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收取和拨付

2023-03-30

第一篇:社会保险费收取和拨付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组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级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七、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八、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篇: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2011-4-16 14:16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发布日期:2011-4-16 执行日期:2011-4-16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三篇: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

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权使用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

权益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一)东调搬迁企业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

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

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规定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

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

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确定

划拨土地拟补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四、以前市上文件有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出让土地增加使用年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增值收

益)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市郊各区(市)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

六、本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

源局

二○○七年八月

二十二日

第四篇:在医疗服务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小结

为有效控制和规范单位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根据区政府纠风办、区卫生局《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卫生系统两次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切实认真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动员工作

结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并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联络员,认真上报工作报表,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

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

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

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职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职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开展采购工作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截止2004年4月18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未接到一起自纠报告。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在医疗服务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小结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五篇:解析关于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人员收取伙食费和生活费、性病检查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人员收取伙食费和生活费、性病检查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鄂价费字〔2001〕14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和国务院第127号令《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家属负担。”、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家属负担”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各级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各级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取性病检查治疗费和生活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每人每天最高10元。

(二)收容教育人员:

1、伙食费:每人每月最高180元。

2、性病检查治疗费:由市、州、直管市及林区物价部门按规定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3、水电费:每人每月最高20元。

4、其他生活费:其他生活用品由公安机关根据规定配备或实际需要代购。被褥、服装、蚊帐、鞋子、脸盆、脚盆、水桶、碗筷等耐用品按实际进价加5%的费率计价;牙刷、牙膏、口杯、毛巾、洗衣粉、香皂、卫生纸等易耗用品按实际进价结算。

公安机关核定的其他生活费具体价格应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以上收费标准(除其他生活费外)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总结研究,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商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下一篇:社区动物疫情防控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