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22-07-19

第一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关

于调整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意见

(苏国土资规发〔2009〕2号)

各市及徐州市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局:

为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维护塌陷区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8号)中确定的每亩20000元执行,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后如需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历史遗留应征未征6.47万亩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苏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当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50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米至1米的,每亩60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7000元。对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复垦或者征收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采煤塌陷地具备征收条件并办理征地手续后,不再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采煤塌陷地具备复垦条件并签订复垦协议后,继续支付2年农作物损失补偿费。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原为平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原为正式楼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搬迁人口须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五、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国土、经贸、财政、国资、物价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进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继续履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地方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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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执法机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地质灾害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依法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经依法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高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低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时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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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十条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一次。

第十一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保障型安居工程或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设区的市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裁量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施行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市、县执法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当明确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审判机关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1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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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42号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2002年4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利废,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砖瓦窑业综合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和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我省于1996年开展过砖瓦窑业用地的专项整治,全省的砖瓦窑厂从当时的27000多家压缩到目前11000多家,对非法设立砖瓦厂、违法占地和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年来,砖瓦窑厂毁田取土等违法用地的行为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我省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而砖瓦窑业是耗土毁地的大户,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内容。砖瓦窑厂主要生产原料是粘土,它既是土地资源,又是矿产资源。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11000多家砖瓦企业中,仅2400家申领了《采矿许可证》,绝大多数小土窑是非法建造、非法生产,没有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只有加强砖瓦窑业的治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窑,违法取土行为,才能全面维护矿产业资源管理秩序。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关键举措。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粘土类制品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其中粘土实心砖占墙材总量的56.13%。以廉价的土地为原料,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方式生产出粘土砖产品,以低价格和无序竞争的方式冲击建筑市场,严重违背国家保护耕地和环境、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阻碍了新墙材的发展和应用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4000多座轮窑和7000多座小土窑,缺少规划,盲目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无序甚至非法挖田、挖坡,造成生态严重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从砖瓦厂排出的有害气体(主要是氟)及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给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如不大力整治,将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整治对象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全省的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严格限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的产量和用地,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通过整治,将全省的砖瓦生产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合法生产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对象

1.小土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立即关闭。

2.各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4.国道、省道、铁道、机场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5.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存在少量土源或者外购土源的坚决予以限产,限期关闭。

6.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实施技术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

三、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窑厂的建窑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情况以及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乡村地籍图)。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对照政策,切实从严做好关停工作。

1.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对拟关闭的窑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经墙改、国土、建设、文物等部门重新审核认可后,方可申请《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一个省辖市不超过2个。

2.对限期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就关闭事项与乡镇政府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关闭。

3.凡是转产的砖瓦窑厂,应及早落实转产项目,拆除窑厂及烟囱等生产设施,并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项目。

4.对被确定保留或关闭的砖瓦厂,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三)拆除关停窑厂,进行复垦。对决定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窑业用地的复垦工作,并按土地复垦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复垦完成后要及时交当地农民耕种。对违法占地建窑,决定拆除窑厂,拆除的工作可责令业主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砖瓦窑厂,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一定期限的承包费。此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实地检查,明确责任

1.对关闭的窑厂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

2.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逐级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实现砖瓦窑业的长效管理。

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砖瓦窑业和新墙材协调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国土资源、经贸、建设、环保、工商、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实行许可证制度,确保企业合法生产和经营。对砖瓦窑厂要实行严格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对整治后保留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砖瓦窑厂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墙改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取土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核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凭企业提供的合法证件,到当地墙改办办理“专项用费”征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无合法手续企业砖瓦产品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发证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反规定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发证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对砖瓦窑厂取土范围每年划定一次,坚持“一勘六定制度”,即现场勘验,定界址、定季节(时间)、定深度、定数量、定复垦、定补偿标准。同时必须兼顾取土区的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三)利用经济调控手段,合理利用资源。为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一定的行政规费,抬高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成本。对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厂,要依照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的规定一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取土区要作为临时用地管理,同时还应征收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加强对墙改专项费用的征收力度,加大对应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工程项目的返退比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清窑与限产相结合,“禁实”与“推新”并举,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步伐。“十五”期间,我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大由城市向村镇、粘土类向非粘土类墙材、一般建筑向节能建筑推进的力度,重点抓好限制生产和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逐步限制粘土多孔砖,大力发展上规模、高档次、高质量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发展节能利废的产品,在节能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高热阻的高孔洞率的多孔砖、砼保温砌块等新墙材和隔热保温材料。提高热环境质量,改善建筑功能。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逐一把关,堵住粘土实心砖和非法生产的粘土制品的市场通道,确保国家要求我省27个城市和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县(市),按期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

(五)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保护生态环境。对保留的砖瓦窑厂要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材产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环保部门应加强企业对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同时,要加强对厂区和取土区的环境整治的力度,营造有利于治污的生态环境,将窑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它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加强对砖瓦窑厂的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关、转的砖瓦窑厂死灰复燃,禁止违法取土,毁田取土。一旦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国土资字„2014‟403号

关于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和受威胁群众、师生、职工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14年到2016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为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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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面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当地乡(镇)政府,要围绕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面向受威胁群众,以防灾避灾、自救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结合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利用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及防范强降雨天气等契机,面对面受威胁群众讲解“防灾避险明白卡”的主要内容。二是对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点所在村庄(社区),每村(社区)都要张贴“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海报”,每户发放一张《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宣传折页》。三是凡列入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突发性隐患点,当年均要组织开展一次以受威胁人员撤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懂得在生产生活中如何注意避免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何注意观察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农村房屋选址如何避开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等;要让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特征,熟悉掌握预警报警信号、转移疏散路线、避灾安置地点、救护单位等,如有预警报警信号要积极防范避险。

(三)在山丘区中小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山丘区中小学地灾科普宣传教育,采取悬挂主题标语、张贴“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海报”、赠送《地质灾害科普知识手册》、举办科普知识竞赛、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等形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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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刊登、播放公益广告、专题片、答记者问、极端天气播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等形式,面向公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成果的正面宣传报道,扩大宣传影响。

四、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分组织实施。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讲解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确保宣传教育培训的效果。同时要积极联系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宣传教育活动经验,收集相关的宣传照片、视频和资料,于每年10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任重(省国土资源厅),电话:0531-816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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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国土资函[2006]275号

关于报送《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要求,我省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勘查 资质注册 总结 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

工 作 总 结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在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措施得力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概述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部地勘司南京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结束后,我省立即向厅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并及时对全省地质勘查注册登记工作做出了安排和部署。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省成立了以徐日辉厅长为组长的“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印发了《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5]88号),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人、注册登记步骤及时间安排,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内容格式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落实了工作部门、工

— 2 — 作人员、工作场所。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地勘单位也相应组成工作机构,专人负责地勘资质注册登记申报工作。为保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业务培训,明确申报要求

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培训,是保证申报资料质量和核查阶段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部南京培训班结束后,我省各地勘主管部门分别以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本系统内的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培训班,省厅地质勘查处负责本项工作的同志参加了培训班,对注册登记办法、条件和标准、工作规程、业务范围、申请表填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作现场提问答疑。省厅还将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和相关材料登入省厅网站,向社会告知,及时提供申请人查询、下载。

(三)制定工作方案,提高工作质量

2005年6月5日完成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完成此项工作的保证措施。随后建立了多项工作制度:一是印制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方便申请人迅速、正确地填报申请书及提供附件材料;二是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程序》,对申请材料从受理、清点、核实、补正、核定、公示、发证、公告等阶段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要求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事前许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此项

— 3 — 工作,同时严格管理申报资料,防止资料混乱、丢失、损坏;四是制定资质实地核查办法,组成由省厅聘请的地质、设备、财务等不同专业的专家和省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及分管人员参加的核查组,担任实地核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五是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功能和人工复核相结合进行人员重复排查及各项资料处理,提高了工作的精度和速度。

(四)严格审查补正,明确核查重点

依据部印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试行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对61个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照条件和要求,重点从勘查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管理水平四个方面审查,严格把关。对初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统一规定;对申报资料有问题的单位,及时提出补正要求,限时补齐;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实地核查单位,通过现场核实,为准确定类定级提供依据。审查和各道程序做到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原始档案保存整洁。

(五)加强政策宣传,努力做好服务

地勘资质分类分级注册登记工作,关系到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立足现状、兼顾发展、甲级从严、丙级从宽”和“着重主业、兼顾副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

— 4 — 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统一标准、从严审核。一是在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出以后,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联络制度,广泛收集各部门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制定统一规定和执行标准,使许多问题在申报之前加以明确和消化;二是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少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条件要求,不能核给资质;有些单位的类别、级别应给予减类或降级,并没有立即拍定,而是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反复说明不能核给资质或减类降级的理由,使申请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理结果;三是在具体工作中把好关口,细心指导。既严把好资料初审关、专家初评关、现场核查关;又从地勘单位的切身利益出发,允许申请人在不违背原则、不弄虚作假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补正资料,尽量使某类别具有较强实力的地勘单位其主要业务类别达到较高级别,真正体现出江西地质勘查队伍整体实力和水平。为我省地勘队伍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探寻资源,扩大地勘技术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我省地勘队伍的改革、发展、壮大做好服务。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

(一)申请、受理、核定、公示、发证、公告情况

1、申请

截止2005年9月15日,共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62个。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2个(附表1)。

— 5 —

2、受理

截止2005年9月18日,共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61个(附表2)。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1个,不予受理单位1个。受理工作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检查。资料完备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办理受理登记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资料。

3、核定

截止2006年1月26日,共核定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61个(附表

2、3)。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1个。经核定,给予注册登记单位57个(其中两单位重组合并一个),不予注册单位3个;取消申请类别19个,更改降低级别33个。

4、公示。我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初审结果于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26日公示。公示媒体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同时报部登录专门网页发布。并向各地勘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告知查询网址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公示期间,有7个单位(未实地核查单位)对给本单位核定的减类、降级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后,省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出复核的单位进行重新核查。核查结果,1个单位维持原定,6个单位核实补正资料后进行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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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证。公示期满后,下发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同时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备案。截止2006年6月,共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57个,不予注册登记3个(附表

2、3)。

6、公告。发证结果2006年6月5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

(二)注册登记资质的分布情况

1、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单位取得的最高资质统计:取得1类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有37个,占64.91%;取得1类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9个,占15.79%;取得1类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11个,占19.30%(附表

2、3)。其中国有地勘单位43个,甲、乙、丙级的单位分别为36个、6个和1个,分别占83.72%、13.95%和2.33%;甲、乙、丙级的资质分别为64个、54个和49个,分别占38.32%、32.34%和29.34%(附表4)。

2、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分级比例结构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共核定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207个。

按资质类别统计:区域地质调查12个,占5.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38个,占18.3%;固体矿产勘查50个,占24.2%;液体矿产勘查18个,占8.7%;气体矿产勘查

— 7 — 1个,占0.5%;地球物理勘查18个,占8.7%;地球化学勘查10个,占4.8%;遥感地质勘查5个,占2.4%;勘查工程施工34个,占16.4%;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9个,占9.2%;选冶加工试验2个,占1%;(附表5)。

按资质级别统计:甲级资质67个,占32.37%;乙级资质65个,占31.4%;丙级资质75个,占36.23%(附表6)。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项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资质类别项数统计:获得1项资质的勘查单位12个,占21.05%;2项资质9个,占15.79%;3项资质8个,占14.04%;4项资质10个,占17.54%;5项资质4个,占7.02%;6项资质9个,占15.79%;7项资质2个,占3.51%;8项资质2个,占3.51%;9项资质1个,占1.75%。(附表7)。

三、主要收获

(一)通过地勘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增强了地勘单位对提高资质能力的认识和重视

第一、地质勘查资质反映了地勘单位人员、设备、管理、资产等方面的情况,也代表了地勘单位在某些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水平和工作实力。从目前地质勘查市场趋势看,无论是国家计划勘查项目还是市场商业性勘查项目,对地勘单位资质能力的相应要求都会愈来愈严格,甚至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地质勘查资质是今后地勘单位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实力的证明。通过地勘单位资质注册工作的开展,这一认识已

— 8 — 经得到地勘单位的普遍认同。

第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的实行,提高了资质门槛,明确了硬件要求,使地勘单位的实力一目了然,改变勘查市场中地勘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为优胜劣汰的局面,使综合能力强的地勘单位,成为地质勘查市场的主力军,有利于保证地勘成果的质量,也有效维护了具备相应资质地勘单位的利益,受到地勘单位的赞同。

第三、地质勘查资质与其他行业的资质一样属于市场准入管理,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以往地勘单位资质未进行分级管理,无论资质等级高低,都可进入地质勘查市场,进行地质勘查活动,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甚至秩序混乱。资质注册登记制度,规范了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其中的分类分级管理,为勘查市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效地维护地勘市场秩序,有利于形成商业性地勘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也得到了全行业的关注。

(二)通过注册登记工作,促进了地勘单位的改革、重组和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一、此次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开展,显现了地勘单位存在的专业人才流动不合理、专业设备陈旧、资产闲臵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地勘单位的发展,也给地质找矿工作带来不利。通过注册登记,不少地勘单位进行了人、财、物的

— 9 — 合理配臵,加强了自我补充和完善,促进了地勘单位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二、在注册登记工作中,不少地勘队伍对自身能力的提高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在人员、设备、资产及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有的还进行了整合重组。例如:省地勘局地质调查院与实验测试中心合并重组,将两个资格单位重组为一个资质单位,资质能力大幅度地提高;有的单位改变原来专业技术人才得不到合理使用的状况,召回待岗或转岗人员回到专业岗位,并积极主动引进大专院校各类专业毕业生,增强了地勘单位的技术力量;许多地勘单位拿出资金更换陈旧设备、添臵新型设备,有色地勘局还通过主管部门统一联系订购设备在全局调剂配备。通过资质注册使地勘单位实实在在地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通过注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地勘单位家底,为更好地进行地勘行业管理打下了基础

在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过程中,各申请人组织力量,花大力气对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资产能力、管理水平进行了全盘认真的清理,为注册登记申请提供了翔实、准确的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对地勘单位的实地核查,全面掌握了地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地质勘查能力。为更好地进行地勘行业管理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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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职称评定管理不规范,各行业不统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多年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但与职称证上所认定的专业不一致;有的职称证上只有职称级别,没有标明专业;有的为适应市场的需要而改变证书专业,这些问题给核定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

(二)《条件》的设备要求,在核定过程中有不少单位反映,有的设备在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不高,有的设备随着勘查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本应淘汰。《条件》要求必备,而工作中用途不大,造成设备闲臵,资金浪费。

附表:

1、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情况一览表

2、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受理、核定、发证情况一览表

3、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4、江西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5、江西省注册登记各类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6、江西省注册登记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7、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别项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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