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2022-11-27

第一篇: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通知)

青厅字„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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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23日

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为市级机关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保全国有资产,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人组成。市委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

(二)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三)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2二、权属管理

(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市直事业单位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青岛市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

(五)市机关事务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在普查清理的基础上,理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关系,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各房产使用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三、调配和使用

(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参照青岛市1994年、1997年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制定调配方案。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八)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调整机

3构和人员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配办公用房。

(九)建立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分配。使用单位要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结构、消防、动力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十)因办公用房面积不够确需在管理系统外租房办公的,仍按照《关于市级机关租用营业房办公问题的通知》(青办发„1998‟89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报市机关事务局批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管理

(十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从严控制标准,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一律纳入整体规划,由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定,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项目实行代建制,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新建办公用房的组织工作。

4五、房屋维修及装修管理

(十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及装修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分散办公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各自管单位管理。3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

六、物业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进程,为市级机关创造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十四)为市级机关提供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七、经费管理

(十五)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实行统

5一管理,专项维修经费分别预算,经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立项,财政部门列支出预算。

八、完善规章制度

(十六)建立和完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十七)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对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十八)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关房产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2004年8月24日印(共印90份) 6

第二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发[2007] 48号 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7年8月22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努力开拓进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做好

1 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了大量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信访办等50个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张忠臣等100名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扎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加快”“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一、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二、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2 附件一:

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万州区信访办

黔江区信访办

涪陵区信访办

渝中区信访办

大渡口区信访办 江北区信访办

沙坪坝区信访办 九龙坡区信访办 南岸区信访办

北碚区信访办

万盛区信访办

渝北区信访办

50个)

(

巴南区信访办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工委

合川区信访办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双桥区信访办

綦江县信访办

铜梁县信访办

大足县信访办

荣昌县信访办

璧山县信访办

梁平县信访办

垫江县信访办

武隆县信访办

忠县信访办

奉节县信访办 巫山县移民局

石柱县信访办

秀山县信访办

4 彭水县信访办

市纪委信访室(重庆市监察举报中心)

市委组织部信访工作处

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

市经委企业处

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

市公安局信访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公室

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处)

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处

市交委办公室

市移民局信访处

市高法院立案庭

市检察院一分院控申处

经开区管委会信访办

高新区管委会信访办

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5 重庆文理学院党委办公室

重庆机电集团信访办

重庆轻纺集团信访办

6 附件二:

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100名)

张忠臣 万州区信访办督查科科长

黄昌乾(土家族)黔江区信访办主任科员

易 霞(女) 涪陵区信访办副调研员

田贻勋 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副调研员

刘 寅 大渡口区信访办来信来访科科长

马友雄 江北区信访办主任

宋文捷(女) 沙坪坝区信访办副主任

宋湘平 九龙坡区信访办主任

胡亦农 南岸区信访办副调研员

刘志清 北碚区信访办调研员

戴兆全 万盛区金桥镇信访办主任

段辉跃 渝北区信访办副主任

7 李 玲(女) 巴南区信访办主任

王向华(女) 长寿区信访办综合科副科长

王建民 长寿区信访办信访科科长

黄培 荣江津区信访办主任

徐伯林 合川区信访办主任

赵晓庄(女) 永川区信访办主任

张大刚 南川区信访办接待科科长

喻小红(女) 南川区信访办综合科科长

何桂先(女) 綦江县信访办主任科员

张旺春 潼南县信访办综合科科长

邱继明 潼南县公安局信访室科员

侯大建 铜梁县信访办副主任

吴晓华(女) 大足县公安局信访室副主任科员

喻 鸿 荣昌县信访办主任

曾永红(女,藏族)璧山县信访办主任科员

谢晓芬(女) 梁平县信访办主任

李 飞 城口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信访

科科长

8 周木文 城口县司法局高燕乡司法所所长

谭明杰 丰都县移民局信访科科长

朱治林 丰都县公安局办公室科员

谭 清 垫江县信访办主任

杨 洪 武隆县信访办复查复核科科长

周康伟 忠县信访办主任

任亚苏 开县信访办主任

江术均 开县信访办副主任

方宗贤 云阳县信访办主任科员

曹莉华(女) 云阳县信访办副主任科员

刘中宁 奉节县信访办副调研员

卢存红 巫山县信访办副主任

赵翠章(女) 巫溪县信访办主任

吴 平 巫溪县信访办信访科科长

秦建国 石柱县信访办主任

全成祥(土家族)秀山县信访办副科长

胡军(土家族) 酉阳县信访办办案科科长

刘华(土家族) 酉阳县信访办综合科科长

9 苏 强 彭水县粮食局粮油质量检测站科长

唐宗平 市委办公厅保卫处主任科员

黄瑞光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调研员

叶 兵 市政府值班室副主任

徐舍予

陈杏梅(女) 刘惠谦

李春菊(女) 张意兰(女) 李志勇

胡昌桃

陈树林

庞世发

张斌韬

蒋星会

王新民

潘礼奎

石宗颖

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调研员 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市委统战部办公室副主任 市编办督查处副处长 市信访办巡视员

市信访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市信访办副巡视员 市信访办接访二处调研员 市信访办副巡视员 市信访办办信处调研员 市信访办接访一处副调研员 市委老干局退休干部管理处处长 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调研员 市经委信访办调研员

敖 渝 市科委办公室主任

罗 军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兼广场支

队支队长

王思延 江北区公安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江 勇

邢大荣

廖 武

刘怀义

赵 敏

刘 镇

陈顺洲

李天国

郭邦祥

高 文

袁 平

唐亚辉(女) 冯登蓉(女) 吴 群(女) 市国安局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市民政局优抚处副调研员 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市财政局办公室调研员 市规划局信访办调研员

市市政委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 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市商委办公室调研员 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市国资委信访处处长

市纪委驻市地税局监察室调研员

刘 芹(女) 市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

朱茂华 市工商局组织人事处主任科员

张来国 市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钱永忠 市粮食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办

邱明生

陈光群

穆 上

方 良

吴晓钦

刘杨兵

张 敏

张 敏(女) 王建华(女) 乔国兴 刘明亮 曾 诚

公室副主任

市农办科教处处长

市政府法制办复议一处副处长 市中小企业局人事劳动处调研员 市园林局办公室副主任

市供销总社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调研员 市五中法院立案庭助审员 市检察院控申处主任科员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市妇联维权部调研员 市侨办国内处副处长 市残联维权信访部主任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胥文芳(女) 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建设 重庆天怡集团党委副书记

主题词:信访工作 先进表彰 决定

发: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

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7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420份)

第三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委保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E7%A9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文〔2007〕6号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委保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7〕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鉴于中共广州市委保密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委同意,对该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凌伟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副主任:陈国(副市长)

杨秦(市纪委秘书长)

汤抗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黄建锤(市国家保密局局长)

委 员:张长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

林道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洪英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君里(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

陈奖勤(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局长)

李忠友(市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何葆青(市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彭健(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王小强(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叶力(市科技局副局长)

谢富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谭曼青(市财政局副局长)

水雪琴(市外经贸局党委副书记) 王卫国(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骥(市工商局副局长)

余伟(市外办副主任)

王其民(市信息办副主任)

李俐(市委党校秘书长)

高龙(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许光耀(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家保密局,由黄建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共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中吴吴吴吴共吴江江江市江市江市市委农村工市财农村商老区开发扶贫开

吴委农〔2007〕8号

作办公政业银促进发协室 局 行 会 会

关于落实2007年度扶贫贴息贷款的意见

各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吴江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经济服务中心、汾湖经济开发区地方发展局农经科,各镇财政所、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各“两会”分会: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我们要在已实施10年的开发式扶贫到户的基础上,持续抓好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工作,扶持相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创业、就业,以增加他们的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力争及早实现小康。为此,对2007年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贷指标。市农村商业银行对全市核定扶贫贴息贷款

1 指标总额为1000万元。分配原则:松陵、同里、盛泽等三个镇各80万元,平望、震泽、桃源、七都、横扇等五个镇各100万元,汾湖镇200万元,吴江经济开发区60万元。如确需增加指标,可单独申请。“两会”各分会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设置和扶持对象的分布情况,及时将指标分解到业务独立的支行,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工作。

二、投放对象。扶贫贴息贷款的投放对象,可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到户形式,即把扶贫贴息贷款直接投放给有致富志向、有生产场所、有经营能力、有还贷信用,扶而能上的相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另一种是间接投放形式,即对无能力自主开发项目的贫困户,把扶贫贴息贷款间接投放到场圃、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和种养大户,由能人吸纳贫困户劳动力进行帮带。采取这种形式,要按照贷款的额度,通过协议或合同形式,规定帮带一定数量的贫困户(劳力)就业。帮带对象由村民委员会选送,具体名单经“两会”分会审核后存档备查。

三、贷款手续。扶贫贴息贷款投放手续,按信贷原则办理;信贷期限,一般以生产周期为宜,少数属于跨年度的生产项目,可跨年度安排,以不超过一年为限;贷款利率,按农贷基准利率计算。

四、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的结算,贷款户(单位)在归还贷款时,必须全额付清应付的利息。然后,凭农村商业银行结

2 息凭证,经“两会”分会审核确认后,到镇财政所领取50%部分的贴息。各财政所要遵循先付贴息,后向财政局预算科结算的办法。对于吴江经济开发区和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的贴息,经征求两区财政局同意,由两区财政局直接发放50%部分的贴息。对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到帮带单位(人)的,所得的贴息,应全部返还给帮带的贫困户(劳力),或用于应得的福利。

各镇已筹集的扶贫风险基金,由财政所或农村工作办公室单独建帐,专户存储在农村商业银行,严格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中共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吴

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 吴江市老区开发促进会 吴江市扶贫开发协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吴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抄送:各镇党委、人大、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财政局,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地方发展局、财政局,存档。

第五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政策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引进符合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 “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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