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常见范文

2022-06-09

第一篇:行政执法常见范文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分析 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6.0分,共30.0分)

第 1 题.A.

B.制作《现场笔录》的关键性在于把握好客观性和准确性 正确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

A.

B.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正确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A.

B.《物品清单》可以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于登记没收的物品 正确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

A.

B.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正确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A.B.正确错误

标准答B 案:

第6 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行

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如有损毁应予赔偿

A.

B.正确错误

标准答B 案: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8.0分,共40.0分)

第 1 题.

A.

B.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C.D.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 A.B.C.

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应当使用的文书是 查封扣押决定书取缔决定书公告

标准答案: C 第 3 题. A.B.C.

实施行政控制后,对确定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解除控制销毁拍卖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 A.B.C.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标准答案: C 第 5 题. A.B.C.D.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补偿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原状

标准答案: B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6.0分,共30.0分)第 1 题. A.B.C.D.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如果样品是在

经销单位抽检的,应当将检验结果告知哪些当事人 经销单位

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口代理商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标准答案: AB 第 2 题. A.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案件来源”包括如下哪几类 卫生监督发现的

C.D.E.

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标准答案: ABCDE 第 3 题. A.B.C.D.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标准答案: ABCD 第 4 题. A.B.C.D.E.F.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不予复检 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已进行过复检的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标准答案: ABCDEF 第5 题. A.B.C.D.第6 题. A.B.C.D.第 7 题. A.B.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保证行政处罚公开、公正的制度如( )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移送解除扣押销毁没收

在履行执行协议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罚款处罚

标准答案: ABCD

标准答案: ABCD

D.

加处的罚款滞纳金

标准答案: CD

第二篇:2014工商行政执法常见问题处理原则建议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购销或者变相购销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销售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依照《电信条例》规定,应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八、销售超过商标使用许可区域的产品或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商标权利人内部区域供应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销售超过商标使用许可区域的产品或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商标权利人内部区域供应管理规定的(也就是俗称的“串货”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商标侵权行为对销售者实施行政处罚。

九、在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假冒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如何查处?

答:在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假冒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性处罚,销售上述产品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性处罚。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片外学生赞助费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片外学生赞助费行为,虽然有假借赞助费名义乱收费的嫌疑,但是由于这种行为不是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商业行为,属于教育管理体制当中的问题。因此,不宜按照商业贿赂行为处理,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教育领域乱收费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纠正。

十一、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仿冒,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进行查处?

答:不可以,应依据《商标法》查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由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这表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已成为了注册商标,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商标法》予以保护,依据《商标法》进行查处。 十

二、工商机关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答: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一条的第三款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工商局有管辖权。

十三、商业贿赂案件一方是本地企业,另一方是外地企业,本地工商机关对外地企业是否有管辖权?

答:本地工商机关和外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均有管辖权。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因而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关系到确认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关系到能否正确、高效地查办行政违法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贿赂行为是有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组成,行贿方和受贿方所在地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

4、为了便于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建议将外地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其所在地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十四、企业前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如何查处?

答:对于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五、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非法经营额”的概念,但对于如何计算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9号)第十二条理解,即“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三篇:行政机关公文的常见错误

(一)文件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文办理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但有些文件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

(二)行文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送渠道不规范

按照《办法》关于各种公文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行公文(请示、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如果办理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可以自行处置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有关内设机构行文,但应当使用函。有些报告、请示的主送单位打印上级机关的办公厅或其他内设机构,或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向上级机关的办公厅请示、报告单位的工作。

2. “请示”主送上级机关并领导个人

按照《办法》的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但有些单位将“请示”主送上级机关并署领导个人。

3. 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公文发送给一个单位后,都由收文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分发给本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发文单位不应再多头抄送给收文单位的领导人或内设机构。但有些单位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三)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报告”在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项,应用上行文格式;须有主送单位,注明签发人姓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下行文不应署签发人姓名,不能用上行文格式。但有些单位用下行文格式印制报告;报告无主送单位,无签发人;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结尾出现“请阅示”字样,混淆了与“请示”的用语规范;有些下行文使用上行文格式。

2. “请示”在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文件结尾应当使用“请批示”等规范的请示用语。但有些单位用下行文格式印制请示;有些没有以附注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有些虽然标注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但附注位置不规范;有些文件结尾没有使用“请批示”等规范的请示用语;还有在请示中“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求批准”一句为结束语后,又接着写了一段文字也是不对的。

(四)公文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文份数序号

按照保密要求,机密级以上秘密公文应在每份文件上标明份数序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具体执行中出现报告是机密等级,却未标明份数序号的情况。

2.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中的括号应使用“〔〕”,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但有些文件中发文字号中的括号却使用“()”或“[ ]” 、还有编虚位、发文字号错误现象。

3. 签发人

国家标准规定:上报的公文标识的“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有些文件中“签发人”未用3号仿宋体字;有的将“签发人”标识为“签发”;有的未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4. 公文标题

《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行政公文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必须与国家规定的13个法定文种一致。有的单位以“报告”文种报送业务或其他事项时,往往在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出现《……的业务调查报告》、《……的专项报告》、《……的专项分析报告》等提法,形成文种不规范现象。应当统一表述为《……**调查的报告》、《……(某专门事项)的报告》。还有的文件标题末尾将“请示”写作“申请”,将“通知”写作“方案”,将“报告”写作“汇报”。有些文件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

5. 主送机关

《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但有些单位将主送单位“上级机关”写为“国家上级机关”;有些简报、信息在正文前打印了主送单位,不符合简报的行文格式。

6. 公文正文

《办法》规定,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章各部分同等层次段落的标题体例应当统一;公文中多次出现某单位的名称时,应当首先引用其全称,同时标注其规范简称,然后均使用规范简称。

有些文件段落序号不连贯、缺序号、序号不符合“

一、”、“

(一)”、“1.”、“(1)”的层次规范,尤其是第三层序号数字后面常常用“、”,而没有用“.”;同一文件内层次序号用法不统一;页之间文字不衔接、出现断行、缺页;正文内对同一审计对象先后使用了多种不同称谓。

7. 附件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如有附件,正文后应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页码连续编排;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公文附件如果是表格,仍标识为“附件”,而不能将所附表格标识为“附表”或“表”。 有些文件带附件,但没有在正文结尾处作附件说明;有的附件说明与附件的实际排序、标题内容不一致;有些文件附件称谓比较混乱,有的写作“附”,有的写作“附表”;附件标识的序号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

有些附件与正文印在同一页,不符合附件与正文分页印制的规范;有些附件没有与正文统一编排页码;有些表格排版装订时朝向不规范;有些文件仅在左上角订一钉;有些文件附件与正文脱离且正文无附件说明。

8. 成文时间

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误将“○”写为“零”英文“O”或数字“0”。

9. 印章

《办法》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在实际运用中,出现联合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加盖了印章。

按照公文排版规定,印章须与正文安排在同一页内,印章所在页不得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印章上边缘与正文结尾行之间不得超过一行字的间隔。如果印章与正文在同一页安排不下时,应当增加或减少正文最后一两页的字间距、行间距,以使印章与正文同页,即在此种情况下正文最后一两页可不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的排版规范限制。

9. 版记应当位于文件封底,最后一个要素应当置于版面最后一行。有的文件没有版记,有的版记没有位于封底。

(五)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排版规格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纸张规格为A4型纸,一份公文纸张规格应当保持一致(有些表格例外)。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但有些单位的文件A4型与16开纸张混用,文件封面与正文纸张规格不同;排版有的每面为20行或21行、每行有的26个或29个汉字。还有的行距过大或过小。

2. 印刷、装订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双面印刷,页码套正,左侧装订,不掉页。页码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一份文件应统一顺次编排页码。

有些单位的公文为单面印刷,有的还在左上角装订;有的公文页码标识的位置不对,有的没有一字线或一字线字号不规范;有些公文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标识了页码;转发几份文件的通知,全文未统一顺次编排页码,而是被转发的几份文件页码自成体系。

3. 标题字号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置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一级小标题字型使用长城小标宋体或黑体。

有些单位的公文标题使用仿宋体或黑体;字号使用小二号或者三号;字体被加粗;与红色反线之间未空出两个行距。公文一级小标题字型没有使用长城小标宋体或黑体,而是与正文其他部分一样使用仿宋体或仿宋体加粗。

(六)数字及标点符号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数字。《办法》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使用过程中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却用汉字、数字写法不规范等现象存在。

数字精确到某一单位的个位数时,其小数点后数字的省略表述“余”字应置于单位词之后。另外,同一份文件里对同事项的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位应统一。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 标点符号。 国家标准中关于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用顿号;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

有些文件在对有关部委所属

二、三级单位进行审计的表述中,将其写作“二三级单位”,“二三”之间缺少顿号,使得两个预算级次与概数的概念相混淆;“

二、三十个”,属于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中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如使用书名号,其内应写全称。例如:《会计法》,如用书名号就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如用“会计法”,则不应加书名号。

波折号长度应为两个汉字宽度,但是有的文件里只有一个汉字的宽度,容易与“一”字混淆。

(七)文字方面存在的问题

文字方面存在用词重复、概念交叉、词语不搭配现象;有些单位行文用语口头化,导致概念不准确或不规范现象在公文中出现;有些出现错字、别字、用词不当现象。

第四篇: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中常见问题研究

工商工作中的执法办案即经济检查工作,是公平交易以及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保障,没有公平交易执法的保障,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使经济检查即执法办案工作中案件的查处工作更加严谨、程序更加规范,然而,长期以来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却存在的一些陋习,使得办案工作存在诸多的疏漏和不合理之处。现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将日程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做一个总结,常见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先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后立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它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表述不清。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3)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

(5)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笔录应该说是办案证据中最为重要,最有说服力的一项证据材料,如果缺乏严谨性,缺乏系统性,就难以构成完成的证据链,难以让人信服。

三、证据材料的核对和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应该在复制的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且要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

序。(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五、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档。

六、陈述、申辩的复合程序。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查办经济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真相,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合。我认为办案人员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应该及时对意见进行分析,采纳或者不采

七、诉权告知错误。告知当事人行政诉权的途径错误。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确告知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此外还有期限告知错误等等。

作为一名工商基层执法人员,在我们的日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认真真的查办每一起经济违法案件,做到严肃严谨执法、公平公证执法,才能使我们查处的案件滴水不漏,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同时也是给严肃而又神圣的法律一个交代。

第五篇:行政公文中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分析

摘要: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7.按照公文约定俗成的习惯,13种公文中,能够直接以文种作标题的只有“公告”和“通告”两种。(这两种的用法请再“百度”中搜索,企业单位基本用不到)请示的标题可以是完全式的,即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也可以只由发文事由和文种构成。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8. 错误同7,报告的标题与请示的标题构成方式一样,有两种写法,一是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二是只有事由和文种的写法,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报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校友回校讲座范文下一篇:乡政府计生办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