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

2022-10-24

第一篇: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

2018沈阳中考命题政策

语文

一、试卷结构稳定

2018年沈阳中考语文试卷结构稳定,满分为120分,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积累与运用,主要题型为选择题和填空题,满分为15分;第二部分为阅读理解,包括古诗词阅读、文言文阅读、非连续性文本阅读和现代文阅读,主要题型为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满分为55分;第三部分为写作,满分为50分。说明文和议论文阅读在试卷形式上只呈现其中一种文体。

试卷中各部分内容占分比例:积累与运用约占12.5%;阅读理解约占45.8%;写作约占41.7%。

试卷中选择题分数不超过总分数的20%。试题易、中、难比例约为7:2:1。

二、《论语》考查12章

《论语》由2017年考查的7章调整为12章,与《初中语文课程标准》保持一致。考查内容如下:《论语》12章(学而时习之;吾日三省吾身;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温故而知新;学而不思则罔;贤哉回也;知之者不如好之者;不义而富且贵;三人行;子在川上曰;三军可夺帅也;博学而笃志)

2018年《考试说明》以语文版教材为参照,以全面考查学生语文素养,提升学科综合能力和减轻课业负担为原则,切实落实《初中语文课程标准》,积极稳步引领着初中语文教学。

数学

一、试题稳定无变化

2018年中考数学考试的分值、题量、题型都没有变化。《考试说明》提示:注重基础,强调考查考生的思维过程;突出重点,全面考查考生课标所要求的知识;调控难度,确保区分效果和中考的导向作用;强调应用,彰显数学学科的工具性和实用性;关注初高中的衔接,推动考生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方位复习策略

1. 紧抓中考数学命题的走势,明确课标考点,把握中考热点,关注试题的失分点。

2. 抓住中考数学复习的主线,把握时间流程线,架起知识联系线,归纳思维逻辑线。

3. 抓好中考数学的全面备考,培养自身能力面,开发复习有效面,聚集答题准确面。

4. 抓住中考数学的三位一体,所有知识融为一体,知识、能力、核心素养融为一体,根据考生自身情况量体裁衣。

5. 分阶段复习。第一阶段,全面复习基础知识。第二阶段,专题专项复习。第三阶段,冲刺综合训练阶段。

英语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毕业、升学两考合一的考试,命题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五级目标要求的内容作为主要考查方向。

一、试题将稳中有变、变中求发展

从《考试说明》来看,2018年中考英语试题的考试形式、试卷结构和赋分方式都与2017年基本一致,这说明2018年中考试题命制方向将会保持平稳。但试题稳中有变,力图求新求发展,主要体现在知识的灵活运用上,注重考查学生运用英语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听力口语:重点考查学生理解和捕捉信息的能力以及语音与模仿能力。

笔试部分:单项填空,减少机械记忆的语法内容,注重考查学生在一定语境中运用语言的能力;完形填空,考查基本词汇和语用知识;语篇阅读,要求学生能根据上下文推断词语的含义、理解句子间的逻辑关系、找出文章的主题等;回答问题,考查学生分析细节、组织语言的能力;综合阅读,测试角度有新意,例如:填入适当的词,答案更趋向合理性、唯一性,考查句子翻译趋向保持句意完整性,同时可能会加大对文章细节及中心语句的考查。

二、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英语核心素养

从《考试说明》的样题可以看出,2018年中考英语试题将会更加关注以“立德树人”为培养目标的学校教育。用英语讲述中国人的故事,体现中国情怀。跨文化交际和国际视野是英语学科未来发展和考查的主要方向。语篇试题会加强考查学生的预测、分析、概括等思维能力。

物理

一、《考试说明》无变化,稳中更要重应用 2018年物理中考《考试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性质;

(二)命题原则;

(三)考试范围及内容要求;

(四)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从2014年开始采用新题型以来,首次沈阳市物理的《考试说明》没有任何变化,无变化不等于完全相同,这几年的中考试题变化趋势也能给全市的物理教师和考生一些启示。

二、物理复习有方法,策略得当是关键

依据近几年的试题及质量分析,给出如下教学建议:

1.吃透课标教材。中考是依标靠本的检测,所以在复习时一定要吃透课标要求,尤其是行为动词的界定范围;教材是在课标要求的具体展现,版本不同,体例不同,但是知识是一样,要认真体会其中的设计意图。

2.突出方法教学。现在的命题是由知识立意转变为能力立意,所以在复习时要突出方法指导,使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增加复习的实效性,提倡高效性。 3.强化学以致用。物理学科是应用学科,比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即能够将学过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能力,进行迁移,并创造发明,为人类服务。

4.培养答卷能力。想取得高分,要在学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审题能力、分析能力、答题能力,还要在规范书写上进行针对性训练。

化学

一、《考试说明》更加规范、清晰

沈阳市2018年化学《考试说明》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由2017年的六个部分调整为七个部分。2018年化学学科《考试说明》更加规范、清晰,突出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坚持有利于引导初中学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坚持有利于以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重点,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

二、《考试说明》样题有所调整

沈阳市2018年化学《考试说明》在内容上进行了调整,由2017年的“

六、样题”中的第17题调整为2018年的“

七、样题”中的第17题。

2018年的“

七、样题”17. (4)是2017年新出现的考查方式,直接考查了考生的计算能力,不再对计算过程做以要求。2018年化学《考试说明》的样题变更说明2018年此类方式的考查将延续。

思品

一、考试性质

初中毕业升学思想品德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思想品德学科的终结性考试。其目的是全面、准确地考查初中毕业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方面达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所规定的初中阶段思想品德毕业水平的程度,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形式、时间及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为笔试、开卷,限时独立完成,考生只允许携带七至九年级思想品德学科教材,共5册。

2.考试时间: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文综合考试时间为110分钟。 3.试卷结构 (1)题型结构

思想品德学科全卷分为两部分,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主观性试题的题型包括情境问答题、材料分析题、实践探究题三种题型。

(2)分值与难度结构

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满分值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学科40分。试题难易程度为7:2:1,注重对考生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

(3)时政性的考查

时事政治方面的考查侧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学科的时政性,2018年中考涉及的国内国际重大时事政治的时间范围顺延调整为: 2017年9月1日—2018年5月31日。时事政治均以材料背景或试题载体的形式出现在题目中,考查形式不发生变化。

历史

2018年的中考历史命题原则、考试范围、分值设置、试题难易度比例、考查的立意基本与2017年一致。在考试形式上,采用开卷考试,书面作答的形式,与思想品德学科同场合卷,考试时间110分钟。考生只允许携带七年级至九年级的六册教材。

2018年沈阳市中考历史试卷中各部分所占分值比例为:中国历史约占40%,世界历史约占60%。

历史命题依据课程标准,从三个维度考查学生的学科知识和学科素养,体现历史学科服务于当今时代的特征。考试内容分为三个层次:识记、理解和运用。

第二篇:2015沈阳地区新农保政策

2015年1月6日,沈阳市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将形成“四个统一”:

一、统一制度名称,叫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一政策标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标准统一定为100元至2000元共计12个档次,同时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运营;

四、统一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参保人员待遇将迎来“三大提高”:

一、基础养老金实现标准统一并大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新农保”每人每月70元、“城居保”每人每月9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二、缴费补贴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原来缴费补贴50元封顶的基础上做了较大调整,其中,每年缴费100元的档次,政府补贴仍是30元;缴费100元至1000元各档次之间的政府补贴,补贴幅度由原来的5元涨到了10元。也就是说,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上调为4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上调为50元,每个档次都依次向上递增。为了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的缴费愿望,本次调整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标准为缴费1500元,政府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政府补贴170元。对于参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足15年部分,并享受政府补贴。

三、增加了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2014沈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4年7月5日,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沈阳市统计局《关于的复函》,从今年7月1日起,对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为3813元,比之前的3491.58元上调了321.42元。

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可选择60%、70%、80%、90%、100%的五个缴费档次,缴费比例为20%。

二、缴费补贴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原来缴费补贴50元封顶的基础上做了较大调整,其中,每年缴费100元的档次,政府补贴仍是30元;缴费100元至1000元各档次之间的政府补贴,补贴幅度由原来的5元涨到了10元。也就是说,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上调为4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上调为50元,每个档次都依次向上递增。为了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的缴费愿望,本次调整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标准为缴费1500元,政府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政府补贴170元。对于参保时距.

第三篇:沈阳职称评定政策有调整

增加教授级职称评审专业 公派出国满一年外语免试 执业从业资格评职称有效

依据国家、省、市人事编制会议精神,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将有大的调整。职称外语政策放宽

从今年开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制订当年有效的外语成绩标准,达到该标准者可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公派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一年以上人员,外语免试且长期有效。

增加教授、研究员级高级职称评审今年继续在会计系列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在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区党校及行政学校)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讲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高校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从今年开始,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增加四级律师资格考试

从今年开始,增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05 年底前未取得四级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照申报三级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硕士毕业两年,大学本科毕业五年,大专毕业七年),直接参加三级律师资格考试。此项政策有效期为三年。

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评职称有效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申报本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摘自:2005年5月11日《沈阳日报》

第四篇:沈阳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意见

沈劳社发〔2004〕42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应收尽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通知》(辽劳社转11号)和《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等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必要时,可实行市劳动保障、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稽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稽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险稽核的范围: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从2004年11月份开始实施,稽核单位的稽核时间由社会保险稽核办公室按随机抽样抽取确定,并提前10日通知被稽核单位。社会保险计划重点是稽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稽核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认真稽核。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缴纳社会保险费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报、少报、瞒报问题;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迁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补缴情况,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计划是否及时得到落实;

(四)缴费单位是否及时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时间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是否有伪造、编造有关账册、资料故意延迟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是否有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对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与稽核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按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10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说明身份;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单位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小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九条 被稽核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社会保险稽核,不得拒绝和阻挠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十条 稽核人员可通过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现场查阅会计帐薄、报表等资料取得稽核证据,稽核证据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防止主观臆断。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的证据和稽核结论有异议的,稽核人员应认真核实,对确有差错的要重新复核纠正。

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应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情况提出稽核报告,核定被稽核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人数,对少报漏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出限期补缴的时间,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限期整改和处理意见。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审计报告和意见书要由企业负责人认定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少数、漏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在稽核后一个月内全部补缴到位;被稽核单位少报、漏报缴费职工人数的,未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稽核后一个月内未职工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门在财政部门单独设立专户,专门用于被稽核单位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缴。

第十三条 对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未按时补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执行。缴费职工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等各类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有疑义的,可在稽核后15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稽核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稽核小组限期进行重新复核。

第十六条 对经社会保险稽核的单位,从稽核的第二个月起,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核定社会保险费,要以重新稽核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基数和缴费人数为标准和依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经办机构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和人数的动态稽核管理制度,对稽核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专制出现的人员调整,应及时进行稽核和审查,重新调整和确定缴费基数和人数。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摆上重要议程,抽调专人负责稽核工作,研究制定贯彻措施,认真组织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和规范管理。市财政要保证稽核工作的经费需要。市审计、市监察和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稽核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稽核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对帮助伪造、篡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数据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在职职工医疗综合 - 沈阳市总工会

附件2: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 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办法

为缓解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及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办法》(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按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特殊病种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自负医疗费规定按本活动约定比例领取互助金;或因职工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在职职工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的80%(含本数,下同)。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参加本活动时,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

2、以EXCEL格式的电脑文件提供给办事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人员名册》。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会费标准每人每年86元,一次性交纳。

2、本活动有效期为一年,互助保障期自交纳会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3、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扶助患病及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互助期满后,不论是否领取互助金,所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4、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活动。

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在保障期满后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可以领取下列互助金:

1、疾病住院互助金: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办事处就其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自负医疗费,首次住院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疾病住院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30%领取疾病住院互助金。保障期内,会员累计领取两次疾病住院互助金时,本保障责任终止。

2、大额医疗互助金: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对于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按自负部分医疗费的75%领取互助金,本保障责任终止。

3、特病门诊互助金:会员因患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以下特殊病种:

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 ⑵高血压病(Ⅲ期); ⑶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⑷尿毒症透析治疗; ⑸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⑹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首次治疗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特病门诊互助金,第二次治疗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30%领取特病门诊互助金。保障期内,会员累计领取两次特病门诊互助金时,本保障责任终止。

4、意外残疾和烧伤互助金: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互助金10,000元;因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烧伤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双倍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互助金20,000元。如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第180天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互助金。

5、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领取后本保障责任终止;因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双倍领取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40,000元,领取后本保障责任终止。

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其意外残疾和烧伤互助金、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所对应意外残疾和烧伤互助金、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的最高标准。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住院医疗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在首次参保30天免责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约定的30天免责期限制时,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有关约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有关约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有关约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活动。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内仍未补交;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第七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事故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本活动第四条中规定的前四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本活动第四条中规定的第五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由会员参加本活动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会员因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同时申请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互助金,需按以上约定统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办事处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会费的收费标准。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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