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试点范文

2022-05-25

第一篇:新农保试点范文

新农保试点情况

松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及政策建议

一、 新农保试点情况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2010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并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州新农保扩大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根据州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动员会议。县委、县政府正式印发了《松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松委办发„2010‟18号)。

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10年全县有25个乡镇,11938人进行了参保。新农保参合比例为%。

2010年,各级财政共计安排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45.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156.8万元、省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54万元、州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21.6万元、县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13.19万元、个人缴费:185.56万元,利息收入1.9万元,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收入总计431.15万元

2010年共计发放6070人基础养老金支出200.5万元,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末滚存结余232.55万元。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要求,县财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个人缴费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

四、当前新农保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新农保的推进时间较长。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用10的时间完成,形成稳定的制度。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农民都希望尽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没有作为试点县的农民,既没有享受到补贴,也没有为养老所作的必要积累,他们老年后的养老待遇,将比试点县农民低很多。长此以往,有可能影响农民的社会公平感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2、基金投资渠道单

一、管理制度滞后。传统农保制度严格限定基金只能存银行,年收益率2%,导致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新农保制度在筹资和支付环节的制度规定已经十分清晰,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问题还没有制度化的规定,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紧迫。

3、青年参保积极性不高。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44岁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率只有36.21%,远低于45岁以上的参保率。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鼓励年轻人长期缴费,但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得到实惠越多的效果并不明显,长此以往,将影响这一惠民政策的可持续性;再者,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转移接续上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转移接续方法,使一些在外务工的农村青年在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的选择上犹疑不决。

4、试点县地方财政压力大,且新农保基金中的集体补助政策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很难实行。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构成,但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这项政策的落实有难度

五、建议:

一是加快新农保试点、推进速度。首批新农保试点深受农村居民的欢迎和拥护,全国各市县普遍要求参加。从首批试点看,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推进速度过慢,还会引起新的矛盾和问题。建议加快推进新农保试点,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覆盖,使广大农民朋友尽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国家尽快统筹考虑包括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等各类积累性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探索不同形式的基金投资办法,在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可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加以推广。银行”。

三要尽快实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接续并轨,调动农民参保热情。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开放兼容、综合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靠拢,相互衔接,逐步统合,防止“碎片化”。要建立与各种现存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衔接,以不断扩大新农保的覆盖范围。同时,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村入户,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四是注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性问题。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东、中、西部地区一样,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财政补贴。同时,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来说,地方财政捉襟见肘,集体经济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导致地方补贴与东部失衡,集体补助更是基本难以实现,成为一句美丽的“空话”。建议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积极作用,对财政自给率低的中西部地区给予更多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支付基础养老金定额,以有效缓解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

五是强化基础,充实队伍,确保经办服务到位。整合基层服务资源,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乡镇有机构、村级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要充实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加强对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议国家统筹考虑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体系,保证新农保在信息系统支持下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篇:新农保试点工作调查

一、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富源县被列为首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并正式启动实施。2010年5月中旬,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曲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富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并于2009年12月23日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新农保试点“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及“5年内基本实现我县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同时,对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组织保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截至2010年7月31日,全县共有35.6万人参加了新农保,参保率达38%,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数为60167人,16周岁至59周岁登记参保人数为29.26万人。

(一)机构建设情况。一是强化了基层工作服务平台,增强业务经办能力。全县11个乡镇劳动保障所原有工作人员50人,今年1月,又公开招考大中专毕业生18名充实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待遇按市社平工资由县财政承担。每所配备监察车1辆、传真机1台、复印机1台,工作人员人均电脑1台,极大地提升了基层业务经办能力。二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全县161个村委会(社区)都确定了1名新农保协办员,待遇按人

1 月均40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待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把农保职能从社保中心划分出来。

(二)基金筹集情况。县劳动保障局对60周岁以下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采取广泛发动、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措施,把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逐步纳入参保范围。至7月31日,全县共登记参保缴费292643人,缴纳保费3090万元。“三类人群”共登记参保3402人,其中省级财政代缴1613人,代缴金额161300元;县级财政代缴1789人,代缴金额178900元。从前期参保缴费情况看,45周岁以上人群参保愿望强烈,缴费自觉性较高,占已参保缴费数的95%以上。16至44周岁人群参保缴费意识不强,认识不高。就缴费标准而言,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较多,占缴费人数的95%,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较少。

(三)发放情况。按政策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县劳动保障局派出3个工作指导组分赴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对2009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至2010年1月20日,全县共登记造册上报59505人,县社保中心通过对上报信息进行逐项筛查、比对、公示,最后确认符合发放养老金条件的共59481人,并及时将信息导入县信用联社养老金发放系统,制作发放存折。

1月24日,富源县新农保养老金首发仪式在后所镇隆重举行。继首发式后,各乡镇养老金发放工作于1月29日全面铺开。至7

2 月31日,全县实际累计发放人数60167人,累计发放金额2626万元。1至7月,参保人累计死亡822人,发放丧葬费补贴32.017万元。

(四)基金管理情况。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各级财政补贴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发放基金由县财政按月划入县农保基金支出专户,县信用联社依据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发放清册划入领取人养老金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收缴基金直接由参保人存入县农保基金收入专户,按月对账。目前,因缴费系统尚未建立,所有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只能全部捆绑存入基金收入专户。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统一思想强认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全县上下倍加珍惜这一机遇,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这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的大事来抓,列为向人大代表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按照“出经验、创典型、树形象”的要求,吃透政策,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千方百计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扎实有效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

(二)组建机构强保障。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形成

3 了上下对应、协调一致的工作组织机构。充实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专职新农保业务经办员,同时延伸服务平台,在全县161个村委会(社区)均确定1名新农保协办员。将新农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乡镇县财政划拨专项工作经费5万元,各乡镇拨付村级组织1000元—2000元专项工作经费,配齐、配足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确保了各级新农保工作的顺利推进。截止目前,全县已拨付新农保试点工作经费264万余元。

(三)广泛宣传强氛围。坚持“多渠道、广角度、深层次、全覆盖”的原则,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制作新农保专题节目、开设新农保专题网站、发短信,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图册、设立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确保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采取县级领导挂钩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联系乡镇、干部进村入户以及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群众代表会、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动员宣传,讲清讲透政策,帮助群众算清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养老金领取“三笔账”,消除群众思想顾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对新农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完成了全县11个乡镇劳动保障所全体工作人员、18名经办员、161名协办员的业务培训,使参训人员全面掌握和熟悉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加大投入强推进。采取“入口”“出口”两头补、特困人群重点补、长缴多缴激励补、参保死亡一次补的全方位补贴措

4 施,增强制度吸引力,增加参保居民养老金待遇。基金筹集方面。在“入口”上,从二档(200元)至五档(500元),县财政每年每人补贴5元、 10元、 15元、20元,鼓励多缴,增加个人储存额。对五保供养和社会优抚对象,没有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缴费资助的,由县财政按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有资助,但资助标准低于一档缴费标准的,由县财政补足低于部分。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参保缴费的,在享受其它缴费补助的同时,每人每年增加15元的缴费补助。提高养老金待遇方面,从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开始直接增加基础养老金,15年至19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20至25年的增加15元,26年至30年的增加20元,31年至35年的增加25元,36年及以上的增加30元,鼓励长缴,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对参保人死亡的,只要按规定时限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手续,其直系亲属就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费500元。

(五)规范流程强管理。一是积极联动,夯实基础。县社保中心将确认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导入县信用联社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县信用联社将县社保中心提供的发放信息分流导入乡镇信用社发放系统,乡镇信用社和劳动保障所进行信息核对无误后,及时打印发放存折。二是行动迅速,多点启动。各乡镇都分别举办了一定规模的首发式,以首发式带动全面发放。以村委会为单位安排集中发放时间,由乡镇政府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发放工作组,深入村组进行发放,同时为今后新农保参保工作作一次全面宣传。三是严格程序,实名发放。严格筛查重名重身份证

5 号的参保人员,与城保、医保数据库比对筛查出冒领人员。严格遵循“见人发折,不准代领”的原则,严把发放关,确保不错发。对于少数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劳动保障所会同村委会村民小组亲自送折上门,服务到户。四是认真做好痕迹管理。无论是集中发放,还是送折上门,工作人员都会要求领取人签字,摁手印,以便归档存查。五是及时终止死亡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防止冒领。每月5日前各乡镇将死亡参保人信息上报县社保中心,及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发养老金,申请拨付丧葬费补助。六是按时提交发放信息,确保正常发放。七是创新工作方法,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在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中,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运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扎口管理,参保手续以村为单位集中办理,既方便了群众,又加快了工作进度。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45周岁以下人群的参保需深入组织发动。

二是县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面对庞大的参保信息数据,现有工作人员无法适应新农保管理、跟踪、服务的工作需要。

三是缴费系统建设滞后,给参保缴费具体操作带来难度。由于未建立缴费系统,各级财政的缴费补贴无法划入,造成已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不能按时享受养老金。

四是原上报的应参保人口数据与实际人口数误差较大,给提高参保率带来极大困难。原各乡镇上报的应参保人数,没有进行

6 认真分析评估,把一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群都统计进来,造成原上报数据过大。

五是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存在断层,一些具体问题需尽快明确。如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参加新农保后,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要划入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因为统筹层次的问题而难以实现。再如原已参加老农保,现又不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该一次性清退,避免老百姓产生误解。

六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的协调沟通机制,给推进试点工作造成影响。

七是养老金享受对象的生存认证难度较大,冒领养老金现象难以杜绝。

四、几点建议

(一)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深入发动群众踊跃参保。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富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宣传新农保和老农保政策的区别。不仅在60周岁以上群体宣传,也要在中青年适龄参保农民中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改变单一靠“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树立“早参保、早受益,参了保,老了过得好”的理念,促使广大农民自觉参保。各级各部门都要参与到新农保政策宣传中来,发动身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要在全县集镇、村庄人员聚散地显目位臵制作永久性标语,长期宣传新农保。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缴费补贴标准。要在

7 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切实解决新农保经办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因新农保点多面广、涉及人员多、业务繁杂、管理难度大,建议升格设臵新农保管理服务中心,增强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服务阵地。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增强各级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心。建议县财政单独预算考核经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考核办法,对在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业务经办人员和村级协办员给予表彰奖励。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增强政策吸引力。

(三)加快新农保信息化联网建设步伐,健全工作机制。要尽快建立省市级信息中心数据库,为县、乡镇级建立信息数据终端提供方便快捷的登录系统。要尽快实现县级经办机构信息与财政、信用联社信息系统联网,解决基金结算、信息共享等具体问题。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篇:平江县新农保试点

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发„2009‟28号

中共平江县委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局以上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10日

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 1 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平江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 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l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于失地农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要整合政策资源,放大政策效应,鼓励他们选择高档次标准进保。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 3 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贴,并按时足额到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农村未满60周岁的“五保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三无人员)的特困重度残疾人员,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实确定。对其它困难群体,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个人参保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

4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账户。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 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户口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符合参保条件而拒绝参加新农保,且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得领取养老金。

5 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l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申请县经办机构核实,准确无误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集中到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组织的村部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村级联络员应立即向乡镇劳动保障站报告,县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6 第二十一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7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

8 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9

第四篇:人保部关于新农保试点

人保部:农民60岁后可享普惠式养老金

2009年08月05日07:48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旨在解决中国数亿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农保试点,预计将于今年十一前正式启动。

日前,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在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今年开始新农保试点工作,将覆盖全国10%的县市。

此次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第五篇: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2009年12月,阿克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在拜城县正式启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府补贴标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贫困县、边境县,全额补助;其他类型县市补助60%(即:自治区补助18元,县财政承担12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目前,拜城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特困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对农村一类低保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县16--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共 人,其中,重度残疾共 人、五保户共 494人,农村一类低保户共7443人,按目前拜城县实施的补贴标准,县财政每年需承担 元。其中,普通居民 元,特困人员 元,农村一类低保户 元。

二、养老金待遇构成。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养老金待遇测算:参保人如果按最低标准100元/年缴费,且以8%年增长速度递增,15年后正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该参保人累计缴费2724元,退休时的月养老金为191元,1年3个月可返本;如果按最高标准500元/年缴费,该参保人累计缴费13562元,退休时月养老金为282元,4年可返本。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经办服务建设。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五、相关制度衔接。

1.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在原养老金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2.与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原参加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凡已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为保证村干部原待遇不降低,纳入新后退休的、按新农保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村干部养老金标准的,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补足差额。

目前,我县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94人,退休人数为137人,月发养老金为4.5元,年需养老金54万元,所需资金全部是县财政承担。新农保试点后,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新农保基金账户,截至2009年12月底,我县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余额为85万元,可用于已退休的村干部1年6月的养老金发放。 3.与农村优抚对象等人员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后,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爱国宗教人士等,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且不得抵消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低保对象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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