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分析论文

2022-05-03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

金融风险防范分析论文 篇1:

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摘要: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的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具有良好的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实际效能,相关部门必须结合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金融行业的特征,切实改善金融立法的整体环境,有效增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强化对金融市场内部的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经济法;价值

引言

经济法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做好经济法的应用,既能提高经济法的运用效果,同时也能保证经济法在应用的有效性和应用的全面性方面达标,发挥经济法的支撑作用,使经济法在应用中能够达到应用要求。所以,围绕经济法的发展特点以及经济法的内容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对解决金融风险问题以及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有直接的影响。

1经济法功能和特点概述

1.1功能

经济法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任何调控和干预行为,都要在经济法范围内,按照法律要求来开展。可以说,经济法的有效贯彻落实,为所有市场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经济法与社会经济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经济法的调控,这是经济法效率价值的良好体现。因此,在预防金融风险方面,经济法的调控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特点

1.覆盖范围广。现阶段,市场经济正朝着多元化与综合化趋势发展。经济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安全的价值属性,对社会经济生活控制和规范过程中,对于社会经济成果以及人民财产安全给予有效保障,有力维护国民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覆盖范围持续拓展,可以给目前中国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以前,经济法覆盖范围小,而要担任起的责任与履行的义务很多,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法持续健全与完善,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中。在实施过程当中,经济法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使金融市场得以稳定运行,保障了金融财产的安全性。

2.持续完善性。经济法可以对市场范围以内的一切经济行为展开法律上的界定,掌控经济发展形势,对多种经济项目进行科学把控,促使各项经济工作顺利开展。在发展过程中,经济环境是动态的,是不断变化的,加上现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持续深化,我国经济会受到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经济法具有持续完善的特点,伴随时代发展脚步,持续完善经济法相关内容,无论是条文增加方面,还是未来区域开拓方面,均得到持续的完善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经济法,通常不会利用单一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而是与各种法律与法规并举,从各个角度判断经济问题,有益于合理解决经济方面的问题。

2金融风险的内在特征

目前,金融风险的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特殊性。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其整体的控制难度相对较大,并且还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连锁反应。因此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那么其中的不可抗因素就会被进一步放大,从而造成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其二,突发性。从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如果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远远超出国家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银行倒闭和企业破产现象,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巨大的金融危机。其三,持续时间长。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风险的形成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而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结果,对国家发展和居民生活会产生长时间的不良影响。在此过程中,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的过程,就是质量到量变的过程中,当金融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金融风险的累积过程进行及时遏制,从而将金融危机扼杀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

3.1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效率价值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十分显著的社会属性。经济法确定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在此过程中,金融法对整个经济增长趋势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比如經济法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并对各个企业进行有效的引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从而切实提高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就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管理活动的各个流程之中。在此过程中,经济法可以通过对自身效率价值的利用,及时有效地筛选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活动,并对其重点项目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当前金融市场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分发挥各项资源的最大效能,切实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能力,全面落实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降低金融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3.2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安全价值

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风险防范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和各大企业的广泛关注。金融防范能力的强弱,以及金融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直接决定着金融交易面临的风险系数,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法律法规的确定实施,可以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而经济法就是切实提高国民经济安全性的主要手段。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安全价值,是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也是维持金融市场相对稳定的重要法宝。为了切实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系数,有效避免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金融行业的内在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业管理机制。对于当前的金融行业而言,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化,因此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实际效能,对优化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有裨益。比如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开展公共基础设施与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对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进行有效消除。经济法的全面推行,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经济法的科学执行,可以为金融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发挥

4.1改善金融立法的整体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类型和环境也在推陈出新。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对相应的细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法的实际效能。首先,相关部门必须对当前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全面分析当前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优势和不足,然后结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典型案例,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立法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改善。其次,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的发展趋势和基本国情,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整理,从而为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理清思路。最后,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金融监督和金融立法工作,从而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当前现行的经济法而言,其涉及到金融行业的法规法规非常繁杂,其中不仅包括大量的行业性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金融行业的精细性和复杂性,因此经济法必须从金融行业的内在特性出发,进一步提高相关条例的精细化和具体化程度。除此之外,金融行业的变化情况较为迅猛。比如对于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而言,它在2007年的时候几乎没有任何征兆和预示,但是却在2008年迅速席卷全球,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由此可见,金融市场还具有难预料和变化快的内在特征,因此经济法必须结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切实优化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有效降低金融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

4.2增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通过分析世界上著名的金融危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不到位,是导致金融危机大面积爆发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当某一关键金融企业发生严重的金融事件时,会对其所在的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并对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快速明确,充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效能,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系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增长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还有众多问题需要解决,金融市场宏观调控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关系依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以及货币价格稳定均面临着许多隐匿的压力。在开展金融行业市场改革的工作实践中,国家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财务和金融业信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同时还要对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和宏观调控职能,从而为金融行业风险预警制度的全面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4.3强化对金融市場内部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正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金融市场内部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认识到构建完善金融市场内部监督管理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金融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内部的自查自纠,从而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行之有效的措施将这些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为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内部监督管理的现状来看,其整体的监督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金融企业的内部管控机制和审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调整,切实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4.4基于经济法视角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金融风险防范的需要以及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在金融法应用过程中,应当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按规范执行,并将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补充和完善,使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达到披露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动态信息和企业的变化信息及时的披露出来,使企业的合作方和社会对其他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态有全面的了解,保证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达到合法和规范性要求。所以,按照经济法的角度和目标做好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对做好金融风险的预防和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具有重要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企业的经营管理状态为主要目标,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要点做好管理工作。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同时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系数也在逐年上升。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切实推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有效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的日常运作,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这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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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昱函.简述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与功能[J].内蒙古煤炭经济,2020(21):98-99.

[3]谢秀齐.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20(19):191-192.

[4]彭爽.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与功能[J].纳税,2020,14(08):172+174.

作者:马慧慧

金融风险防范分析论文 篇2:

金融风险防范分析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一、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创新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此给银行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由于银行传统业务的赢利性下降,商业银行被迫寻找新的有潜在风险的表外业务来保持其赢利水平,表外业务是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业务,包括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以及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些业务的开展增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3.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王志立

金融风险防范分析论文 篇3:

住房金融风险防范举措分析

【摘要】中国住房金融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相对完善的发展过程,尤其近年来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扬快速发展,住房金融风险问题凸显,需要时刻监控并防范。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针对这一现状提出防范住房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住房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措施

住房金融是围绕住房信贷而展开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以筹集和通融住房资金为核心,包括住房开发、建设、流通、消费、修缮等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而筹资的各项活动。住房金融以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定为:房地产金融和住宅金融,前者主要是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住房的开发建设以及交易经营等提供金融服务,而后者则主要是为居民消费者个体房屋建造或购买、装修或维修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目前我国的住房金融的主要作用是为住房开发、流通以及消费来提供一定的筹集或融通资金的金融工具,从而保证社会住房再生产的资金供应,实现其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住房金融风险则主要是指由于决策管理或一些客观因素而使得从事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遭受资产收益或是信誉等方面的损失。住房金融风险需要时刻监控并防范,这是与其自身的特性有着密切关系的,住房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从事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有资金在其整个资产中只占一小部门,其运作的大部分资本都是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资,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疯狂挤兑。在住房金融的实际操作中,住房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其他机构甚至同行业机构之间都存在着复杂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一旦一个住房金融机构发生风险,与之相连的个体和各种机构都会受影响,进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有着密切的交往,这也使得一国发生的金融风险往往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蔓延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新形势下政府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引导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充分的市场化,随着土地市场的规范,房地产金融体系也初步建立。在经过2002年的短暂回落后,房地产业又迅速发展起来,这虽然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刺激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居高不下等问题。经济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房地产存在巨大泡沫,并随时可能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金融政策,试图通过政策调整来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策引导方面,在2000年到2002年间,我国在房地产金融领域实施较为稳定的货币政策,制定了严格的房地产信贷规定。在2003年到2005年间,为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我国出台了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多套商品房、别墅、高档商品房的购房者提高首付款比例,且无优惠利率。在此期间,中国银监会发布文件,收紧房地产信托。在2006年到2008年上半年期间,我国在2006年上调了放贷利率,2007年有6次加息,并将二套房首付提高到40%,利率也要高于基准利率。在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间,在2008年下半年,我国两次降低贷款利息,2009年,在政策规定条件下,优质客户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2010年,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国务院出台了“国十一条”,规定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40%,严控二套房购买。2011年至今,我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调控,在2013年出台了“国五条”,要求房价过高的城市限制二套房的购买,提高其首付比率与贷款利率,2014年上半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出现结构性过剩,因此房地产价格略有下跌,但到下半年,我国各地相继取消限购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发布了“9·30房贷新政”—《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实施了较为积极的房贷政策,这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刺激了当时较为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促使房价回暖。

与政策引导较为密切的则是价格,数据分析显示,在2000年到2002年期间,我国房地产价格还保持稳定状态,从2003年起,房地产价格陡增,且在之后几年持续保持大幅上涨状态,在2005年到2006年,房地产涨幅较稳,但在2007年出现价格暴涨,各地地王频现,政府紧接出台相关调控政策后,房地产价格有所下跌。2008年上半年我国持续实施金融紧缩政策,房地产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但在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政府出台了“四万亿救市计划”,又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上升。受2010年房产金融政策调整,我国房地产价格起伏较大。2011年,我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调控,央行全年加息3次,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抑制商品房需求,上半年房地产价格小幅上涨,到下半年则有略微下滑趋势。2012年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有所微调,但未突破限购、限价等政策,因此房价虽涨,但幅度不大。2013年,我国虽然继续调控房价,但房地产价格持续保持上涨态势。

住房金融发展现状与成就

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我国的住房金融市场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目前我国的住房金融市场主要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各大商业银行也设有房地产信贷部提供住房金融服务。我国在1998年开始正式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国家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改变以往实物分房的制度。

之后,我国根据改革的需要建立了一定的住房金融机构,并设计推出了一些住房金融产品。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商品化制度,我国不断制定出台了有关住房金融的法律法规,以便及时管控住房金融的发展,在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我国住房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盛发展,我国的住房金融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规模也不断扩大。可以说,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刺激了住房金融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住房开发项目贷款余额以每年20%的增速上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住房金融的强大资金供给能力。与此同时,住房消费也得到了快速增长,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住房消费信贷余额快速增长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统计,当年度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比1998年上涨了近200倍,它在金融贷款中的占比为16.1%,而原来这一数字不足0.5%,由此可见住房金融业务规模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建立是在1994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发展趋势,据统计,到2008年年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存储金额高达2万亿元之多,它为900多万户家庭发放购房贷款达1万亿元,巨额公积金存款的存在以及贷款的发放较为有利地促进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为我国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住房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房地产泡沫是住房金融首要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要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以2012年为例,我国城镇的房价与当地居民年收入之比为12.07,而一线城市的比值则翻一番,高达25.25,这一数字是国际合理的房价收入之比的3到6倍,而且目前中国的房价总体上仍然处于上升状态,与其实际价值背离越来越远,这样的房地产泡沫给房地产业自身以及住房金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将会危及房地产业的整体信用,正如上文所提,目前房地产业用来开发、销售的资金维持很大一部分都来自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泡沫破裂会导致商品房滞销,房地产企业则会因此而资金周转困难,其很可能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由此银行等住房金融机构将遭遇利益损失风险,房地产业自身也因此而降低了其借贷信用,以后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次筹资。如果住房价格突然大幅度下跌,还可能导致许多住房购买者不愿意继续偿还在高房价时期办理的住房抵押贷款,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商业银行等住房金融机构带来风险。此外,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建筑建材等一系列产业的发展,一旦房地产业泡沫破裂,这些相关产业也将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这就增加了这些行业企业发生贷款违约的几率,最终也会造成住房金融机构承担较大风险。

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经营风险。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经营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也带来了经营风险。一些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核环节存在标准不严的问题,有些银行为了抢占住房金融市场而放宽了对个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标准,而且各个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共享的借贷者信用记录平台,这也增加了各个商业银行在审核借贷者信用真实性等方面的难度,宽松的审核门槛很可能让商业银行在房价下跌时遭受极大的损失。由于监管不严格还会造成“假按揭”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不受企业贷款合同的约束而利用各种关系办理住房信用贷款,从而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以及不真实会把企业的风险转嫁到住房金融机构之上。此外,与国外多样化的住房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金融机构功能单一、资金来源单一,银行存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单一化的渠道阻碍了信托投资基金等进入住房金融市场,这就增加了商业银行风险的集中性,不利于分散风险。

我国住房金融缺少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机制。一是我国的住房金融缺乏二级市场。目前我国的住房就金融建设仍然较为集中于一级市场,而有价证券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却没有建立起来。在住房金融市场不完善的状态下,一旦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住房金融机构遭遇流动性资金供给困难和高成本筹资的双重压力,其不能运用二级市场进行多渠道筹资和分散风险,就给自身增加了累积风险的可能。而且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缺失也使得低收入群体难以申请银行购房贷款或者只能申请利率较高的贷款,不利于住房金融机构发挥作用。

二是我国的住房金融机构在融资上还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缺乏直接的融资渠道。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中,2011年我国金融机构中住房贷款的人民币余额为10.73万亿元,其增长量占其他贷款增长量的17.5%。在我国近4000家的房地产企业之中,只有130家企业尝试过通过市场融资而非银行贷款,而这些企业大多是在住房企业改革之前就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这也是我国住房金融二级市场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

三是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中缺乏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担保机制。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住房贷款担保是要求住房贷款申请人的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来做担保,这也使得很多想要申请住房贷款的购房者因为不满足条件而无法申请住房贷款。对于想要购房的低偿付能力者,我国出台了廉租房和经适房政策,这一方面部分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忽视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设,导致很多住房金融风险往往只能由借款人个体和商业银行来承担,提高了住房金融机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住房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第一,继续完善我国住房金融的一级市场。健康完善的住房金融市场应该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同时存在并共同发挥作用的。但我国目前的住房金融市场还主要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建设之上,并且还需要不断完善发展。首先,要丰富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层次结构,鼓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以及征信机构等在住房贷款领域的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其次,目前我国的住房金融机构在资金来源上过于依赖银行信贷,为此需要拓宽住房金融机构的直接融资渠道,应该创造一个房地产业能够在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环境,发展房地产业通过股市债券或其他证券来融资,改变现有单一的住房金融融资渠道。最后,还要完善住房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同时发展抵押市场、保险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促进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不断完善。

第二,发展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发达国家住房金融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以抵押贷款证券化为核心的住房金融二级市场。但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人们意识到这种金融二级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我们并不能忽视二级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而且实际上二级金融市场的风险仍然是可以检测调控的,如何规范和引导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发展是重中之重。针对我国缺乏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问题,国家应该积极调控市场进行住房金融二级市场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保证二级市场在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法可依性;其次要加快开发能够提供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商品,鼓励开办能够进行住房贷款证券经营交易的机构,建立和扩大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但在发展住房金融二级市场之时,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对其加强监管和引导,防止其在发展二级市场时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保证其良性发展。

第三,提升住房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首先,面对目前住房金融机构对个体住房贷款申请审查不严的问题,应该鼓励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客户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对住房信贷申请者进行信用评估,对其申请资格以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查,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而且各个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建立信用评价审查共享体系,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来共同预防住房信贷风险。其次,要规范住房贷款申请、发放程序,要制定严格而具体的审查标准,对住房贷款办理的评估、偿付、发放、考核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评估,对其进行程序化和信息化的建设,方便住房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再次,住房金融机构还可以建立一定的违约处理机制,当住房信贷者不能给按照住房贷款合同进行偿还时,住房金融机构可以启动违约处理机制,对还款人进行一定的违约处理,这能够有效地避免住房金融机构的利益损失。最后,住房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自己的风控机构,评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丰富住房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住房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单一始终是威胁我国住房金融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因此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就必然拓宽住房信贷资金的筹措渠道。住房金融机构可以发展住房储蓄业务,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个体把住房资金存入银行之中,使其成为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补充。住房金融机构还是要不断发展建设二级市场,可以将证券作为住房信贷资金的市场来源渠道之一,这能够降低住房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此外,政府还可以对保障性住房等福利性事业贷款进行一定的贴息,加大财政对于这部分住房金融的支持。

第五,完善住房金融相关法规,优化外部制度环境。目前我国有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关于住房金融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和专业。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很难在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开展二级市场的培育工作。因此,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住房金融市场的完善提供法律保障,优化其外部发展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具有统一的规划性和前瞻性,为防范住房金融风险未雨绸缪。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责编/于岩(实习)

作者:汤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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