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9

第一篇: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功能

一、开发内容

根据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日常业务和办公需要,本系统包括系统设置、信息管理、企业管理、卫生监测、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文件流转和公告板等七个功能模块以及独立于本系统的财务收款模块。

1. 系统设置

本功能模块用于系统登陆和修改当前登陆的用户的密码两个功能:

[系统登陆]用于以指定用户登陆使用本系统;

[密码修改]用于修改当前使用用户的密码。

2.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由具有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使用,主要包括五个子模块:

[用户编码管理]用于设定本系统的使用者的名称、权限、密码等信息;

[案件名称管理]用于设定卫生监督案件的相关信息;

[基本信息管理]用于设置卫生监督案件的默认系统信息;

*[科室编码管理]用于设置卫生监督所的下属科室信息,在服务器端设定;

*[案件审核表编号管理]用于设置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编号,在服务器端设定。

3.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包括四个子模块:

[许可证审批]用于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打印以及查询统计功能;

[受理登记]用于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工作,由许可办操作;

[科室审批]用于录入企业的自然情况及科室的处理意见,由相关科室操作;

[所领导审批]用于所领导多申报的许可证审批进行批示,由所领导操作;

[结案管理]用于许可证审批后的相关工作,由许可办操作;

[量化表一览表]用于对相关企业的量化表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及打印功能;

[许可证统计表]用于对许可政审批案件的查询、统计、汇总及打印功能;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用于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打印以及查询统计功能;

[受理登记]用于建设项目审批的申请工作,由许可办操作;

[科室审批]用于录入科室意见、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及监督意见书、审查认可

书、验收认可书等相关文书的录入及打印工作,由相关科室操作;

[所领导审批]用于所领导多申报的建设项目审批进行批示,由所领导操作;

[结案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相关工作,由许可办操作;

[卫生审查统计表]用于对建设项目审批案件的查询、统计、汇总及打印功能。

[企业档案管理]用于企业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等功能;

[企业相关编码信息管理]用于企业性质、类别、地区以及许可证类型的管理。

4. 卫生监测

卫生监测用于对采样纪录单的申请、修改、打印以及查询功能。

5.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包括两个子模块:

[日常监督行政管理]用于对卫生监督的日常监督工作进行管理;

[日常监督数据录入]用于录入日常监督数据;

[日常监督统计表]用于对日常监督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及打印能。

[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用于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的审批工作;

[科室申请]用于登记处罚案件,录入处罚案件及对应的案件受理纪录、立案

报告和案卷调查终结报告三个文书,由科室操作;

[立案审查]用于对科室申请的立案报告进行审批,由相应的所领导操作;

[案件和议]用于对科室申请的案件进行修改、和议,录入和议纪录和案件审

核表两个文书,由监督办操作;

[领导审批]用于对处罚案件进行最后的审批,由相应的所领导操作;

[监督办结案管理]用于标记简易程序以及管理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由监督

办操作;

[科室结案管理]由科室进行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结案报

告等四个文书的录入、打印工作,由科室操作;

[行政处罚统计表]用于对处罚案件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及打印操作。

6. 文件流转

用于在局域网内进行文件的流转,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信息的不同文件的上报操作,上报材料可以以Word格式的文件进行发送。

7. 公告板

用于在局域网内发布通知、公告以及会议通知等信息。

8. 财务收款

用于处罚案件的财务收款工作。按照指定的算法计算处罚金额,保持与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致性

第二篇: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二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在五洲宾馆隆重举行,这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加挂牌子后首次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受到了各界强烈关注。中纪委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专程莅临会议指导工作,并亲自将第一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牌子授予深圳市。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出席会议,与田力普局长共同为示范城市揭牌。

田力普局长在讲话中高度赞扬了深圳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效,盛赞深圳是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块高地,一面旗帜,将首块示范市的牌子授予深圳,是经过评委会讨论决定的,深圳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至名归。陈彪副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对深圳知识产权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就下一步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部署。陈彪副市长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提升深圳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资源观的观念,紧紧围绕三个方向,坚持做大四个注重,认真完成好九项任务,为全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还发布了2011年深圳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十大知识产权事件和指标体系,表彰了19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做了典型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徐治江、专利管理司副司长雷筱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陶凯元、党组书记马宪民,深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华楠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主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企业、中介、行业和科研院所代表共约18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当天,还举行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宣讲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马宪民详细讲解了决定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举办十二年来,已成为知识产权界年度重要活动,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市知识产权局的精心组织筹备下,各区、各分局均举办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为深圳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和创造“深圳质量”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

2012年4月1日上午,全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会议在市民中心多功能会议厅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主持会议,副市长、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彪,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组长、市打假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宾,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李卫南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各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及其分局、市场监管局及其分局、监管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食品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媒体记者等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徐友军同志首先传达省“三打”领导小组第七次(扩大)会议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省“三打”领导小组充分肯定全省“三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层层抓好落实,各地打击行动突出自身特色,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成效初显。随后,李卫南同志简要汇报了全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部署,王国宾同志介绍了我市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查办制假售假大要案的经验成果。

截止3月30日,全市打假专项行动各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51746人次,检查各类经营户42530家;开展联合行动1144次,查办制假售假案件1105宗,涉案货值5753.32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商品795987件,假冒伪劣卷烟296.63万支,盗版光碟及书籍27767件,取缔捣毁无证照制售假窝点695个,在私宰窝点查获生猪327头,在各类市场查获私宰肉3387.5公斤;各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48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32宗,抓获犯罪嫌疑人216人,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08人,逮捕40人,判刑18人。

陈彪副市长在会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三打两建”工作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打假责任制考核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的成效。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确立长期作战的观念。近期,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多次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全力推进“三打两建”工作,同时要求大家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二是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突出重点取得明显成效。下一阶段行动,要抓好重点行业,突出对食品、药品和电子通讯产品的整治;要抓住重点区域,突出对省打假警示区域、警示市场和限期整改区域的整治;要抓住重点对象,突出对大要案、利益链、保护伞的打击。三是要打建结合,构建长效监管和社会共治机制。以食品安全领域为切入点,借助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建立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披露、食品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机制,推进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分级分类管理,通过立法实现经营者、企业失信记录纳入相关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守信者、失信者在入户、就业、信贷等方面的差别对待机制,增加违法成本。

第四篇:耒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是指:农业部规定的五种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耳标、免疫卡、验讫标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员证、检疫业务专用章、动物检疫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保管工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逐级发放和管理,具体程序为:

1、耒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衡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乡镇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2、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在耒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人发放、专帐记录。对有编号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人员应详细登记号码,以备检查。

第五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实行审批制度,各种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未经审批严禁发放。

第六条 使用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由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七条 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不得转借、平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第八条 各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实行审核回收制度。《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市、县两级审核,存根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其余三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

入库保管的存根应分类、分单位存放,以备检查。库存的票证每半年清理检查一次,库存数应与实物帐目相符,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种动物防疫票证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两年。《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至少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应进行登记,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经办;涉及财务和档案管理的按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防疫证、章、标志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订购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周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第十一条 丢失证、章、标志的,由本人负责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因为保管不当造成证、章、标志丢失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非法订购、设计、制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证章标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订购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证、章、标志的,责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篇: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五条 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跨县河流交界断面上游两公里、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按规定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对废水、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在投入使用前,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向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有权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超过排污口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非法设置排污设施,偷排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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