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分析论文

2022-04-13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分析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主体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政府工作定位在于执政为民,同民众的有效沟通视为促进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保证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有效性,以此构建良性沟通机制,称为行政诉讼调解。简而言之,行政诉讼调解就是对政府与民众争议和纠纷的合理协调手段,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化发展意义重大。

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分析论文 篇1:

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差异性

[摘要]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假设基础分析入手,比较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二者在主体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历史跨度、表现状态、公平与效率等方面的差异,最后认为,市场经济不必然导致和谐社会,它也不等于和谐社会。这对于那些热衷于将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挂钩议事的人们,提出了一个经济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均衡;价格机制

[文獻标识码]A

时下,和谐社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讨论非常热门,有人认为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几乎就是和谐社会。这个结论的推导就是: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市场会出现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市场消费者得到了最大的效用和最优的偏好,市场生产者实现了最优的产量和最大的收益。于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都得到满足,这样的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均衡,社会出现和谐状态。毕竟,当今中国社会有两大任务在进行;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社会福利发展的经济基础,因而发展市场经济是首要任务;没有社会和谐,社会仍处于动荡和矛盾冲突迭出的状态之中,社会福利难以惠及广大的国民,因而构建和谐社会是突出任务。所以,如果完善了市场经济,就容易实现和谐社会,市场经济几乎就等于和谐社会。此推论似乎能够成立,但是细想起来,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和谐社会。

一、市场经济的“经济人”不是和谐社会的社会人

现代市场经济有一个基本的经济学假设条件——经济主体都是“经济人”,他们都具有完全的理性。“经济人”通过完全的智力水平、完全的市场信息能够判断并执行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决策,趋利避害,也就是市场上的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偏好最大化或物品边际效用替代率相等的原则在市场上报出最有利的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价格,生产者能够依据产量既定成本最小或成本既定产量最大所决定的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的原则报出愿意而且能够出售产品的价格。市场上的“经济人”主体不会掺杂任何人性或者感情性的东西,不存在同情和怜悯,没有眼泪。如果“经济人”有感情,他就没有达到完全理性。这与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人不能划等号。和谐社会中的主体是社会人,他们兼具生理的、情感的、理智的本性,有喜、怒、哀、乐和逻辑判断,悲喜时候不顾利益得失和价格高低,理智的时候斤斤计较。因而,和谐社会中的人是有限的理性,不是完全的理性。因此,市场经济的“经济人”不是和谐社会的社会人。

二、市场经济的人际关系不等同于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

正因为市场经济充满着“经济人”,他们以利己为出发点,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经济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博弈,出现夺利的搏杀和抢夺,人与人之间难以出现友好与和睦。当与他人相处时候,“经济人”总是盘算如何得到最大的边际效用和最大的收益,表现出纯粹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掠夺的关系,为他人谋福利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于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成为市场经济人际关系的最好概括,强取豪夺、弱肉强食成为市场经济的人际关系必然的现象。

和谐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则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既强调了以个人福利水平提高为基础,也重视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每一个人的存在既是以社会为基础,同时又对社会产生能动性的反应,都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在这种社会中,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共处,义与利共生,人际关系既有竞争的一面,也有合作协调的一面。人们的行为抉择,不完全是按照本能首先选择利己,也可能首先选择利他,舍生取义。所以,市场经济专门寻求收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与和谐社会的义利统一集体主义是不能划等号的,市场经济的人际关系并不等同于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

三、价格中心作用在历史跨度上是不同的

市场经济得以顺畅运行,必须依赖价格机制的中心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没有价格机制,市场经济将难以扩张规模,社会资源将难以有效利用,生产效率则难以提升,人类社会要么仍然处于自然经济时代,要么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因此,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心的地位。但价格的中心地位仅仅存在于市场经济时代,历史跨度难以覆盖整个人类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正常运行和资源的配置,既可以依赖于价格机制,也可以不依赖价格机制,价格机制并不是主要的或是处于中心位置的,它可以借助除价格机制以外的习俗、惯例、行政命令、意识形态等运行机制实现,同时也能够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状态。习俗、惯例等运转机制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即使在以价格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中它们的影响力仍然相当大。行政命令、意识形态等运行方式在有正式社会组织之后,它们就对社会运转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而且,它们的作用将伴随人类进入无价格机制作用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从历史唯物观来看,价格机制对社会的影响只是存在于人类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如现在人类世界强调市场经济作用的阶段,市场经济历史跨度小于和谐社会的历史跨度。

四、市场经济的表现均衡状态不同于和谐社会的均衡状态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可以达到某种程度的生产和消费的均衡,使总供给与总需求相等。但是,市场经济的均衡状态只是局部的均衡而非一般的均衡。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的确可以实现细分市场的供求价格均衡,使物品的边际效用替代率等于边际技术替代率,也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别得到最大的效用和最大的收益。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细分的价格均衡市场仍然是相对的,不是纯粹的均衡市场。一旦细分的市场开始集合和综合的时候,也就是它开始变得不那么纯粹的时候,市场经济就出现波动和差异,市场就不完全由价格和供求关系决定了,市场的一般均衡就更难出现,最多只是相对的一般市场均衡。一般均衡理论告诉我们,每一商品的需求和供给不仅取决于该商品本身的价格,而且也取决于所有其它商品(如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每一商品价格不能单独决定,而必须和其他商品价格联合着决定,当整个经济的价格体系正好使所有商品供求相等时,市场就达到了一般均衡。另外,在影响和决定市场价格中,市场一般均衡不仅仅受到商品本身价格高低的影响,还受到非商品价格的影响,受到地区、国别、习惯、文化、法律、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所表现出来的均衡状态,只是一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的方面。而和谐社

会的均衡状态才是真正的一般均衡,它除了经济市场达到均衡外,还有政治的、文化的、习俗的、制度的、意识形态的均衡以及人与自然的相辅相生。

五、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不能等同于和谐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市场经济能够通过心理上的感觉和物质上效用的满足感实现对市场主体进行激励,鼓励消费者以物质数量的多少和心理感受的强弱去评价、挑剔、享受商品,激励他们想方设法如何获得收入(消费者最基本的、最直接的获得收入的方式就是出卖劳动力),同时,鼓励生产者以最低成本生产出最大的产量,激励他们不断追求财富的数量。这样,市场经济的效率达到最高,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大,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他们都得到了自然而然的公平。貌似挺有说服力的市场经济理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了市场失灵、贫富两级分化、痛苦指数上升等社会不公的现象,市场经济发育越完善,社会公平则越失衡,出现效率与公平的二难悖论。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根源在于市场经济脱离社会现实,片面地追逐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收益最大化的假设条件。首先是市场主体的完全理性假设,然后是信息完全充分的假设,再就是心理偏好的可量化的假设。这些假设条件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人性的否定,人类在理性、信息等方面存在不可逾越的生理和精神障碍。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之所以出现二难境地,就在于消费者对物品效用最大化的片面追求和生产者对收益的无限追逐。所以,要增加收入,就必须提高物品的价格,提高物品价格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利用商品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去减少物品数量的供给,故意制造感觉虚妄,使市场主体对物品边际效用评价无限拔高;而要增加消费者的幸福感,莫过于促使消费者无限追逐物品数量和财富数量。实际上,人们往往存在趋利避害的本能,因而在追逐物质财富的时候,不是增加生产创造,而是如何直接转移和占有他人财富。现实社会偏偏存在强与弱、智与愚、勤与惰的程度差别,因而财富在他们之间分配的时候,必然出现弱肉强食、你争我夺、欲壑难填的社会矛盾冲突的现象,也必然导致物质分配和享受的失衡景象。这是市场经济的无解,也是为何市场经济难以出现一般均衡的内在原因。如果一个经济存在一般均衡,它必然有解;如果无解,那它就不存在一般均衡。如果说现代市场经济有一般均衡解,那不是纯粹市场经济的均衡,而是整个社会的一般均衡解。这个一般均衡解主要出现在和谐社会中。和谐社会能够通过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协调机制使社会主体达到意识上、思想上、物质上的统一,使具有经济性质的主体达到价格上、数量上、感受上的一致。和諧社会的效率不是生产或消费数量绝对的多少,而是相对的多少;和谐社会的公平不是否认社会主体的地位分层和能力机会的差别,而是社会主体成员各自都具有自知之明的现实认识。任何试图去追求绝对的物质数量和财富多少、不顾现实差异去破坏或者抹平差异的行为,都是制造不和谐社会的行为。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只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体现,市场的均衡与社会的和谐是不同的两个计量单位和标准,不能够随意等同看待。市场经济中假设的“理性人”在和谐社会中如同“上帝”一样虚无缥缈。在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和的、没有激烈冲突的、各司其职、各安其命的、有感情交流和交易往来的、义利统一的、自然延续生存的状态。和谐社会尽管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状态,但是,在每一个人类社会类型中它都存在和出现,它是政治、经济、文化、习俗、意识形态以及人与自然等众多关系综合协调而形成的,体现为人类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们精神生活的不断满足,价格机制只是连接生产和消费两大社会生活领域的桥梁之一,人类社会生活不只是停留于价格机制的漩涡之中,社会和谐不能只是以价格暂时均衡得到实现,一个和谐社会还需要通盘而积极的政府和民间智慧的思量决策,才能够使社会个人与社团、自然环境得到协调、健康地发展。最后,仍然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不等于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何新易(1966-),男,湖北武汉人,南通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宏观国民经济问题。

[参考文献]

[1]占邵文,罗峦.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J].商业时代,2006,(27).

[2]哈尔瓦里安.高级微观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李晓岚.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5]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陆铭,陈钊.因患寡而患不均[J].经济研究,2005,(12).

[责任编辑:陈雪梅]

作者:何新易

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分析论文 篇2:

以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角度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工作

摘要: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主体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政府工作定位在于执政为民,同民众的有效沟通视为促进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保证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有效性,以此构建良性沟通机制,称为行政诉讼调解。简而言之,行政诉讼调解就是对政府与民众争议和纠纷的合理协调手段,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化发展意义重大。行政诉讼调解因涉及到的领域相对广泛且复杂性较高,决定了其所具有着极强的理论与制度正当性,成为了辅助我国社会民主化实践的重要工具。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从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的视角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构建;理论基础;调解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化进程也在迅猛深入,和谐社会的建设已经在当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尽管如此,社会环境中的各类矛盾与纠纷也无法被全面化解或避免,尤其是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更是成为阻碍社会和谐化发展的重要因素[1]。对此,有必要通过行之有效的社会公平机制对此加以控制,以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基于此,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应运而生,旨在服务于社会的和谐化建设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架设合理化沟通与协调平台,以此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凸显我国社会的民主化特色。从宏观视角来看,行政诉讼调解工作更是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而理论基础与制度的构建实为确保行政诉讼有效性的重要支撑,从此角度探寻行政诉讼的调解工作也就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一、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意义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目的并非仅出于对国家政权的维护,更是和谐社会视角下推动民主化发展重要体现。具体而言就是构建民意表达空间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见,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依赖于社会各界的整体力量,只有不同的社会力量协调一致保证所有功能的均衡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状态,最终实现协调发展。对此,政府代表着国家公权,必须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核心,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实体当中所有功能载体的高度协调。而最为有效的举措便是同人民群众之间架设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2]。对此,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则有完成此任务的担当。其次,社会的发展推动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行政裁量权在行政工作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这样的情形标志着我国行政工作正在朝向现代化急速转型。在此背景下,我国公共行政工作当中亦开始加大行政裁量权的渗透力度,成为了行政工作过渡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权利环境基础;第三,社会的民主化发展,赋予了民众以主体地位,群众对于现代民主生活的参与热情正在持续升温。从行政工作实践的理论层面来看,个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包含在集体的意愿当中,也就是行政意愿,而这种融合则能够进一步调动起人们作为政治受众体的参与积极性。此时,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便为行政工作的有效沟通拓宽了路径。二、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理论基础分析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开展的目标在于为了充分协调各方利益以化解各类矛盾,然而该工作的完成,则必然需要以相应的理论作为基础。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行政理念的转型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深化创设了良好的环境氛围。长期以来,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工作的开展始终强调“行政权力不可处分”,很多行政工作环节具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在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共同发展的推动作用下,加之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传统的行政理念已被撼动,尤其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政府工作职能转型的环境中,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融入直接要求将传统的强制性行政模式转变为服务型行政模式,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推广便顺势展开[3]。由此,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理念越发重视如何提升为民服务的质量,行政主体当中的行政权力也就逐渐成为了公众维护利益的武器,对于推动社会功能的优化作用无可替代。

其次,现代法律体制作为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依赖,也就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法律理论根基。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目标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首要原则,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亦应当全程维护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行政诉讼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与准则亦在于此,其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更多地在于为了保证政府“服务为民”理念的有效贯彻落实,最终通过对社会压力的缓解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可见,我国行政工作的重点即在于维护行政诉讼工作各主体与受体之间地位的平等。

第三,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和谐社会建设,核心在于对“和谐”的强调,而“和谐”的重要体现即在于民主法治,实为有效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重要保障。然而社会始终处于发展进程中,矛盾的增长亦极具多元化,在行政工作力度与延伸的范围有限的状况下,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便成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化的最有效保障。三、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制度的构建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并非是一项无章法的活动,而是需要基于相应的制度来进行,也就是将行政工作的开展放在了制度构建的基础之上。自愿、合法与平等原则也就成为了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支撑。

首先,自愿性原则实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行政主体与受体之间的矛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行政辅助工作,只有行政主体与受体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始[4]。毕竟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并不具有强制性,一旦有某一方不自愿,那么调解工作的开展也就失去了其价值和必要性。实际上,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审判机关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但真正能够决定调解是否可以顺利进行的,依然是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不仅是行政诉讼工作的出发点,更是行政诉讼工作开展的最根本约束。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内容与实践必须要合乎法律标准,不能因为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脱离国家对此所圈定的法律范围;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针对对象也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案件,这就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处理方式。除此之外,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展开也要严格走好法律程序。

第三,平等性原则即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理论基础,又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核心,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与受体之间要构建起平等的地位,各方都介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价值。不可否认,政府等行政机关固然具有着一定的权威性,但依然需要不断打破这种格局的理念束缚,借各种手段维护行政双方的平等权利,实为社会和谐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工作作为我国民众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在新形势下提高对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从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视角推动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实效性的不断提升,为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助力。

;参考文献]

[1]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1):3-16.

[2]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62-65.

[3]晋松.困惑与突破:环境司法保护的诉讼模式——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反思[J].

作者:冯艳梅

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分析论文 篇3:

加强社会保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摘 要]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自治基础、民主基础和法治基础四个方面组成的。社会保障建设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备条件,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要重点加强扩大社会保障人群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服务和社会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社会和谐;发展对策

自十六大以来,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关乎民生的科学的新理念,这是我国根据世界发展,以及中国现实发展需要而提出的具有创新性的新思想。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政策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表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应用性极强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安定有序,民主与法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和自然界和谐相處的社会。〔1〕和谐社会就需要人民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解决了这一问题,社会保障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不断的建设和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等都已经基本实现了覆盖城乡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将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助力实现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社会和谐的基础分析

社会和谐的理念是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精神财富,只有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这是社会和谐最基本的条件。只有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社会稳定、共同富裕,才能够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方向和途径。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自治基础、民主基础和法治基础四个方面组成的。

(一)经济基础

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需解放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解放生产力及扩大改革开放,遵循自然法则按客观规律行事,使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没有这种基础,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所以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废除所有的不利因素,制定适合于持续经济发展的观念和制度。

(二)自治基础

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备条件。人与人的交往中存在于和谐;人与社会、与自然界的接触中存在于和谐;家庭邻里由远到近存在于和谐;社区团体的私人生活到公共生活都离不开和谐。要实现和谐社会,就要重新走进社会,因为人们在无束缚的心理驱使下相互提防,相互戒备,使社会无和谐可言。要实现和谐社会,就要让人们走出阴影,从状态的“经济人”成为“社会人”(社会人是公民的前提)这种社会基础是国家权力构成的坚韧的制约力量,是自治基础不可缺少的主动力。

(三)民主基础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社会和谐的源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民主意味着广泛的自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创造自由和契约自由。人身自由就是指不同层次的人及其所受不同程度的教育等因素受到的管制。思想自由就是能够拓展人们的想象力,发挥其兴趣特长,激发其求知的热情,制造高端的精神和物质产物。言论自由就是任何人都有权利说出对事物的意见和看法,并有听取他人的意见以及政府方面的言论知情权。创造自由就是激发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新鲜事物,在技术领域、理论更新、文化创新及生产制造等方面做到尽善尽美,物尽其用。契约自由就是血缘、亲情和权利之间的相互的依赖关系,被彻底地粉碎,使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体,都可以掌握与他人自由地交往、自由地交易的权利。

(四)法治基础

社会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就是指依法治国。通过法治能使社会安定有序;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能建设社会诚信;能促进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法治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润滑剂;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必要条件。是在参与经济活动的群体有序地竞争中,促进建设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石。常言道民富则国强,法贵则国尊,所以法治基础是促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中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分析

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既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又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秩序、发展与稳定以及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法规。要完整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清晰构建这一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然后科学制定实现这一体系的基本途径,最终达到科学构建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而言,在苏共国家遭受的严重挫折,使我们得到了深刻的教训。苏联曾经是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样板,但却出人意料地迅速解体了,其主要原因就是苏联共产党在改革过程中脱离了群众路线,造成政府官员的腐败、社会的不稳定等等因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发展感到绝望,最终使整个国家解体。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

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执政中通过不断地完善执政方略,认真地研究和掌握执政规律,强化提高执政能力,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的持续发展。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强化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强化统筹经济社会和对外开放发展,标志着我国和谐社会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步,中国所取得的成就世界有目共睹,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使我国走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多变的复杂的国际形势,能够准确把握,并有能力应对国际环境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的过程中,能够集中全民的智慧和力量保持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局面。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城乡区域之间矛盾的唯一途径

由各种能源紧缺引起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矛盾的深入,社会利益趋于复杂化,人们之间的和谐将面临新的挑战,那么解决这些问题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社会保障体系的科学构建是解决城乡区域之间矛盾的最有效的手段。

(五)社会保障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

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待遇,将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保障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社会团结,加强社会和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社会保障建设可以有效地效地挖掘社会活力,激发人们的聪明才智,激励人们创造新鲜事物,增强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技术理论、文化创新及生产制造等方面进一步得到发展。

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问题

覆盖范围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关系到我国由多少人群能够享受到社会的福利待遇,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的充分发挥。现阶段我国在社会五险中,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是最多的,据不完全统计城乡就业人员为73700多万人,只有16500多万人参保,这个比例说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面仍然很低,与国际相比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基金问题

社会保障的管理模式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因缴费年限的不同,个人账户的基金也不同。对于这种情况,采取了新的保险制度来计算养老金,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合理的。

(三)就业和失业人群的保险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社会和谐之根源。现阶段我国就业面临于城乡的双重压力,现在每年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900多万个,而需要就业的人群是2000多万,远远达不到人们的需求,还有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也成为就业矛盾的焦点。

(四)城镇贫困人群和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继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全面得以提高,但社会贫富差距也逐年在扩大,人均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左右。我国现有8亿多农民,如不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将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上世纪80年代,农民养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随着土地和收入体质的瓦解,养老的责任转由家庭承担,传统的赡养正逐步弱化,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题。

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一)构建适应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济快速发展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基础,共同富裕、国富民强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减少因保障问题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以及扩大社会保障人群的范围

要把所有制经济下的劳动者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之内,制定出相关的政策,保证企业和劳动者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使全体公民都能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享受到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带来的益处。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

社会保障资金的紧缺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的关键问题。补充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条例》,由税务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征收社会保障税,制定以社会保障税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助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延迟退休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服务和社会管理体制

利用网络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支付及核算等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并实现全国联网,使不同地区的劳动者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劳动者跨地区之间的流动合理化,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地基础。

〔参 考 文 献〕

〔1〕胡锦涛.十七大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4(1).

〔2〕米红,王丽郦.从覆盖到衔接:论中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三步走”战略〔J〕.公共管理学报,2008,(01):1-15.

〔3〕申曙光,孙健.论社会保障发展中的七大关系〔J〕.学习与探索,2009,(04),35-39.

〔4〕陈森,朱婧.论社会和谐的基础〔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3):89-94.

〔5〕肖晗.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J〕.改革与开发,2010,(11):132.

〔責任编辑:陈玉荣〕

作者:朱春慧 王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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