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2022-09-04

无论你是处在何种工作岗位上,书写工作计划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通用工作技能。在新的年度,很多人又在为如何写好计划苦恼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

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

动实施方案

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出发,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引路,逐步推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显著提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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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等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思路和方法,加大便民维权力度,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四)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稳步开展。

四、示范乡镇(街道)的申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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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

申报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填写申报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

所在县(市、区)应当对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级和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和考核,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三)命名。

国家人口计生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验收的方式,对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列入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中国人口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并颁发奖牌。

(四)管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已命名的示范乡镇(街道)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群众对示范乡镇(街道)强烈不满且反映问题属实的,撤销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 4 称号,并收回奖牌。被摘牌的乡镇(街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和广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落实到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并为乡镇(街道)开展创建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街道)要按照示范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开展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要将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公开,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从已经命名的“全国人口和计划 5 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重点加以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四)建立激励机制。

各地要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逐步加大依法行政在考核中的权重,切实形成科学的工作导向。对命名为全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各地要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政策、投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篇: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已经2008年4月2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六月四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⑴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集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等。

⑵重大信访案件。主要包括性质严重的群体上访、危及上访人员或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事件。

⑶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

⑷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紧急突发事件。

1.3.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上述标准明确各级突发事件的内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做好相关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

⑵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⑶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应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同级政府指导下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的领导下,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贯彻落实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决定事项。

2.3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人口、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新闻宣传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开展研判分析和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3.2 应急启动

3.2.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须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的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按程序向分管委副主任和委主任报告。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经办公厅主任核报委主任批准,向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 启动预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分类,于获悉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委主任亲自牵头。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处置由分管委副主任牵头。

3.3.3 处置措施

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国家人口计生委各部门、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及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委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将国务院领导及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时传达到地方,并督促落实。

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财务司、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查了解突发事件起因,提出处理建议及应对措施;履行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应职责,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

宣传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相关部门须积极与事件发生地进行联系沟通,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协商,及时形成对境内外媒体的宣传口径,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适时以接受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必要时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须做好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内部稳定。

各直属、联系单位须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4 应急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须满足以下条件:影响事件发生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危险因素基本消除;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事件反复。满足以上条件后,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经委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应急反应终止。

3.5 善后处理

3.5.1 调查与评估

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须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终结报告。必要时,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向国务院上报事件处理情况。

3.5.2 善后处置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部门须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 应急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车辆、通讯、技术和设备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车辆供应和联络畅通。

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地同级政府领导下制定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4日 (中央法规)

第三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2005-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为贯彻实施《纲要》,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按照《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有关要求,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部分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行政侵权现象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差的地方仍时有发生;公民生育权、生殖健康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还未完善;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干部队伍素质还没有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的本质要求;是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进一步改革、发展、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方面立法全面、科学、合理,积极协调和推动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导向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

――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新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逐步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能力明显提高,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三、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4、明确行政决策原则。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

一、权力和责任相统

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满足公民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探索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强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事项,要收集相关信息,并事先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7、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立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建设质量?

8、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口发展规律,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起草过程中应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意见。?

9、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发挥人口专家、法律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以及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

10、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做到过错与处理(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建立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出现执法职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12、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13、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有关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14、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杜绝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坚持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方便服务群众。

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5、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层级监督机制。加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影响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协调、督办;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及时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复议的申请、审理、决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复议工作经费。?

16、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全面、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17、拓宽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发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18、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对育龄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以及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1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接访首问责任制,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信访接待日和定期下访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部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20、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加大权重,细化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一票否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效能建设等途径,探索科学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1、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一要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依法行政培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22、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23、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规划,组织编写普法教材,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法治氛围。?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4、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坚持把依法行政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有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一把手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5、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这个目标,将贯彻《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纲要》和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26、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要将依法行政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依法行政创优评先活动,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27、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队伍能力建设。要稳定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0%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地(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

28、积极创造条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重视、关心和培养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经费和装备,建立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调研等业务专项经费。要重视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反映,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研究解决。?

二 ○ ○ 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 “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以上,制约了服务开展和质量提升;三是“九五”和“十五”期间配备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都将于“十二五”期间达到报废年限或里程,影响流动服务的有效开展;四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较为薄弱,现有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基础设施老化、科研设备陈旧,研发和指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通过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开展群众满意的优质服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保障。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

科学规划,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服务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重点加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提高基层技术服务水平。着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努力提升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地方主导,中央扶持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步骤、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建设投入、用地安排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负起主要责任。中央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助,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健全体系,完善功能

围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需求,构建以县乡服务机构为依托,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功能齐全、布局科学、技术先进、服务优良,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五)规范建设,高效运行

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健全体系,科学管理,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队伍职业化、服务保障制度化,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实现县县都有标准化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未达标的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扩建,计划建设规模约96万平方米。 ——基本配齐县级服务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配置约1万台检测设备,逐步满足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求。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制定服务车配备标准,为部分县级服务站配置流动服务车,保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不断档。建立车辆更新机制,完善运行保障制度。 ——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围绕出生缺陷预防、生育调控技术、生殖与遗传等重点研发领域,依托现有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重点支持部分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研发和指导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

四、资金筹措

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实施。依据《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西部地区、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25%。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全额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要建立由发展改革、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运行机制

原则上,中央补助购置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和流动服务车为一次性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确保设备和车辆的有效运行和及时更新。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要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共同筹措的原则,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积极支持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优先安排幸福家庭试点单位设备配备。

(四)严格项目管理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设备采购种类和档次以及服务机构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服务机构的运行监管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五)加快人才培养

制定各级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在职学历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建立职业标准、学科教材、教育培训、评估认证和职业监管体系。

(六)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

一、运转有效的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县乡(镇)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乡站县管,统筹配置和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编制地方建设方案。

第五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发规〔2011〕27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口发规〔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3月9日第5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计生统计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多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需求不断增加,统计客体规模巨大、变动频繁,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统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础,改革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相适应,调查制度科学、调查行为规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手段先进的人口计生统计体系,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一步增强,统计队伍素质不断提升,面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统计信息服务不断健全。

(三)主要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质量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统计全过程质量管理,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坚持应用主导。围绕中心工作,有效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加大统计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丰富统计产品种类,拓展统计信息传播渠道,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等需要。

坚持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统计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存储能力,努力实现核心统计业务的信息化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坚持统计例会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推进电子台账建设,规范源头数据采集管理。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管理,逐步实现工作流程电子化,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村务公开与信息公示。完善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

(二)完善人口计生统计标准体系和指标体系。整合全员人口、全员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等个案信息项目,参考借鉴人口管理其他相关标准,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员人口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优化统计指标结构,合理控制统计指标数量,充实完善人口计生事业统计,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规范和创新人口计生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动态监测、典型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的统计资料收集体系。清理统计报表,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减轻基层负担,凡能直接从个案信息库和业务信息库中汇总的人口计生数据,不再要求基层逐级填报。加强动态监测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预警预报机制,快速收集重点服务管理数据。探索开展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新型调查,强化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之间的协同调查,积极引入社会调查资源,不断丰富发展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四)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目标值,将统计求实作为“一票否决”指标。完善数据审核评估规则,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定期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查。严把源头信息质量关,加强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倡导阳光统计,建立统计有奖举报制度。

(五)完善统计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部门规章及制度规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涉及家庭和个人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在修订人口计生地方法规时,积极协调将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纳入其中。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进程。大力推动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融合,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的网络直报、在线审核、快速汇总、实时更新和同步共享。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省两级集中的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深入开展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核查,“十二五”期末全员人口覆盖率要争取达到100%,主要数据项准确率、完整率达到95%以上。建立数据发布和查询平台,满足不同用户对人口计生统计数据的需要。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七)提升统计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人口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加强人口数据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人口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要求的协调程度及其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适应程度,为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与研判,引领人口计生部门科学决策和改革创新。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布重大统计改革事项和重要统计工作的进展,不断丰富统计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统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统计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纳入人口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全局,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职责。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改革和创新。要明确统计工作经费来源,保障统计工作经费需求,努力改善基层统计信息化设备等工作办公条件。

(二)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各级人口计生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规定,进一步加强统计归口服务管理。各业务单位要依法报批统计方案,在业务范围内具体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在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开展统计信息工作。发布新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批。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配齐、配强统计力量。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开拓奋进的工作作风。加强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和推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职称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相关业务知识与应用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及信息采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和稳定基层人口计生统计队伍,关心、爱护基层统计干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统计工作中业绩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福利待遇,全力打造一支忠于事业、精于业务、甘于奉献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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