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须知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北京户口须知范文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须知

一、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一)入户条件:

1、 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二、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

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三、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五、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六、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第二篇:北京市集体户口迁入须知—海外留学生

集体户口迁入须知

FESCO集体户口隶属于朝阳区朝外大街派出所,是为FESCO在职员工提供的一项服务,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外企的集体户口:

1.未婚,在调入FESCO前为单位的集体户口;

2.已婚,但配偶也为集体户口或是外地户口;

3.已获进京指标的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4.留学回国派遣人员;

5.通过引进人才、夫妻分居、工人单调其他途径办理进京的外企员工。

以上人员一定要符合“在北京无常驻居住地、没有直系亲属可以落户”的条件,向所属业务部提出入户申请,符合落户条件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

落户材料的相关要求

一、 接收户口材料:

市内调入:

1、一寸照片一张(黑白)

2、户口卡

3、身份证复印件:

注:有二代身份证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如用旧身份证,需先照二代身份证相并提供照相收据复印件

4、父母或配偶户口复印件

5、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请带齐以上材料到业务部办理入户手续并填写其他表格。

市外迁入:

1、一寸照片一张(黑白)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迁移证(出生地、籍贯一定要填写到县、市;婚姻状况要填写;迁移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户口迁移证要有非农业章)

4、身份证复印件

注:有二代身份证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如用旧身份证,需先照二代身份证相并提供照相收据复印件

5、父母或配偶户口复印件

6、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请带齐以上材料到业务部办理入户手续并填写其他表格。

留学迁入:

依据《关于为来京创业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的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京投靠非直系亲属或朋友家落户。

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给北京市公安局开具《入户人员情况表》,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持以上证明回原籍开具“户口迁移证”。

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在原籍未注销户口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一寸照片一张(黑白)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户口迁移证(出生地、籍贯一定填写到县、市;婚姻状况要填写;迁移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户口迁移证有非农业章)

4、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留学服务中心)

6、护照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注:有二代身份证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如用旧身份证,需先照二代身份证相并提供照相收据复印件

8、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学历认证书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证明复印件

10、父母或配偶户口复印件

11、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请带齐以上材料到业务部办理入户手续并填写其他表格。

二、已在原籍注销户口需提交如下材料: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给北京市公安局开具入户人员情况表。

2、一寸照片一张(黑白)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入户介绍信

4、原户口所在地开具注销证明

5、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留学服务中心)

6、护照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注:有二代身份证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如用旧身份证,需先照二代身份证相并提供照相收据复印件

8、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学历认证书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证明复印件

10、父母或配偶户口复印件

11、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请带齐以上材料到业务部办理入户手续并填写其他表格。

第三篇:户口办理须知

一、出生申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会证明。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省的,还须提供该婴儿在外省未落户证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DNA鉴定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居(村)委会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

1、迁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性质不同,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2、迁出

(一)公民凭迁入地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五)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二)年龄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3、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4、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报户口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报户口恢复时对不同出生日期已确认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据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文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五、分户立户

(一)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在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二)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

3、原同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篇:户口迁入须知

一、 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以上都复印一份。

物业公司证明原件、相片1张/人。(没有办理房产证的需带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至县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房产证明并复印)。

二、 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划

生育证明(手写或表格式),并加盖社区(村)委会公章、县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有单位的,其计生关系一律由单位管理,并在计生证明上注明)。注:不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跨度至少半年以上的水电费票据。

四、户口迁入后带新户口本、每人一张彩色寸照(18周岁以上),

到居委会进行常住人口登记。

五、户口迁入流程:

1、星港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每周

一、周四办理)。

2、泉塘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3、新安派出所签字盖章。

4、长沙县政务中心签字盖章(乘坐星沙704路、101路公交车至门口下车),发准迁证后回户籍所在地迁出(湖南省内的网上办理迁入手续),再到新安派出所落户。

泉塘街道办事处计生办:84098372新安派出所:84017110

计划生育证明

(已婚样本)

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与XXX登记结婚,系初(再)婚,夫妻现有儿女(可孕一孩),已于年月日采取措施避孕,无违法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县镇村、社区居委会

盖村、镇两级计生专业章

年月 日

注:再婚夫妇须出具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需持证来进行登记。

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样本)

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未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县镇村、社区居委会

盖村、镇两级计生专用章

年月日

注:跨省的加盖县级计生专章

第五篇:户口迁移须知

毕业生户口迁出须知

1、迁往就业单位,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持报到证、毕业证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2、将户口迁往生源地的,持有毕业证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3、毕业后户口不愿意马上迁出学院可将户口在学院保留两年,保留期间可随时到学院迁移户口。若到期后没有到学院办理迁出手续的,户口将在公安网上迁回原籍,如需办理持报到证、毕业证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4、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持有迁户学生的报到证原件或毕业证原件、委托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5、迁往人才交流中心凭人才交流中心开据的调档函、报到证或毕业证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6、迁往异地(除生源地、就业单位所在地)需当地公安机关开出准迁证,带上毕业证到学院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毕业生遗失了《就业报到证》需重新补办的,应在省级日报上申明作废,并写出报告,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到各地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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