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书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第二篇:知识产权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在江苏南京签订:
1.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无锡新加坡工业园锡新三路2号,邮编:214028(以下称“甲方”);和
2.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9楼,邮编:210008。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邮编:210008 (以下统称“乙方”)。 甲方希望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和商标注册代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为此,双方缔结本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代理服务
(1)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5)日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日后十(10)日内以挂号信向乙方寄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专利申请签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
(2)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申请材料后,及时
跟踪该项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并在申请日后的每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该项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
(3)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项专利申请
的任何通知、文件、证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等通知、文件、证书的原件;
(4) 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其他任何与该项专利申请有关
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咨询、信息检索、代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等。
1.2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
(1)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五(5
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在申请日 1
后一百五十日(150)内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签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该商标注册申请受
理通知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原件;
(2)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
送申请材料后,及时跟踪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并在申请日
后的每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该项商标注册申请
的进展情况;
(3)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该项专利申请的任何通知、文件、证书后的五(5)日内,以挂号信向甲方寄送该等通知、文件、证书的原件;
(4) 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其他任何与该项商标注
册申请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咨询、信息检索、代甲
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等。
1.3 其他服务
(1)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按照甲方提供的竞争对手
名录(见附件一),不时对甲方竞争对手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进
行跟踪和检索,并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甲方
竞争对手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个公历结束之日的五(5)日前,乙方应以书
面形式,就甲方在该公历委托乙方提出的所有的专利和商标注册
申请、以及甲方竞争对手的在该公历所有的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向甲方提供情况报告。
二.服务费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1 专利申请代理费:就每一项专利申请,乙方应在向甲方寄送专利申请受理通 知书的同时,向甲方寄送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正式发票,甲方 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和 申请代理费的标准见附件二。
2.2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就每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乙方应在向甲方寄送商标注 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甲方寄送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 的正式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申请费和申请代理 费。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见附件三。
2.3 其他服务费:就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同意每年向乙 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壹万(RMB10,000)元整,其中百分之五十(50%)由甲方在 本协议生效后的七(7)日内,凭乙方开立的正式发票向乙方支付;另外的百分 之五十(50%),由甲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的七(7)日内,凭乙方开立的正 式发票向乙方支付。
三.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为签署本协议以及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1 乙方已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获得从事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和商标注册申 请代理服务所需要的所有资格、许可、和批准,其签署本协议和提供本协议项下 的服务是完全合法和有效的。
3.2 乙方未曾向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位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过任何服务,并保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向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位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
3.3 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人是乙方的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本协议对乙 方有完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可依照中国的法律执行。
3.4 乙方保证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是真 实、准确和有效的。
四.保密
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 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等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将所有的资料和信息归还 甲方。
五.法律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认真、及时、诚信、谨慎地履行 义务。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由于乙方的任何疏忽、过失,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通知
6.1 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按以下通信地址发送 给另一方的联系人:
甲方: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联系人: 秦晓冬
地址:江苏无锡新加坡工业园锡新三路2号
邮编:214028
电话:0510-8528 2888-205
传真:0510-8528 2889
E-MAIL: tony.qin@buhlergroup.com
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夏平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9楼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323913手机:13605194702
传真:025-83300913
E-MAIL: thpatent@163.com
6.2 如果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3)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生效、期限
7.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生效。
7.2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终止。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本协议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八.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签署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甲方:布勒设备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冬涛
签字:
附件:
附件一:甲方的竞争对手名录
附件二:专利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
附件三: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申请代理费的标准
第三篇: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随着加入WTO以及中国各地的企业不断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毋庸置疑,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甚至可称得上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民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学会和掌握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如何切实提升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如何维护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并转化为切实的市场竞争力等,这些都成为摆在我们企业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然而作为新型的第三服务产业,许多经验不够丰富的公司因为对业务的不熟悉给许多的客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寻找一家经验丰富的能够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是每个企业负责人极大的意愿。
香港日聪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为您提供商标,专利,版权服务,以及国际书号刊号申请服务,尤其是全球商标的查册,注册,续展,转让,买卖,授权运作等服务。12年的发展30000多的客户,见证了我们集团背后的实力。
选择香港日聪的4大理由:
1. 雄厚的专业实力
香港日聪集团其每一位代理人都是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雄厚的专业实力是为客户提供最准确快捷知识产权服务的根本保证。
2. 丰富的案件经验香港日聪每一位代理人对于各类案件都有着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案件的最佳突破点,准确把握每个案件的关键点和核心内容。丰富的代理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独有的案件讨论形式
对于疑难案件,香港日聪会组成专家小组,进行专门的案件讨论,听取大家的意见,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多方面寻求案件的突破点和最佳解决办法。
4.及时的信息资讯
香港与商标局、商评委、法院等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和顺畅的沟通渠道,不但可以为客户提供最新的知识产权动态,而且使委托人对自己的商标案件有充分的信心。
第五篇: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3.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1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2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3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4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