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册流程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初始注册流程范文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材料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1日~20日

一、初始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初始注册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初始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报送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一份;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篇: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转注注册、注销、延续流程及相关证件、继续教育流程范文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材料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1日~20日

一、初始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初始注册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初始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报送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一份;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流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流程

变更注册的材料申报时间:每月的11日~20日

一、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变更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给省建设主管部门后)报送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后,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且在网上上报。

(二)申请人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一项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变更后的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流程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范围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聘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聘用企业破产;

2、聘用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3、聘用企业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

6、注册监理工程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销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请注销注册的流程

1、申请人进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通过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身份加密锁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原聘用企业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北京市建委注册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准予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收回、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00;13:00--16:00)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受理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向南50米路东)

联系方式:85979067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

变更注册的材料申报时间:每月11日~20日

一、延续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续期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续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延续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

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为了贯彻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部令),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继续教育目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旨在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规范监理行为,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了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方法,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及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准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三年内应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时各为48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可以采取集中辅导、网络教学或以下方式进行。

1、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分会)举办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学术研讨会或专题研讨会,每天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2、编撰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每1万字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3、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16学时;

4、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每年次计16学时。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一)

必修课部分

1、国家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3、工程监理新理论与新方法;

4、工程监理案例;

5、其它需要补充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知识。

(二)

选修课部分

1、地方及行业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3、工程监理案例;

4、其它需要补充的知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建设部的指导下,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依靠各自的监理行业协会(分会),成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做好本地(部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管理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

1、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3、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教学;

4、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研讨活动;

5、印制和发放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

6、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条件;

7、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工作;

8、负责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检查。

(二)各地(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补充培训教材;

3、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4、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的登记管理;

5、认定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6、负责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就近选择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但是,对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的学习。

各培训单位应如实将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后,可凭《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到单位所在地(部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经过登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全国有效。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需提交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习的证明材料。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类型有几种?

答:注册类型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此外,按照《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文件要求,对目前已经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问:如何进行注册网上申报?注意哪些环节?

答: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企业密码锁,填写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与所附申报材料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和上传表格。申请人要在书面申请表上相关栏目签字。

相关的示范表格已挂在网上,可供参考。

3、问: 对注册年龄的上限是否有规定? 答: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4、问:对接近注册年龄上限人员的注册申请时间是否有限定?

答:考虑到从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到完成注册审批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避免尚未完成注册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既到65周岁的情形,在申请人到达65周岁前三个月,不在受理其注册申请。

5、问:申报注册时对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公民提供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的电子申报材料要与书面材料一致,申请注册人员相关证件的姓名应一致。

6、问:申报注册时对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有证书编号、执业资格类别、个人信息、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者,在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提出申请。

7、问:申报注册时对职称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取得中级职称应满三年。提供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应有个人信息、专业、批准日期、发证机关及印章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若提供的职称证明为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加盖文件发出单位印章。

8、问:申报注册时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要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应在有效期内,且申请注册时距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对社保缴纳的方式应有相关约定条款并与社保缴纳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9、问:申报注册时对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注册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应包含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编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编号、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别、缴纳金额和社会保险缴纳机构的印章等相关内容。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仅需提供劳动合同和退休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形式可有以下几种:

1、聘用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

2、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

3、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

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问:申报注册时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学历、学位证书中所列的院校和专业全称填写表格。有学位的填写相关学位并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学位的选择选项: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完整清晰易于辨认。所学专业为非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的,不予注册。

11、问:如何选择注册专业?

答:对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部令)中14个工程类别进行选择。

12、问:申请注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是否有要求?

答:注册专业的许可是在审查申请人所学专业(教育背景)、职称专业、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基础上给予的,因此,当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教育背景)和职称专业对其申请的注册专业不支持时,申请人应提供所从事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作为其申请该工程类别注册许可的依据。

13、问:对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是否有要求 答:应当是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别。

14、问:涉及到有重复注册的人员如何申请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答:应先解决重复注册问题,才能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15、问: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不注册,或没有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作废?

答:通过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再次申请注册时,按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及其他条件,就可予以注册。

第三篇: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程序

一、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

(一)申请用户密码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右侧)】。

2、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框,点击“获取密码”(已经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本人考试时所用身份证或考试档案号码。

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用户密码(用户自编,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选择注册机构;输入联系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点击“下一步”弹出“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这时网上注册登陆申请已经完成。建议打印该窗口信息,留存密码,备查。

(二)申请人网上初始注册

本系统所有打“*”栏为必填项目。

1、在“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点击“登录”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已申请过密码的,可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首页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此窗口。

2、用户直接点击“初始注册申请业务”链接,进入初始注册申请业务说明界面,在这里提示申请人注册审批流程和操作顺序。点击“我知道啦,我要马上进入”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界面。

3、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基本情况”按钮,进入基本情况窗口,在这里填写申请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其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在地区、考试通过、注册单位、通讯地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批准日期、签发单位、邮编为必填项。确认正确录入数据之后,点击页面底部的“保存数据”按钮,保存所填写的信息。

※如发现库内原有数据有误,应与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提供相关修改依据,申请人不得自行修改。

※“报考省份”栏填注册单位所在省份。

※“聘用单位造价资质证书编号”栏指注册单位已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未取得资质的不填。

※“存档单位”栏指本人人事档案以单位的名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

※“现聘用单位”栏必须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不能简称。

※“单位代码”栏填注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且必须填。

※“聘用单位类型”栏:凡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申请人选填“有造价咨询资质”,并在“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号编号”栏填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单位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则全部选填“无造价咨询资质”。

4、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本机器预先扫描好的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

※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证明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若证件姓名和证号不在同一页,需将两页拼接为一张图片)。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

5、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代表性工作业绩,其中带“*”的项为必填项。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在界面中“上报”链接是指上报到建设部的档案库中,记录个人的信息。在已填写的信息没有上报之前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上报后则不能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只能查看。

6、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

※“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

7、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继续教育”按钮进入“继续教育情况”窗口,填报本人继续教育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8、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打印申请表”,弹出含有本人信息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确认无误后,点击初始申请表“打印”,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与书面资料一起各市造价注册管理机构。

9、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初始注册上报”按钮,在界面中选择要上报的机构和上报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上报。本人所有信息和数据即传至省注册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初始注册程序。

10、若在个人注册受理时间内,本人发现网上注册有误,可与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将个人网上注册申请资料“打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上传。

二、初始注册书面资料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人除在网上注册外,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需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网上打印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贴本人照片,申请人亲笔签名、注册单位需签署意见和盖单位公章。

2、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处除粘贴在表上,另一张照片留省、市造价站,用于注册证书,照片背后写上本人姓名和注册单位。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包括: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近两年编制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或经济评价等成果文件、服务单位具有承接该业务的资格证明及工程咨询合同或相关委托书;

(3)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全国统一或地区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审工作报告原文(每份文字不少于2000字);

(4)近两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工程造价专业论文。

申请人可提供上述证明资料(1)或(2)~(4)项中任两份。提供(2)~(4)项业绩的申请人,应填写《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和业绩证明》原件(见附件3)。其中业绩是指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两项成果,并要求原单位盖章证明,其内容和完成时间应与网上注册内容一致。

5、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针对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初始注册的申请人);

6、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在申报书面时需提供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名单清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网上资料申报时,申请人都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其他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申请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还需提供人事存档和养老保险证明。申报资料统一为A4规格,一式一份。

第四篇: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建设部令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部颁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才视为有效);

(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增项专业的还需提供第二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书);

注:外省证书需由考试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

(六)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未改制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七)工程项目任职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省建设厅网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并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持申请材料,在四川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联系方式

四川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电话:028-85453202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电话:028-85554093

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电话:028-85568185

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科电话:028-85457515

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培训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五篇: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2:

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聘用单位所在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亲笔签名、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和盖单位公章,(如注册单位是分公司的,还需加盖其总公司红章);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格式见附件4)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提供原件,格式见附件5)或造价员证书(提供复印件);

7、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每年必须有3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

8、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用于注册证书,照片背后写上本人姓名、注册单位、

1受理号(由市造价管理机构编号)。

上述1~7项按序装订,其中

1、6项为原件,

2、

3、

4、

5、7项为复印件,并加《2014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封面(见附件3)和目录,申请材料统一为A4规格,一式二份。(省、市各留一套完整材料,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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