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2022-10-20

第一篇: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第二篇: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说明

一、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简述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提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应列明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明

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为法人,因此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勘验检查完后应将车辆发还肇事者,交警部门为规范管理,保护受害人利益,避免受害人因此得不到赔偿保障而四处上访,在事故勘验检查完毕后即向受害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受害人可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如不申请保全,在勘验检查完15日将放车。因此,受害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诉讼结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都会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15日内如果不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就会被撤销,所以受害人只能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因为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能够证明双方利害关系。

6、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保全费用的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费用不返还。

第三篇:延长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的紧急请求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因泰城运输有限公司的刘文奕驾车肇事致使我哥张运文死亡,而肇事方又拒不出面安抚家属、协商善后,从事故发生到死者火化、运回家乡安葬近一个月的时间,肇事方没有一个人来主动出面协商处理。为维护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经我们家属申请,2012年10月8日贵院已经依法对惠州市泰城运输有限公司的粤******重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有力保证了以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对此我们死者全体家属都万分感谢,也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确实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此前已由贵院领导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诉前15日,我们本因尽快提起诉讼;但我们家属对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本次第N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已于2012年9月26日向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申请,要求撤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N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依法认定刘文奕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于2012年10月8日接受我们的复核申请,并告知复核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家属。我们非常看重这次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将使我们家属更清楚事故真相。但根据公安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这就是说在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审查期间,如果我们提起诉讼就意味着放弃这次复核审查。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恰恰又是这种民事赔偿诉讼的关键证据之一。我们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审查,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是唯一合法的救济途径,我们家属不愿放弃这次复核审查的机会。所以在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果出来以前我们没法提起诉讼。

鉴于肇事方惠州市泰城运输有限公司在这次事故发生后的横蛮、冷漠的态度,我们家属才申请贵院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不让他们的这辆肇事车能够继续经营运输业务,这几乎也是我们外来农民工唯一可以请求的办法。

特此紧急请求贵院考虑我们这种外乡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在事故认定复核审查期间,继续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维护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更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和严肃。

为不再给贵院各位领导增添更多的麻烦,我们家属一致决定,只要复核审查结果下来,不论这次复核审查结果如何,我们将不再进行申诉和上访,立即依法提起诉讼。

另: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第0913号复核受理通知书附后

死者家属:

联系电话:**********

2012年10月22日

第四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岷县晟霖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被申请保全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洮河干流岷县城郊段堤防工程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路建华

保全事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但被申请人为按合同履约,致申请人财产受损,因此,申请人特向你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洮河干流岷县城郊段堤防工程项目部在岷县农业银行账号27—091301040000657账面资金五十八万元予以冻结。并愿以张玉强、张玉茂名下二处房产证作为保全抵押,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岷县人民法院

岷县晟霖农产品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第五篇:有关诉前财产保全与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 法发〔1994〕29号)

6、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95年2月16日法经〔1995〕4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规定,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5年1月6日讨论通过)……

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又向该法院起诉的,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1款的批复(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法释[199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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