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职能管理论文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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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职能管理论文 篇1:

论经济法中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

摘要: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内涵在于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就要求经济法要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为政府合理、有效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以获得最优的经济管理效益。

关键词: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

一、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一层涵义是,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经济立法赋予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政府绝不是也不应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对政府素质及其干预、管理经济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亦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能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具体说,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经济总供求的职权,授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减轻市场机制内在产生的周期性波动;依法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通过差别性贷款利率、差别性税收与补贴等财税方面的措施,重点扶持某些产业,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和限制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诚然,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为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的目标,政府管理经济的职权亦应受到相应制约。即以法规制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损害市场调节效率。这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二层涵义。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在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当中明确下列目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政府行为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程序,而不得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尤其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攫取企业利益。

政府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作为经济法。也仅限于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干预才给予确认和保护。亚洲“四小龙”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适度有效调控的结果。总之,经济法中的政府管理行为优化原则既注重依法维护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和管理,又强调控制和制约政府管理行为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这两个方面彼此联系又相互制约,是有机统一整体。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有害的。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是以直接微观管理为特征的。实践证明。这种无所不包的直接微观管理体制只能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既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理应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法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为应渐次放弃。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重点指向宏观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总供求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注重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间接控制。政府可通过直接反映经济利益的财政、税率、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实现对企业行为的间接调控。这种经济调控方式主要是诱导性的,即政府利用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欲望和动机,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以此来激励各市场主体自觉依照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行事。在这种利益诱导机制中,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并不直接表现为对个别市场主体的指令,而是隐含于各种经济参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灵活、更富有效率。同时,政府还可以对那些大量发生的、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进行规制,从而使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获得超经济的国家强制力的效力,使市场主体在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格局中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当然,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并不排除特定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和调控。

(二)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有对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属二次调节。因此,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次序、范围和程度。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就应交由市场调节,政府在这一领域只是配合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才需要政府干预。而这一领域的政府干预也不是无所不包的。仍有干预程度和范围上的限制。市场失灵、缺损的程度和范围就决定着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失效多涉及宏观经济领域,如经济运行总量和结构平衡、内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矛盾的解决场合,在此范围内,政府可以在市场机制之上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影响,市场信号,平衡供求关系:借助直接投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在发生市场失灵场合,通过行政管制抑制和排除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行为;在发生破坏资源和损害环境的场合,政府亦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规制。政府干预行为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是合理、有效的,而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就会落人无效的深渊,这时的政府干预和管理行为就是多余而有害的。对此,经济法除应对政府干预的次序、范围和程度予以明确界定外,还应该相应地对政府越权干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

(三)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

在政府应当干预的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如前所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应严格限制在市场机制失灵的经济领域。但仅此还不足以界定政府干预的适当范围,还不足以使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达到最优化,以下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即政府在修补市场缺陷上是万能的吗?或者说多种市场缺陷政府都能够有效弥补吗?传统理论关于政府行为的设想,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系列理想化的假定前提之上的,即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是完全合乎理性的,政府能够不犯市场所犯的错误。政府能够修补所有的市场缺陷。依此假定,政府既没有脱离全社会利益的自身私利,同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及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又具有准确无误的认识。这样,一旦发现市场缺陷,马上就会想到一个完美的政府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解决,而不具体分析政府行为究竟能不能或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事实上,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他们是在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政府和市场,换言之,他们没有用分析市场缺陷的方法来分析政府行为。实践证明,对于某些市场缺陷,政府的确能够有效弥补,而对另一些市场缺陷,政府并不必然就能够解决或解决得比市场更好。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勉为其难地要求政府去修补市场缺陷,从而造成政府失灵或政策失灵,还不如以法限制、控制和调整政府干预行为。对此。有的学者甚至指出。政府干预本来是要克服市场失灵的,但结果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糟。政府干预之所以有局限性和会失灵,在于作为干预主体的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会受到信息不完备的制约,从而导致政府对经济发展过程的把握也绝不总是准确无误的:政府工作人员很有可能愿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本身也可视为经济活动。其干预成本有可能高于干预收益。因而,为防止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政府行为失灵,经济法在赋予政府于其合理的干预范围内调控经济活动的权力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监督、补救措施,以限制其权力的非法滥用,实现政府行为最优化。首先,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成熟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体系法制化目标。力争形成自上而下系统的、完备的市场信息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的、灵活的经济调控中心,辅之以优质高效的市场信息研究、反馈和预测系统。并聘请经济、法律专家参与决策。以排除政府权力运用上的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优化政府决策。其次。要以法明确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救济措施。要突出强调政府职权法定规则,以法限制和规范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力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对各种权力行使的期限、方式做出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否则即为违法,就应受到法律制裁;要以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保障和制衡环节,加强对政府权力适用过程的监督,并辅之以一定的公开化、程度化措施,使政府权力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再次,在具体分析、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与效益之比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最佳程度做出规定,以促进政府的“经济干预”,即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小于干预收益。任何政府干预都需要成本,因此。如果在某一要求政府干预的领域内。政府干预会造成“非经济干预”,则法律就应规定其他措施,包括不作为,废除以前的政府干预措施。或促进市场交易等,来替代政府干预:或者仍规定由政府干预,但要依循简约与合理的原则重新设置职权、配置机构,以利于减少行政费用支出,降低经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机构运转效率。以获得最优的管理效益。

作者:刘艳清

政府经济职能管理论文 篇2: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问题初探

[摘要]当前,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政府还或多或少地直接干预高等学校的内部事务,“越权”行为时常发生,压抑了各高等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各高等院校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管理高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摆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使高校充分享有办学的自主权。

[关键词]政府;高等院校;职能转变

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一直是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我国一直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政府直接管理高等院校的高度集权模式被广泛地应用,并对人们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政府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政府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工作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时至今日,还有很多政府官员转变不了观念,管得过多过宽的现象还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等院校的快速发展。因此,转变政府管理高等院校的职能迫在眉睫。

一、市场经济对高等院校的要求

目前,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市场经济对高等院校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l.教育资源的配置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活动以及在长期的教育实践过程中所积累的教育知识、教育经验、教育技能、教育资产、教育费用、教育制度、教育品牌、教育人格、教育理念、教育设施和教育领域内外人际关系的总和。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教育资源的一切要素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2.各高等院校是独立的经营者。虽然各高等院校(民办院校除外)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高等院校作为教育的主体,应享有高度的办学自主权,独立地开展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自主地决定学校的一切活动,如专业的设置、学校规模、机构设置、分配办法等。

3.各级政府对各高等院校实行间接管理。政府虽然是各高等院校的资产所有者,但是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学校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各种计划规范学校的行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引导和规范各高等院校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通过宏观政策来保证各高等院校的健康发展。

4.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高等院校也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政府管理高等院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l.政府角色把握不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高等院校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发挥着相不可代替的作用,其扮演的角色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还时常扮演着各高等院校“全能管理者”的角色,其许多活动超出了权限范围,涉足了不应该涉足的领域,管了不应该管的事情,集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痕迹随处可见,“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压抑了各高等院校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各高等院校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政府管理方式滞后。我国高等院校的管理方式长期套用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即主要采取行政指令等方式对各高等院校进行管理。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但是政府在管理各高等院校的时候引入市场机制还较少,通过各种各样的行政审批对各高等院校的微观活动还或多或少地进行干涉,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才培养模式、师资管理等方面缺乏自主权,教育资源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流动、合理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的发展。

3.缺乏合理有效的竞争。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教育看成是由国家提供的福利事业,教育资源几乎全部由国家提供,各种教育资源受到控制,流动较少,谈不到优化配置,没有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各学校的竞争力不强;虽然各高等院校招收学生的素质层次不同,但并不是所有的高中毕业生都能够上大学,招生市场是供大于求,只要各高等院校不计较学生的素质情况,招生计划都能完成,各高等院校之间的竞争较少;同时,各高等院校内部各方面的竞争也不完全,干好干坏没有太大的区别,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发展的动力明显不足。

4.政策法规不健全。建国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逐步完善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教育立法工作开展得井然有序,高等教育管理法律体系开始建立,但是所取得的成果还是不能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有些领域至今仍是空白,给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的执政行为造成一定的困难,依法行政在某些时候成为空谈。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高等院校的路径选择

1.转变思想观念。目前,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很多政府仍然对高等院校实行严格的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对高等院校统得过死,管得过死,高等院校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因此,政府对各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应该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下,把行政决策和执行分开。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高等院校的“全能管理者”,高等院校也不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和高等院校之间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府是高等院校财产的所有者(民办院校除外),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各高等院校拥有对学校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转变观念,才能推进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

2.明确各自职责。政府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内容、手段都会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目前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政府管理高等院校的职能已经和社会经济发展相脱离,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固有的管理模式,重新界定政府与学校各自的职责。政府的职责应该是:作为学校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具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就是说学校的校长是由政府选择的;同时政府具有监督各高等院校办学的质量与效益的权利。作为经济活动的调控者,政府具有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与布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高等教育发展宏观政策的权利。各高等院校的职责应该是: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由于拥有学校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以对于有关学校发展的微观事务,如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招生规模、教师聘任、奖金分配、教学活动等拥有自主权,政府不应对这些事物进行干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府和高等院校的行为,使高等教育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引入合理竞争。竞争机制就是通过竞争激励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优胜劣汰。把竞争引入高等院校,建立高等院校的竞争机制,是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在各高等院校之间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招生、就业、师资等教育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在学校的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对全体教师和管理人员本着按需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奖优罚劣,充分利用竞争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内部的凝聚力和责任心。当然,由于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各高等院校的竞争是有限的,只能是在政府宏观凋控下的合理的竞争,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高等院校的竞争机制,在政府的监督、控制之下的合理竞争机制的存在,不仅可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可以增加教职工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和领导干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这样,高等学校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向前发展。

4.依法进行管理。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高等教育必须依法行事,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各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教师等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透明,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然而,我国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明显滞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够完全适应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感到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虽然1998年我国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它改变了过去高等院校办学完全依靠国家指令性政策的情况,对减少了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为各高等学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除此之外,有关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还是较难看到。因此,我们迫切要求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使高等教育的发展更加快速。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高等院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使各高等院校充分享有办学的自主权,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高帆.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政府对市场运行的法律调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谭细龙.改革开放30年教育法制建设回顾〔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01).

〔3〕王一定,李金轩,贺凤.市场经济下我国高等教育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01).

〔4〕张伟,任建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方向与政府角色定位问题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03).

〔责任编辑:侯庆海〕

作者:王晓梅

政府经济职能管理论文 篇3:

解析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摘要:当前是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正确定位和转变非常重要。在转变过程中应该坚持适度性以及科学性的原则,同时从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等多个市场经济参与者角度,全方位定位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关键词:政府 市场经济 经济管理 职能定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不仅要明确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应该更多地带动政府找准经济管理职能定位,从而为解放以及发展生产力提供重要的推动力。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到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需要重新调整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虽然相对之前一个阶段有所进步,特别是对于服务与管理的分别上进行了努力,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仍然是客观存在定位不清晰的状况,需要从科学的角度促进政府在经济管理层面的职能定位,特别是市场经济层面的职能定位,避免政府在经济管理职能上出现的越位、错位等状况。

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基本原则

首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坚持适度原则。因为当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重要的推动。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变,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这样的一种转变实际上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实际上中国的地区发展仍然是不均衡的,因此,对于不同区域的政府在实现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充分结合地区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如在中国一部分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应该主要提供社会事业服务方面的职能定位,其经济管理的职能需要配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对于一部分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打造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明确科学发展的原则。因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是涉及到非常多的层面,有很多难题需要进行克服,更需要充分结合联系当前政府经济管理实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因此,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应该充分根据政府管理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对于管理职能的改革,让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能够沿着科学的方向不断发展。也只有将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科学定位,才能够让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做好统筹规划,才能够运用好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避免社会经济重复建设,出现社会经济管理的短板状况。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离不开对于社会经济规律的尊重,需要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界限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思考的基础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并不是盲目扩张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干预职能,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促进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日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和市场正常运行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最终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定位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其职能的边界。这也是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重新思考与分析的重要基础。

现代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中,合理或者科学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不能够在任何经济领域都进行大包大揽,要主动承担责任,但是也不能够干预市场经营主体的微观运营。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界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要完善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规则,特别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合理、科学运行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第二是要针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要对国有资产、国有控股等国家主导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的流动过程中产生严重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是针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别是在面对社会不同职业、阶层的收入出现差距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维持好社会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公平的问题,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协调、高收入人群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协调、人均收入的提升,以及市场经济其他公平性的问题,都应该得到政府给予经济管理职能上的支持。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明确界限并不是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采取无所作为的经济管理方式,而是让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有的放矢地推动自身职能的落实,让自身的经济管理行为更具备效率,避免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应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针对自身的发展特点进行改革,这也是政府履行好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石。

三、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对策分析

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经济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向等进行合理的调整。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调整,应该是建立在良好定位的基础上,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运转,并且最终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尤为重要。联系当前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以下对策。

(一)政府主体角度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从政府主体角度,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的实现。对于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当中,其管理的范畴应该有权力清单,避免政府在参与经济管理的过程当中,出现职能错位或者缺位,无论是将权力倾斜于市场,或者将权力集中在政府,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充分尊重市场在调配社会资源的基础作用下,应该明确其自身参与经济管理过程的边界,避免其自身进退两难的状况。宏观调控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工具,是作为“无形的手”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凡是市场能够科学调节并且运作的,政府不应该包揽和干预,要保障市场当中各种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和自行经营的能力,保障市场的运行自主性。同时,政府也需要对于各种市场存在的盲目性、自发性等进行适当地补充和支持。对于市场的运转以及平等竞争等,政府应该通过政策以及制度等进行规范引导。政府应该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正确定位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此外,服务型政府的塑造和建设,应该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互为补充,完善政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市场经济角度的政府管理职能定位

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的角度分析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问题。企业是整个市场运行的重要支撑,因此,政府在定位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壮大社会当中各类企业,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科学发展。首先,政府要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优化,并且鼓励社会的竞争。政府在进行经济管理过程当中,要让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在具备公共性的资源上,将可以让市场运行的各类行业交给企业,让不同的企业通过互相竞争,从而促进不同行业版块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经济活力,优化整个市场经济的所有制格局。政府提供适当的监督以及管理,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优化发展,规范并且引导企业的行为,促进竞争的有序性。其次,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发展。政府应该汇集社会上的品牌力量、社会资本以及各种资源,为产业的优化整合提供足够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进而形成核心技术,为提升中国企业的创造力提供更多的战略支持。新兴产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新兴产业版块所提供的就是资源供给结构的优化,提供扶持政策等。因此,就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是非常重要,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力支持。

三、结束语

当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攻关期。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在正确定位并且完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其非常重要的职能之一。通过科学定位,充分分析当前政府自身的特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市场规律性等,可以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科学转变,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寿龙.2013年机构改革的逻辑和未来预期[J].行政论坛,2013(03)

[2]侯云春.转变政府职能关键在于改变利益和政绩“指挥棒”[J].行政管理改革,2012(08)

[3]陆永娟.我国地方政府职能优化的深层探析[J].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6)

(刘晶,1993年生,渤海大学。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塔娜,1990年生,北京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苏明,1988年生,山东莱芜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作者:刘晶 塔娜 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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