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的一般程序

2022-08-24

第一篇:处理信访的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外的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即对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处理事故的人员

公安交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

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现场调查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进行其他调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4.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货物和物品的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6.案件的移送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伤者的救助

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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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流程

1、受理案件(通过拨打122报警受理)

2、 现场勘查

3、 暂扣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4、立案(当事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伤情介绍、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必须提供肇事车辆保险单正本大单子)

5、告知当事各方民事权利(当事人签收民事权利告知书,)

6、当事人本人书写肇事经过(肇事双方都要书写,书写要求在门后,书写用纸向办案民警索取)

7、肇事驾驶员做笔录(需驾驶员本人到交通队)

8、其他调查(视具体案情而定)

9、检车(由办案民警开具《车检委托书》后,到事故科二楼205房间加盖公章,每周一或周四上午8:30分,持《车检委托书》到车辆所在停车场等候即可。在车检完毕后,与车检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取回《车检结论报告》交给办案民警)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鉴定车损(由办案民警开具《车损委托书》后,到事故科二楼205房间加盖公章,持《车损委托书》给物价局88555829打电话预约时间进行作价。由物价局确定涉案车辆、物品等的损失价格,在作价完毕后,与物价局取得联系,及时取回《车损鉴定报告》交给办案民警)

11、

12、

13、 其他检验鉴定(尸检、痕检、同

一、轻重伤鉴定等等视具体案情而定) 送达检验鉴定结论(需要当事人将所有检验鉴定结论交付给办案民警,之后肇事出具事故认定书(在办案民警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第五个工作日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签收检验鉴定复印件) 逃逸事故未侦破的经当事人申请,交通队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14、

15、

16、 处罚(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放行暂扣车辆(在办案民警受到所有检验鉴定结论后的第二天起五个工作日内放调解结案(当事人需要在交通队结案的,所有当事方各方必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十行。放车的具体时间究竟是第一天还是第五天视具体案情而定) 日内,到交通队书写调解申请书,有任何一方不同意交通队调解,或者未到交通队书写调解申请的,交通队不予调解。调解当天有一方不到场的终结调解。)

17、 调解需要的手续(在所有伤者治疗终结后才能进行调解,与办案民警预约时间后,所有当事方必须同时到场,持事故认定书、伤者本人工资证明、住院病志、诊断书、所有看病的票据、护理证明、护理人工资证明、其他涉案物品的损失证明等)

18、 法院结案(调解之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的、不同意交通队调解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三篇: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检举、揭发、控告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的均属受理范围,应予登记。

机构:市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登记备案。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办理要求

环境信访统一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归口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1)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般性、常发生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填写《市中区环保局信访登记卡》,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

(2)对跨区域信访,市以上领导批示件,省厅、市局批转件等重要信访件,依据局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处理。

(3)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并根据局领导签发意见迅速处理。 (4)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处理要求

1.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信访件后联系辖区镇、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1)一般信访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系辖区镇(乡)、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2)较大信访和重复访由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分管负责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组成相关调查组进行查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和稳控工作。

(3)重大信访由环保局和监察执法大队会同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办理,镇乡(街道、园区、社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环保局负责督办。

(4)环境局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环境信访承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处理信访: (1)调查核实。接到交办的环境信访件后,按规定时限到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请求等有针对性地到进行查核实,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把握各种情况。调查取证要做到两个查清:一是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清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作出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被举报方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消除污染侵害,并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答复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

(3)处理结果。按照交办要求,形成答复意见书或调查处理意见,报大队、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该信访件的处理结论。

(4)跟踪督查。对下达整改通知单的被举报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防止重复上访。整改期满或监测结果超标,必须立案查处。

四、处理时限

1.信访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必须及时向局、大队领导报告阶段性处理进展情况。

2.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接办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反馈要求

有反馈途径做到及时反馈。无反馈途径的承办单位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属街道或村镇相关人员进行反馈。

六、归档要求

信访件按要求调查处理完毕后,要保持电子档案资料完整,完善登记项目,做好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形势分析。

第四篇:浅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

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以上这些是个人在学习和实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一点粗浅体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们每位基层安监工作者的责职和责任,我们将不负众望,在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把《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贯彻到一线,落实到岗位,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安监人应有的努力。

第五篇:区委办公室内部信访处理程序

一、各科(室)都要重视信访工作,主动配合信访局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区信访局行使职权。

二、个别群众来访由秘书科专人和领导跟班秘书接待,3——5人来访的,视来访反映的情况,由领导跟班副主任接待;群访由秘书科直接通知信访局负责接待,由副主任、主任负责劝访;一般情况下,未经区信访局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不安排区领导接待。

三、领导批示、批转的人民来信,由领导跟班秘书负责登记、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领导批示给值班室、公开电话、信息督查科和其他科(室)处理的人民来信,由承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直接办理。对涉及全局的、重大的、有影响的问题,承办科(室)要与区信访局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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