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发范文

2022-06-28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发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行政管理制度发范文

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

发表时间:2008-6-2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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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08]9号

申请人:徐仁荣等7人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太联村、金米村 复议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315040) 被申请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波主任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2月20日,本机关收到徐仁荣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以下简称“453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53号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查,200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同意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向其报送的《关于上报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上电司计[2005]266号)。2007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从被申请人处得到453号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此次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一、453号批复形式不符合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据此,本案涉及的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应由被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核准。被申请人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作出453号批复,不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规定。

二、453号批复内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和证据,作出453号批复时已审查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城市规划意见等法定核准条件,但还缺少相应的用地预审意见。被申请人不应在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用地预审 意见的情况下作出453号批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之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453号批复作出前缺少此项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 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二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全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全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强化服务。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责权统一。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以上9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5项为我委去年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9、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14日—7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沟通,商定下放事项交接事宜,并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报市简政办。

2、开展业务培训。根据承接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对承接单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规范实施下放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7月15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2日) 加强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的沟通、对接,印发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完成下放事项交接手续,下放通知报市简政办备案。(7月22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3年7月23日—7月30日)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及时向我委反映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报我委。

五、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按照《南昌市发改委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由委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后续监督措施,负责推进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87566。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委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我委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实施下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2—2013年南昌市发改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推荐)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发布文号】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发布日期】2015-11-12 【生效日期】2015-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设人民满意卫生计生事业,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完善和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确保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成效显著,行业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执业、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点多面广线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执法权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员短缺和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因此,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卫生计生领域内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

三、强化监督执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六)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追责。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七)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充实配备监督执法人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职责,依法履职。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加强执法力量。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十)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带头学法、守法、普法,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能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能发公司防治瓦斯的

管 理 制 度

为了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防治瓦斯工作,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2004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编制了《能发公司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现下发各单位,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未尽之处,严格按2004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能发公司 二00五年元月一日

1

能发公司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确保系统良好、合理,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符合《水城矿务局矿井通风计算细则》的规定。

2、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掘进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按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4、采掘设计、生产布局及生产系统调整等必须保证通风安全的需要。 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月内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

6、矿井主扇因检修、停电部门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机电部门提出申请,通风部门制定停送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7、主扇实行定期倒运制,每月由机电科至少组织一次,并有通风部门的人员参加。

8、通风部门每旬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进行风量调节,测风结果及风量调节情况须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9、加强通风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

10、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生产管理部、通风部门、安全管理中心、机电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通风部门,必须经常组织检查通风系统,检查情况必须书面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员、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由通风部门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编制

2 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应建立通风设施构筑管理台帐,落实管理责任,并编号、挂牌管理。

2、每一通风设施构筑前由通风部门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须明确设施规格及质量要求,并落实施工人员及验收负责人,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进行“联锁”,防止风流短路。车场或主要进、回风流之间的风门或行人及通车运输频繁的风门须设专人看守。所有密闭前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挂牌管理。

4、临时封闭巷道前,通风部门必须提出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撤出设备、断开管线及铁道,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封闭前,由指定的单位对其密闭位置的支架进行加固。

5、通风部门对井下通风设施须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6、采、掘、巷修、机电、运输等单位对所辖区域通风设施必须妥善保护,确保完整无缺。

7、通风设施经矿总工程师审定设置后,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由通风部门指定,使用和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及维护由机电工区负责。局扇由瓦检员负责,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其他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巷道、供风长度、全风压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瓦检员姓名、填写日期等内容。

2、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供电,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3、局扇严禁随意停开(每天早班十时漏电试验除外)。有计划停电停风,机电部门预先提出申请,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执行。

4、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安装位置和风筒的吊挂与使用、风筒出风口至掘进工作面距离等必须明确规定。

5、掘进工作面开工实行“许可开工证”制度。由安全管理中心组织生产管

3 理部、机电、调度、通风、施工工区等单位到现场验收开工条件是否具备。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开工。

6、严禁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凡局扇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矿安检部门必须组织机电、通风部门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7、禁止一台局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地点(岩巷、半岩巷、煤巷、巷修)供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8、井下禁止出现长度大于6米的盲巷,一旦出现,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封闭前,应设专职瓦检员值班,设置栅栏,防止人员入内。利用扩散通风且长度小于6米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情况,并在巷道口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将每班检查的瓦斯情况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瓦斯超限,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上山掘进、煤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米、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6米,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米。严禁任何人员将迎头风筒解开,一经发现,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0、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风筒有破口、损环时,风筒工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反边,风筒拐弯必须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须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风门处必须用铁风筒,风筒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1、严禁任何人随意挪动、损坏、掐断风筒。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一次成巷,若确需挪动风筒,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停止迎头工作,方准挪动。发现风筒损坏或掐断时,瓦检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决定,并积极处理,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否则,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2、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13、风筒工更换风筒时,必须与迎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随意掐断风筒处罚。更换风筒时,要先将更换上去的风筒吊挂好,并注意风筒长度是否相同,然后再解开被换风筒,及时换上,若更换风筒时间过

4 长,造成瓦斯超限,则严格按无计划排放瓦斯追查处理。

14、局扇入井前,机电科要全面检查局扇防爆性能、机械性能、部件完好状况,经试运转确认完好后,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入井。使用中的局扇进行更换或对因故障停止运转的局扇进行检修,更换、检修后应在不连接风筒的情况下先试运行,证实无误后方可连接风筒。

15、局扇安装好后,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在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风机吸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通风部门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工区每月都要按照工程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范围,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每次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该处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并告之该处的工作人员,做到检查手册、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制度,检查结果要告之该处的作业人员,同时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记录牌板上。瓦斯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出至安全地点,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2、瓦检器在入井前,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必须对瓦检器的气路系统、光路系统、电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检器下井检查瓦斯,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瓦检员还必须携带长度不小于1.2米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切顶排瓦斯。通风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并对所经路线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适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

3、瓦检员必须严格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要求为: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交接,掘进工作面及局扇供风巷修、回收头在距迎头30米范围内交接。交接办法采用“交接班联锁牌”法和相互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签字法。交接时,必须将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使用情况交接清楚。

4、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

⑴回采工作面: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壁及采空区侧风流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两道风流,局部漏顶处及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机采工作面除上述地点外,需检查煤机附近20米范围的风流,煤壁及两滚筒之间,溜子机头、机尾处的瓦斯。

⑵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漏顶处、局扇附近、电气设备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局扇供风的巷修、回收工作地点执行上述规定。

⑶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防突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及当班有瓦斯积聚可能的重点地点,须经常检查和掌握。

⑷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瓦斯自动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在向通风调度汇报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请示处理。

⑸井下硐室、运输大巷、总回风道、密闭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换牌爆破制”(爆破员、班组长、瓦检员)。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装药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放炮,违章责任者由安检部门追查处理。

6、合理串联通风,通风部门必须提前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局部通风管理、瓦斯管理、洒水消尘、电器设备管理、放炮等要作具体详细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串联通风期间,矿有关业务科室、机电部门、采掘工区、通风工区要把串联通风影响区域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7、凡井下出现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井下各地点瓦检员一旦查出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并由瓦检员负责警戒,未经瓦检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9、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0、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矿总工程师、矿长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

6 将矿总工程师,矿长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并及时向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

1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检员空班、脱岗、漏检、假检和虚报瓦斯。

1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制定整改措施。协调落实“一通三防”人、财、物之需要。

五、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若不能立即处理时,通风工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利用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瓦斯严格执行下列规定:矿井停电停风后,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全负压通风巷道的瓦斯时,在启动主要扇风机前,先打开井口防爆门或其它有关风门,利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要扇风机正常运转后。再逐渐关闭防爆门或有关风门,确保主要扇风机出风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待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扇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员方可进入井下检查瓦斯,当总排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全负压通风巷道,逐步恢复生产。

4、利用井下局部扇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执行下列规定: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由现场瓦检员自行排放;当瓦斯浓度在1-3%时,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区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通风值班干部或瓦检班长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由通风工区编写排放瓦斯专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由矿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措施规定。

5、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内送入有控制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绳索法、三通法或断开风筒法。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6、排放瓦斯时,必须指定专职救护队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负压混合风流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切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除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均不超限。

7、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局部通风机处瓦斯浓度和风流方向,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或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时,立即停止风机运转,并立即向排放瓦斯总指挥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通风机排放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依次排放。

9、排放联通采空区、老空区或火区等处的瓦斯前,由通风工区编写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由外向里,逐节加接风筒,控制风量、逐段排放。

10、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1、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专门电工对该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

12、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和排放结束都必须指定专人向矿调度汇报。

13、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制定要求:

⑴预先对停风巷道或区域积存瓦斯量、供风量、排放时间进行计算,制定控制排放方法,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

⑵排出风流影响区域必须绘图注明示意。

⑶必须明确撤人范围、警戒位置,并落实专人负责。安检员将撤人、警戒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反馈。

⑷必须明确排放瓦斯影响区域电气设备停送电负责人。

⑸机电科必须明确防爆检查员对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进行检查,杜绝失爆。

⑹明确恢复通风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证实人。

⑺明确排放瓦斯组织领导工作,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任总指挥,井下现场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长由救护队人员担任,副组长由通风部门干部担

8 任,安检部门派专人现场检查和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执行。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必须加强对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在编制规划、计划、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瓦斯抽放的规划、计划、月度计划。所编制的内容必须有瓦斯抽放巷、钻孔数量及进尺、抽放设备的改进、瓦斯抽放量等。

2、必须贯彻“密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抽放原则,抽放钻孔进尺逐步达到吨煤0.1米以上,矿井瓦斯抽放率逐步达到35%以上。

3、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inm时,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inm时,必须进行先抽后采和先抽后掘减少风排瓦斯量,消除突出危险.

4、抽放瓦斯应采用开采邻近层和采空区相结合的综合瓦斯抽放方法.

5、采掘设计方案中,必须布置瓦斯抽放专用巷,并优先保证掘进力量,及时掘出巷道,通风部门打钻孔进行预抽。

6、凡开采11#层,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产。

7、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程,都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其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预计瓦斯抽放量、管路系统的计算、采用的抽放方式、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终孔位置、封孔深度等。

8、经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必须经主管瓦斯抽放的技术员及通风区长同意,并报矿总工程师的批准。

9、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预先拟出设计方案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做到平、直、稳、密,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

11、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得大于0.5度,钻场间距不大于20米,钻孔开孔要圆滑,终孔必须打到设计位置。

12、钻孔施工期间,必须由通风工区组织有关人员(工资科、安全管理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气密性等)。瓦斯抽放专用巷的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

13、瓦斯抽放泵每月必须检查一次泵体各种零件的完好情况:如轴承的径向

9 间隙、密封和填料情况、皮带松紧程度、磨损情况、各紧固件的紧固情况等。每季度由通风工区写出检修申请,机电科必须对泵拆除全面检修除垢一次,检修期间通风部门分管抽放的干部必须参加检修组,检修时特别注意检查叶轮与分配和叶轮与前后盖的间隙,如果超过规定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修时必须更换一次轴承黄油。确保瓦斯抽放泵(含其它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并要有记录可查。

14、瓦斯抽放泵的管理严格按矿山机电“四大件”的标准进行管理。瓦斯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0.3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15、瓦斯抽放泵有计划停运,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6、上隅角采用设管抽放方法处理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其抽放瓦斯泵严禁无计划停泵。有计划检修需停泵时,必须提前一班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干部,通风工区值班干部在瓦检员班前会上必须对停抽放泵后采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作出具体安排。

17、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设立:抽放记录、抽放泵操作规程、抽放司机岗位责任制、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供电系统与设备布置图、抽放瓦斯钻孔与巷道布置图、管理体制、检修台帐、瓦斯抽放泵说明书及图纸等。

18、通风工区设专人对瓦斯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通风工区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旬要对全矿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19、井下每个钻场和钻孔必须实行现场挂牌和台帐管理,内容为:施工时期、钻场及钻孔编号、孔深、封孔人、验收人、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

20、瓦斯抽放泵参数(包括检查时间、负压、浓度、流量、泵供水量、出水温度、轴承温度及观测人姓名等)必须每小时测定一次,并作好记录,同时汇报通风调度。井下干、支管及钻场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流量、浓度、负压、观测时间、地点、观测人姓名等,井下要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报表“三对口”。通风工区每旬进行一次瓦斯抽放效果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每月的2号、12号、22号、前与通风旬报一起报送有关矿领导和业务部门。

21、瓦斯泵送气浓度低于30%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矿总工

10 程师汇报,是否送罐或排空。

22、通风工区必须严格按照矿务局的有关规定,备齐有关瓦斯抽放的管理制度、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

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员。安全监测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矿务局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2、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经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机电副总审签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及瓦斯涌出异常的其它地点都必须安装使用安全监测装置。

4、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工区、机电工区。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监测装置的电源接通及控制线由机电工区负责,在接通电源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5、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并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6、井下安全监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保证安全监测装置正常连续运行。

7、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检修、更换与装置并联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8、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小时后,需升井进行全面检修、清扫、

11 调试、校正,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修必须记入该台装置的检修台帐。

9、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检测平均值与装置检测平均值与装置检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10、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至少对小班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11凡与安全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机电工区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电气设备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并现场共同进行。

12、使用安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3、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长期保存。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日报、季报等,也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技术资料。

14、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允许监测工或瓦检员按规定移动,严禁任何人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技术、安检、通风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2、与已采区(包括连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协助进行贯通。

3、地测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米(防突巷道5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透。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并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4、地测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下达爆破警戒通知书,并绘制1:100的贯通图置于矿调度室,通风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及时编制通风报告及作好调整风流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

12 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巷道贯通必须调协直通电话,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证实贯通巷道内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瓦斯正常,且各处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6、每次爆破前,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有联锁”换牌爆破制度 ,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的入口处设置警戒。

7、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贯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供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三氧化碳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3)、由通风部门干部现场指挥并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即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九、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矿务局发给的爆破合格证。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3、爆破员在工作在点使用的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领用时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由当班班长核实签字,剩余的当班必须退回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4、采掘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必须对装配引药、装填炸药、水炮泥、封泥长度作出明确规定。

5、在掘进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6、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突出煤层,爆破时,必须把人员全部撤到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米的安全地点,并将该掘进头及回风侧的电源全部停掉。

7、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换牌爆破制,即由爆破员、瓦检员、班组长三有联锁换牌。爆破前,爆破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后,将自己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员,爆破员发出爆破口哨至少5秒钟后,方可爆破。爆破后,至少等15分钟,“三员”方可同时时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无异常情况后,三牌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8、爆破出现瞎炮,作业规程和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处理方法。

9、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得打眼、装药、放炮。

10、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爆破器同时进行爆破 。炮响后,立刻取下爆破母线并扭结。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

1、生产管理部,应加强设计与采掘工作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使采空区丢煤少、回采推进度快,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留设煤柱。

2、通风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矿井井下火区的观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火区检查员,必须每周对全矿井采空区密闭墙、火区密闭墙以及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等处的气体浓度及温度变化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并且每周作一次采空区(或火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气体成份、气温、水温观测,并将观测结果汇报矿总工程师。回采工作面封闭7天后,取闭内气样送局通风部分析,以后每月取闭内气样送局进行分析,建立好台帐。

3、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采空区注洒阻化剂的时间、距离、注洒量等根据生产煤层的自然发火情况,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执行。

4、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撤除设备和永久封闭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制封闭,安检部门组织分析、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封闭前,要在采面上、下巷喷洒阻化剂,密闭墙按永久隔爆墙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实施防灭火措施,一旦发生自燃发火,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采空区、煤柱和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出现自燃烟雾、明火或一氧化碳严重超限,又无法控制并采取封闭措施的,按自燃发火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6、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征兆,都有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和相关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立即组织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采取措施处理。

7、一旦发生自燃火事故,矿必须立即成立灭火救灾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灭火技术工作,救护、通风 安检、技术、机电、运输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和措施。

8、井下发生自燃发火事故时,未经灭火救灾小领导小组财政部,任何人不得改变灾区通风系统。

9、封闭火区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做到进、回风系统同时封闭,即进、回风密闭墙砌筑过程中,各留一棵10寸管,保持火区原通风系统,施工完毕后,由救彷队同时上挡板封堵。

10、通风工区要建立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灭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11、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管理,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板。

12、通风工区必须严格按局通发[1999]236号文的要求,按时取样送局通风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送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建档管理。

十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井下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设置必须符合《矿通风质量标准》,并保证有足够的水压、水量,防尘喷雾设施必须完好,保证正常使用,防尘管路严禁挪作它用。

2、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洒水和消防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以及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井下所有巷道安设的防尘管路,必须每隔30米和所有密闭墙位置处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和必要时灭火使用。

3、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管路系统必须到位,否则,不得开工。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偏口以里、上出口以外20~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还要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时正常使用。所有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出煤时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从偏口以里30米、距迎头20~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一道水幕,爆破及出货时正常使用。采

15 用溜子运转的掘进巷道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出货时正常使用。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由通风工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和数量。

5、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各单位责任。即:运输工区负责主井、副井、+1500米大巷南至水仓北至水闸门的煤尘冲洗工作;安检科负责+1500米人车等候室的煤尘冲洗工作通风工区负责全井下除上述地点的所有巷道(掘进迎头30米外)的煤尘冲洗工作,以及各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及回收工作;机电工区负责+1500米以下所有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管理及回收工作;采煤工区负责工作面上下巷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的使用。机组队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安装、管理、维护和使用。掘进工区负责本工区责任范围的溜子转载点喷雾以及净化水幕的使用。机电工区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喷雾的使用。

6、采煤机组喷雾必须使用加压示,内外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0.3Mpa。

7、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后及出货过程中都必须洒水消尘,即对迎头30米范围内全部冲洗一遍。

8、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其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米,棚区长度大于20米,由通风工区负责安装、管理、维护。

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每天冲洗煤尘一次,掘进巷道每周冲洗一次,进风下山、皮带下山每10天冲洗一次,+1500米大巷、+1376米集运巷每季冲洗一次,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每15天冲洗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

10、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各不少于2次。 十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1、通风工区必须建立健全防突专门机构。地测科、通风 工区必须各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分析基础资料,总结经验教训,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图,制定防治突出的措施,开展好预测预报工作,检验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实施防突措施。

2、地测科每月必须向通风工工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图中应标明: (1)采掘进度。

(2)井下报有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以及按岩移角投影到所施工的采掘工程层面上的投影范围。

16 (3)地质构造。

(4)已发生突出的位置、时间、距地表垂深。

3、开采突出煤层时刚愎自用有机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的综合措施。

4、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单位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检、地测、调度、器材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矿总工程师批准。

5、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图表。

6、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由其技术员负责向本单位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月检查一次综合防突措施情况,对存在问题必须定人定时解决。

8、区域性防治突出的措施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9、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防治突出措施采用抽放玉斯、排放钻孔排放瓦斯等措施: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远距离放炮措施。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A、预测突出方法、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B、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加强风流控制措施。 C、揭穿突出煤层防治突出的措施。 D、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10、在突危险区域沿煤层掘进,必须打超前排放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25米,钻孔直径不小于73mm。 (2)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低于5米。

(3)钻孔在施工过程中,钻孔附近要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11、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17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不掏净煤粉、不清理浮煤不准装药,不用水炮泥、水管无水不准装药,支架未架设或质量不好不准装药。

12、凡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作业,在掘进工作面前方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预报,只有预测指标均小于规定值时,迎头方可掘进,否则,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到效果检验值低于规定的临界指标为止。

13、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现场瓦检员或班长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按避灾路线撤至进风安全地点,并立即汇报矿调度。

14、进入防突区域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携带隔离式或压缩氧自救器。

15、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在附近的进风流中安设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16、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严格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认可,不防爆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必须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并有记录可查。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十

三、罚则:

第一条: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或开除矿籍的行政处分。

1、瓦检员脱岗、漏检、虚报瓦斯情况、不在现场义接班者。

2、故意破坏监测装置或随意甩掉“两闭锁”装置者。

3、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崩人事故者。

4、偷拿火工品者。

5、井下吸烟者。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第二条: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过或降薪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者。

2、巷道贯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3、巷道贯通未按规定下达放炮警戒通知书或因测量误差造成巷道误透者。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无风或风流短路者。

5、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危险区者。

6、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时未经瓦斯查私自送电者。

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矿灯光、矿灯拆卸工具下井者。

8、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者。

9、瓦检员不执行“一班三汇报”者。

10、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措施者。

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过或处以200~500元罚款。

1、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盲目作业者。

2、局扇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者,或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除瓦斯,盲目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3、殴打或辱骂正确执行职责的瓦检员、安检员者。

4、在井下或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有措施盲目作业者。

5、破坏通风设施者。

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影响安全或通风行人的责任者。

7、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者。

8、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者。

9、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者。

10、回采工作面结束,不按规定时间撤除设备,造成自燃的责任者。

11、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和汇报者。

12、不落实防突措施的责任者。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50~200元罚款。

1、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者。

2、随意解开迎头风筒或挪动风筒者。

3、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或用风筒吹瓦斯传感器者。

4、随意更换瓦斯抽放设计者。

5、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警戒者。

6、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现象的责任者。

7、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

8、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或不按规定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

9、随意拆除瓦斯抽放时间和内容检查、记录、汇报者。

10、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1、不按规定时间测定瓦斯抽放参数。

12、缺少“一通三防”有关资料的责任者。

13、不按规定注洒阻化剂的责任者。

14、未按规定对采空区或火区取样化验的责任者。

15、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监测装置进行调试的责任者。

16、不及时处理监测装置故障的责任者。

17、封闭巷道不执行“三断”的责任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家,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者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通风工区每月底,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进行责任划分,并书面下发各施工单位,凡在施工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遭到人为破坏、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使用单位又未及时找到责任人,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1、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挡风墙)、栅栏等遭到人为破坏,视其破坏程度处50~800元罚款。

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货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3、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六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4、管线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5、密闭前堆积浮货、杂物,每次罚款100元,并在通风部门监护下立即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6、已安装好的风筒,若因人为损坏,100mm以下破口,每处罚款20元,100~300mm的破口,每处罚款100元,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300元,每丢失一节风筒罚款500元(10m一节),解吊挂风筒绳按10元/m计罚。

7、断电仪探头或主机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款3000~5000元,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长各罚款300元,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未汇报,各罚款300元。探头线每丢失1m按1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

8、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的两倍罚款,阀门每破坏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1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20元,人为破坏或丢失一个隔爆水袋罚款50元。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安全管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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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折叠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折叠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折叠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折叠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折叠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折叠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折叠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折叠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

折叠编辑本段解读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这一办法,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参事、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闪淳昌表示,我国从战胜非典开始推进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预案数量大幅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管理普遍加强,在加强应急准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和培训不足、演练不够等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和加强。

折叠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闪淳昌表示,《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强调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种定位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急预案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在法律规范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行业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就是从常态向非常态转变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尽量提高应急反应速度。二是应急预案是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要对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来做、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和资源准备等。所以,应急预案实际上是各个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务清单、工作程序和联动协议,以确保应对工作科学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监测预警等,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应急恢复,包括有效防止和应对次生、衍生事件。四是应急预案是立足现有资源的应对方案,主要是使应急资源找得到、调得动、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这也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提出要求。”闪淳昌说。

折叠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闪淳昌说,《办法》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按照制定主体将应急预案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将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3类,既没有对我国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大的变动,又充分考虑了政府及其部门与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分工明显不同。同时,为避免上下一般粗、体系性重复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案内容界定:一是根据预案的不同种类界定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对政府总体预案、专项和部门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各自应规范的内容,《办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根据预案的不同层级界定专项和部门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国务院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三是根据预案的不同任务界定有关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折叠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闪淳昌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在总结近年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吸收最新理论成果、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和修订程序,对保障应急预案质量,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义。比如,《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既能保证尽可能覆盖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不留空白,又能促进应急预案之间衔接,形成体系;要求预案制定牵头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突发事件应对主要部门,共同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既能保证应急预案符合现行法制、体制,又有利于预案的衔接和执行到位。

“加强风险评估是当前国内外加强应急管理的发展趋势。《办法》要求在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又是一大亮点。这样做,既能为编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又能确保应急响应时资源调度有效有序。事实上,越到基层和具体单位,这两项工作越加重要。”闪淳昌说。一些基层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也不掌握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以致预案内容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办法》强调这两项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重要意义。

折叠建立了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

闪淳昌指出,应急预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与时俱进。一定意义上,应急预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于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办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多个角度推动建立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一是明确了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7种情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二是要求通过应急演练修订应急预案。实践证明,演练对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有重要作用。《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的频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一些单位还积极推广“双盲”演练(不预告时间、不预告地点)等,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完善应急预案。三是要求通过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和广纳意见修订应急预案。实践是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用、管用、实用的最好办法。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利于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的修订就是这样做的。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均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利于促进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

折叠强化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保障

闪淳昌表示,目前不少地方和单位对制定应急预案还有应付的现象,没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导致事发后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比如,针对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可由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行业性的编制指南、实施办法;各地区也可出台指导基层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的指南等。《办法》同时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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