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接待管理办法

2022-09-14

第一篇:河南省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 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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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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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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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局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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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局接待服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领导和局财务管理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局接待服务处会同局财务处按依规公开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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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局机关食堂工作餐管理办法》《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湘管办发〔2016〕2号)以及《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管办发〔2014〕3号)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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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

7 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

8 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9 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0 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

11 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2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

13 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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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5湖南省考面试接待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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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省考面试接待类问题

1. 接待准备

(1)掌握要接待人员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民族、人数、来访目的。

(2)事前安排好食宿、交通。 (3)确定工作人员及经费。

(4)制订接待计划,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听取领导对接待工作的意见。 (5)通知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接待计划。 2.接待实施

(1)按原定计划接站。

(2)根据到访人员具体情况安排住宿、饮食、抵达时间、抵达方式、日程安排、特殊要求等。

(3)根据到访人员特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活动安排 (4)随时征求到访人员意见,及时调整活动安排。 3.接待结束

(1)征求到访人员对接待工作的意见。 (2)协助安排好返程交通,结算住宿费等。 (3)落实返程安排及送行车辆并送站。 (4)通知到访人员单位接站。 (5)归还接待使用物品,结算经费。

(6)清理接待工作文件资料并撰写报告,向领导汇报。

例题:你所在的部门有一个业务涉及保密性问题,别的单位来参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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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安排?

【表态】 兄弟单位来参观考察是对我部门工作成绩的肯定,同时也是我们与兄弟单位的一次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所以我要认真组织好这次接待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保密工作,不给我部门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准备】第一,因为这次参观涉及到我们部门的业务秘密,所以在接待前我要对业务涉密人员召开一次会议,以确保参观过程中本单位的业务秘密不外泄。

第二,与前来参观的单位取得联系,确定具体参观的人员,弄清基本情况。为了防止本部门的业务机密外泄,对具体参观路线做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安排,预算接待经费,做好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第三,落实资金,确定陪同人员并强调纪律。

【实施】第四,兄弟单位到来后,举行一个简短的欢迎仪式,欢迎各位领导同事来我单位指导。按照事先制定的好计划,陪同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同事进行参观考察,协调好参观活动有关事宜,确保参观活动顺利展开。参观完毕后,举行一次欢送会,并合影留念。做好接待活动收尾工作。 【总结】将工作进行总结,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总结此次活动的得失,以提高自身能力,并供其他同事组织类似活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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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海南省老干部局检查组接待方案

关于接待海南省委老干部局检查组的方案

海南省委老干部局检查组将于2011年5月18日上午8:30从陵水出发往万宁,现将检查组行程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成员

丁秋玉(省委老干部局副巡视员)

李俊香(省委老干部局市县工作处调研员) 吴干兵(省委老干部局市县工作处科长) 司机一名

二、迎接时间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20。

三、迎接地点

长丰高速路口。

四、我市参加迎接人员

黄翔和谢巧伶同志在长丰高速路口迎接。

五、行程安排

09:30到市老年大学检查。

10:30看望离休老干部杨其雄。

11:30在万都酒店就餐。

13:00凯伦乐商务酒店午休(3间客房)。1

15:00启程往和乐镇离退休党支部检查。

六、午餐陪同人员

李东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黄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谢巧伶(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杨亚壮(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

七、活动协调

由黄翔同志负责。

八、有关要求

接待工作拟请市接待办负责,有关材料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

市委老干部局

2011年5月17日

第四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乡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推动公务接待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节约化,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规范接待制度,促进廉政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将其作为检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的重要途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公仆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接待原则

1.文明严谨原则。公务接待要文明礼貌,尊重来宾习俗,遵守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务实,礼仪规范有序,处事分寸得当。 2.热情周到原则。对来宾热情接待,优质、高效、周到服务,主动为来宾排忧解难,沟通感情,增进友谊。

3.节俭实用原则。公务接待要从实际出发,坚持节俭接待,反对铺张浪费,突出本地特色,做到来宾满意。

4.安全保密原则。公务接待要切实保障来宾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密的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 5.厉行节约原则。大力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实行工作餐制,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6.对口接待原则。坚持“谁主管谁接待”、“谁接洽谁接待”、“谁接待谁埋单”的原则,分层对口接待相应客人。

第二条 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乡接待标准:县直机关单位下乡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到乡食堂就餐,每人每餐按20元接待标准安排,原则上不上烟酒。 2.接待标准:如上级来人或县外来人,公务接待时,一批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接待,特殊情况需再接待的,需报乡主要领导批准。招待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不含烟酒)。招待一律不上香烟。确需饮酒的,酒水原则上用本地酒。

3.村组干部:由村(居)委会主任、书记严格把关,100元——300元由村(居)委会主任、书记签字审核,300元以上报乡主要领导批准。

(二)住宿标准。

根据本乡实际,按乡政府协议价定点接待。在接待上级领导或县外来人原则上选择接待定点住宿,县处级以上领导1人住1单间,其他人员2人住1间标准间,具体标准与定点接待点协议

价格标准执行。

(三)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不能超过客人数。

第三条

工作日期间的公务接待,午餐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饮酒。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乡食堂定点接待。

第五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组织或参观各类用公款出国(境)观光旅游;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站所部门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六条 审批报销

1.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严格审批。接待时经办人员要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将来宾单位、职务、人数、工作内容、接待时间、接待标准及费用数额填写清楚,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

2.实行按月结算。应及时与接待定点单位核对费用开支,并凭借经手人员在定点接待单位签署的接待原始单据、定点接待单位提供的发票,以及《接待审批单》按月办理接待费结算。 3.坚持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和定点接待制度,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超过接待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情况报告制度

每月初由乡党政办公室将上月接待费开支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并定期在本单位予以公布,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报经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司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工作业务关系而发生的公务、商务活动,如组织或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安徽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先申请、后接待,对口业务、对等接待,谁经办、谁负责,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统一管理、日常费用登记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经办,相关部门协办,主要包括安排就餐和住宿、提供车辆和会务保障等。办公室负责主要领导及重要客人、重大活动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以在协议单位为主,由经办人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外部就餐。其中:预计费用在×××元以下(含)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在×××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出差在外或节假日期间,公务接待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

第三章

接待标准、要求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预算控制。

第八条 公务接待标准(不含酒水):每人不超过××元;重要客人视情况安排。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就餐用酒不超过200元/瓶。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领用登记,从严控制,并严格执行《关于在集团公司实行禁酒的通知》的要求。

第十条 公务接待就餐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总数的1/3 。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提供客人住宿,由办公室安排在公司签约宾馆,每人每天不超过×××元标准。重要客人经总经理批准,可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职务和职级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公务接待消费定额;严禁内部相互吃请;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纪念品及土特产;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其他未尽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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