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法律论文

2022-05-06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假想防卫法律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上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行为人自认为在进行正当防卫,实际上对侵害事实发生了认识错误而实施的一种不当的防卫行为。这种假想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视具体情况的不同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假想防卫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和分析。

假想防卫法律论文 篇1:

浅析“假想防卫罪过形式是否包含间接故意”

【摘要】“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一案让人们重新思考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问题,即假想防卫是否包含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学界并没有定论的假想防卫的概念和范围做一个具体的说明,以排除不属于假想防卫的行为。其次,从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角度来看,假想防卫的主观心态并不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

【关键词】假想防卫;罪过形式;间接故意;主观心态;防卫意图

2012年9月10日,备受关注的“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惠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11年5月28日晚7时许,刚满十八岁的小惠在火车站认识了“大叔”杨某,并去其家中留宿,期间杨某欲对其实施性侵,小惠奋起反抗刺伤杨某,阻止性侵。后小惠离开前为防止杨某报复,朝杨某头部狂砍至其当场死亡。法院认为,小惠在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起来报复,又持刀砍向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不再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属于假想防卫,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法院在认定小惠的行为是假想防卫的基础上将罪名定为故意杀人,但是假想防卫行为本身能否构成故意犯罪?

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多数学者都主张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为过失。但是,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假想防卫的行为并不排斥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这些学者认为,只要是不包含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都应当可以成为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此外,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提出,在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无法根据客观条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能确定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且行为人本身在特定情况下也很难确定不法侵害是否存在,因此应该允许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包含间接故意。

笔者认为,假想防卫不成立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作为大陆法系专有的刑法概念,假想防卫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刑法中,某些行为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个别条件不能用正当防卫来评价,只能依据具体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其中部分行为就被称之为假想防卫。其概念核心包括:首先,认识错误,行为人误将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认为是存在;其次,防卫意图,即在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的基础上,行为人产生防卫意图;再次,假想防卫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并给无辜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假想防卫就是基于错误认识产生防卫意图,进而给无辜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涉及到错误认识和实施具体行为是所持的心态两个方面。

根据通说观点,成立正当防卫有严格的限制。有关防卫起因的限制就是“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即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者推断的。如果行为人因为主观臆测而进行了防卫但事实上却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那么其该行为就是假想防卫。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两方面的结论:第一,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起因条件,即客观上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第二,假想防卫并不涉及防卫对象、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问题。所以1、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即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是假想防卫;2、不符合防卫对象条件的防卫行为,即防卫第三人,不是假想防卫;3、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防卫行为,即防卫过当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因此,假想防卫的范围应当被严格限制为具有防卫意图却因不法侵害事实上不存在而违背防卫起因这一条件的行为。其他的“非正当防卫”行为,假想防卫没有关系。

从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来看,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不包含间接故意。

在认识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来看,首先,假想防卫是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所以必须先要确定防卫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所持的心理态度。有的学者指出,在假想防卫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对客观上存在的行为是否是不法侵害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防卫意图进行防卫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但是,假想防卫的“事实认识错误”要求行为人根据当时所处的环境确信有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认为客观存在的行为可能是侵害行为,也可能不是,那么他对事实的认识就没有达到“错误”的地步,当然也就不是假想防卫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认识错误”这方面假想防卫人的主观心态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只可能存在过失。而如果行为人所处的客观条件无法让其预见客观存在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的话,就只能是意外事件了。

其次,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具有“防卫意图”。理论上讲,只有正当防卫中才有防卫意图的存在。该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由此可知,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显然假想防卫中的防卫并没有正确的防卫认识,只是有单纯的防卫目的,那么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样的目的进行防卫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会持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第一,防卫是人的本能,任何一种防卫行为都是为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且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因此,防卫人必定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相对人的后果。但是这样的“明知”并不能作为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因为这里的“明知”被防卫意图阻断,导致其只具备心理学意义上的“故意”中的“明知”,而非“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换言之,即便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害,但是防卫人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止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行为,是保护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不被损害的合法行为,而对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认识已经阻断了前述的“明知”,因此不能构成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也就不能成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了。第二,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有可能出现“过当”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有可能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呢?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到,假想防卫的“过当”情形本身并不属于假想防卫的范围,所以不论其持何种心态,具备那种罪过形式,和假想防卫都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假想防卫人不论是在事实认识错误上,还是实施防卫行为上,其所持的主观心态都不具备间接故意的认识要素,所以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不应该包括间接故意。

从意志因素的角度来看,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为“放任”。假想防卫人对于结果的防卫行为导致的侵害结果持追求态度和反对态度,而非放任态度。当然,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不可能是同存在“积极追求”和“反对”,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假想防卫,当事人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防卫行为,会存在“追求”和“反对”同时具备的情况,但是无论如何,都很难解释行为人持“放任”的态度。

首先,假想防卫人对于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结果是“积极追求”而非“放任”的。不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都是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这样的损害结果才能阻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正当防卫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同样,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有着相同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在进行防卫行为时是尽最大努力去追求损害结果的。如果行为人在防卫时并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行为人并不关心,那么其防卫行为将无任何意义,这是违背防卫初衷的。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对于相对人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一定是积极努力、想方设法追求的。当然,这里的“积极追求”因为防卫意图的存在,仍旧是心理上的“追求”而非犯罪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追求”,即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是这样的希望是建立在“认识错误”和“防卫目的”的基础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想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使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通过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来阻止违法侵害发生。但即便是从心理意义上来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不会是放任,因此在假想防卫中,很难将罪过形式认定为间接故意。

其次,假想防卫人对于真正的结果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持反对态度而非放任态度的。我国《刑法》将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称之为“放任”。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为放任,需要结合三个方面:1、放任必须建立在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基础之上;2、行为人必须认真地“估算”,而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3、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但却认可、接受后果,使具体危险转化为具体的实害后果。假想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所持的心态是符合前两条的,即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高度认识,并没有避免的心态,但是对于最为重要的第三条,假想防卫人显然是不具备的。假想防卫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事实上其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一结果,防卫人是持反对态度的,即防卫人并不能容忍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这样的危害结果。因此,在不具备“放任”的意志因素的情况下,很难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归于间接故意。

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多数情况下是过失。不仅从法理本身来讲,从各国立法经验、抑或从刑法基本理念出发,也很难将间接故意囊括其中。近年来,学者之所以提出假想防卫应该包含间接故意这样的观点,多半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形是很难认定其行为性质的,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判断标准的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这也是无奈之举。但是,这充其量算得上是一种“妥协”或者是“权宜之计”,不应将其认定为是刑法理论的必然结果。不得不承认,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严格限制在“过失”的范围内,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不公正,但是这样的不公正并不是由这一结论造成的,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为了平衡这样的不公正,应当在其他诸如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客观条件的判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而不是直接将“故意”划入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中,包括间接故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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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帆

假想防卫法律论文 篇2:

论假想防卫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摘 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上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行为人自认为在进行正当防卫,实际上对侵害事实发生了认识错误而实施的一种不当的防卫行为。这种假想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视具体情况的不同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假想防卫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防卫行为。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一些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识错误而无法成立正当防卫,即假想防卫。

一、假想防卫的概念及区分

(一)假想防卫的概念。理论界对于假想防卫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误以为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而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这是一种基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动机与效果相矛盾的行为。成因可能是假想防卫人的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还有在个别情况下,假想防卫人所不能预见的原因。

(二)假想防卫的范围。针对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不同理解,目前刑法理论上关于假想防卫的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国关于假想防卫的范围有以下四种学说:(1)狭义说。认为假想防卫仅限于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这一种情形。(2)二分说,该说主张假想防卫存在两种情形:①不法侵害的错误;②防卫对象的错误。(3)三分说,将假想防卫分为:①不法侵害错误的假想防卫;②对象错误的假想防卫;③事后假想防卫。(4)广义说,此说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不同,将假想防卫分为三类:①对时的假想防卫,即防卫时机错误的假想防卫;②对事的假想防卫,即不法侵害错误的假想防卫;③对人的假想防卫,即防卫对象错误的假想防卫。此学说较于三分说,有两个方面的发展,对时的假想防卫除了事后假想防卫外还包括事前假想防卫;对人的假想防卫也独立于防卫第三者之外了。笔者认为其中广义说最为全面的概括了出于不同的主观意图所造成的不同的防卫情形,因此最能概括假想防卫的范围

二、假想防卫的构成

构成假想防卫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不法侵害实际上不存在。由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事实上,行为人并没有面临不法侵害威胁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行为人自以为其在进行正当防卫。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假想防卫人与正当防卫人有相同的防卫意图,都是想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只是这个防卫意图是建立在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基础上而已。

(三)行为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并导致了损害结果。假想防卫人在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做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的反击甚至是攻击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假想防卫的责任承担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能作为违法阻却的事由,且根据假想防卫人主观上体现的不同程度的认识错误会使其防卫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从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具体来看:

(一)承担民事责任。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在没有达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程度,不构成犯罪的,假想防卫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假想防卫是针对防卫人认为的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造成轻伤以下的伤害结果不构成犯罪,由假想防卫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刑事责任。1.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假想防卫的行为是行为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犯罪故意则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因此,假想防卫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假想防卫也不能构成间接故意,因为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两者都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而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误解,根本不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问题。因此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2.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于自信的场合,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轻信能避免。而在假想防卫的场合,防卫人对客观的情况认识错误,就排除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可能。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假想防卫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结果的,若刑法分则无明确规定,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的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对方不是不法侵害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该按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结束语

在现实生活中,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会千变万化,假想防卫的表现也会变得错综复杂。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等特征,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假想防卫人承担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我国目前对假想防卫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欠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发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此外还要考虑到行为人当时主观方面的情况,将主客观情况结合在一起分析,避免主观或客观归罪。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自曲直.论假想防卫[J].长江大学学报,200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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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学.假想防卫的范围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2,(4).

[5]朱音.假想防卫刑事责任探析[J].法学,1982,(1):26.

[6]王者香.析假想防卫[J].法学,1984,(8):23.

[7]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8]吕小伟.假想防卫刍议[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9]旷巍.论假想防卫[J].法制与社会,2008,(01).

作者简介:刘洁(1989-),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刘洁

假想防卫法律论文 篇3:

假想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主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于私力救济层面享有的特殊权利。而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所引发出来的一种特殊情形。近年来对于假想防卫的研究已不再仅仅停留在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列,而逐渐引起了学界的深入研究。并且,在某些情形下,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加以认识和学习。

关键词: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紧急避险;法益侵害性

一、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某种防卫条件,而实施了一定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有着很多共同点,但也有众多不同。很明显,从本质上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在行为目的方面,两者的目的动机是相似的;在概念上,两者之间联系密切。因此,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问题,需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认识假想防卫只身的特点。再者,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也是假想防卫中基础问题,因此准确把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对假想防卫的归责的研究尤为重要。[1]

假想防卫区别于正当防卫,具有三大特征。首先,行为人没有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也没有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而是由行为人主观臆想的危险的存在,进而实施了的所谓的防卫行为。从客观事实上看,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行为人本身也就不存在防卫的权利事实,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就是不当的,因而成就了假想防卫,同时,这也是假想防卫不同于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的关键。[2]其次,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与正当防卫相似,两者都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最后,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要件特殊。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主观臆想的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对社会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

二、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做了简要概述: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虽然体现了一种“正”对“正”之间的冲突关系,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正当利益的受损害,行为人未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也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一是,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目的趋于一致,假想防卫虽然不是在真实存在侵害情况下发生的,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却同正当防卫一致,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目的也是相同的正义性。因此,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有着相同的正义性主观目的。二是,从侵害的真实存在性上来说,假想防卫中不存在真实的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面临的却是迫切的侵害行为的发生。三是,两者的行为性质与成立条件有所不同。假想防卫是对本不存在侵害的行为实施了防卫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才得以成立,在此不过问防卫对象所为是否为正义行为。而紧急避险是对正义行为的对抗,以保护更多法益的防卫保护性行为,具有“正对正”的行为性质,并且在其成立上,同正当防卫一样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当然假想防卫也存在一个限度问题,但由于侵害的不存在性,使得假想防卫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限度有着一定的区别。

三、对第三人的防卫行为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的认定对第三人的防卫行为,以正当防卫为基础参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防卫,如不法侵害人的近亲属等;二是主观臆想的第三人是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的防卫行为;三是防卫行为打击错误,当行为人面临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时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行为。[3]

对于意外事件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6 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假想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无法回避,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种情况就界定为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两大特点。意外事件性质的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缺乏认识能力,认识错误难以避免,并且损害的结果无法预料而引起的,此时行为人不应负刑事责任。[4]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里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一些意外性事情对行为人对真实事实的认识产生错误后行使的防卫行为不在假想防卫中,那是行为人的正当防卫。从而在学术界因为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限模糊而发生混淆,有学者认为不能因为假想防卫的不可避免性和正当防卫趋同,这是不科学的。对于正当防卫,它有不法侵害的事实依据,而假想防卫则是主观臆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由于这种假想让行为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造成主观上的失误,也可能是因为行为人在正当的情况下假想防卫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而产生的行为,所以假想防卫人对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不可避免也无法预见,但在假想防卫中也存在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是不法侵害原本就是行为人主观臆想而不存在的,这也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防卫不能构成为正当防卫的原因。

针对假想防卫人在认识上的错误能否避免的问题,以及应当判断的问题的标准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有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一般标准说、折衷说和主观说,在这三种见解中,最后一种主观说推崇以假想防卫人的观点来作为评判认识的标准。因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觉得主观说不能完全防止主观判断错误的问题,如何正确判断假想防卫人认识上才误区是需要重点考虑。对于一般标准说,有学者主张采取社会一般人的统一认识标准水平来判断,衡量标尺是一样的,无差别的,而这种见解却不能解决大家想到的一个难以克服的思维——“一般人”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样才能称为“一般人”,如何定义“一般人”。在这些疑问面前,学术界一直以来都不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众说纷纭,无法统一。折衷说坚持用行为人自身的认识标准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加上社会对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对案件具体情况、客观环境、行为人自身的精神状态、心理活动等进行综合性考虑后再来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是否存在错误的行为,这种考虑因素众多,覆盖面广,评估结合较科学。在这三种见解中,折衷说有兼顾其他两种学说的优势,既考虑到主观因素,又考虑到了客观因素,比较合理、恰当。[5]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假想防卫与意外事件虽有相同之处,但仍有原则性差别,当然也不排除其中任意两者难以区分的情形。我们在解决刑法中有关问题的时候,笔者认为,我们法学人应当秉承刑法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尽量的还原事件,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考虑和解决问题。同时,在的日常学习中,我们应当及时总结归纳,以便对于一些问题的拓展做充足的准备。在考虑此类牵连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明确不法侵害的事实,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辨析。(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洋:论假想防卫.:《法制与社会》,2011.2(下).

[2] 刘明祥:论假想防卫.武汉大学学报.1996(1).第 52 页.

[3] 李运才:假想防卫的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1卷第6期.2013年11月.

[4] 同注释[2].

[5] 曲直:论假想防卫.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2004年4月.

作者: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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