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2023-02-11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确保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明确卫生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领导小组组成构架

组长(厂长或经理)

副组长(质量主管)

生产主管行政主管仓库主管维修主管质管员

三、员工管理:

1、 公司必须每年检讨员工卫生、安全及有关事宜的政策、守则及程序,并在厂区内适当的位置张贴最新的守则与章程,各级主管应在员工会议上反复强调所执行的守则。

2、 新员工应受到下列部门的训导:

① 人事行政部:在开始工作前,人事行政部派给员工一份安全守则,工作简介及个人卫生章程,并向新员工具体解释。

② 品控部:在开始工作前,品控部应派员向新员工培训如何在工作中进行质量控制。 ③ 生产部: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向新员工重提安全与卫生守则,并做一些具体示范。

四、卫生管理计划:

1、 卫生责任:各车间自行安排人员在开工前后对机器、地板、墙壁、工作台、仓库、各用具进行清洁、消毒。

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掉在地上的废弃物,由各组长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并清理出车间外。

2、培训计划:

A:对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讲座,内容包括:

——湿滑之地面安全

——消毒剂的使用

——清洁剂的使用

——涉及其他员工之安全问题

B:操作讲解及训练,包括实际使用的化学品及清洗设备方法,原则上由机器具体操作人清洗其使作的机器或用具。

C:服从组长、主管及质检员对清洁操作的安全性、效率及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D:当清洗出现困难时,应咨询清洁公司或清洁剂代理商,以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法。

3、卫生监督与检查制度:

每位生产管理员及质检员都有责任检查生产线的清洁情况,假若发现问题,相关人员

必须再清洁至合格为止。

质检员在每班开工前随机检查生产线的清洁情况,并记录于日报表上。

品控部有权在生产线未适当清洗前,不予开始运作,并记录于日报表上。

4、清洁程序:

清扫: 将地面或机台上的较大颗粒有废弃物清除。

冲洗: 使用高压或高流量的清水冲洗可见之加工残留物及产品,除特别说明外,冲洗主

要是用自来水,残留之化学物也可以冲洗。

清洗: 使用清洁剂于清洗池或某区清洗用具。

发泡剂:适当地使用发泡剂以清除顽附污物,泡沫必须留在设备上至少3分钟,但以以不

超过10分钟为限。

擦洗:可使用毛刷或擦洗布去除顽附的残留物,甚至使用化学剂。

检查:卫生员必须检查并确保残存物已经去除,如发现未清洁干净的,应继续清洗至合

格为止。

消毒:在清洗好各设备后,使用消毒剂对各机器用具进行消毒,或开紫外灯消毒(下班后),

以减少机台及空气的细菌。

5、卫生检查及管理:

A:质检员每天按照规定的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生产线。

B:质检员将每天检查到的情况记录于日报表上,生产部将利用这些报表作为日常卫生

监督及改善。

五、清洁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车间内及车间周围环境卫生,由各班组共同负责完成,维修工协助搞好工用具的摆放及

维修油迹、纸皮等处理,化验室协助搞好化验室内部的清洁卫生。

1、 区域划分:…..。

六、个人卫生规范

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是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规范要求。

(一) 健康规范

1、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公司生产厂必须确保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一次由当地卫生防

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确认身体健康,取得其签发或续发的从业健康证后,方可参加或

继续工作。新进厂的员工也必须取得指定部门或医院体检健康证才能上岗。

2、 凡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生产厂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如:传染性肝炎、

结核病活动期等。

3、 患有暂时性非传染性疾病或手部创伤发炎,其可能污染产品的人员在痊愈前不得在直接

接触产品、原料、产品包装处理、制水等生产岗位工作。

(二) 着装规范

1、 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都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装、工作帽;对卫生要求高的工段需穿

着包括:工作服、戴发网或工作帽、穿工作靴或工作鞋。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岗位人员工作服应选用不产尘的布料制作的洁净服,质地光滑,不产生

静电,不脱落纤维。工作服能覆盖全身,由上衣和工作裤组成的工作服,既能达到覆盖

全身的目的,又利于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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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服上除了必要的拉链、搭扣外,不应有其它装饰物,如领带、纽扣、饰针等。同时,

长袖工作服的袖口应采用收紧设计;随时检查并更换破旧、搭扣松动或丢失、口袋有破

口等的工作服。有条件应尽量把拉链设计在背后。

4、 不同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的工作服之间应有明显差别或标志,车间人员、工程维修人员、

外来参观人员应穿着不同颜色或样式的工作服。,外来参观人员进车间统一穿白色长工

作服。

5、 工作人员应有两件以上的工作服以保证能每天更换,或在工作期间及时更换已被污染的

工作服。

(三) 妆饰规范

1、 长发应当束起,不可在本公司工厂(车间)内佩戴假发。

2、 生产车间的所有员工必须确保指甲平滑、干净。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3、 员工工作期间不准化妆、不准佩带手表、不准佩带徽章及各种手饰,如项链、耳环、头

饰、戒指等,并且不准在工作帽上佩带装饰物。

(四)行为规范

1、 每次进入有洁净要求区域开始工作时,或更衣后、进餐后、从休息室及卫生间返回时,

都应彻底消毒洗手。

2、 每次完成不卫生的动作或工作后,如上洗手间,清扫垃圾、处理废料、清理设备等,应

彻底洗手消毒。同时,在工作中应随时保持双手干净卫生,洗手要经过清水、洗洁剂、

清水、消毒水、清水、擦干或烘干六个步骤。

3、 洗手的同时,小臂和指甲也应同样彻底清洗、消毒。

4、 洗手时应使用消毒剂或消毒皂,以达到清洗消毒的目的。

5、 咳嗽和打喷嚏时应当用手掩住口鼻,然后彻底洗手消毒。

6、 不许在车间(工厂)里随地吐痰。

7、 在洁净要求区域内不许修指甲、梳头、挖耳朵、挖鼻孔不卫生行为等。

8、 所有的个人物品,如杂志、报纸、饭盒、水杯、餐票等不准带入洁净生产区域。

七、车间环境卫生、清洁规范

随时保持车间内外环境的整齐、干净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基本要求。

1、 车间内的地面应保持平整,无暴露的尘土,破损处要及时维修。

2、 随时保持下水系统的畅通,所有下水口要有过滤网并便于清洁。

3、 随时维修生产区内的墙壁和天花板,以保持其平整干净。照明灯、指示牌等要以硬连接

形式挂在墙面上。

4、 车间的缓冲预进间设置必须确保先更衣、再洗手的操作秩序控制合理。

5、 及时更换修理照明设备,以随时保持车间、库房内的良好照明。

6、 洁净区域里应装有足够的紫外灭菌灯(应低于房顶1-1.5米安装,每立方米需要40W

照度),并在停机无人员工作时保持开启状态。紫外灯须避开开口的容器及可能由于灯

管爆裂而引起异物进入产品中。

7、 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区与外部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

8、 所有的原料、辅料及成品不能直接放在地面或已被污染的潮湿的表面上。这些货品应避

免放在管道或设备部件下方等有可能滴落冷凝水的地方,堆放时应保证货品与墙壁间有

50厘米以上的间隙。

9、 生产洁净区域内不得有任何木质的器具和操作台。

3

10、进入洁净区域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外包装脱不掉的则要擦洗干净或换成室内包装。

11、生产区的清洁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腐蚀性废料在倾倒前应经稀释中和处理。

12、不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污染。

13、生产区域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及建筑中的横梁、架构、管道等应保持清洁,无挂尘、

无积水,无霉斑,无异味,任何碎屑和溅洒的液体应立即清扫干净;废料、垃圾等应随

时处理,并移至工作区外。

14、所有的清洁工具,如扫帚、簸箕等在使用后应及时单独存放。

15、原辅料贮存区应保持干燥、无积水、无霉斑,无异味,无挂尘。

16、可重复使用或继续使用的物料应另外存放,并作出明确标志。

17、原料、辅料和成品应有各自独立的库房,不能混放在一起。外包装有破损的原料应单独

放置,标明原因并在检验通过后才可使用。

18、所有的原料、辅料及成品都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19、定期检查存放的成品,及时除去有问题的产品。

8.车间设备卫生规范

清洁卫生的设备是生产优质产品的基本前提。

1、 车间内的生产设备、部件表面应保持干净、无尘土、无废旧标签、无铁屑焊渣等。每个

设备上应有形式统

一、清晰明确的标签,用以标明设备的名称、编号,性能,责任人等。

2、 车间内所有物料贮存设备,如水箱等均应装有顶盖。

3、 有可能接触成品、原料、半成品及辅料的压缩空气应经过滤处理,无油、无尘、无味、

无水。

4、 对有清洗要求的设备在生产完成后,停机4小时以上重新开机生产前及一切必要的时候,

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认真检查设备,再次确保清洗效果良好。

4

第二篇: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关许可申请表(附件5-2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卫监督发[2006]191号)

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6年34)及相

6、

(附件)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

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 检验申请表;

2、 检验受理通知书;

3、 产品说明书;

4、 卫生学(微生物、理化

按下列顺序排)检验报告;

5、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 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1件。

)检验报告;

"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按下列顺序排微生物、理化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第八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按下列顺序排

)检验报告;

"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

1件。

微生物、理化

(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1件。

第九条 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国发生书。

第十条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

疯牛病"

疯牛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第三章 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

第十二条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的公证;

件。

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

1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

"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SPF或PA值检验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四章 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国(地区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疯牛病" )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受委托单位名称、 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 如为

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 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其中一个产品提官方检疫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卫生部2002年第

1、

2、3号公告及卫法监发[2003]137号文的要求;

(二)一份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三)证书格式(包括签字印章)应与证书出具国家在卫生部备案的样式一致。

第十七条

(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材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接到"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一) 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二)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 产品配方;

(四) 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 生产设备清单;

(六)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 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使用目的、特殊情况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 "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

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INCI中文译名,

含结INCI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

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百分含量,(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 无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一)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

(二)应含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三)应含微生物指标、卫生化学指标;

(四)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的中文。

第二十二条 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6年6

(卫法监发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pH值指标及其检测并分别译为规范[2003]231号)。

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 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如粉饼、眼影、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本规定自月1

第三篇: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1、适用范围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2)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3)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4、处罚内容

(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案

1、适用范围

(1)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3)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4)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4、处罚内容

(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③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1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①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30日以内);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4)适用范围中情形(4):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③可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三、使用禁用原料(或者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1、适用范围

(1)使用化妆品禁用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2)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卫生部批准的。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4、处罚内容

(1)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三~五倍的罚款; (3)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案

1、适用范围

(1)进口、销售无卫生部批准文件(复印件)的进口化妆品; (2)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3)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4、处罚内容

(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对经营单位处以停止经营三十日以内的处罚,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3)适用范围中情形(3):①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②可撤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1、适用范围

(1)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2)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处罚内容

(1)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适用范围

(1)生产车间30米内有有毒有害污染源的; (2)生产车间布局不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

(3)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

(4)未建立相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检验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考核合格证的;

(5)制作、灌装、包装间面积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4、处罚内容

(1)具有不符合卫生要求情形之一项的,处以警告;

(2)具有不符合卫生要求情形之两项以上或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30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经停产处罚后仍不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七、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

对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的。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条款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4、处罚内容

警告;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对生产单位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对经营单位处以停止经营三十日以内的处罚,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八、经营禁止销售的化妆品案

1、适用范围

(1)经营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2)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

(3)经营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的; (4)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5)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6)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三)项。

4、处罚内容

(1)适用范围中情形(1)至(3):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止经营的处罚,并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4)至(6):①责令停止经营(三十日以内);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拒绝卫生监督案

1、适用范围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

2、违法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3、处罚依据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七)项。

4、处罚内容 警告。

第四篇:2012年淮安市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淮安市化妆品经营单位

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1〕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范围

市区大中型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和药店等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化妆品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意识,有效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卫生质量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三、 工作内容

(一)检查经营单位化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包括: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 1 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检查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标注情况。内容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卫生部颁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是否在产品有效期内、标签标识说明书中是否有违规宣传内容、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卫生部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四、工作安排

3月10-30日开展检查,4月上旬对存在问题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宣传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工作举措,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化妆品经营行为予以曝光。

第五篇:简述化妆品行业的三大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标准)

第四节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倔刘化妆品灼卫件骋督瞥班,确深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文全,以保阵人比身体键康,我国政府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达见概括地介绍化妆际的卫生标淮,化妆品生产和创伤的:P少要求,化妆品的安全评价和化妆品的卫生管理。

一、化妆品的卫生标准

3E阶h妆品卫生贷邢条例中对化妆品的下生标沧作了如下规定:

1.化:MrlJ必门K则

7、‘1昧八人”

2.化:比品不得刘皮肤和粘膜有刺激和损伤作用。

3.化:Lktl5必别无沤性,使用安全。

4.化妆1II r听仪用的原0:〔(丛抖和辅料),必须符合本条例所作的规出。对I:化妆品市效旧的物匝绝对不能使用,限丛使用的物质要按所划定的量边用。

5.化:比风必须按们t妆品卫生指标标准检验法》进行卫生机油的机酚

6.别化妆川酬!:版义产品必须技《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入个汁评价。

7.化妆而的微生物学质鱼应符合下述规定:

(1)眼部.门唇、口腔粘股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从细菌总数不协大丁500个/克或毫升。

(2)父他化妆怂细菌总数不得大于2000个/克或毫升。

(3);“品’It4得合有大肠杆菌、沙门氏荫绿脓杆菌和金黄包预构球菌答致病雨。

(4>化:K汛少几小布襟物旧的控削标淮螟:40I)[,m汞I pPn’

砷10FP m甲醇2000ppm

制定化妆品的卫生标淮目的在于:为向5“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防止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化妆品的安全评价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己逐渐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据美国环保局统计,囚前市售化妆品品种已超过25000种,组合约4000种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

生要求的化妆品,防止化妆品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近期或远期危咨,因此对化妆品的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是极为重要的b

(一)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和过敏试验.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一次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一次和多次眼睛刺激试验。

皮肤过敏试验。

皮肤光毒或光敏试验。

第二阶段亚慢性皮肤或经口毒性试验.

第三阶段致突变、致届短期生物筛选试验。

原核细胞基因突变试验:A me s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响变试验或scE试验。

哺乳动物体内染色体畸变试验。

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细胞微核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致癌试验。

第五阶段人群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二)对化妆品及其它化学成分安全性评价的规定

1.凡质1:我阴创新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进行前四个阶段

灿试验。

2.凡届了国内百冰使用,而闪外己允许使用的化妆品原

料,应该进行急性毒性试验、过敏试验、亚慢性毒件试验和致突变、致痈短期生物筛选试验,其小包括基因突变试验一项和细胞染包体畸变试验任选一项。

3.几合药物化妆品或含新成分的化妆品,多次皮肤刺激试验,一次和多次眼睛刺激试验,试验、皮肤过够试验或人群斑贴试验。应该进行‘次和皮肤光毒和光敏

4.凡届于化妆品新产品的毒理学试验,应遵照木条例中的行关条款的具体要求进行。

5.凡进口化妆品,要求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次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一次和多次眼睛刺激试验、皮肤过敏试验、皮肤光毒或光敏试验和人群斑贴试验。否则,需补做尚缺的有关试验。

(二)化妆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方法

1.皮肤刺激试验

皮肤刺激是指皮肤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症状。一次性皮肤刺激试验和多次性皮肤刺激试验。

一次性皮肤刺激试验是检查化妆品一次性接触皮肤受损伤的程度。这与化妆品的使用员、浓度及接触时间有关系。被试动物可选用家兔或鼠类。试验方法如下:试验前24小时将被试动物背部脊柱面侧3×3cm范围内毛发别掉或剪掉。将o.5克或o.5毫升的试样涂在2.5x 2.5cm去毛皮肤上,对则皮肤涂赋形剂(如凡士林、花生油、羊毛脂等)作为对照。用一层油纸,二层纱布覆箭,再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加以固定。敷用时间一般为24小时。试验结束历可用温水或合适的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受试物。观察评定皮肤的红斑水肿或坏死邻反应秤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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