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实效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人大监督实效范文

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作用

金坑乡熊晓琼

近年来,我乡人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这个主题,以强化监督工作为着力点,以发挥代表作用为切入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围绕三项监督,提升人大履职能力

乡人大紧紧围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目标要求,开展了扎实有效的监督工作,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1、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实施监督。我乡地处崇义县正北部,气候适宜,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此,乡人大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监督重点,督促政府加大对农业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当地农民种植油茶是传统,但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困扰,油茶产业始终没有做大做强,乡人大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到农户了解油茶种植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尽快落实资金,并聘请技术人员帮助农户进行技术指导。两年来,全乡低改油茶林2600亩,新种810亩,油茶林丰产后,仅此一项,全乡人均增收500元。

2、围绕对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近几年来,中央出台了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基础教育投入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围绕这

些政策的落实,2009年3月,我乡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对农机具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通过视察,提出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党的惠民政策;要把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激发农民群众购置农机具的积极性等建议,促进了全乡农业的机械化。同时,组织代表对圩镇、农民新村工作进行视察。2009年,我乡圩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在乡人大会上全票通过。

3、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施监督。近两年,乡人大把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作为视察的主要内容,强化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取消农业税后,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较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针对这些现象,乡人大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际出发,督促政府解决。政府采取向上争取一点、乡政府拨一点、群众投工投劳等办法解决。通过乡人大监督,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

二、完善三项制度,增强依法监督实效

乡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乡人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007年换届以后,新代表比例占三分之二,他们履职热情很高,但履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乡人大把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学习培训制度。我乡人大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专门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

知识,学习“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传帮带活动,请优秀代表介绍经验,组织代表去外地学习考察。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了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目标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发挥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激励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乡人大从2007年开始,对代表任期内参加调查、调研、视察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等履职情况实行量化的目标考核制度,制定细致的考核标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每年年末,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开展述职活动,接受群众和选民的监督。通过这些活动,密切了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代表履职工作制度,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保证。几年来,乡人大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代表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了《代表调查调研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等制度,使代表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代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注重三项作用,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乡人大代表生活、工作在农村,与农民朝夕相处,与农村工作息息相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加快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坚持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双向联系制度,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农民

群众的困难,进一步凝聚人心、集中民智,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使党委和政府作出的决策更加符合民心、民意。两年来,乡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14次,提出意见建议26条,协调解决群众纠纷28次,充分发挥了人大作用。

2、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带头引导作用。我乡有61名县乡人大代表,32名代表是种植专业户,赖弥勋代表是种植油茶、脐橙大户,他带领农民勤劳致富,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代表致富不忘乡亲,积极帮助其他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如:蒋家桂代表为种植油茶农户担保贷款10多万元;李明生、范廸柱代表经常深入到农户果园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解决了许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为农民致富做出了积极贡献。

3、注重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四个一”活动作用。为进一歩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乡人大在代表中积极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名县、乡人大代表每年要为选民办一件实事,帮扶一户困难户,救助一名贫困学生,提一条合理化建议。自开展这项活动以来,深受群众的好评。两年来,代表为选民办好事实事114件,帮扶困难户92户,帮助建基地、办合作社、买化肥、送技术等,解决资金100多万元,为贫困学生、灾区群众捐款1.6万元,提出代表建议52条,深受群众的赞扬和好评。

由于乡人大的积极努力,认真履职,现在我乡已经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政府离不开人大、选民相信人大、代表热心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提高人大监督实效要做到“三个坚持”

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集体行使监督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每年的监督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监督的实效还不够理想,这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提高监督实效,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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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滋生蔓延。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工作才会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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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增强监督实效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按照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依法履责、提高水平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责,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

了积极作用。下面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践,就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精心选择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明确要求。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议题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我们坚持紧扣全局、紧扣中心、紧扣民生的原则,每年年底向人大代表发出信函,征求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少而精原则,每年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市信访局及市长电话所了解的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确保监督议题选得准,开展工作针对性强。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我们连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较好地履行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能。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我们多次听取市政府关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村村通自来水和“一池三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推进依法治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我们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认真听取市政府及法、检两院关于普法工作、依法治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招商引资、壮大主导产业、培植大企业大集团、园区建设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促进市委决策的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求真求深。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前提。不论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要做到情况明了、有的放矢,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力,都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会上十分钟,会前十日功”,对常委会确定的每项审议议题,对牵动全局的大事要事和党委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都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调研工作坚持求真、求实、求深,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在开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情况专题调研时,我们采取市县两级人大联动,组织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00多名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历时3个月,组成55个调查组,深入全市12个县市区,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察看现场、走访企业和农户等方式,调查了122个乡镇、371个村、1966户,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了100多名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意见。在组织开展煤炭产业发展情况调查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深度调研时,我们从常委会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几个调查组,历时两、三个月,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操作性强的调查报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据此,市政府成立了煤炭工业管理局,建立了地方政府与省属煤炭企业的高层议事机构,加快了煤化工等非煤产业的发展和塌陷地治理,调高了煤炭资源税税额。去年,我们提交的关于赴兄弟市学习人大工作、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方面的考察报告,市委转发后,在全市引起良好反响。

三、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议质量。举行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效果。我们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一是制订制度,加强学习。常委会制定了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办法。每次会议前,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学者专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报常委会机关的调查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审议的法律武器和事实依据,做到发言言之有物,言之有理。二是改进会议形式,提高工作标准。常委会不断改进会议形式,采取会议开在现场、视察与审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审议质量。刚刚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就是在对全市重点项

第四篇: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焦光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大监督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同时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监督法,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注重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不断积累工作经验。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作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结

1 晶。这部法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1、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保障各个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高效有序运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

2、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

2 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主要方式和法定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审议意见的处理、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事项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使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落实好这些规定,必将有力地保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进一步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3、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党的十七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3 可以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发挥法制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监督法的实施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指明了新方向,赋予了新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规范监督程序方式,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1、认真学法,及时更新监督理念。贯彻实施监督法,知法、懂法是前提。为此,我们把学习监督法作为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计划、分层次组织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监督法。一是领导带头,促进机关干部认真学习、融会贯通。监督法出台前后,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传达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监督法的主要精神,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去年三月,县(市、区)人大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马上组织全市新上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监督法。邀请了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李理来丽进行专

4 题讲座。七月,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科教党校举办全市人大干部、人大代表培训班,专门听取有关专家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辅导报告,使人大机关干部全面学习掌握了监督法的立法背景、制定出台过程、实体内容和操作要点等,为贯彻实施监督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搭建平台,督促“一府两院”加强学习、统一认识。监督法是规范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共同法律,只有监督双方共同努力,积极配合,操作实施才能到位。所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文件学习、会议培训、媒体刊物宣传等,要求和促进“一府二院”等被监督方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监督法,增强他们对学习监督法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习监督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并积极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学习条件,使被监督法者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律作用,依法主动配合人大开展监督,为实施监督法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准确把握监督法精神实质。在组织学习中,我们以准确把握监督法六个方面内涵为重点,切实提高学习实效。即要求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监督目的、监督形式、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重点、监督的要求等,促进监督法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真学、真懂、真用。

5 四是着力加强监督法的舆论宣传。利用党报党刊、电视电台、人大刊物等媒体广泛、持续开展监督法的宣传,提高监督法的社会知晓率,为贯彻执行监督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凡是有关实施监督法的人大工作,均及时在媒体上作跟进报道,在文件、通告中得以体现;凡是有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重要活动安排,均及时加以通报,向社会公布;在人大刊物上,开辟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专栏,积极开展理论探讨,大力加强宣传报道。目前,全市已初步形成了领导干部知晓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熟悉监督法,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了解监督法的局面,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认真梳理,依法规范监督程序。我们在认真学习监督法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已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进一步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认真加以修改和调整,如:及时废除了有悖于监督法的有关述职评议等制度。按监督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规范,着力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在人大工作制度的修订中,采取市县联动的做法,对一些共性的工作进行相互借鉴,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梳理规范,我市初步建立了符合监督法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监督机制,使人

6 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工作更加规范、严格、有序。

3、深入调研,切实选准监督议题。监督法正式实施后,我们及时深入基层,根据监督法的新要求开展有的放矢的调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选择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人大的监督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年初制订出监督工作计划,对监督议题、重点内容、时间安排、责任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领导调研活动安排意见,列出统筹一览表,及时通报。调研内容主要依照监督法第九条关于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种途径之规定,围绕中心筛选涉及“三农”热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公正司法等问题为审议重点,由各工委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为贯彻实施监督法提供了实体内容和工作载体。

4、依法履职,注重增强监督实效。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坚持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我们按照市委“三市并举” 、“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发展理念,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手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去年,我们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

7 政府关于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生态旅游工作情况,农民饮用水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情况的报告,推动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同时,加强跟踪监督,开展了对《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关于建设法治丽水的决议》和《关于加强瓯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决议》三个决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在新农村建设方面,重点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农民建房难问题的报告,督促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在法治丽水建设方面,重点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报告,促进公正司法;在瓯江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组织市人大代表对生态河川建设情况进行视察,重点督促政府进一步搞好玉溪水库水源保护和瓯江流域河道采砂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河川建设。

5、积极探索,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我们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监督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表现在监督的形式更加科学,监督的内容更加合理。对调研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在事前沟通的基础上,会前向被监督方作出书面反馈;被监督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工作报告,从而使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8 实践中,我们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和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台了《关于“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会议材料的程序和格式要求(试行)》,规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程序,切实增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规范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规范化运作的水平。在审议阶段,努力在提高审议质量上下功夫。如:重视提高调研质量,充分发挥代表参与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在工作方法上也作了些改进,发出常委会会议书面通知的同时,增加了短信通知,建立常委会会议出缺席会议通报制度,适当延长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数等措施,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三、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确保监督法的有效实施 人大工作的重点是监督,难点也是监督。监督法实施一年来,我们深刻体会到,贯彻实施监督法,切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行使监督权时,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坚决维护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

9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和重要监督活动的开展,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监督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全局的敏感性问题的处理上,更要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增强人大监督的使命感,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一是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具有人民性,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之所需。二是人大工作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人大的地位是法律所规定的,真正要实现有地位,就必须在有作为上下功夫,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大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使命感。

3、加强沟通协调,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人大监督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就要注意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监督既是制约,又是支持。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

10 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及时与“一府两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既通过监督来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使“一府两院”能够正确认识监督,真心诚意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争取监督。

4、找准监督重点,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人大监督如果重点不突出,就会降低监督效果,难以体现人民的意愿。常委会确立的监督内容,一是要围绕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来确定,通过实施监督,促进和保障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二是要把民生问题纳入监督重点,特别是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促进社会和谐。三是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更好地保护生态资源,发挥欠发达地区的生态优势和后发优势,建设好生态屏障。此外,在选题中,一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市委的意见,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即能反映党委的意图,又能体现人民的意愿,增强监督实效。

5、常委会会议监督与日常工作监督相结合,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有效方法。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只是集中体现人大监督成果的法定环节,大量的监督工作体现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监督议题确定以后,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

11 工作机构通过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广泛征集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为准确把握议题和科学决策提供真实依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需要相关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认真跟踪检查,严格督办落实,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6、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监督法明确要求人大监督要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重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是监督法所列出的人大常委会确定议题的6个来源之一。只有充分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常委会才能了解、选择和筛选真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的监督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不断拓展人大监督的广度,增强监督的力度,推动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7、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贯彻实施监督法,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真正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是要建立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制度。监督法的施行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当前必须认真抓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及时废除一

12 些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相关制度,抓紧制定符合监督法实施要求的具体制度,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的开展。二是建立实施监督法的保障机制。要从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抓紧建立实施监督法的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篇:创新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提升实效思考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大监督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近些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很突出。监督不力仍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要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监督制度的创新。

一、 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根源

(

一)监督方向不定位

权力法治要求,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得到认真的执行,新创设的权力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人大监督权力在法治方向上的游离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在现有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二是大量运用的探索性监督方式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近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探索和尝试了多种新的监督方式,如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个案监督、任职演说、法律监督书或审议意见书等。但是,这些新的监督方式不是法律设定的,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的规定,而且带有行政工作方式的痕迹和随意性。有人把这种运用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监督方式戏称为“大路”不走走“小路”。其中有的监督方式,部分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存有质疑。

(二)监督程序不完善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1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助机构去充分了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结果是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批,预算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程序难于启动。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程序由谁来启动,通过什么方式来启动。最有积极性启动程序的是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关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损害的公民、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政相对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因此,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和违法的“红头文件”,就罕有被地方人大撤销的。

三是时间要素没有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会期往往比较短,议程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提出监督方面的议案,一般也很难进入法律程序。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必须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半个月或七天前报送人大常委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开展调研,但由于这一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实践中大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甚至是到了会场才看到报告,审议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四是处置、惩戒程序缺位。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追究责任,如审查、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通过怎么办?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又怎么办?法律都没有规定,以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监督对象借口法律依据不足抵制或消极对待人大监督。

(三)监督体制不协调

体制问题是导致人大监督不力的深层次原因,其中影响最深刻的是领导体制的问题。领导体制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决策、执行、监督中的关系上。党政关系表现在我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国家政策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的角度看,体现为“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层制,而且具有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系统功能,“党组织在进行政策制定以后,继而控制和参与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政府部门一起履行执行功能。”①实际工作中突出表现为:党政领导“一肩挑”,党政联合决策、行文,党政合署办公等。人大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委。由于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作出决策、决定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这种党委行为和政府行政共为一体的做法,人大难以监督。

二、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创新要以制度创新为归宿。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样,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就是要把我们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制度,制定成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统

一性。从权力、程序、体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使其更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始终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权力法治化。权力法治意味着必须执行法定职权,必须将一切可行的监督方式纳入法制轨道。首先是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罢免等,要消除顾虑,敢

于运用。广东等地尝试运用质询、询问权,不仅没有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很好地促进了政府工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其次,正在探索的监督方式合适与否,应有明确态度。一项新的监督方式尽管在实践中有些效果,但如果长期没有纳入法律的范畴,不仅影响其实施的权威性,而且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也对人大加强监督工作不利。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对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审议意见书、法律监督文书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进行甄别和总结,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或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将其规范起来,确立其法律地位。

监督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并达到目的,还有赖于程序的科学、合理和完善,地方人大之所以在宪法和法律之外探索监督工作的新方式,原因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尽管无可挑剔,但程序不完善,运作起来极不方便。相对而言于实体权力来说,程序问题是个更重要的问题,要把程序建设从司法领域扩大到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运行中。

(二)程序规范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但是,无论实体的设计是如何美妙,如果在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不符合实体的目的时,再美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体也会变成虚幻。程序对于人大监督的意义在于,程序具有定向展开、过程不可逆、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的特性,“人大监督一旦依照程序进行,无论程序参加者还是外界的什么力量,都难以左右程序的运行……随着程序过程向前推进,人大监督则一步一步地得到实现”。②针对人大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组织支持和有效方式的问题,建议效法欧美、日本等国审计机关隶属议会的做法,把审计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领导。建议将立法听证扩展到监督领域,在监督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由监督对象、专家学者和利害相关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以公开、直接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监督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针对监督程序难以启动的问题,要明确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监督议案、质询案的权力。当然,完整意义的监督权不能由个人行使,只能由常委会行使。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监督议案权只是部分地行使监督权,还不能说他具有监督权,具体运作方式可借鉴美国参议院的做法,“一个议员与若干名议员联名,只要按议案固定格式填上一段表达自己愿望的文字,并将其投入议案箱或交给在场主管议案的职员即算正式提出。”③议案提出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这样,即能保证监督议案提得出、监督程序便于启动,又能防止监督议案过多过滥、影响监督的严肃性。对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可立法赋予利害相关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

(三)体制科学化。“党政双轨行政体制”与合理的人大监督是不完全相容的。当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格局下,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人大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因为,其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不仅是立法而为社会分配价值,重要的是它具有开展最高权威性的国家监督的功能和优势。其二,人大监督与加强党的领导的目标是一致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定型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人大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实现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工作,既是制约,防止其滥用权力,又是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完善人大监督体制,使其能够协调有效运行,一要实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依法分清并确定党的权力和人大的权力,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法制建设和涉及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凡是依法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都必须提交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讨论或形成决议决定,并由人大督促政府贯彻落实。二要摒弃党政联合决策、联署行文的方式。党委其实完全可以不与政府联署而另发文件,以免党政不分,造成被动。而且,党政合发文件,使党的政治领导行政化,实际上降低了党的领导权威,变成政府行为的工具或附庸,显然失当也失策。三要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合理设置人大的政治资源,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人在党内应有相当位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配置,要以年轻化、知识化、德才兼备为标准,并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工作素质、职业忠诚度和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增强人大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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