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护人管理制度

2022-10-14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设备监护人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设备监护人管理制度

重症监护病房管理制度

1、护士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管理。

2、护士衣着统一规范,严格控制非本室人员的出入。

3、护士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操作常规。

4、护士对病人实行24小时连续动态监测,并详细记录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急救护理措施准确及时。

5、各种医疗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记录完整、整洁。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差错隐患,确保病人安全。

7、做好病房的消毒隔离及清洁卫生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8、仪器、设备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保养,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9、物品定位、定量、定人保管,未经护士长允许不得外借或移出ICU。

10、及时向家属提供确切病情,并给与支持和安慰,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亲近病人。

第二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要及时、如实地告知相关单位及被检查者本人。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领导及档案管理员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3、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三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 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 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4 定义/术语

4.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

4.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 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4.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档案内容

5.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5.2档案日常管理

5.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必须专人进行管理;

5.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5.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5.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5.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6 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附件

附件一:档案借阅记录

附件二:资料归档记录

第四篇:电气作业安全监护制度

一、 基本原则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在电气设备的检修、安装、试验等工作都应设置安全监护人。

二、 对监护人的要求

1.

2.

3. 监护人的安全技术水平等级应高于操作者,安全生产的思想觉悟高,善于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的同时,不应兼作其它工作。 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指派发现问题,勇于管理。 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是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三、 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

1.

2.

3.

4.

1.

2.

3.

4. 部分停电时,应始终不断地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接地部位的安全距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负责检查工作人员劳动护具穿戴整齐,器具合理使用。 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在部分停电的设备周围,且不是全部设有可靠遮拦以防止触电时,则一个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配电装置内的敷设电缆工作,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其他工种人员进入变电工作区,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离,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令其停止工作。

四、 监护人数的规定 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况下,一个监护人在室内可监护六人,在室外可监护十人。 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

第五篇: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职责

2.1安全环保科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 定义/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内容与要求

4.1档案内容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4.2档案日常管理

4.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专人进行管理;

4.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4.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4.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环保科科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4.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4.2.6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7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2.8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4.2.9 安全环保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4.2.10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4.2.11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4.2.12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5 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 记录

6.1档案借阅记录

6.2资料归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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