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23-03-04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健全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落实“一案双责”制度。切实按照《xxx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建立“全面覆盖、业务对应、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的监管网络,积极落实xxxx的网格化责任和属地责任,实行网格对应的县、乡食xxx人员分别对对应业务和本辖区的xxx负全责,即“谁办案,谁负责”。全面落实xxx“一案双责”责任制度,真正实现xxx“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xx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基层每一个点位,落实到每一位xx人员。

建立“一过一评”制度。按照“反腐倡廉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原则,明确个人的廉政工作责任。一是年终述廉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述廉自查,将述廉的内容制作成“述廉必答题”以表格的形式下发,必答的内容应具体,可包括:有无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有无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无公款消费等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每一位干部都要如实报告自己的廉政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勤廉双优的楷模。二是年终考评制度。建立对全局干部职工不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并把述廉报告、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起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加强对职工警示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启动局监察室约谈和党组约谈,严格执行有权必有责,有过必追究的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到岗不到位被市、县督查或者县局检查发现的,xxx履职不到位经检查核实的,辖区内出现xxx,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工作经费,情节严重受到组织处理的,一律调整岗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调整工作岗位。一年内凡是被县局通报批评两次或者市、县通报批评一次的,给予组织谈话,组织谈话两次调整岗位。违法违纪立即启动纪检监察不断形成追责的“倒逼机制”和强大震慑力。

第二篇: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xx中级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组对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和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全州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方针、措施。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

第七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审判秩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并组织制订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纪检组、监察处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其他部门领导应根据所在部门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和院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中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州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纪检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院党组每年应向州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每年应向中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并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处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中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组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院长到中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中院各部门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部门领导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住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因责任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生了问题对其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国有企业重点是因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规定和失职、渎职、不作为、作为不力等行为和问题,而给予被追究人的责任人的组织处理

和纪律处分。企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第一步。追究的责任,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谁管理的干部,由谁来实施追究。因此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多元的,在企业内部应当把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程序化模式确定下来。对所涉及的各类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要明确各主体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做到各自职责明确。如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效能监察、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涉及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责任问题初步分析认定,形成责任追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重点对在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失察的提出追究建议;审计部门重点对经营活动中出现过错或过失行为,隐瞒真相或包庇纵容责任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等等。对各主体(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党政组织要认真负责,专项研究,分析认定,该纪律处分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组织处理的交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位。

二、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界定体系

做好责任界定工作,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环节。责任界定关于追究对象的认定,主要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同时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我们张双楼矿近几年来,一直采取了“一挂钩”和“一否决”的追究办法。“一挂钩”就是年初矿党委与部门和单位领导,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与其分管工作奖惩、追究挂钩;“一否决”就是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发生违规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各类评先资格,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和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作为不力表现的认定,重点从教育、管理、监督、考察、决策等方面进行调查,看其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看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权力制约是否严格有力;从平时是否注意考察了解所辖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判断是否失察;从是否明知下属和本单位有问题却不查不究,出现问题不主动解决或解决不力,判断是否失纠;从决策程度和工作情况上判断是否失误等。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和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作为不力程度的认定,主要以调查的事实为依据,对照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要求等做出失职情节是属严重、较重、较轻的定性结论。

三、建立形式多样、宽严相济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体系

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突出责任考核的惩戒性、警示性作用。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要提高考核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考核操作方案和科学的考核量化指标;要坚持考核的经常性和深入性,不能只停留在某种形式上,而要做到深入细致,不走过场;要注重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和应有性,要把履行责任制的绩效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挂钩,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要转换责任追究视角,采取行之有效的追究方式。一是运用好诫勉、警示谈话。对单位、部门出现的一些人民来信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采取谈话打招呼、发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责令整改。二是运用好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没有做深做细,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或由于工作疏忽,排查不及时,处理不当致使管辖人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等,可责成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三是运用好调离、解聘、免职等形式的组织处理。对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好职责,所辖部门和单位发生比较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可发挥组织处理程序简单、灵活的特点,应用组织处理手段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四是运用好党纪政纪处分。对明显疏于教育、疏于监督,下属单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采取党纪处理手段。

四、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补充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形式多样,有的除给予一定的组织和纪律处理外,还应当与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挂钩,尤其是因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的责任,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必须给予责任者适当的经济处罚,以达到责任追究的最佳效

果。近两来,我们在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大胆使用了经济手段,对经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不同责任情况,按责任大小,给予不同数额的经济处罚。我们先后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在实行责任追究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理的同时,分别给予责任者最高1000元,最低500元的经济处罚

。实践证明,这样做,更能发挥责任追究的教育警戒作用,比单纯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效果更好。

第四篇: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为深入贯彻校党委提出的“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学院分党委就党务、政务、教学、科研各方面工作,尤其是考试、招生、组织人事等教育易腐领域,有重点全方位的开展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分别制定如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院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制度

明确院长和分党委书记的职责;院务会议以及分党委委员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院行政领导干部以及分党委书记工作关系准则;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二、党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党务公开,总责任人为分党委书记,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条 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

坚持每月一次的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提高院党政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以及管理和服务能力,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内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

确定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通常包括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以及院长助理等,实施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条 党员发展制度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定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接纳为预备党员的程序;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等。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法学院党政领导定期述职述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之间要互相关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强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三、院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条 院务公开制度

成立专门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及人事公开,总责任人为院长;学生教育管理公开,总责任人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科研项目公开,总责任人为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形式为教职工大会、法学院简报、法学院二级网、召开征询会质询会等。

第六条 院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

(一)离退休专家督导咨询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离退休专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督导咨询作用,成立了“法学院专家督导咨询委员会”,共设立四个专家工作小组:教学科研组、学风督导组、教风督导组和法律咨询组,为法学院的建设发展提供督导咨询服务。

(二)学生干部选拔以及学生评优、评奖制度

对院学生会、双学士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提名、选举方式、公

示程序、选举过程的监督等均明确规定,严禁学生辅导员及有关领导干部对选举施加压力或影响;除大一外,严禁辅导员及有关领导指定学生干部。

(三)教师及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对教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的工作任务、责任、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特别奖励、奖励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学生辅导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考核和奖惩等进行规范。

四、财务公开制度

每年向全院教师通报财务收支状况,尤其是奖金的发放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均在法学院年终总结与创新大会上予以通报。院内各项财务支出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大额资金的支出均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财务支出都应有院内制度为依据。

五、重点领域防腐倡廉制度

第七条 考试招生制度。

针对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入学考试试题易泄密的问题,根据学校要求,采取导师“背靠背”出题,签署保密协议,并由校纪委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方式,将泄题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在阅卷环节,采取每份试卷由两位导师分别阅卷打分,最后加权平均确定最终分数,确保阅卷环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确定招生录取阶段,则严格按照分数从高到底予以录取,防止非正当途径的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导师、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及宴请;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学生入党、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和贫困生勤工助学等项工作。对个别有相关情况反映的辅导员,分党委都及时介入调查,轻者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对本人进行谈话诫勉;重者依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条 组织人事制度。

组织人事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干部任免、机构人员调整,严格按照群众考核测评结果以及相应的工作需要进行;教师人才的引进,应由全院教师对拟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以及课堂试讲内容分项打分汇总,确定最终的引进人选;招聘辅导员,也应在分党委的领导下由全体辅导员进行面试,分项打分汇总,确定最终人选予以录用。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五篇:20110815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四项工作”、“五项制度”的自查报告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四项工作”、“五项制度”的自查报告

股份公司纪委、监察部:

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四项工作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中水电股党﹝2011)44号)、•转发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五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中水电股纪﹝2011)27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铁路公司迅速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的自查迎检工作小组,于7月28日下发了•关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四项工作自查安排的通知‣,向各党支部、各部门部署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等四项工作的自查安排;8月初组织了对“五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现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情况

1、责任制度基本健全。根据股份公司中水电股党„2011‟43号文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铁路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迅速着手拟定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同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

1 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分机关部门和二级单位两个序列制订了•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评分标准‣、•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配套制度和文本,在7月20日的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目前已印发实施。

2、责任分工清晰明确。铁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明确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指导协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亲自督办。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层领导干部,依据党内或行政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监督措施初步确立。为了落实措施,公司专门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评分标准,在年底开展对各部门相关考核工作;公司纪委还组织了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副职、班子分管领导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公司对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职的检查、监督、追责机制;同时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述廉议廉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水电党„2010‟90号)的要求,制定了铁路公司•领导人员述廉议廉实施意见‣,将领导班子及其成 2 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使述廉议廉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二、廉洁从业建设工作自查情况

铁路公司从临时党委、纪委成立之初,就全面开展制度建设工作,积极制定有关反腐倡廉、廉洁从业制度,目前已制订铁路公司•铁路公司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建立惩防体系2011-2012年工作规划‣和•任务分解实施方案‣、•领导人员述廉议廉实施意见‣、•廉洁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等8项制度和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上审议通过,正在落实和执行之中。廉洁从业、廉洁谈话、廉政档案建立等相关制度目前也在起草中,以使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为公司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为加强领导人员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廉洁从业,公司在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中安排了廉洁从业有关学习内容。3月28日,铁路公司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会议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范集湘,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陈永录在股份公司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的讲话分别进行了认真学习。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就反腐倡廉建设和解放思想、快速实施战略引领方面进行了中心发言;公司班子成员在会议上就公司团队建设、市场开

3 发、内部机制、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6月份,公司纪委给领导班子成员统一购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法规‣、•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镜鉴‣等书籍,要求班子成员认真自学,提高廉洁从业意识;7月底,组织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了股份公司组织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反腐倡廉知识竞赛”。

按照股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于今年4月份统一组织了班子成员对2010年度其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 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进行认真填写,并将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按时提交股份公司党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

三、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自查情况

根据中水电股党„2009‟62号、110号文件的安排和部署及要求,铁路公司于7月20日拟定并审议通过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1-2012年工作规划‣、•中国水电建设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实施方案‣,成立了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

4 •惩防体系实施方案‣将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具体分工到了各部门,明确了部门责任人、联络员制度及半年总结和定期交流机制,要求各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分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人员腐败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

同时,公司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和公司管理体系制度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体系、规范流程、科学管理、保障发展”为目标,对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对关键环节进行管控。公司专门成立了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4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目前,各部门围绕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工程管理、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九大板块,正在开展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工作。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查情况

1、决策制度基本建立。铁路公司自成立之初即把制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促进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来抓。一方面,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了•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议事规则‣,有效规范了公司议事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另一方面,按照股份公司6月份下发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及时研究制

5 订了•铁路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决策范围、决策事项、权限界定和决策程序。该办法已经股份公司党委批复同意。

2、决策过程规范有效

铁路公司自年初成立以来,目前已设置了9个业务部门,在职人员58人。

3月4日、3月29日、5月17日,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分别任命了各部门的中层管理干部。6月22日,公司重大项目—深圳城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BT项目策划书评审报告的议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深入研究后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第2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铁路公司继续扎实推进深圳城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BT项目,此议案待具备上会条件时,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在机构设置和定员、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严格按照•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形成较为完整的会议记录。

3、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为强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环节,公司积极研究制度相关监督规定,除了前期制定的•议事规则‣以外,公司还出台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强化了决策的民主、公开、公正。随着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纪委将适时出台相关监督配套制度,逐步强化监督体系。

五、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自查情况

6 根据中水电股党„2010‟85号文件对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做了细致的要求,铁路公司目前已设置纪委办公室,与审计监察部合署办公,并已配备人员一名。铁路公司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范。

业务培训情况方面:一方面,公司采取自学的方式,让业务人员自学相关制度法规和工作流程;另一方面,积极派员参建股份公司纪委组织的外部业务培训。公司于5月10日~20日派出纪委书记参加了股份公司举办的第一期纪检监察工作培训,本月末将派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了股份公司举办的第二期纪检监察工作培训。

六、存在的不足:

回顾半年来,铁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在股份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机构逐渐健全,人员逐步到位,规章制度趋于完善,但是我们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相关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亟待加大建章立制工作力度。二是目前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工作经验相对缺乏,急需加强学习和培训。

以上是铁路公司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四项工作的自查报告和“五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为股份

7 公司的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报告。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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