任前公示制扩大到全省50多个市、县(市、区)。黑龙江省也于1997年12月开始公示制试点工作,1999年8月在试点之一的大庆市召开座谈会,总结推广大庆市的经验,制定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1999年6月,中组部在深入调研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大庆市和宿迁市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经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试点。1999年11月,海南省委提高了公示制的级别,在省报头版对3名厅级干部的任命进行了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此期间,四川、湖北、河南、福建、河北等省也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逐步推广了这一做法。各地所进行的任前公示制度的试点和创新工作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认可。200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规定:“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2001年1月,中组部又制定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为各级干部选拔任用中普遍采用的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执政党干部任命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它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但增加了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公民的知情权,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类似以上通过制度试验来推进政治制度渐进创新的例子很多,恕不能在此一一类举了。总之,通过制度试验推进政治制度渐进创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本质要求,不失为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一条成功经验。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一种有别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现行的中国政治制度体系并不完善,还有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渐进式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中国政治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就一定能够创造出既反映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同时兼有明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来。

(责任编辑 刘龙伏)

作者:虞崇胜 叶长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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