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领用协议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信用卡领用协议范文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

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自行为其核定并调整其信用额度。

3.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甲方领取新卡后,应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启用卡片,乙方随后将密码信函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未按规定签名或保管密码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二、使用

1.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2.甲方领卡后应缴纳年费:金卡主卡160元人民币/卡、附属卡80元人民币/卡;普通卡主卡80元人民币/卡,附属卡40元人民币/卡。首年年费在甲方的首个账单日记收,以后每年年费按办卡预先收取。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之前缴纳年费。

3.甲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4.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内交易(不区分同城异地)为取现额的1%,最低2元人民币,最高50元人民币;境外交易为取现额的3%,最低3美元。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转账交易视同取现交易。

5.甲方在境内使用信用额度提取人民币现金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等值1000美元,普通卡最高为等值500美元,且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6.甲方欠款超出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须按超出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欠款币种)。

7.甲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三、对账单

1.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并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寄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甲方所为,甲方需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境内单据为10元人民币/份,境外单据为5美元/份。

3.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寄账单处理费5元人民币/月。

四、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到乙方营业网点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美元欠款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用人民币购汇偿还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或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方式。

若选择电话购汇还款方式,在同一账单周期(相邻的两个账单日之间)内,每个账户只能按账户全部美元应还款额办理一次电话购汇还款。若甲方因人民币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不足需要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自购汇之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4.如甲方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应还款额币种)。

6.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对甲方龙卡信用卡作停卡处理,但保留其还款功能。

五、挂失

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挂失,经乙方电话核实甲方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费为人民币50元/卡。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六、其他

1.信用卡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于卡片到期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2.甲方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

3.遇甲方对对账单所列交易明细有疑问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

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4.甲方不得将龙卡信用卡转让、出租他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6.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甲方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若出现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信用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七、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终止。

2006年第一版

第二篇: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篇: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长城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长城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长城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2.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3. 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4.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长城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5. 甲方将按照本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接受甲方合约、章程等。

第二条 使用

1. 长城信用卡是人民币单币卡。凡在成功申领长城信用卡后,即具备存款有息、信用消费、取现、在境内我行柜台,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终端上进行转账、还款等交易的基本功能。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以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进行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及代缴公共事业费等支付结算交易。境外交易,乙方须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电话银行、ATM、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服务的个人密码,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3. 长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他人或机构占有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持卡人须他人代办信用卡事宜,须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书作为代办依据。

4.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

用信用卡,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

应由乙方与收单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6.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甲方客

服热线或在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长城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甲方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

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为乙方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乙方因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满、更换等消灭或改变。

8.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长城信用卡正式销户前,乙方仍应承担

该卡项下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长城信用卡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

第三条 利息、费用及对账单

1.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

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长城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之后的第20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2. 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该

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照上一条款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3.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人民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和各种相关费用等。甲方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收费表。

5. 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

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6. 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为其提供服务。乙方相关信息如有变更,

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由于乙方资料变更不及时而产生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 乙方收到账单后如有异议的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

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8.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至甲方任一网点柜台办理

存款或还款业务。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按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须主动缴纳全部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

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规定的透支限额及还款期限。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

在不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括但不局限于: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扣划乙方保证金存款、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及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附则

1. 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乙方及其附属

卡持卡人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2.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长城信用卡使用手

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有权对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发生修改、 变化、调整等,上述修改甲方经公布

10个工作日后即为有效,持卡人不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的,应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发卡人提出注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注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布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通知。

3. 本合约自乙方在长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

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篇: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 12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二、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客户服务电话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三、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乙方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五、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六、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乙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领用合约约定和信用卡章程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或收回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乙方的信用卡账户(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七、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购物小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八、乙方使用外币信用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九、乙方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

- 56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十七、如乙方涉嫌非法交易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甲方在必要时有权随时拒绝处理任何信用卡交易,行使中止或取消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十八、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1000元(含),账户内余额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交易时不进行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甲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全部交易、债务、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信用额度。

二、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四、乙方在同一身份证项下的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为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表”)

一、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若申请注销信用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二、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甲方在乙方主卡账户内记收,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计入乙方主卡账户。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四、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 910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三、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四、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五、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六、最低还款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费用和利息。( 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违约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

七、乙方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在甲方扣款时,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乙方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八、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乙方个人卡片实际有效期限以卡片表面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有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甲方将为乙方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若乙方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

- 1314

第五篇: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调低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甲方其他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5.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即取现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信用卡的现金和转账(含溢缴款)交易,应缴纳取现费(请参照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

4.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5.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6.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下同)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7.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8.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9.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0.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金融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1.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持卡人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日常消费使用,如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它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已收年费不予退还。

13.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14.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持卡人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银行为交易安全之目的采取以上行为。

第三条 电子现金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四条 还款

1. 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 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滞纳金。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未还够最低还款额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还款,则除取现交易及因取现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 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认定乙方属于高风险客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且乙方全部透支款项视为已经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乙方不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对于乙方外币账户欠款,如乙方自动购汇还款功能生效,甲方按国家规定汇率自动为乙方办理购汇还款,如乙方未申请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则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购汇还款。因乙方原因未进行购汇还款的,应由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5.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1. 乙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网银、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电子现金卡内余额则视为丢失。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邮寄,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甲方发行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甲方在信用卡到期后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同种类别新卡,若更换甲方其他种类信用卡,将通过双方确认方式发卡。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

3.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但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4.乙方申请信用卡销户30日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六条 其它

1.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3.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增值服务。

4.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结果由甲方根据监管规定通知乙方。

6.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服务条款将由甲方提供的渠道告知乙方。

7.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加重乙方责任或增加乙方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进行公布(包括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公示、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如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将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以在修改后的合约内容生效之前申请注销卡片,否则应受修改后的合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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