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反垄断法律问题探析

2022-09-11

一、航空公司垄断行为的类型及其危害

( 一)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 价格联盟

众所周知, 价格在市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价格的影响无所不在。它就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 在无形之中影响和改变着市场中其他一些因素的变化。在市场的发展中, 不可避免的, 会有竞争的存在。而且, 愈演愈烈, 继而, 垄断便出现了, 有些地方会有地方保护主义, 也有些地方会有某些组织自发的聚在一起, 达成垄断协议, 等等。以此类推, 在民航领域这一市场之中, 垄断行为依然存在。由于民航行业自身具有的与其他行业相比独特的特点, 在某些方面, 垄断便更为严重一些。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占有率, 扩大企业规模, 整个市场的大多数航空公司, 没有市场细分和具体的市场定位, 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是吸引消费者的唯一因素, 所以价格成为具有竞争力的最大的武器和策略。

2. 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意味着团结运营商之间或与其他运营商对抗的竞争对手, 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时, 有竞争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 具有选择交易对象, 以及产品或服务, 什么样的操作员的权利。联合抵制, 就像我们说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 与民航业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相悖, 不利于民航业的长足发展。

3. 划分市场

划分市场主要是指一些同业经营者共同商定, 并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在其他参与者业务协议不进入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情况下, 对于一个特定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分割。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凭借着自己的种种得天独厚的优势, 设置重重贸易壁垒, 排斥其他竞争者进入。进而, 各行业的寡头便会慢慢地将整个市场划分, 包括价格、服务、产品质量和技术等。 (1) 因此剥夺了消费者的商品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并消除运营商之间的竞争, 导致市场细分。

(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制约, 就会如同一盘散沙一样, 资源也就到不到公平与合理的分配。比如说, 有些外地的资源和产品不能应市场需求, 自由地进入另外一个地区。有些企业会凭借着自己强大的市场份额和某些政治和宗族优势, 独自垄断一方, 故意的把价格提高。诸如此类的现象, 不胜枚举, 因此, 在民航领域, 滥用市场的状况时有发生。所以, 我们要格外加以重视。

1. 航空物资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是指在民航业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民航企业, 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之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明显具有垄断的意味。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上游和下游企业, 由企业主导, 订立排他性合同, 对方可能会抑制消费, 甚至从市场中开除, 同时也阻碍了下游的竞争者进入。独家经营的航空企业不会和其他在市场份额中占弱势地位的航空公司平等的获得社会给与的机会和资源, 尤其, 在价格上, 也不会使广大消费者收益。另一方面, 更不利于市场的平等竞争机制适用和民航市场的有序、良性健康的发展。

2. 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企业根据市场主导地位和条件, 没有理由对同一交易对手采取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不同的交易条件。在现实生活中, 不同的价格, 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定价策略或营销, 因为买家通常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额, 运营商才会提供折扣。这是发挥业务竞争优势, 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机制。 (2) 当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实施差别待遇时, 就构成了垄断行为。

( 三) 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航空运输行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 因为高程度的竞争, 也有很大跨度的业务领域, 除了利用一切可用的手段和使用比市场份额等的情况下, 航空公司还必须使用所有可用或抵制对手的机会, 以消除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入侵”。这使得大部分的航空公司追求规模经济, 也就是不断努力扩大市场份额。就像在中国社会,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道理是一样的, 穷人越来越穷, 富人越来越富, 富于的人的财富如同滚雪球, 越滚越大。此外, 类似于西方的一个著名的“二八理论”, 说的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财富的百分之八十集中于社会百分之二十的少数人的手里。同理, 在中国的民航领域, 力量雄厚的航空公司有着本就雄厚的资金支持、消费者尤其是老客户的长久青睐、政府的扶持等多种因素, 他们的市场份额也会与日俱增, 资金的流向也就更加地集中。 (3)

1. 企业合并。国家民航局首次在参与联合重组、两家上市公司的进程中, 终于尘埃落定。由, “新东航”于2010年2 月8 日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联合重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 因此, 企业合并有其优势, 同时, 又有其弊端。首先, 民航领域中, 民航航空公司之间的企业合并有利于资本的集中, 有利于航空公司企业规模的扩大, 充分发挥各航空公司组合而成的规模效应, 有利于充分地利用资源, 更加增强民航航空公司的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其次, 企业合并, 不利于中小型航空公司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在没有发展到成熟之前, 就被扼杀与摇篮之中。于此, 在中国航空公司的发展中, 东航和海航不断推进企业的规模效应, 使得航空公司的成本不断减少, 并且, 充分利用了彼此的优势, 取长补短, 不断使其的投资结构得到优化。新东方上海航空市场重组后, 将占据市场份额约50% 。众所周知, 现在的中国, 形成了以东航、国航、南航为主导的民航市场的局面。

2. 取得股权。山西航空是1987 年4 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成立。2002 年7 月, 海南航空出资89. 06% 的控股经营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国资委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 最近已批准中航和山东航空,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山东航空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国航持有山东航空集团股份48% 的股份。山航集团第一大股东。

3. 取得资产。随着中国民航业的不断发展, 民航运营的情况也是日益向好的方向迈进。由于航空器的物价本来就高, 各种配套设备和后续服务的成本也很高, 航空公司想要使自身参与到市场中正常运营的话, 必须具备高额的资金, 来保证企业自身有充足的现金流来保障整个产业链的正常运行, 并且, 在出现突发状况的时候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比如说, 因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飞机延误, 因而对于旅客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等情况。试想一下, 对于那些刚进入民航领域, 发展并不成熟的“年幼”的航空公司, 当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 在面临民航业日益严重的垄断问题时, 他们有什么能力来保障自身企业的有序运行? 面对此种境况, 我们更要切实可行的落实“反垄断法”的实施。在进行企业合并时, 要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 政府干预的合并不符合市场化进程的客观规律。

二、我国对航空公司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

( 一) 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1.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现状

从建国至今, 我国民航业的发展经历了跌宕起伏的漫长过程。“反垄断法”最终在2008 年8 月1 日得以实施。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由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行政垄断反托拉斯法体系构成。然而, 民航业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任重而道远。

2. 反垄断法的规定 (4)

反垄断法草案第2 条规定,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44条还明确指出,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 依照其规定”。 (5) 这些规定包含了以下意思: 即使有反托拉斯法, 但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相比, 它是分层次的状态。这种做法不符合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将被视为反垄断的法律, 令人担忧。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真正与市场机制作为基本手段, 为各机构来分配竞争资源。草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第44 条排除了管制的行业管辖权, 这种做法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因为经验表明, 监管机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往往站在被监管企业的地位。在该种企业中, 大多是国有大型垄断企业, 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 维护大企业的现象现任垄断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更重要的是, 主导国家经济命脉的民航, 电信, 电力, 邮政, 铁路, 石油, 银行, 保险, 证券等主管部门的所有部门都设立了监管机构, 或者, 如果这些机构, 各部门正确处理适用限制竞争条件, 这不仅降低了反垄断法的效率, 但中国也很难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6)

3. 反垄断法体系的完善

( 1) 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反托拉斯法的限制源于反洗钱规则的不确定性。在我国, 民航反垄断方面, 法律仍有不少空白, 很多是一些提纲挈领式的空话。因此, 细化反垄断法的规定, 势在必行, 刻不容缓。只有这样, 反垄断的效果才会落到实处, 才能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如果指定的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那么, 再华美的法律条文都将变成一纸空文。因此, 立法者要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 结合中国本土文化与习俗, 多方听取专业人士的解答, 制定切实可行的、为中国量身打造的民航领域的反垄断法率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 2) 建立综合责任制度。自古以来, 奖与惩总是须臾不可分离的两面。反托拉斯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对民航垄断行为严惩不贷。我认为, 为了将民航业的反垄断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一定要建立健全综合责任制度。按照伤害的性质和程度的责任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不同的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及民航业安全和市场稳定的行径, 绝不姑息。

( 3)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俗话说,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于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关于民航业的垄断行为, 可以建立人民群众可以投诉和举报的机构, 并实行相应的措施。比如说, 政府可以投资设立办事处, 开通群众监管的热线电话。对于阻却普通大众投诉或上访的卑劣行径, 有关部门和政府应予以严厉警告, 以保证监督之路畅通无阻。

( 4) 完善民航反垄断立法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民航的反垄断方面, 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体系和内容相对来说, 较为全面。因此, 我国可以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技术和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因地制宜, 弥补我国在民航垄断方面的法律空白。再者, 可以多听取民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的建议和经验, 做到科学立法。

摘要:民航业在中国是朝阳产业, 民航业的竞争也非常激烈, 滥用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的情况也有。因此, 本文将对民航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分析。由于民航业的垄断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 整个社会也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本文首先确定了研究对象即航空公司的范围, 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 民航产业作为一个基础性的产业, 具有其他行业所不具有的特征, 而且, 民航这一行业还关乎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近几年来, 机上恐怖活动不断发生, 民航的安全性问题不断受到国家和政府的不断关注和管制。在国家颁布反垄断法之后, 对于航空公司的反垄断的行为, 社会将会越来越重视对航空公司反垄断行为的监管。所以, 航空公司的反垄断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行为,反垄断,民航业,监管机构

参考文献

[1] 张靖.航空办司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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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秦超.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2:12-22.

[4] 张子川.中国航空运输业经营者集中问题的反垄断法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 2008:13-25.

[5] 金美蓉.我国公共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现状[J].新视野, 2011 (6) :36-38.

[6] 王志岗.我国民航运输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分配与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 2011:18-40.

[7] 郑少霖.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 20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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