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昆明市人力资源范文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行政赔偿程序

(试行)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

二、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材料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四、受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本市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篇: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农业、市政、水利、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其保护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确认,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认定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价值、意义)、保护级别、特性、挂牌时间、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养护责任人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寺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上述单位;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分别为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

(五)生长在居住区内的,居住区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养护责任人为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业主;

(七)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八)其余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养护责任人可以自行养护,也可以委托具有园林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方法和标准。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主管部门应当与变更后的责任人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养护补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科研、宣传和奖励等。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捐资、认养款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每年捐资、认养款总额以及使用情况由接受捐赠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二)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三)擅自修剪、嫁接、采集标本;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一)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铲草、葬坟、生火、排放废气、放养宠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

(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埋设管线;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周边从事施工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他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移植。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移植方案可行,移植技术成熟;

(三)移植及后期养护费用已经落实。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移植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年的成活期,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死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移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树木移植审批表(附图片);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四)移植方案,包括移植技术、移植养护单位和移植、养护产生的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复壮、抢救。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状况、养护情况等进行检查、记录,并在检查、记录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古树名木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

(二)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造成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0日 (地方法规)

第三篇:【2010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0-11-19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堆放、填埋的粗放处理方式,避免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对土地、空气、水源等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减少土地占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和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昆明市政府严格禁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填,大力提倡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模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垃圾特许经营、垃圾清运处置收费、垃圾资源化设施投资、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应及时制订和落实土地规划、资金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配套政策。

(二)科学规划,示范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投资较大,生产链长,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但可借鉴的经验却很少。所以,应尽快通过示范工程,对适用技术、标准规范、运营模式、配套政策等进行验证和调整后,再以集中处置为原则,统筹规划,形成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三、主要目标

(一)逐步降低以回填和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

(二)尽快建成建筑垃圾清运调剂的市、区两级体系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收费体系,今年要建成一至两个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先进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示范工程,主城四区各建成一个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并投入运营,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力布局。

(三)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三化”)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推进、协调此项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长:陈

勇(副市长)

副组长:胡伟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

彤(市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李英杰(五华区政府副区长) 蒋

波(盘龙区政府副区长) 韩玉彪(官渡区政府副区长) 杨建军(西山区政府副区长)

吴勇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桂泽(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诚(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翁培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邓卫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

毅(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常晋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

磊(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斌(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和

矛(市环保局副局长) 焦振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

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月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靳树才(市防震减灾局副局长) 徐

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杨

明(市交警支队勤务处处长)

五、职责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建筑垃圾“三化”相关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传达并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等。

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春兼任,成员由市城管执法局、市综合执法支队、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二)规划选址组:负责确定规范化处置场和过渡性处置场的选址。并确保选址在符合规划、国土、环保及防震减灾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项目落地成本。

组长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李彤兼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交运局、市交警支队、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三)项目实施组:负责按时限要求建成规范化示范处置场及过渡处置场。协助企业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国土审批、环评、消纳许可等手续。

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邓卫东兼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四)资源运输组:负责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规范化运输和调剂体系,建立清理运输联单制。保障项目建成后的资源提供。严格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违法处置行为。 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翁培林兼任,成员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交警支队、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五)政策保障组:负责制定昆明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及收费体系。负责协助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应扶持政策,保障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组长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胡伟彤兼任,成员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六)产品推广组: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台昆明市具体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由财政承担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毓新兼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出台有力、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建筑垃圾“三化”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分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结果倒逼,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开展工作,确保建筑垃圾“三化”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要建立工作半月报告制度,区、各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再由市城管执法局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三)积极探索,巩固长效。以示范工程为基础,不断丰富和完善管理手段、措施。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处理、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切实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三化”长效机制。 附件:1.主要政策依据

2.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与布点表 附件1 主要政策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3.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4.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77号)

5.《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8〕99号)

6.《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昆明市建设局昆建发〔2008〕580号) 7.《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8.《昆明市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 附件2: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与布点表

第四篇: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

地理信息系统2008级

实 习 报 告

姓名: 顾 君 学号: 200810103128 指导老师:朱大明 刘方成

持续时间:2010.8.30~2010.9.10

为期一周的GIS上机操作在新生们踏进校门的时刻到来了。接触GIS已经有2年多的时间,但至今仍然只是懂了一点皮毛,对于MAPGIS的了解以及运用还很不够,这次的实习活动是一次很好的实践我们所学及进一步向专业GIS方向发展的阶梯。我们所学过的《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及应用》这本书是GIS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是一门需要通过大量实践才能很好地理解的学科。

本次实习的主要内容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在计算机房里学习操作mapgis(为期两周),另一个是前往云南省地矿测绘院进行参观以及听取报告(为期一天)。这次的实习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熟练掌握并运用MAPGIS软件扫描矢量化1:2000地形图,掌握扫描矢量化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骤。

2. 熟练掌握MAPGIS的空间数据输入与输出,及图形编辑等功能。 3. 了解GIS空间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的方法。

4. 了解GIS相关产业的业务流程,以及发展状况、方向和趋势。

5. 了解GIS在一些具体领域的应用实例,工作的流程和工作原理,以及分析需求的方法。

6. 掌握GIS空间分析方法(DEM建立)。

7. 使学生认识到自己GIS知识和技能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学习GIS相关知识和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以便适应未来GIS发展的需要。

实习第一部分 :MAPGIS上机操作

在使用电脑进行操作前,先要熟练掌握地理信息系统的相关知识。所谓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就是人们应用GIS对地球表层人文经济和自然资源及环境等多种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以掌握城乡和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空间联系 和空间过程的演变规律,使它成为国家宏观决策和区域多目标开发的依据,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 服务。

而我们所使用mapgis6.7,就是一款对图形进行诸如矢量化,数字化,拓扑等等处理的平台软件,从而能够为测绘与地图制图,资源调查与管理,城乡规划,灾害监测,环境保护, 国防以及宏观决策支持做出贡献。

当然,仅仅是实习而已,要说做出什么成就的话就是天方夜谭了,我们的任务就是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把实习期间的工作完成到自己最好最有质量的水平。这一次上机的主要实习内容有:

(1) 1:2000地形图扫描矢量化

这是我们一开始进行的第一步实习,其目的是把图形校正成1:2000的比例尺,然后在校正成功以后的图形上进行操作,步骤主要如下:

1.首先打开mapgis6.7主菜单,把系统库进行如下设置。

2.打开图象处理中的图象分析,选择文件里的数据输入,选择需要转换的文件类型并且添加文件,选择转换。

3.在图象分析里打开影像,并在主菜单里的实用服务里选择投影变换,生成一个1:2000的图框,选择矩形分布为40X50,输入图幅名称,选择图幅编号,然后确定、关闭。

4.打开刚刚的图象分析,装入转换成MSI格式的图形,利用打开参照线文件的方式加入刚刚所生成图框,选择删除所有控制点。按顺时针添加新的控制点。 选择校正预览,然后选择影像校正的几何校正,然后换名存文件。在输入编辑里打开刚刚所校正的图框,在弹出来的提示里选择确认。

5.选择其他,整图变换,键盘输入参数,按如下操作,点确认。

6.最后装入刚刚保存的MSI格式的光栅,即转换成功。

注:应为黑色。

刚刚开始操作时就会发现,转换成功的光栅格式为MSI,而MSI格式的文件在做矢量化时不支持交互式矢量化的操作,从而在画等高线的时候会显得非常麻烦。这里,我们可以选择先进行图形的矢量化,最后再来校正图形,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TIF格式的光栅文件,进行矢量化操作,可以得到如下一副完整的矢量化以后的图(图中不含区文件)

2.新建一个点文件,命名为角点,如下方式提取四个角点,然后保存点文件。

3.在实用服务里打开误差校正,装入刚刚保存的脚点文件以及转换tif文件时所用的图框

4.在控制点里,选择采集控制点,全部勾上以后点确定。(这里也可以分开选择采集控制点,全部采集的目的是避免重复操作)

5.控制点里,设置控制点参数,按顺时针方向先添加实际值的控制点,完了以后按顺序添加理论值的控制点,如下图

6.添加完控制点以后,点击数据校正里的成批文件校正,装入需要校正的文件,点开始校正,然后确定。

这一步以后即完成了先矢量化再校正的操作。在实习中,主要涉及的操作就是图形的矢量化,建立等高线的高程模型,所以在本次实习报告中所讲的主要内容即介绍矢量化和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的建立。

(2)光栅矢量化

1.打开输入编辑,在右边文件列表中右键,选择关联文件图例,装入刚刚拷入的规划设计里的 “规划设计5000.CLN” 这一文件,确定,然后打开图例板。

2.装入光栅文件,在右边文件列表里右键新建文件(点,线,区),在图例板里找到相应图形并且在光栅上进行矢量化。

3.如此,即完成了光栅的矢量化。如果选择的光栅是TIF 格式,则在矢量化以后要进行图形的校正,校正的步骤在报告一开始已经介绍过,这里不重复讲解。

(3)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的建立

建立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就是给等高线赋值高程,因为高程赋值错误势必会影响数字高程模型,其步骤主要如下:

1. 装入光栅和等高线(为了清晰可见,装入高程点文件),在线编辑里的参数编辑选择编辑线属性结构,加入【高程值】这一属性,点击OK。

2. 判断好所要赋值的等高线的高程值和高程变化规律,选择矢量化里的高程自动赋值,如下图进行高程输入(高程增量的绝对值都为2,增加为+2,减小为-2)。对个别单独的等高线,可用属性输入来赋值。

3. 高程赋值完成后,即可进行等高线高程数字模型的建立。打开空间分析的DTM分析,利用打开线文件的方式打开等高线

4. 为了防止建立模型时有不必要的错误,在建模之前可进行等高线查错。处理点线,线属性高程点提取,将高程点显示出来。然后选择等高线错误检查设置,选择高程,等高距为2,点击确认

如上图,出现等高线数据无错,即可进行建模。如果提示中有错误,则在原图中找到对应线段进行修改。

5. 在GRD模型里选择离散数据网格化,换名存文件,确定

6. 接下来,在Grd模型里选择彩色等值立体图绘制,将刚刚换名存的文件打开,进行如下操作,点确定。

7.上一步操作确定以后,即得到了数字高程模型,如下:

以上为24-2图幅的操作步骤,结果如下: 矢量化完成:

高程数字模型:拓扑

实习二 云南省地矿测绘院参观学习

本次实习的唯一的一次户外活动,则是到位于昆明市大石坝的云南省地矿测绘院进行参观,听取报告。

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成立于1958年,已有伍拾壹年历史,主要经营测绘工程,地图制图,印刷服务,胶印铅印复印,图件清绘,微机排版出片。虽然测绘院的大多数建筑物已有些年代,但其实是一种光辉岁月的见证。在成立的将近50年里,本单位为云南省乃至全国各地输送了大量人才,单位口碑俱佳,知名度辐射全国。

目前,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主要从事野外测量,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则负责GIS方面的工作。规划设计中心、编辑部、仪器检验站这三个部门,虽然已经不再是单位的主要支柱,但也作为一个辅佐产业延伸下来。现在的印刷厂,不像原来一样用来印刷地图,而是转向帮助外界印刷书刊来谋生,其收效也比较可观。

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信息中心,业务范围甚广,主要包括测绘与工程测量、低能开发、岩石设计施工、环境工程等等诸多包括大地测量方面的工程。在测绘方面,信息中心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 测量----仪器先进、技术一流、精确高效; 2. 钻探----设备精良、水陆全能;3. 物探----设备先进、技术领先、准确高效;4.试验----设备先进、准确高效。信息中心负责的内容也非常多,比如为土地服务、GIS建库、图形处理等等,还涉及一些软件的开发,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就是这次全国第二次土地普查,地矿测绘院信息中心主要负责陆良县、师宗县、会泽县的工作。信息中心作为地矿测绘院最大的产业支柱,其每年的收益非常充盈,工作完成的质量也受到外界的认可,也因此,信息中心名声在外。另外,测绘院还设有一个遥感所,专门负责利用无人驾驶飞机对地面拍摄以供其他部门使用。

我的体会

通过这次为期2周的实习,我对于GIS的概念、内容、及应用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对于MAPGIS的运用已经渐渐纯熟,渐入佳境。刚开始的时候,由于一段时间不常接触,使得各项操作都比较生疏,甚至还要请教老师和同学,通过这次的训练,在基本完成老师要求的任务过程中深化了对MAPGIS的了解和认识,能够独立完成各项作业。以后我们要接触更多的相关技术,所以我和我们专业的同学都应该继续认真地学习,兢兢业业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并且自己钻研,探索,将GIS变成自己手中锋利的武器。

第五篇:昆明市宣传部

谢新松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主持市委宣传部全面工作。工作电话:3190689

文 常务副部长、市文产办主任 协助部长处理市委宣传部日常事务,负责市文产办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干部处、文教处、机关党总支。工作电话:3162025

张士金 副部长 协助部长做好相关工作。

房旭东 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负责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全面工作。分管新闻处,联系昆明日报社(昆明报业传媒集团)、昆明广播电视台(集团)工作电话:3165145

杨凤华 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负责市文明办全面工作。分管理论处、宣传教育处、国防教育处。工作电话:3181887

蔡志岳 部务委员、市网信办主任 负责市网信办全面工作。协助部长做好市委常委分管和联系部门工作,协助常务副部长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电话:3121862

谦 市文产办专职副主任 协助市文产办主任做好市文产办工作。工作电话:3196287

杰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协助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做好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工作。工作电话:3109242

郭沫彪 市文明办副主任 协助市文明办主任做好市文明办工作。工作电话:3111008

吴豫昆 市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协助市网信办主任做好市网信办工作。工作电话:3963506

黄向静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协助房旭东副部长分管新闻处。协助房旭东副部长联系昆明日报社(昆明报业传媒集团)、昆明广播电视台(集团)。工作电话:31092

42胡国强 机关党总支书记 负责机关党总支工作。工作电话:3196295

调研员、副县干部、副调研员、享受副县待遇干部

张成贵、杨牧林协助田文常务副部长做好相关工作。

唐朝均、安光强、石海涛、黄

越、张立其、龙新云、车光明、郭震宇协助房旭东副部长做好相关工作。

赵现碌、党世云、胡

俊协助杨凤华副部长做好相关工作。 盘龙区:

一、领导班子介绍

长:范红云

部 长:马天尧

蒋晓庆 雷

委 员:朱竹清 孙

区 文 产 办主任:邓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电话:3165772

办公室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工作和对外联络;负责本部公文制作、图书、文书档案管理和工作信息上报;督办领导批示、部长办公会和部内重要工作,承办或督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受理来电来信来访;负责部内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文秘会务工作;负责信息反馈、舆情收集上报、思想动态调研等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工资福利、老干、纪检、工会等工作;负责部内财物、车辆等公物管理和其它行政事务;负责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理论教育科 电话:3165676

组织全区干部职工理论教育、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指导、参与对全区基层理论教育和基层党委、党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督促、检查、考核;负责理论研究和学习资料的编写;参与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奖;负责全区新闻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指导协调区属学校政治理论课和德育教育工作;开展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参与组织全区国防教育工作。

(三)新闻宣传科 电话:3165676

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组织对重大先进典型事迹和人物的学习推广;参与组织重大节庆日系列活动和重要的文艺调演活动,开展社会群众性宣传文化活动;管理区新闻宣传中心,组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检查执行新闻、出版纪律,组织协调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重要会议、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社会环境宣传;负责编写社会宣传材料;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及驻昆新闻单位的联系,负责网络宣传工作。

(四)文明创建科(加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电话:3166712

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区公民中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区各行业、各单位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调查、掌握并反映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负责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检查、复查、考核工作,协调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

(五)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3132074

综合协调参与全区文化发展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办法等的制订;负责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并提出政策性意见;组织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培训,负责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全区文化产业资源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建立文化产业资源数据库;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审核文化产业项目的申报、论证和推荐,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负责编制、管理和审核文化产业项目专项经费,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的建议;检查评估文化产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文化产业项目的宣传、推荐;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办公地点

北京路481号盘龙区政府机关大楼四楼。

四、联系方式

电话:0871—3165772

传真:0871—316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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